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性的行政制裁。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包括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的条件、程序及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航、责令暂扣、责令停工、责令改正、行政拘留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对不同单位或个人施以不同的处罚种类,并适用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区分和打击,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促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其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构成要件和法定应施处罚条件。
违法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实施的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应施处罚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以及一定的法定情节。
只有在违法构成要件和法定应施处罚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
立案审查是指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听证是指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法定范围内的权益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诉的环节。
处罚决定是指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严格规定的,要求主管部门依法严谨地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并保障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权限主要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行使。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全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则履行对当地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一、海事行政许可流程图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首先填写海事行政许可申请表格,表格中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专业背景、材料清单等内容;- 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海事行政许可机构。
2. 海事行政许可机构初审申请材料- 海事行政许可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问题,海事行政许可机构会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的通知。
3. 海事行政许可机构实地勘查- 海事行政许可机构根据申请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所在地、设备设施、技术水平等,以便对申请事项进行准确评估。
4. 海事行政许可机构技术评估- 海事行政许可机构邀请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5. 海事行政许可机构颁发许可证- 在审核过程中,海事行政许可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技术评估结果等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如果决定颁发许可证,则海事行政许可机构会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登记在许可证数据库中。
二、海事行政处罚流程图1. 发现违规行为并立案- 海事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海事监管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 初步调查和取证- 海事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搜集相关证据;- 取证方式包括现场勘察、调查问询、查阅文件资料等。
3. 违规行为通知和听证程序- 如果初步调查确认存在违规行为,海事监管部门会向违规当事人发出违规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海事监管部门会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 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罚决定- 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海事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证据、听证记录等,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违规行为后,海事监管部门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相应的处罚方式和程度,并向违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1. 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违反海事(港航)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本将详细介绍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流程,并逐步细化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相关要点。
2. 违法举报或巡查发现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的第一步是违法举报或巡查发现。
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或巡查等方式被发现。
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事实调查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相关主管部门将进行事实调查。
调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包括勘验现场、收集证据、查阅相关资料等。
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手续必须依法进行。
4. 材料准备在事实调查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证据、事实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材料准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处罚决定材料准备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罚则和处罚程序,依法公正、合理、适用。
6. 罚款缴纳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主管部门将监督罚款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7. 行政复议或诉讼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复议或诉讼的审查。
扩展内容: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清单- 事实调查报告样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海事(港航)法律法规:指相关涉及海事(港航)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
- 违法行为:指违反海事(港航)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港口、船舶、港口设施、港口安全等方面。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维护海上秩序,保护渔民和海上交通参预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方针,以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为目标。
第二节法律适合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国内水域和领海以及我国依法举行,或者依法相关船舶和其他航行器的行为。
第四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是指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上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行为。
第三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违反我国海事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妨害航行安全和秩序,危害渔民和海上交通参预者的安全,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赋予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伪造、变造、已经注销或者被暂扣、封存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书; (二)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和时间接受检验、鉴定;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年检等手续; (四)非法盗用、转让船舶; (五)擅离航线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申报船舶信息; (六)非法释放、排放固体、液体等污染物; (七)违反相关规定丢弃垃圾或者非法倾倒废物; (八)塔吊、桥吊、龙门吊、起重机械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未经核验有效期即使用; (九)非法拆除或者损坏航标、导航设施; (十)未按照规定限重、限高等要求搭载超限超载运输;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依法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在船舶营运证上予以限制,或者责令暂扣、封存船舶、注销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书; (四)责令修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责令停航、停工; (六)责令关闭、停用设施、器材; (七)责令整改、改进管理措施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一节处罚管辖 第八条海事主管部门行使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管辖。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是指海事管理部门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海事秩序,保障海上安全,推动海事事业的良性发展。
下面将从适用范围、处罚类型、程序等几个方面介绍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首先,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适用范围。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港口经营者等。
无论是国内航行还是国际航行的船舶,只要违反了海事法律法规,就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包括的处罚类型有很多。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海事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采取停航、吊销登记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进行处罚。
再次,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
海事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审查,确保处罚依法合理、公正。
最后,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船舶事故和安全问题有着特别的规定。
如果发生船舶事故,海事管理部门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且有权对涉及船舶、港口、海事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整改。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还会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确保海上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
总之,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是海事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海上安全、促进海事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确保船舶运输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行政处罚立案申请1.2 立案审查1.2.1 确认行政违法事实1.2.2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1.2.3 初步定性和初步界定责任主体1.2.4 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阶段2.1 确定调查组成员2.2 制定调查方案2.3 进行调查取证2.3.1 审查案卷、资料和证据2.3.2 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证实人2.3.3 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案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2.3.4 依法解析、取证或委托鉴定涉案物品 2.3.5 邀请专家、学者提供鉴定意见2.4 编制调查报告三、听证阶段3.1 发出听证通知书3.2 开展听证活动3.2.1 听证组的组成3.2.2 听证程序的规定3.2.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3.2.4 审听和调查证据3.2.5 记录听证过程3.3 编制听证报告3.4 送达听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4.2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告知阶段5.1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5.2 行政处罚告知六、执行阶段6.1 行政处罚执行6.1.1 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6.1.2 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6.1.3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6.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七、结案阶段7.1 结案报告的编制7.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附件:1、调查取证相关表格2、听证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违法事实:指被行政处罚对象涉嫌违反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处罚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因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正式、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
3、初步定性:根据初步调查取证的结果,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过程。
4、初步界定责任主体:在初步定性基础上,初步确定涉嫌违法的责任主体。
5、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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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阅读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1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19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一节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第三节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第四节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第五节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第六节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第七节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第八节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第九节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第十节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第十一节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第四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管辖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一般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节执行程序第六节监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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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治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
(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阻碍安全值班;
(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阻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第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三、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一)航运公司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治理人员;或者航运公司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治理人员,但没有明确其岗位职责;或者航运公司的要紧安全与防污染治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二)航运公司没有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治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三)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需要建立安全治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治理体系或者建立了体系但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四)建立安全治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治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治理机构报告安全治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罚对象:航运公司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责任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治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对象:受托航运公司
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治理秩序
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
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