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中府办[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中府办[2004]11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预防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追究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的长效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六项制度。
(一)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
建设单位要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严格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项目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
对项目立项手续不齐备、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度。
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所有招标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到位,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受理招标申请。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多部门联合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继今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进“黑名单”后,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列入“黑名单”后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惩戒措施?如何对“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启动之际,有关媒体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人社部相关负责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将纳入“黑名单”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效明显,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11.6万件,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6.6亿元,涉及劳动者249.1万名,同比分别下降37.5%、27.7%、16.1%。
“这组数据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方面拖欠工资的案件数、涉及人数、金额明显下降,欠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欠薪现象大量存在,249万劳动者被欠薪,这不是个小数目,不能掉以轻心。
”邱小平表示。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王程介绍,《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凡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办法》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员工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被公司列入禁止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公司员工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黑名单的设立与适用范围第四条员工黑名单的设立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列入员工黑名单: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3.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4. 恶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5. 虚假报告、伪造证据,误导公司决策的;6.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员工黑名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章黑名单的设立与解除第七条员工黑名单的设立程序如下:1. 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设立黑名单的建议;2. 经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3.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4. 予以公示,接受员工申诉。
第八条员工黑名单的解除程序如下:1. 员工提出解除黑名单的申请;2. 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4. 予以公示,恢复员工正常工作。
第四章黑名单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收集、整理黑名单相关信息;2. 调查核实黑名单设立和解除的申请;3. 对黑名单进行公示;4. 对黑名单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员工黑名单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计,确保黑名单的设立、解除和公示等环节的合规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员工被列入黑名单后,不得再次应聘公司工作。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设立、解除黑名单或者泄露黑名单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
公示。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7K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拖欠工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具有清偿欠薪责任的用工主体。
第三条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以下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经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以及欠薪性质恶劣的用工主体,通过市属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拖欠工资企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列入与移出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黑名单” 管理:(一)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涉及人数10 人以上且拖欠金额10 万元以上的;(二)拖欠工资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三)连续3 个月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四)两年度内发生3 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五)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六)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七)因拖欠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致使政府或有关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八)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拖欠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九)因欠薪问题引发3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十)因拖欠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十一)经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或住建部门认定为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十二)其他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失信行为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自律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失信主体名单库,对失信主体进行记录、处罚和惩戒,保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
四、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全面公开原则: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公正、公平原则:对失信主体进行记录、处罚和惩戒的程序要公正、公平。
4、信息保护原则:对失信主体信息要进行严格保护,避免泄露个人隐私。
五、名单录入管理1、名单录入对象: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市场主体。
2、名单录入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建立相关系统,接收失信主体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
3、名单内容要求:名单中应该包括失信主体的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适用法律法规、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等内容。
4、名单有效期:名单的有效期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但至少应保持一定的时效性,确保失信主体接受到相应处罚和惩戒。
六、处罚和惩戒1、处罚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失信主体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2、惩戒措施:对屡教不改的失信主体,可采取限制其交易活动权、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等惩戒措施。
3、处罚和惩戒程序:对失信主体的处罚和惩戒应有相应的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七、监督和检查1、定期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审查失信主体名单,及时更新和公开相关信息。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积极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投诉处理:对市场主体对失信行为的投诉应及时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2、对捏造、篡改、删除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特制定本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黑名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三、黑名单管理的范围1、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2、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员工;3、因工作表现不力或造成严重的工作失误的员工。
四、黑名单的形成和管理1、黑名单的形成(1)任何员工如发生上述情况,应当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2)黑名单的形成应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汇报后经公司领导审批。
2、黑名单的管理(1)黑名单应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2)黑名单信息不对外公开,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3)公司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更新黑名单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
五、黑名单的后果1、黑名单员工在公司内部的职务晋升和评定工资、奖金等待遇方面将受到限制。
2、黑名单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可根据其违规情况进行调整或处罚。
3、公司将加强对黑名单员工的监督,一旦发现再次违反管理制度,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黑名单的解除1、黑名单员工如能在一定时期内证明自己的改正和表现出色,且获得部门领导的推荐,由公司领导审批,可解除黑名单。
2、解除黑名单的员工,应当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后方可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并恢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评定权。
七、其他规定1、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
3、公司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进行处罚。
四、免责条款1、对于因个人为发生违规行为而导致的纳入黑名单的情况,公司将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一切责任由个人自负。
2、对于因公司管理不当或存在问题导致员工违规的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整改和补救,并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为本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时修改。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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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好欠薪问题,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拖欠工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具有清偿欠薪责任的用工主体。
第三条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以下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经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以及欠薪性质恶劣的用工主体,通过市属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拖欠工资企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列入与移出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涉及人数10 人以上且拖欠金额10 万元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三)连续3个月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
(四)两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
(五)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六)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因拖欠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致使政府或有关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八)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拖欠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九)因欠薪问题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因拖欠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
(十一)经人社部门、公安部门或住建部门认定为恶意拖
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十二)其他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的黑名单管理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将其信息录入中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镇(区)级应将列入决定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认。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三年。
连续计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延长管理期限为五年。
管理期限届满仍存在严重违法拖欠工资行为且拒不依法整改的,继续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企业履行拖欠工资给付义务为止。
第九条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履行了清偿欠薪责任且未发生新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行为,可于管理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
经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清偿欠薪情况进行确认后,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将该企业移出“黑名单”,并于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第九条规定将企业移出黑名单管理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企业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核结果为不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复核结果作出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纳
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社会公布与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每季度将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适时通过“信用中山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其他媒体发布平台予以公布。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的社会公布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十四条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把纳
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录入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二)市工商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三)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清出中山市建设市场;市住建局对属于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中国人民银行中山支行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录入中山市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提供给本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并在其
申请融资授信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经过法院审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其高消费。
(六)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列入“黑名单”的用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七)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