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进行,促进航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航测效率和精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航海试验活动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航海试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船舶航海试验是指利用船舶进行海洋、河流、湖泊等水域的测量、监测、勘测工作及相关科研和教学活动。
第四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测知识和技能,持有合格的船舶航海试验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符合国家的海洋权益保护政策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航测过程中不得捕捞、破坏珊瑚礁和其他海洋生物及生态环境。
第六条船舶航海试验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主体责任、风险管理、安全监管的原则。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人员、设备的配置,确保航测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八条船舶航海试验活动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航海试验机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故障风险、人员伤亡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等。
第十条船舶航海试验活动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以科学、客观、可操作性为原则,采用专业的方法和工具进行。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机构,用于制定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纳入船舶航海试验活动的监管和考核范畴。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船舶航海试验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航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船员及船舶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船舶维护保养、设备监测维修、人员培训和安全巡查等。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船舶试航的安全、有序和有效,保障船舶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船舶试航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水域进行试航的船舶。
二、试航前的准备(一)船舶方面1、船舶应完成所有的建造工作,并通过相关的检验和测试,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2、船舶应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熟悉船舶的设备和操作。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航行设备、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并确保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试航计划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制定详细的试航计划,包括试航的目的、航线、时间、速度、试验项目等。
2、试航计划应提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试航。
(三)气象和海况1、在选择试航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气象和海况条件,避免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试航。
2、如遇恶劣天气和海况,应及时调整试航计划或暂停试航。
三、试航中的管理(一)航行安全1、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相关的航行规定,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
2、船舶应按照试航计划的航线行驶,不得偏离航线。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偏离航线,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试验项目1、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应按照试航计划的要求进行各项试验项目,包括主机试验、舵机试验、锚机试验、通信设备试验、消防设备试验、救生设备试验等。
2、试验项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和记录,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人员管理1、试航期间,船上人员应遵守船上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试航无关的活动。
2、对于外来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应急管理1、船舶在试航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搁浅、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2、船上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船员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四、试航后的工作(一)试验报告1、试航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编写试航报告,包括试航的基本情况、试验项目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际海事组织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活动,维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海事局批准进行船舶航行试验的船舶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承担船舶航海试验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完善和实施船舶航行试验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3. 定期检查和测试船舶航行试验设备和设施的可用性;4. 确保试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5. 组织实施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船舶必须符合海事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经过合格评定和验收方能进行试验。
第六条船舶航行试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试验安全进行。
第七条船舶航行试验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试验进展和异常情况。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管理第八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海事局要求进行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试验人员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第九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资质审查、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等。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测试试验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试验设备和设施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
第十三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检修和维护计划。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置第十四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监督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和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船舶试航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试航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店铺整理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一、船舶试航,应按照有关航行规定,配备足够良好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筏、防火器材及其它安全设施。
二、船舶试航,应由主管的建造师对全船的安全工作负责,安环科指派安全员参加,协助做好试航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三、凡参加船舶试航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达岗位,试航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开。
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不准随便进入危险区域。
驾驶室内非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四、船在高速航行时,试航人员一律不准坐在船舷两旁的栏杆上或带缆桩上,以防浪花冲击落江。
五、船在试航中,试航人员不要站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六、船舶做操舵试验时,甲板上除了值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回到舱室内。
七、船舶抛锚或锚机进行调试,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不准靠近,以防发生人身事故。
八、船舶试航途中遇有大风大浪时,操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并要加强值班检查。
值班人员至少要有两人在一起,不准单独行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解决。
九、机舱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主机、辅机的运转情况,密切注意各种仪表、信号,严守岗位,听从指挥。
各种泵浦、气泡、副锅炉、废气锅炉等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十、机舱内应保持清洁,每天用油、用水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废回丝要倒在有盖的桶内,不准乱丢在机舱内。
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场所)。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机舱内。
十一、应急逃生的通道内不准堆物,逃生的进出口不准阻塞,装设的壁梯要保证良好,必须畅通无阻,并要有醒目标记。
十二、船上备用的各种油漆和溶剂,要分开存放在空气流通的房间内,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室内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
十三、乙炔瓶和氧气瓶,要放在甲板上的固定位置,不准接近明火和热源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4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江苏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校对:郭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八)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船舶试航是指新建船舶、改建船舶或维修船舶在完工之后,进行试航、试验、验证航行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试航的顺利进行,保障试航安全,以下是船舶试航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试航前准备工作在进行船舶试航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试航前,应对船舶整体性能、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一切符合试航要求和规定。
同时,必须要开展试航前的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参与试航的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试航计划制定试航计划是试航管理的重要环节。
试航计划应明确试航时间、试航航线、试航目的等内容,并将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同时,还要根据船舶的性能特点和试航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试航组织与领导试航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与领导。
试航期间,必须按照试航计划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并在试航过程中及时监测和记录试航数据,以便对试航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试航时安全措施在试航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船舶的安全状态,确保试航过程中无任何不安全因素存在。
试航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排除潜在的危险因素。
试航期间,应特别注意船舶的稳定性、操纵性等关键性能,确保船舶在各种极限条件下仍能保持稳定和安全。
五、试航记录和分析试航结束后,应对试航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记录进行归档,并及时对试航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对试航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掌握船舶的性能和安全情况,并为后续改进和维护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六、试航报告和验收试航结束后,应编制试航报告,对试航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试航报告应明确船舶的试航目的、试航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七、不合格处理若试航过程中出现了安全、性能等方面的不合格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不合格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相关的整改和修复工作。
只有在排除不合格情况后,经再次试航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
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试航服务机构应与试航船舶配备的高级船员具有正式劳动关系,并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
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
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管理规定船舶试航是指在船舶建造或维修完成后,对船舶进行试航运行,以验证其性能、安全性及适航性的过程。
为确保船舶试航的安全与有效性,船舶试航管理规定应当被严格遵守。
本文将详细探讨船舶试航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试航前准备工作在船舶试航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试航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试航结果的准确反映。
船舶试航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船舶设备检查、试航计划编制、试航人员安排以及试航前的沟通与培训等方面。
1. 船舶设备检查试航前,船舶设备的检查是十分重要的,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应当对主机、辅机、航行仪表、通讯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必须及时进行修复和调试,并获得相关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
2. 试航计划编制试航计划的编制要考虑船舶试航的目的、航行区域、试航时间、试航航线等多个方面因素。
试航计划应当详细规定试航区域的航速、试航航线以及试航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测试项目,以尽可能地模拟实际航行环境。
3. 试航人员安排试航人员的安排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并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试航人员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师、建造人员、海事局代表等相关人员,以确保试航过程的全面监管和有效控制。
4. 沟通与培训在试航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培训。
船舶建造方、船舶所有人、船舶设计单位以及试航人员之间应进行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前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在试航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试航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试航过程中的管理要求旨在确保试航的安全、高效进行,并保证试航结果的真实可靠。
试航管理规定包括试航监督、船舶运行检查、数据记录、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1. 试航监督试航监督应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指定的监督机构负责。
他们应对试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试航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监督人员要时刻关注试航船舶的工作状态、设备运行情况和航行安全,及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
(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
(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
(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
(八)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
(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
(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第七条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从事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必须具备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聘用试航船员,履行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修理船舶试航由其所属航运公司组织的,航运公司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试航船员是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不得替代船长及船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服从船长及船员的指令。
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测试人员应当保证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协助试航船员操作。
第三章试航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试航应当制定试航方案,明确试航活动及其效用试验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
委托试航管理单位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试航方案应得到试航管理单位的认可。
第十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尽量减少船舶试航时间和参与试航的人员,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在航行试验时进行。
第十五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经验的适任船员从事试航。
对新建尚未投入营运的试航船舶,试航船员应当具备与试航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行区域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但可以不受船舶种类的限制。
当试航船舶上的人员总数(除试航船员外)超过12人时,试航船员还应当
通过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等专门培训。
第十六条试航船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提前24小时登轮,熟悉试航船舶结构、设施以及船舶布置等情况,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船舶设施、设备操作方法。
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
第十七条测试人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主辅推进装置;
(二)舵机,包括应急操舵设备;
(三)锚机;
(四)全船失电试验。
第十八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试航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船舶失控应急演习;
(二)船舶应急操舵演习;
(三)船舶救生演习;
(四)船舶消防演习。
第十九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检查试航船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试航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召集试航人员召开航前会,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排试航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分析航次特点和安全要点,确保试航人员熟悉其在船舶试航安全中的职责和试航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船上配合船长负责协调与船舶试航安全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试航船舶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和效用试验。
第二十三条试航船舶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效用试验。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应当选择白天,并在能见度、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天气进行。
第二十五条测试人员进行任何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调试应当提前通知值班船员,船舶航行时,还必须得到船长的同意。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当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第二十六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七条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在长江江苏段航行,还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二十八条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应当采用安全航速,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在通过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时,应当备车、备锚,选派合格人员了头,并按要求安排拖轮维护。
第二十九条试航船舶航经桥区水域、VTS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及与试航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条试航船舶发生主机、舵机、电机失控或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
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试航报备和签证
第三十一条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试航证书》或船舶技术证书;
(二)经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已按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船上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
(四)已完成系泊试验;
(五)已制定详细的试航方案;
(六)已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已按规定配备试航船舶航经水域和试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八)船舶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试航船舶从江苏海事局辖区始发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试航活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
(二)船舶修造企业与试航管理单位签订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适用委托管理);
(三)参与试航的船员、测试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单;
(四)试航方案;
(五)应急预案;
(六)航经水域和进行效用试验水域的说明及必备的航行图书资料清单;
(七)船舶系泊试验报告或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已经完成系泊试验的说
明;
(八)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的声明;
(九)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试航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中签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报备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报备。
第三十四条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手续。
申请出港签证时,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出示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
建造中船舶申请进出港签证不需要提交《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办理试航船舶进出港签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申请单海事管理机构签注栏注明“试航”。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单位试航安全管理能力及其试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船舶修造企业、试航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和试航船员专门培训的具体要求由江苏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