海事行政处罚(强制)项目一览表
海事行政处罚依据

常见海事行政处罚依据1、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的,不建议使用经济处罚,可根据《内安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执行,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2、船舶擅自夜航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较为详细)3、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十八条依据:《内安条例》第六十八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4、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依据:《内安条例》第六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5、超核定航区航行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6、伪造(变造、冒用)船舶签证薄案违反:《船舶签证规则》第二十六条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7、签证薄缺页(涂改)案违反:《船舶签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8、XX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依据:《内安条例》第六十五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责令改正9、伪造船员适任证书案违反:《内安条例》第十三款依据:《内安条例》第七十九条、《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备注:没收假证10、船舶在主航道内倾倒废弃物案违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依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备注:责令其立即改正。
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8号令)解读

新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8号令)解读新8号令共五章一百一十八条,与旧8号令的五章一百三十六条相比,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一、删除了旧8号令中的“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删除了根据是否属于经营活动、是否有违法所得来设定处罚金额的条文,全部重新设定了处罚额度,较之旧8号令,处罚金额的额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三、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章节有改动,例如适用章节中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程序章节中对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
四、加大了海事处可实施的行政处罚额度,根据新规定,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一)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五、新8号令增加了一些处罚规定:在第一节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不掌握船舶配员、动态、装载等情况,以及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规定。
在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的处罚规定。
在第三节违反船员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的处罚规定。
2.增加了未按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处罚规定。
3.增加了未将招用或管理船员情况向海事备案的处罚规定。
在第四节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中,1.增加了未按规定保持正规了望的处罚规定。
2.增加了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在AIS输入准确信息、AIS故障未向海事报告的处罚规定。
3.增加了未按规定载运易流态化活动或向海事备案的处罚规定。
4.增加了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的处罚规定。
5.增加了未按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的处罚规定。
6.增加了未按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的处罚规定。
7.增加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海事批准进入中国内水和港口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的处罚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
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
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1. 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违反海事(港航)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本将详细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流程,并逐步细化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相关要点。
2. 违法举报或巡查发现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的第一步是违法举报或巡查发现。
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或巡查等方式被发现。
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事实调查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将进行事实调查。
调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包括勘验现场、收集证据、查阅相关资料等。
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手续必须依法进行。
4. 材料准备在事实调查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证据、事实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材料准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处罚决定材料准备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罚则和处罚程序,依法公正、合理、适用。
6. 罚款缴纳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主管部门将监督罚款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7. 行政复议或诉讼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复议或诉讼的审查。
扩展内容: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清单- 事实调查报告样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海事(港航)法律法规:指相关涉及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
- 违法行为:指违反海事(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港口、船舶、港口设施、港口安全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水上突发事件中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除外。
水上突发事件包括:(一)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二)四级以上重要航道或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三)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上,或危及9人以上的生命安全;(四)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五)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六)其他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中断、阻塞,重大船舶、设施安全或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强制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权限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限制船舶航行:禁止船舶进港、禁止离港;责令船舶离港;责令船舶、设施停航;责令船舶、设施改航;责令船舶退出管辖水域;责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禁止过境停留;责令离境;禁止船舶靠泊;(二)限制作业:责令船舶、设施停止作业;责令停止打捞;(三)查封、扣押: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查封或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四)强制清(拆)除、打捞;(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六)抽样取证;(七)责令离岗;(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一)强制打捞或清(拆)除:强制打捞或清(拆)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遗洒物、沉没物、漂浮物、障碍物、污染物等;强制清除(拆)通航水域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二)强制卸载;(三)强制设置标志;(四)强制拖航(强行拖离);(五)拆除动力装置;(六)加处罚款;(七)滞纳金;(八)法律设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一、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2)1、船舶现场监督 (2)2、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5)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6)4、船旗国监督检查 (8)5、港口国监督检查 (10)6、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12)7、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14)8、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16)9、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8)10、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20)11、船载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22)二、海事规费行政检查 (24)1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场稽查 (24)13、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 (25)三、船员管理行政检查 (26)14、船员现场监督 (26)15、海员外派机构检查 (27)16、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28)四、通航管理行政检查 (29)17、水上巡航 (29)18、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31)五、防污染行政检查 (33)19、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33)20、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 (35)2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37)22、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39)23、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41)六、航运公司与船检机构行政检查 (43)24、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监督检查 (43)25、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45)七、其他现场执法权力 (46)26、助航标志日常巡查 (46)27、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 (47)2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49)一、船舶监督行政检查1、船舶现场监督检查项目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对象辖区的所有中外籍船舶(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检查内容(抽查)一、总体情况检查(一)中国籍船舶自查开展情况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是否按要求在船保存。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1.船舶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适用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符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行政处罚立案申请1.2 立案审查1.2.1 确认行政违法事实1.2.2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1.2.3 初步定性和初步界定责任主体1.2.4 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阶段2.1 确定调查组成员2.2 制定调查方案2.3 进行调查取证2.3.1 审查案卷、资料和证据2.3.2 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证实人2.3.3 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案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2.3.4 依法解析、取证或委托鉴定涉案物品 2.3.5 邀请专家、学者提供鉴定意见2.4 编制调查报告三、听证阶段3.1 发出听证通知书3.2 开展听证活动3.2.1 听证组的组成3.2.2 听证程序的规定3.2.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3.2.4 审听和调查证据3.2.5 记录听证过程3.3 编制听证报告3.4 送达听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4.2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告知阶段5.1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5.2 行政处罚告知六、执行阶段6.1 行政处罚执行6.1.1 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6.1.2 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6.1.3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6.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七、结案阶段7.1 结案报告的编制7.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附件:1、调查取证相关表格2、听证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违法事实:指被行政处罚对象涉嫌违反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处罚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因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正式、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
3、初步定性:根据初步调查取证的结果,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过程。
4、初步界定责任主体:在初步定性基础上,初步确定涉嫌违法的责任主体。
5、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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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的
(一)未持有《船舶签证簿》;
(二)航行期内未申请定期签证;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处罚项目(部分)一览表
处罚项目
违法现象
处罚措施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五)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六)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七)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八)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五)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六)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七)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一)未采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影响调查工作进行;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工作进行;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一)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二)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三)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