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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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变电部分)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变电部分)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变电部分)1 总则1.1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倒闸操作的书面依据。

为认真、准确的进行倒闸操作,规范操作票的填用和操作行为,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细则。

解读:1、本条所述的书面依据有两个含义,一是进行倒闸操作的命令依据,二是进行倒闸操作的操作顺序依据。

2、阐明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和制定依据。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输电、变电(含高压直流)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

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可参照执行。

1.3 公司系统所有生产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2 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2.1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解读:本条要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审票和填票的需要,即满足受票后对照一次模拟图(电子接线图)审查和理解指令票的操作任务、操作目的、操作后设备运行方式等内容的需要;二是操作前进行模拟操作演习的需要。

2.2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解读:满足现场人员进行操作时的提示要求。

2.3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功能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解读:本质安全的需要,防止发生误操作的必要条件。

2.4 封闭式高压配电设备进线电源侧和出线线路侧应装设带电显示装置。

解读:新增内容;为能实现间接验电的需要。

2.5 电气设备的操作机构上应有中文操作说明和状态指示。

解读:新增内容:规范设备的现场标识设臵规定,保证现场操作人员能正确操作。

2.6有值班调控人员、运维负责人(以下简称发令人)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倒闸操作票。

解读:任何电气操作都应有操作指令,并根据规定填写倒闸操作票,履行审核制度。

3 倒闸操作的一般规定3.1 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顺序进行。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变电部分)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变电部分)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变电部分)1 总则1.1 工作票制度是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的重要组织措施。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解读:工作票是允许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上或变电设备区域工作的命令依据,同时是完成保证工作中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书面依据,而且还是履行保证工作中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和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各项手续的书面载体。

1.2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所有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设备上(区域内)的工作。

其他并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可参照执行。

1.3 公司系统所有生产及与生产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2 填用变电工作票的工作2.1 变电工作票的种类。

2.1.1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票面格式见附录A。

2.1.2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票面格式见附录B。

2.1.3 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票面格式见附录C。

2.1.4 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票面格式见附录D。

2.1.5 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票面格式见附录E。

2.1.6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票面格式见附录F。

2.1.7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票面格式见附录G。

2.2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2.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2.2 检修发电机、同步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工作。

2.2.3 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带电部分不能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表1安全距离时进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13.8)0.70 1000 8.7020、35 1.00 ±50及以下 1.5063(66)、110 1.50 ±400 5.90 220 3.00 ±500 6.00330 4.00 ±660 8.40500 5.00 ±800 9.30750 7.20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确定安全距离。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电人教〔1994〕603号【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4.10.10【实施日期】1994.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电人教[1994]603号)《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发布实施。

为使各跨省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管理部门现有的上岗证书向本办法过渡并制定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原有上岗证书可继续使用二年,与此同时,按本《办法》规范。

附件: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度值班人员,发电厂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运行人员和班长,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的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

第三条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

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

第四条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

第六条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

第七条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第八条值班人员通过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电力工业部统计一组织编写,具体培训教材由各网、省局(公司自行编写)。

%8A%9B调度系统运行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8A%9B调度系统运行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8A%9B调度系统运行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浙江省电力调度系统运行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一、总则1.1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11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以及其它直接接受调度指令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调厂站)。

1.3本制度是在各单位对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的培训、考试(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对须取得与浙江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的考核认定。

二、合格证书发放范围2.1直调厂站中凡直接与浙江省调进行电网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须取得相应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得上岗,与浙江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2.2浙江省调直调厂站内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⑴发电厂值长⑵监控中心值长(含集控站、变电站)⑶其它有权与浙江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三、考试及证书发放3.1每年3月底前,有关发电厂、供电公司等单位将需考试取证的运行人员名单报浙江省调。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等应在启动调试日前2个月报送名单。

3.2浙江省调组织直调厂站进行有关调度规程、规定及电网基础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浙江省调颁发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3.3考试每年进行1次,时间一般为4月。

新建单位运行人员的考试及发证在启动调试前1个月进行。

3.4对接受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该厂站《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牵头组织、协调其考试工作。

3.5《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定制。

3.6浙江省调每年1月对已颁发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进行审核,合格者可继续持有。

浙江省调可根据情况,结合年度审核进行必要的考试。

3.7持证人员调离运行值班岗位,应报发证机构备案,合格证书自行注销。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资料.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资料.

青岛供电公司
2017/9/13
青岛电网调度系统简介
青岛电力调度是地区级电力调度,下设五个县调、一个区调,直接管 辖公用变电站89座,其中220KV变电站16座。青岛电网通过2座500KV变电 站与山东省网联网,网内有两座发电厂,青岛电厂和黄岛电厂,总装机容 量2600MW。到目前为止,青岛电网最高负荷达到3180兆瓦,日均网供电 量达到5100万千瓦时左右。 青岛电力调度具有先进的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GIS地 理图形信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调度监控管理系 统和先进的通信设备。通过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全面监控电网的 运行状况。
2006年青岛电网调度系统 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为什么要持证上岗?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的安全 稳定运行,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11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 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的规定 。
持证上岗培训、考试人员范围
凡直接与调度机构进行电网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须 取得相应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得上岗,与调 度机构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主要是下列人员: 1、并网运行的公用及企业自备电厂主管生产副厂长、运行主任、值 长、电气班长; 2、10KV及以上双电源用户变电站(监控中心)站长、值长、电气值 班员; 各县(区)调值班调度员; 3、青岛地调管辖的各级公用变电站(监控中心)站长、正值值班员, 变电操作队队长、副队长、正值值班员; 4、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科负责人、检查员、停送电联系人; 5、线路工区从事线路运行人员,停、送电工作联系人; 6、其它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
青岛供电公司
2017/9/13
2006年青岛电网现状

2016新编湖北电网调度规程

2016新编湖北电网调度规程

2016新编湖北电网调度规程目录1 范围 .....................................................................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3 3 术语和定义 ..................................................................... ................ 4 4总则 ..................................................................... ............................ 7 5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8 6 调度管理制度 ..................................................................... .......... 10 7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 ....11 8设备检修管理 ..................................................................... ........... 13 9新设备投运管理...................................................................... ....... 15 10 有功调度及频率管理 (16)11 无功调度及电压管理 (17)12 调度操作规定 ..................................................................... ....... 18 13 电网事故处理 ..................................................................... ....... 22 14 电网稳定 ..................................................................... ................ 28 1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 30 16电网通信运行管理 ..................................................................... .. 32 17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 ............................................................ 33 18 水库调度管理 ..................................................................... ....... 34 19 并网管理 ..................................................................... ................ 35 20 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管理............................................................... 36 附录一省调管辖设备附录二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附录三省调许可设备与备案设备附录四国调许可设备附录五华中网调许可设备附录六湖北主网电压考核点附录七新设备投产前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清单附录八电网调度术语 ....................................................................38 附录九省调调度员职责附录十调度员交接班制度附录十一省调操作指令票示1前言为加强湖北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保证湖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发布)

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发布)

湖北电网调度规程The Hubei GridDispatching Code2008-10-01发布 2008-11-01实施湖北省电力公司发布执笔:蔡剑青编校:邹圣权刘勇詹学磊孙建波王满意代伟车方毅胡翔赵严凤王友怀李伟李献新汪大山曾上翔喻正祥殷建刚谢迅品杨璃周少雄宋彩丽初审:杨先贵李小平程旭审核:杨勇陈明珠蔡敏批准:周世平目录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6)5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7)6 调度管理制度 (10)7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2)8 设备检修管理 (15)9 新设备投运管理 (18)10 有功调度及频率管理 (20)11 无功调度及电压管理 (22)12 调度操作规定 (24)13 电网事故处理 (30)14 电网稳定 (40)1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 (44)16 电网通信运行管理 (47)17 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 (48)18 水库调度管理 (49)19 并网管理 (52)20 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管理 (53)附录一省调管辖设备 (55)附录二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 (66)附录三省调许可设备与备案设备 (67)附录四国调许可设备 (68)附录五华中网调许可设备 (69)附录六湖北主网电压考核点 (70)附录七新设备投产前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清单 (71)附录八电网调度术语 (73)附录九省调调度员职责 (98)附录十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100)附录十一省调操作指令票示例 (102)前言为加强湖北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保证湖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的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七、附录八、附录九、附录十、附录十一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具体负责修订、解释。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 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三项岗位人员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证书复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工种。
5.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各科队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由安全科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6.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100元的罚款。
7.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公司的处罚,一律由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人次。
8.由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进行培、复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考核。凡出现漏培、误培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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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调度监控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
法》、《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
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控机构、发电厂(场、站)、变电(开关)站、运维单位以及其他直接参与电
网调度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电网调度业务包括调度令接(回)令、监控远方操作、事故(异常)汇报和处理、检修票受理、日发输电计
划受理、监控系统信息核对等。

第四条凡直接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和各地市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
联系的人员(以下简称调度对象),必须通过相应调控机构组
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参与调度
业务联系。

第五条省调调度对象包括:
(一)所辖地调副值及以上调度员、监控员;
(二)省调直调发电厂(场、站)值长、电气运行长;
(三)所辖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
(四)省检修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地市公司运行维护操作队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人员;
(五)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六条地调调度对象包括:
(一)所辖县(配网)调副值及以上调度员;
(二)地调直调发电厂(场、站)值长;
(三)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管辖220kV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所辖110kV及以下电压
等级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
人员;
(四)地市检修公司运维单位与县调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人员;
(五)其他需与地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七条电网调度对象岗位资格证书分为调度员、监控员、变电站运维人员(包括变电站运行人员和操作队人员)、发电厂运行人
员(包括值长和电气运行班长)四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岗位资格考试组织和证书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省调负责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地调调度员、监控员、省调直调电厂运行人员、省检修公司操
巡员、500kV变电站运行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委托地区
调度组织该地区220kV变电站运行人员和操作队操巡人员岗
位资格培训考试,负责省调直调对象岗位资格证书发放和复
审。

第十条地调负责其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其直调单位调度对象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证书发放和复审。

第十一条省调统一组织岗位资格考试题库的编制,各地调协助题库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上岗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省调调度对象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地调调度员、监控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调度(或监控)运行
值班工作满一年。

(二)其他从事调度业务联系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网运行、
电力建设等相关专业满一年。

第十三条地调调度对象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县调调控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调控运行值班工作满一
年。

(二)其他从事调度业务联系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网运
行、电力建设等相关专业满一年。

第四章考试组织
第十四条调度对象岗位资格考试分调度员、监控员、变电站操巡员、发电厂运行人员四类分别组织。

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相应类
别上岗基本条件,并由各单位结合报名人员基本条件、培训
和业绩考核情况推荐。

第十五条调度对象岗位资格集中培训考试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和十月。

每年三月和九月最后一周,各有关单位按
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向相应调控机构上报参加岗位资格集
中培训考试人员名单(参见附录A)。

第十六条对于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等受建设工期等因素影响,不能参加集中培训考试时,相关单位应在新设备启动调试日前两
个月向所辖调度机构提报培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
求推荐培训人员,所辖调度机构负责于新设备启动调试前一
个月对新建单位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及发证。

第十七条与省、地两级调控机构均有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仅需参加由省调委托相应地调组织的培训考试,其持证上岗资格由
省调评定。

第十八条培训考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电力调度相关法律法规;
(二)调控运行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运行规程;
(三)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四)调控运行汇报规定;
(五)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
(六)电网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七)电网运行风险分析与预控措施;
(八)电力系统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

第十九条参加考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弄虚作假和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该岗位资格考试。

第五章证书复审与管理
第二十条电网调度对象岗位资格证书分类编号,有效期为两年,复审合格的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证书到期的调度对象应参加相应调控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并由相应调控机构组织复审考试及办理复审合格手续。

第二十二条调度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应调控机构对其提出警告,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无故延误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及时向上级单位调度运行部门汇报调度规程规定需
汇报的异常或故障情况;
(三)其它违反调度规程情况,情节较轻者。

第二十三条调度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应调控机构吊销其上岗资格,收回岗位资格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发生误操作;
(二)无故延误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
(四)岗位资格复审考试作弊;
(五)其他违反调度规程情况,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四条被吊销证书的调度对象由所在单位安排六个月以上的培训教育,经所在单位考察具备重新上岗条件时,方可申请
参加下一期岗位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复审不合格或脱离原运行值班岗位满三个月,证书自动失效,经所在单位考察具备重新上岗条件时,方可
申请参加下一期岗位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持证人员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工作,在调离一周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调控机构提请注销,证
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对于参与多级调控机构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对象,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时,可由相关调控机构向发证调控机构
报请吊销其岗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调度对象岗位资格集中培训考试登记表填报单位(部门):(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从事运行
岗位年限
学历职称
职务
岗位
供职部门
(厂站)
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调度对象岗位资格复审考试登记表填报单位(部门):(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取证时间学历职称职务
岗位
供职部门
(厂站)
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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