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

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以刑诉法修改意见建议为题,我将列举以下10个建议,以期达到改善刑诉法的效果:1. 引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目前刑诉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机制还不够完善。
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和程序,以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2. 加强对刑事辩护人权益的保护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但目前刑诉法对刑事辩护人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充分。
建议明确规定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要求,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3. 完善刑事证据收集程序刑事证据的收集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证据的收集程序,包括对证据的保存、鉴定和审查等环节的规定,以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强化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建议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原则,并加大对刑讯逼供行为的追究力度。
5. 增加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建议在刑诉法中增加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对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等。
6. 规范取证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取证程序的规范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取证程序,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取证、律师的参与等环节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增加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方式,但目前刑诉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建议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以便被害人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建议在刑诉法中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审判程序的简化等方面的规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无罪推定的含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无罪推定的含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摘要】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的含义和历史演变入手,探讨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的规定,并分析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
文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建议,包括加强对无罪推定的保障和确保公正审判。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含义、历史演变、规定、不足、建议、保障、公正审判。
1. 引言1.1 无罪推定的重要性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公正审判。
无罪推定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意味着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律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效地平衡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和社会公正的需求,避免了司法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无罪推定不仅是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对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2. 正文2.1 无罪推定的含义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庭应当推定被告无罪。
这一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对公正审判的追求。
在无罪推定的体现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法庭需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确保证据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并在公开的庭审中进行充分辩护。
无罪推定强调了法治精神,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防止了司法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无罪推定的实施历史悠久,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文化,逐渐发展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
在《大宪章》和《美国宪法》等重要法律文件中,都对无罪推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准则。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它保障了被告的权利,确保了公正审判的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是维护法治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2.2 无罪推定的历史演变无罪推定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缺陷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缺陷与完善钱洪良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如何处理的规定。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条在内容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稍有补充也存在缺陷,只有进行合理的立法完善才能发挥本条规定的应有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在整个诉讼各个阶段中的处理方式。
“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犯罪发生时作为原则均应予以追诉。
但是有些情况下,追诉已无实际意义或根本不可能时作为例外,不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予终止,这是本条规定的趣旨。
”这一规定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简化诉讼过程以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笔者认为对这样一项重要的原则性规定,无论在内容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原则的作用,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
一、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一)刑事诉讼法第15条内容的语言表述不准确。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众所周知“刑法规定定罪标准、提供量刑尺度;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即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司法机关如何运用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过程所遵循的程序。
因此,考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只能以刑法为根据,而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是程序性问题,应由诉讼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完全是在确定什么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的初衷也许不是规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表述极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相违背,立法的明确性要求必须彻底改变这种含糊费解的内容表述。
这是其一。
其二,“追究”是一个静态的表结果意义的词语,“已经追究”即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1. 引入调解机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调解机制,以减轻司法负担,并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安全。
调解可以降低涉案双方的冲突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维护双方利益平衡,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
2. 合并审前程序建议整合审前程序,精简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审前程序包括起诉前和立案前的程序,整合后可以减少重复性程序和诉讼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审判周期。
3. 增加庭审公正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庭审公正性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对庭审程序的规范、加强庭外干扰的监管、强化证据质量控制、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庭审公正性得到实现。
4.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应在所有环节中得到实际保障,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5. 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保护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任何司法制度的基础,应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
分类证明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等措施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6. 规范赔偿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范赔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应当得到公正的赔偿,而不是屈指可数的一点赔偿。
必须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7. 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建议采用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调度、处理和分析的效率。
智能化技术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8. 建立社区调解机制建议建立社区调解机制,以调解社区冲突、提高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
应当建立一套法律机制、管理体系和社会环境来促进社区调解的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12级法硕(非法学)2班孙海波 2012281060276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确立了履行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以及履行审判职能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体现检警配合、制约关系的当属审查逮捕及其复议、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着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的现象,徒然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不批捕复议复核非诉讼化所谓不批捕复议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本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审议,一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谓不批捕复核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下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公安机关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要求的情况却呈现上升态势,作为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一项制度,复议复核制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从程序上对检察机关行使不批捕权加以制约,有利于防止该捕不捕而放纵犯罪,保证不捕决定的正确性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同时,这一规定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
刑诉法修改建议
刑诉法修改建议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我对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修改建议一:优化程序保障•加强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律师的角色,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完善对刑事证据的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修改建议二: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起诉和审判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探索推行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先审后理的制度,即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先行解决争议焦点,减少无谓的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修改建议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足够的了解。
•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更多案件信息,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完善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度,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四:强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刑事案件审判需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合作,建立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结语刑诉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优化程序保障、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强化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改进,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修改建议五:加强调解和司法解释•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减轻司法压力,提高效率。
•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解释权的统一,确保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司法解释的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和司法不公。
修改建议六:完善刑事赔偿机制•完善刑事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进步,刑事诉讼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完善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随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涉外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刑事诉讼法要建立针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系统。
此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法、外交事务和跨越多个国家的侦查等,特别需要强调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使涉外案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脱离单一体系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封闭性和僵化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于多元化的制度的规定和运用,发挥出多种力量的积极意义。
不同的调查方法和判断机制将有助于建立法律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多元化应用形态。
三、完善涉及证据收集与化验的配合为了提高证据反映的真实性,必须充分保证证据的公正真实性,此可以通过完善证据收集方法和相关化验产品的规范以及后续处理程序。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于证据收集和化验程序的规范性监督,从制度上遏制“假证明”、混淆于对事实真相的误导。
四、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了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实现逐步公开、实事求是的口吻,使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对于多数人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法律程序本身也要开放、透明,通过司法公开考试等活动,让大众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司法风险与危机预警机制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污染和法律矛盾往往被忽视。
建立预警机制,迅速管控和解决类案问题,x以挽救潜在的司法风险和顾虑。
同时,这也可以对法律程序作出一定程度的引导和召回作用。
综上,提高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份完美或完全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存在的,必须不断优化。
除以上建议外,更要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文明水平,作为规范和保持社会公正的最好伙伴,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为社会稳定建设做出贡献。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之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之完善宋维彬【内容提要】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拓展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控制的范围、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控制的程序、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直接指挥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制裁的权力等四个方面完善了检警关系。
但我国检警关系仍然存在诸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权未能得到确立、公安机关的权力依然过于强大等不足。
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检警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与控制。
【关键词】检警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完善合理的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行检警关系主要建立在检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基础之上。
⑴这一检警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检警关系运行不畅,侦查阶段问题重重。
比如,侦查活动缺乏检察机关的有效指导,影响公诉的效果和质量,公安机关权力过大,侦查活动缺乏有效控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途径不足,难以了解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检察机关无权对侦查人员进行惩戒,导致其指令经常被消极抵制,等等。
针对我国检警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的诸问题,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警关系进行了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我国检警关系依然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修改之进步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警关系修改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为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控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拓展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控制的范围1.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控制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制,不但降低了控制成本,而且方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取证,加之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其缺乏有效控制,导致这一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演变为变相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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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立法规划。
如何修改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部门都在进行积极讨论,提出了许多方案。
作者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具体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见解。
拘留和逮捕
拘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 羁押时间过长。
在我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羁押的时间可长达14天或37天,与其作为临时性、紧急性措施的定位不相吻合,其他国家警察实施抓捕后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通常为24小时。
2 缺乏制约。
实践中,由于制约手段的匮乏,使拘留的适用已远远背离了立法初衷,衍变成了一种普遍使用的侦查手段。
拘留权的滥用不仅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且助长了侦查机关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和非法获取口供的恶习。
为此,应由区别于侦查机关的第三方在拘留实施之后及时介入并对其正当性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与此相衔接,应对逮捕条件作出适当修改,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修改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更为合理和符合实际,并改革错捕追究制度。
同时,在严格拘留后审查程序的条件下,可逐步放宽拘留权的限制,赋予侦查人员即时采取必要行动的裁量权,赋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立案
在我国,公诉案件必须经过立案阶段才能展开刑事追诉活动,在作出立案决定前,不得采取强制性侦查手段。
设置这样的程序,旨在通过立案作为屏蔽手段,达到排除不应当进行刑事追诉的案件、抑制侦查权扩张等效果。
但从实践角度看,我国立案程序很难实现上述立法设想:其一,立案审查的对象仅限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且执法机关也未被提供实现法定立案条件的必要手段,由此造成既难以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又难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尴尬局面。
其二,缺乏应急手段,难以应付突发犯罪事件。
其三,程序单一,几乎不具有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选择不同追诉程序意义上的分流功能。
鉴于此,我们认为,或者取消立案为独立阶段,仅将其作为侦查开始的一个程序,或者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前提下赋予侦查机关在立案决定作出前必要的调查、核实手段。
对于一些紧急情况,应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应急手段。
当然,对于紧急情况应有明确界定,并规定在采取这些手段后及时进入相关程序。
另外,应根据不同案件,适用不同调查程序或移送审查起诉程序。
侦查
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首先要强调以下几点:其一,应确立任意侦查原则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原则,即在侦查阶段原则上采用任意侦查手段,只有在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强制性侦查手段。
其二,应当确立适度原则或比例原则,即强制性处分的适用,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危险性、掌握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
其三,应当建立制约机制,增强侦查程序某些环节的诉讼性,以此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最后,应当在侦查程序中体现人文精神,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其次,应重点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1、取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确立犯罪嫌疑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保障犯罪嫌疑
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同律师会见、通信的权利等。
3、采用讯问时录音录像的制度。
4、严格限制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同时严格规定侦查机关的讯问方法和讯问时间。
5、将侦查机关与羁押机构分立,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侦讯人员侵犯,以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再次,完善侦查手段。
完善对电子信息等较为特殊的证据形式的搜查、扣押规定,规范秘密录音录像、监听通讯、电子侦控、诱惑侦查等手段,在采用其他手段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以上侦查手段。
公诉
我国目前的侦、诉关系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
主要是:1、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立案和撤案权,如果撤销案件的处分错误,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纠正手段。
2、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置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3、检察机关与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相脱离,难以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公诉顺利进行。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脱离,不利于促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高素质。
我们认为,完善我国侦、诉关系,应当强化这种关系中的制约因素。
具体来说,应解决以下问题:1、对立案的监督与制约。
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问题上,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后拒不立案,而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应当立案追究的,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上赋予其一定的机动侦查权,以适应某些难以预测的特殊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公安机关拟撤销的案件,应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并附有关材料,供检察机关审查。
2、对强制性处分权的监督与制约。
规定由检察机关派员对重大案件的某些强制性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等进行检察监督。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拘留的有关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以便其实施监督等。
3、从公诉角度监督侦查和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
4、明确监督与制约的法律效力。
一审程序
1.移送起诉的方式和公诉审查
现行刑事诉讼法公诉审查的过滤功能极弱,难以排除法官预断的立法意图。
为此,应采用卷宗移送的方式。
一方面大家传统上比较习惯卷宗移送的方式,另一方面这种移送起诉方式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信息,有利于法庭在庭前整理争议焦点,过滤案件,解决程序性问题,而且能较好地发挥其案件分流功能。
为防止法官预断,可以将公诉审查法官与审判法官分开。
2.证人出庭问题
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的现象比较普遍,证人不出庭不仅不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使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方式改革的目的难以实现。
另外,证人不出庭使法庭审
判成为“走过场”,审判程序的纠错功能难以发挥。
为此,可以采取改变声音作证或隔离作证等方式来保护证人。
对于了解案件情况而又拒不作证的人,法律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同时落实对证人出庭费用补偿。
3.简化程序的问题
应当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范实践中存在的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引进处刑令程序。
即对需要判处非涉及人身自由刑罚的案件,由检察官提出书面建议,法官可以在不开庭的情况下,以书面审查方式作出裁判。
上诉审程序
由于我国法院系统存在较为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审级独立难以保障,为此,应当建立以二审终审为基础的多元化审级制度。
1、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2、一般的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3、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的,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
4、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一般情况下,二审为事实审,须开庭审理,三审为法律审,不涉及案件事实问题。
5、取消死刑复核程序,但死刑案件的三审程序既进行法律审也进行事实审。
上述这种多元化审级制度的构想,意在克服现行审级制度单一、僵化的缺点,强化上诉审程序的救济功能,同时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的问题。
当然,部分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有可能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过大。
对此,有学者建议,除死刑案件三审不受限制外,可以对其他案件实行许可上诉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向其提出的三审上诉请求。
此外,也可以建立巡回法院,受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的三审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已确定裁判的救济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在确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制度时,应当将纠正裁判错误与维护确定裁判的稳定性结合起来,避免将有错必纠的思想绝对化。
具体来说,首先,应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纠错程序。
其中,针对事实错误的救济程序的功能在于纠正个案错误,而针对法律适用错误的纠错程序的功能,在于统一法律的解释。
其次,在事实审中,应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原则上规定再审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但在法律严格限制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
另外,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期限上应当不作限制,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期限上应当予以限制。
再次,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最后,进一步完善再审申请程序,明确规定申诉主体、提起理由、申诉管辖、申诉时效、审查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罗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