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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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退休年龄签劳务合同

超退休年龄签劳务合同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签订劳务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作为民事主体,有权签订劳务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劳务合同的特点1.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其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或公民,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

2. 劳务合同期限较短,一般为短期或一次性合同。

3. 劳务合同报酬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标准,与劳动合同的月薪、年薪等不同。

4. 劳务合同不涉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劳务合同的风险1. 社会保险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责任。

2. 劳动保护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可能面临身体机能下降的风险,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3. 纠纷处理问题:劳务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与劳动合同纠纷不同。

劳务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签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约定社会保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是否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以及承担的具体内容和比例。

3. 考虑劳动保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 注意合同期限:劳务合同期限不宜过长,以避免因劳动者身体状况变化而引发纠纷。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通过社会劳动获得收入的人。

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建立的,那么退休以后呢 ?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那么,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一、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一)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理由1、《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也无所谓“退休年龄”的问题。

2、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从属性”来看,只要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控制,就能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超过60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区分情形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退休后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从法律上讲,超龄老人可以成为劳动者。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属不属劳动关系 人社部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6〕69号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属不属劳动关系 人社部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6〕69号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属不属劳动关系人社部的答复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以下为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建字〔2016〕69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家政服务人员年龄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近年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协调机构,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但家庭服务业发展与社会需求、群众期望比,总体上还有不小差距,多数家政服务员的年龄偏大,主要集中在40-60岁之间,就业培训政策能否覆盖到这部分群体,直接关系到家政服务员的队伍稳定和职业发展。

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全面开放,并按照要求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而且对求职者没有年龄上限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可按规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 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了对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该政策是没有年龄限制的。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最近,笔者遇到这样的一个案件,一位68岁的老人在某单位工作了20多年的时间,该老人身体非常健壮,现还在该单位工作。

由于是临时工,单位没有为他交纳养老保险。

由于劳动法的宣传深得人心,他找到单位要求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被拒后委托笔者代理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笔者接受委托后,到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负责立案的仲裁员审查后认为,劳动者超过60岁以后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所以不予受理。

后来,笔者向其指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法从来没有规定,60岁以后就不是劳动者。

第二、2006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四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通过笔者的努力,仲裁员最后终于同意立案。

后裁决结果劳动者的请求事项也被部分支持。

通过该案,笔者感触很多。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是符合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才能受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年龄是16—60岁,超过60岁以后就不属于劳动者。

即使他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也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是,如果劳动者一直是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60岁之前的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的。

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并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在成为劳动者。

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法律问题探析

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法律问题探析

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法律问题探析作者:徐卫东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0期摘要:就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作出规定,理论界存在争议。

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相似的案例作出了不同甚至矛盾的司法认定。

我国应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将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并修改相关法律,确认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主体资格,规定超龄劳动者之劳动权益,建立弹性退休等制度,以切实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从而通过立法解决目前的困境。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14-03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逐渐成为就业主力军中重要的一部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但我国目前既没有关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法定概念,也没有法定判断标准,更没有关于超龄劳动者之用工关系性质的法定判断标准,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对于此类纠纷各地处理的结果不尽相同,甚至矛盾。

一、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时应终止,而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这就在法律规范层面就产生了矛盾,即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但其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在施此情形下其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还是终止?用人单位与此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可以适用工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10 年 3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回复允许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没有就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動关系作出答复。

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It is impossible to pursue perfection in all things, but to do one's bes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属于。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

因此,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一、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

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

2、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4、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确认他们还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则会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冲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是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

综上所述,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取决于劳动者是否还有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什么是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

什么是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同于常规的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是指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

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主要涉及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因为个人意愿或用人单位的需要,继续从事一定工作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包含劳动关系的建立。

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因此,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退休人员在返回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有效,而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退休人员自愿从事一定工作,用人单位同意聘用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务合同。

此外,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退休人员的劳务合同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

同时,双方还应当约定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外,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双方的意愿和需求得到满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还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退休人员的劳务合同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然终止。

此外,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约定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成就时,也可以解除和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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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许多劳动者以为年龄是退休的唯一条件, 由此引发了很多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那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退休引发纠纷怎么办呢?劳动者与公司关于退休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在现实中是经常发生争议的事情。

例如劳动者是否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应该退休就是一个经常发生的争议。

那么这类争议是否属于可以仲裁的劳动争议呢?以上海市为例,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

也就是说退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

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五条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的界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 退休属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是否应该终止的问题, 这种纠纷也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 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 因退休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所以这类争议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仲裁的结果也让一方不满意的的话, 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提醒大家, 因为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所以仲裁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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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吗
我国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就能退休。

那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吗?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太了解。

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对案例的介绍,一起看了解相关知识。

案情:
原告胡某系当地的个体诊所的医生,因多年从事中医,具有一定的中医技术和经验,1997年3月被告某乡卫生院为了填补其医生力量的不足,将当时已经66岁的原告聘为本院的医生,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言定了工资每月多少钱。

2006年7月原告在上班期间,突发脑中风疾病,当时到被告处治疗,后又到其它地方进行治疗,但原告至今未能痊癒,丧失了继续工作的能力。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工资等,而医院则不同意支付,期间原告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本案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故原告于2007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各种费用。

评析: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理由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退职退休暂行办法,对限制和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年龄上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男满六十周岁,应该退休。

本案中原告虽然具备从事医务的身体条件,具备继续工作的能力,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已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据此,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来支付各项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请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理由是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虽已年过退休年龄,但其从事中医工作来说完全能够胜任,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国务院颁布的退职退休暂行办法虽规定了60周岁的退休年龄,但这种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且法律未明确禁止超过60周岁的人参加工作,也未明确规定超过60周岁的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如果劳动者尚具备完全劳动能力且其自愿参加劳动,用人单位又自愿聘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仍属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故对原告依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能否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这一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在实践中,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如何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如何写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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