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维护海上秩序,保护渔民和海上交通参预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方针,以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为目标。
第二节法律适合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国内水域和领海以及我国依法举行,或者依法相关船舶和其他航行器的行为。
第四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活动,是指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上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行为。
第三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违反我国海事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妨害航行安全和秩序,危害渔民和海上交通参预者的安全,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赋予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伪造、变造、已经注销或者被暂扣、封存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书; (二)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和时间接受检验、鉴定;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年检等手续; (四)非法盗用、转让船舶; (五)擅离航线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申报船舶信息; (六)非法释放、排放固体、液体等污染物; (七)违反相关规定丢弃垃圾或者非法倾倒废物; (八)塔吊、桥吊、龙门吊、起重机械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未经核验有效期即使用; (九)非法拆除或者损坏航标、导航设施; (十)未按照规定限重、限高等要求搭载超限超载运输;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依法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在船舶营运证上予以限制,或者责令暂扣、封存船舶、注销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书; (四)责令修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责令停航、停工; (六)责令关闭、停用设施、器材; (七)责令整改、改进管理措施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一节处罚管辖 第八条海事主管部门行使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管辖。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22)

技能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习题卷22)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9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关于船级检验中的中间检验,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
A)中间检验又称期间检验B)中间检验应在第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时进行C)进行过中间检验的年度不再进行年度检验D)进行过中间检验的年度还需要进行特别检验答案:D解析:2.[单选题]对于通常不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 )国际航行时,经船方申请与船检机构认可,可发给国际载重线证书的免除证书,其有效期为( )。
A)一次;一个航次B)若干次;半年C)一次;一个月D)若干次;一个航次答案:A解析:3.[单选题]船应急准备工作的要点,不包括___。
A)编制应急计划和制定应急反应程序B)熟悉应急岗位职责,组织各种应急演练、演习C)应急训练和授课,保持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有效D)制订船舶航次维修保养计划答案:D解析:4.[单选题]进行车床作业时,必须做好()等安全注意事项。
①操作者衣着要紧身,袖口要扣好 ②带好防护眼镜和手套 ③工件应夹持牢固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答案:B解析:5.[单选题]当船舶重心的 X 坐标与浮心的 X 坐标不相等时,则船舶处于____。
A)纵倾状态B)横倾状态C)正浮状态D)纵横倾状态答案:A解析:B)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C)上下协调和平行协调D)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答案:D解析:7.[单选题]根据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中的配员标准,对于1500总吨的普通货船,如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除船长和大副以外,还至少需要配备( )。
Ⅰ.二副1人;Ⅱ.三副1人;Ⅲ.值班水手2人;Ⅳ.值班水手3人。
A)Ⅰ,ⅣB)Ⅱ,ⅣC)Ⅰ~ⅢD)Ⅰ,Ⅱ,Ⅳ答案:B解析:8.[单选题]根据我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下列陈述有误的是。
A)引航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B)引航员应尽快向引航机构报告C)尽管对引航员无要求,但引航员应督促船长尽快向事故发生地附近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D)船长和引航员均应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答案:C解析:9.[单选题]团队成员可分为八种类型,其中创新者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是____。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71)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71)1.[单选题]在为船舶供应燃油时如发生溢油,以下防止继续溢油的措施表述不妥的是___。
A)立即停止有关操作,通知供油船或供油设施停止供应作业,关闭管系上的所有阀门B)发出溢油报警信号,实施最初的溢油应急反应程序C)尽快放艇入水清除海面溢油D)将泄漏油舱中的油驳入空油舱或其他未满舱答案:C解析:2.[单选题]承担横向强度的构件有________。
1龙骨。
2肋骨。
3肋板。
4横梁。
5横舱壁的。
6桁材A)1234B)2345C)1235D)2356答案:B解析:3.[单选题]失误链形成的具体征兆包括但不限于( )①指挥不当②偏离计划航线③违反已建立的规则和程序 ④过多思考A)①~③B)①~④C)②~ ④D)①③④答案:A解析:4.[单选题]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适用于在( )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 )。
A)100总吨;值班船员B)500总吨;甲板部船员C)100总吨;高级船员D)150总吨;所有船员答案:A解析:5.[单选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______年。
A)2B)3C)4D)5解析:6.[单选题]委托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代理关系,称为( )。
A)航次代理B)临时代理C)不定期代理D)不固定代理答案:A解析:7.[单选题]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手中,除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外,提单成为承运人按其上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 )。
A)相对证据B)初步证据C)推定证据D)绝对证据答案:D解析:8.[单选题]根据我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反( )管理秩序的行为。
Ⅰ.船舶安全营运;Ⅱ.船舶检验;Ⅲ.船舶登记;Ⅳ.海上船员管理。
A)Ⅰ~ⅢB)Ⅰ~ⅣC)Ⅱ~ⅣD)Ⅰ,Ⅱ,Ⅳ答案:B解析:9.[单选题]为了减少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影响,建造船舶时常用的措施是_____。
A)将矩形液舱用横向水密舱壁分隔成几个部分B)将矩形液舱用纵向水密舱壁分隔成几个部分C)增加液舱容量D)增大液舱表面积答案:B解析:10.[单选题]航行中发现舵机失灵,驾驶台应通知机舱立即启动辅助或应急操舵装置。
船长业务试题八

1. 根据我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国内近海航行客船配备的艇、筏、浮具的定额应满足船上总人数的______%。
A. 100B. 110C. 150D. 2002.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的目的是旨在提供一个船舶______的国际标准。
A. 安全管理B. 安全营运C. 防止污染D. A、B、C都是3. 下列哪些是ISM规则的内容?①船上、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②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③规定公司和船长的责任和权力④指定与公司和船舶之间进行联系的岸上人员A. ①~④B. ①~③C. ②~④D. ①②④4. 下列哪些是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的目标?①保证海上安全②防止人员伤亡③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④降低船舶营运成本A. ①~③B. ①~④C. ②~④D. ①②④5. 根据规定,国内航行船必备的证书包括下列哪些?①船舶载重线证书②船舶国籍证书③船舶吨位证书④防止油污证书A. ①~④B. ①~③C. ②③D. ①③④6. 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应按规定确保所有值班人员有必需的休息时间?A. 船舶正常航行时B.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C. 船舶进行油污应急演习时D. 船舶进行靠、离操作时7. STCW公约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中包括保护海洋环境,要求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A. 了解操作性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B. 了解事故性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C. 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D. A、B、C都是8.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与证书所载不符时,有权:A. 令其停航B. 禁止其离港C. 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D. 令其停止作业9.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除下列哪种情况外,主管机关有权禁止船舶离港?A.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B. 一名普通船员生病离船,无其他船员接替C.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D. 未交付港务费10. 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规定?A. 应合理包装B. 客货船如装运危险货物应经船检检验合格C. 抵港前向海关申报D. 应申请监装监卸11. 根据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哪个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A. 海事法院B. 海事机构C. 海事仲裁机构D. ABC均可12.《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发现下列哪些情况,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A. 助航标志失常B. 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或障碍物C. 其他有碍航行的异常情况D. A、B、C都是13. 根据我国现行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所有权登记?①买得船舶②根据期租合同使用船舶③经法院判决取得了船舶④继承遗产取得船舶A. ①~④B. ①③C. ①~③D. ①③④14. 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船舶?A. 所有中国籍船舶B. 所有外国籍船舶C.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D. A、B、C都是15. 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_____,防治船舶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总则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行海洋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等。
三、海洋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方式3.1 海洋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违反海洋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影响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违法行为。
3.2 海洋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执照;限制进入相关海区等。
四、海洋行政处罚的程序4.1 立案发现有海洋行政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应当出具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2 调查取证进行海洋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取证材料。
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调查取证过程。
4.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海洋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可以享受的权利。
4.4 审查和公示海洋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经过审查确认,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地点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4.5 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提出申诉。
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处罚决定;不属实的,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享有行政诉讼权利。
4.6 执行和监督海洋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
执行时应当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执行效果。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海洋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执行中的问题。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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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船舶经营人,包括船舶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设施经营人,包括设施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与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互相替换。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二)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五)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十二)其他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下:(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二)《国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四)《船舶登记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五)《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六)《航标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九)《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三)撤销船舶检验资格;(四)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五)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六)扣留船员职务证书;(七)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八)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九)没收违法所得;(十)没收船舶;(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员职务证书,包括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海事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承担的海事行政法律责任相适应。
海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以海事行政处罚或减轻海事行政处罚。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五)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第一节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第十三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
本条前款规定罚款的数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一)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
本条前款规定罚款的数额、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的期限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第十五条本节所称船舶、海上设施,其含义与《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无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的检验证书;(三)所持检验证书与船舶、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八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九条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涂改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