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十二章4
民事诉讼法第12章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行能力
四、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申请人败诉的,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
损失。
五、先予执行的裁定及其效力
(一)时间效力
(二)裁定对人的效力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 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
2、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那些说 法是正确的?( )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 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 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
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 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 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记忆要诀: 四费一金一报酬,情况紧急必先给。
2、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正确? 原因何在? 3、法院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是否正确? 原因何在?
第六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 诉讼中,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审判 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故意妨害民 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其继续 妨害的强制措施。 设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 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总体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诉讼上的重要期间、送达方式与特殊司法协助等知识点,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1)期间:法定期间与可变期间(或不可变期间)等会相结合出题。
(2)送达:委托送达的受托方应是其他法院,出题者常会用学校、政府等其他机关干扰考生;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会混合加以考查。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会与国内的诉讼期间相结合出题,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可能会与法院的专属管辖相结合加以考查。
一、期间1.期间的含义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狭义的期间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2.期间的计算这里的期间是指狭义的期间,即期限。
(1)期间的计算方式①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②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仅仅是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才将期间届满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期间中间有节假日的则不能扣除。
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处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这点司法考试中多次予以考查。
(2)期间的顺延①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里申请顺延期限,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②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法律未强调法定事由。
3.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为便于考生记忆,我们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作一系统总结:二、送达1.送达的含义主体(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第十二讲再审程序一、性质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①原则: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①原则: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2、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三讲非诉程序一、特别程序一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4、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5、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6、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3、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二、督促程序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2强制执行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4、对支付令的异议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3、公示催告阶段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2申报权利与审查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4、除权判决阶段1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十四讲执行程序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1、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四、执行行为异议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6、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五、执行和解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1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注意: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第十五讲仲裁程序及制度一、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效力、效力确认1、形式和内容2、效力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确认优先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注意比较: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反诉的处理
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考点1 诚实信用原则
主体
当事人、法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对当事人的要求
1.真实陈述义务
2.促进诉讼义务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反言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须反诉与本诉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催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局部再审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批准;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9、公益诉讼1、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第十二章

复习思考题
1、特别程序具有哪些特点? 2、特别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其审理程序怎 样?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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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5年6月10日,陈某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后离 家,言去深圳找其同村好友处打工。是年春节, 其好友返乡过年,陈父母去问方知陈某根本未去 其好友处。2006年3月1日,陈父去县法院申请 陈某为失踪人。法院根据陈父提供的线索发出十 几封联系信,但均未找到陈某下落。法院遂于 2006年5月10日组成合议庭,裁定陈某为失踪人。 2007年2月陈某回到家中,发现此事,遂向法院 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纠正了原法院的错误。 问:此案程序挑错。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 决的撤销 判决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应 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行为能力。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 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 体所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财产都是所有人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某些财产无主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在规定期间 无主认领的拾得物。 3、无人继承的财产。4、其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意义:解决无主财产的归属问题,可以防止财 产由于无人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对社会财富 的保护和利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2020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
2020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汇总(司法考试)第一、诉的基本理论1、诉的分类①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积极)与被告(消极)是否存在民事关系②给付之诉: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包含AB,A积极作为 B消极不作为③形成之诉:要求改变现有的民事关系(包括消灭)④反诉: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来的诉讼(主体同一性)⑤反诉的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反诉,先调,调不成另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原则处分原则: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即违反处分原则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比如甲主张撞车,法说车没撞到人,但被吓到了裁判超诉求,违反处分原则→比如甲请求本金,法判本金+利息2、基本制度⑴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⑵独任制:简易程序→基层一审的案件(简单)特别程序→宣告死、失;确认无人、限人;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⑶回避制度:申请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应当暂停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⑷救济:对于驳回回避申请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⑸公开审理制度:法定不公开→国秘、个秘申请不公开→离婚、商秘⑹两审终审的例外:①最高院案件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③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④裁定书里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上诉,其余的一审终审⑤小额诉讼所有程序⑥确定有无婚姻效力的案件。
总结:以上案件没有二审程序第三、主管与管辖1、主管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与人民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签收即有效,相当于合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需经法院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与仲裁→或裁或审无效,除非先仲裁在首次仲裁开庭前没有提管辖异议的。
仲裁经过一次实体审理便失效。
特殊→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前置,不服可诉讼2、管辖权恒定⑴有管辖权的法受理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再次移送⑵法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由管辖权→只有在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可以要求改变管辖⑶发回重审按一审的,当事人提管辖异议,法不予审查3、级别管辖记住中院的就可以:①重大涉外②本辖区重大影响③最高院确定中院管的案件有ABC,A海事、海商案B公益诉讼案C专利纠纷案④看见仲裁就找中院,但是有两个例外AB找基层,A国内仲裁保全B国内仲裁证据保全其余案件99%都在基层,高院和最高院管辖的自己到教材书浏览下就可以4、地域管辖⑴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都有事的情况:①双方被关押→被告原住地,若被关一年以上由关人地②双方注销户籍→被告居住地③双方(夫妻之间诉讼)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被告人经居地→没有经居地的,那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