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受贿案件中“打招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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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作者:明雷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采用正确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才能保证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一、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针对具体案件寻找突破口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极为重要。

如果初查工作不当,就可能打草惊蛇,影响后续侦查活动的进行;反之,如果初查工作适当,则会迅速打开侦查工作的局面,为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根据个罪的不同情形和不同特点,可以从不同方面选择突破口,即选择易被攻破的案件薄弱环节,以迅速侦破案件。

如在贪污案件中,可以依案情从审查会计资料,或者从证人、其他知情人,或者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亲友等方面寻找突破口;在受贿案件中,一般可以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其他知情人、受贿人及其家属、亲友等人入手选择突破口。

二、审查会计资料,发现线索,获取书证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作案手段和犯罪金额等是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而许多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往往在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

因此审查会计资料是收集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

审查会计资料主要包括审查会计凭证和审查账目两方面。

审查会计凭证时,要注意审查凭证的内容、形式要件、原始凭证的真伪、记账和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等内容,以查明会计凭证中的破绽,发现并收集犯罪证据。

审查账目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审查总账与明细账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账目之间是否相符,即收支是否相等,金额是否一致等。

第二,审查账面现金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根据有关规定,各单位、企业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序时登记,通过查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额,可以证实库内现金是否被非法侵占。

第三,审查账和实物是否相符。

依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有物必有账,账物应当相符,通过核对账面物与库存物,可以发现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在介绍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在分别解释了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的定义,探讨了如何从间接证据中发现受贿行为,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加深理解,最后探讨了法律对间接证据的认可程度。

在强调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前景,并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深入讨论,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间接证据在揭露受贿行为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受贿案件、间接证据、受贿行为、典型案例、法律认可、重要性、应用前景、总结。

1. 引言1.1 介绍受贿案件和间接证据受贿案件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群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机构的形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在受贿案件调查中,间接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通过合理推断和推理可以间接推断出事实发生的证据。

在受贿案件中,往往难以直接获取受贿行为的证据,因为受贿行为一般都是隐秘进行的,涉案人员会避免直接留下证据。

侦查人员需要依靠间接证据来揭示受贿行为。

间接证据的获取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资产调查等手段来收集。

在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往往会发挥关键作用。

通过分析和推断间接证据,可以发现涉案人员的关联性、交易背景以及资金流向等信息,从而揭示受贿行为的全貌。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贿案件都是通过间接证据来最终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

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2. 正文2.1 什么是受贿案件受贿案件是指行贿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受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受贿案件中,通常有行贿人、受贿人和受贿行为三个主要要素。

行贿人是为了谋取私利而行贿的人,受贿人则是接受行贿的一方,受贿行为则是行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给受贿人的具体行为。

浅谈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

职 权 为 乙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后 ,乙放 弃 了先前 甲欠 其一 万 元 债务 的 贿赂 罪 之列 。我 们可 以根 据 以下 不 同 情况 加 以 处理 :() 1既有 财物 债 权 ,这种 情 况 与 直接 收 取 一万 元 并 无 实质 性 的 差异 。当 今社 会 或财 产 性 利 益 ,又 有 非 财 产 性 利益 ,而 非 财产 性不 正 当利 益 又不 中还 有 其 它一 些 把财 产 性 利 益作 为贿 赂进 行 交 易 的案 件 。 如果 仍 能单 独 构 成 犯 罪 的 ,可 把 非财 产 性 不 正 当 利 益 作 为贿 赂 罪 的 量刑
[ 关键 词 ]受贿 非财产性 利 益 接 受馈赠 行 贿 受 贿 犯 罪严 重 侵 害 公务 活 动 的廉 洁性 ,也侵 蚀 着 党 和 政 行 为 。对 受 贿人 来讲 ,从 事或 不 从 事 一定 的职 务 或从 事 违 反 职务
府 的机 体 ,历来 是 我 们 党 和国 家 打击 的重 点 ,但 为 逃避 打 击 。行 行 为 实际 上 是 一种 “ 以权 换利 ”的 行 为 。对 行 贿 人 来讲 ,之 所 以 受贿 行 为也 出现 了很 多 新 的方 式 。除 了典 型 的收 受 钱财 之 外 ,还 给 受贿 人 以财物 ,其 目的 是在 于 利 用 受贿 人 的 职 务 、地 位 谋 取某 出现 了美 色贿 赂 、提 供各 种 好 处 、免 费 旅 游 ,期 权 受贿 等 ,甚 至 种利 益 ,实 际上 是 收 买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是 “ 以钱 换 利 ” 的行 为 。
认 为受 贿仅 限于 财 物 ,有 的 人认 为受 贿还 应 包 括其 他 有 形 的财 产 行 为 。 贿赂 罪实 质 上 是行 贿 人 与 受贿 人 之 间 的 一种 “ 以权 换 利 ” 利 益 ,也有 的人 认 为 贿赂 既 包括 财 物 和财 产 ・ 益 ,也 包括 其 他 肮 脏 交 易 ,一般 来 说 不难 认 定 。 但 是 ,行 贿 、受 贿有 时 与 不 正 之 性利 非 财产 性不 正 当利 益。 风 ,如 请 客 、送 礼 、拉 关 系 、走 后 门等 行 为 很 近似 ,难 以划 分 二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在当今世界,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公害之一,它使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廉洁公正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并妨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导致政府的腐败、国家灭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高,这就对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技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讯实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目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流活动,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能尽快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使案件得以顺利地进行。

然而在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审讯的技巧有很多种,下面笔者就在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如何使用”情”的审讯技巧,与大家商榷。

多年来公安与检察院的审讯活动中,经常有人对审讯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予以概括。

由此可见”情”与”理”是审讯活动中的两大法宝。

在审讯活动中,这种情感的作用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消极的因素,激发积极的因素,强化供述的动机来实现其审讯目的的。

因此在审讯过程中情感影响的主题就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审讯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引起反应,对他们施加情感上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审讯人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1、自我形象的情感影响。

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是审讯人员应当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这种形象的树立,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评价树立的,哪怕犯罪嫌疑人说的大量谎言中有一点是事实,就应该加以鼓励,并作出好的评价,表现出为人办事的公正性,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可。

如我院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临沂市第一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社会的影响性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为了消除社会的影响性,我院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评价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排除来自社会上的多方面压力,最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浅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浅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

浅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第1篇: 浅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为落实文件规定,本人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感触颇深,并且对如下几个方面深有体会: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維护司法公正。

二、贯彻三个规定要坚守底线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

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深入贯彻溶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管,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決整治司法腐败。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第2篇: 浅谈对三个规定的认识学习三个规定心得体会近日,我所组织民警职工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现按照要求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贿赂犯罪是围绕权力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有效证据的单一性等特性,决定了贿赂案件侦查的谈话工作主要是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智慧、耐心、毅力较量的过程。

纪检监察机关要成功查处此类案件,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个案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案,运用正确的谈话策略与方法,以智取胜,才能取得谈话的成功。

笔者结合以往的办案工作经历,探讨一下查办贿赂案件过程谈话的一些策略和方法,与同行们进行学习和交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初次谈话时应把握好接触被调查人的时间段,充分利用被调查人思维上波动的时机作好教育转化工作初次接触被调查对象时控制好谈话、讯问(询问)的时间段往往会对谈话言语活动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大多数情况下,谈话的时间安排可以由办案人员主动掌握。

心理学表明,人的思维特点是:上午精力充沛、思维活跃;中午思维相对抑制状态,记忆力下降,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不够深刻,注意力的集中性较差,心理上也感到不适;下午,思维的兴奋状态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但体能进一步消耗,但处理问题较为慎重;晚上思维兴奋这时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又比较敏感而深刻,思维比较流畅,思维比较发散,思路清晰,同时,这段时间内个体还表现出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的倾向。

所以谈话的时间选择在上午、下午或者晚上均可。

而在晚上谈话,能够使被调查对象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其效果又优于上午、下午。

例如笔者参与查的某国有煤矿企管科长龚某受贿案件,于下班前将龚某请到办案工作区后对其进行谈话,经采取围而不打,点而不破,法律攻心等方法对龚德敏施加压力,经数小时的交谈龚德敏对自已的处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交待问题仍避重就轻,只供述了两节期间收受过煤矿下属掘进工区2000元现金,并用纸自已写出来,试探办案人员对自己的态度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时值深夜2点多钟,办案人员与龚某经数小时的交锋当时双方的状态都很疲劳,根据龚某没有明显动摇迹象,且属于分析型侥幸心理,办案人员暂时抛开案情与龚聊起了人生的经历,龚某与办案人员套起了近乎。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情 从 审 查 会 计 资 料 , 者 从 证 人 、 他 知 或 其
情 人 , 者 从 犯 罪 嫌 疑 人 及 其 家 属 、 友 或 亲
等 方 面 寻 找 突破 口: 受 贿 案 件 中 . 般 在 一 可 以从 行 贿 人 、介 绍 贿 赂 人 、其 他 知 情 人 、 贿 人 及 其 家 属 、 友 等 人 人 手 选 择 受 亲
因案 而 异 , 一般 情 况 下 , 犯 罪 嫌 疑 人 但 在
速 侦 破 案 件 。 在 贪 污 案 件 中 , 以 依 案 如 可
尚未 察 觉 时 进 行 突 击 搜 查 效 果 较 好 。这 时 犯 罪 嫌 疑 人 尚无 心 理 准 备 .也 来 不 及
转 移 、伪 造 或 毁 灭 证 据 ,搜 查 易 获 得 成 功 。 于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准 备 的案 件 , 在 对 要 分 析 案 情 , 握 一 定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 握 掌 把 搜 查 时 机 , 时还 可 以 反 复 搜 查 , 有 以免 遗 漏有关证据。
奠 定 基础 。
否相等 , 金额 是 否 一 致 等 。 第 二 ,审 查 账 面 现 金 与 库 存 现 金 是
否相 符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单 位 、 业 必 各 企
污 贿 赂 犯 罪 过 程 中 ,对 于 发 现 和 收 集 与
犯罪有关的物证 、 书证 等具 有特 殊 意 义 。 搜 查 获 取 的 证 据 ,如 大 量 现 金 、大 宗 物
重 视 立 案 前 的初 查 工 作 。 对 具 针 体 案 件 寻 找 突破 口


查 处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时 .立 案 前 的 初
须 设 立 “ 金 日记 账 ”对 现 金 收 支 业 务 现 , 进 行 序 时 登 记 ,通 过 查 点 库 存 现 金 的 实 有 数 额 ,可 以证 实 库 内现 金 是 否 被 非 法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简单罪状,对罪状中关键词的理解,决定了对受贿罪的认定问题,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对受贿罪中认定出现的几个难点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认定;理解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存在多种争议,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难点。

一、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理解。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所作的立法解释,但这一规定对“利用职务”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利用职务一样需要一定的法定权利和身份,同时它还必须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或者由国家管理行为所派生出来的行为,所以该种行为中衍生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如渎职、主体廉洁性遭破坏等),就会破坏国家的管理职能。

所以,职务行为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包含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刑法中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认识“利用职务”。

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有三类,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职能。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93条中所称的“利用职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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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 以及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关于人 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 准 的规定 》 中规 定 : … 谋取 不 正当利 益 ’ , 是指 谋取 违反 法律 、 法 规 、国家 政策 和 国务 院各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利 益 , 以及 谋 取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国家 政 策 和 国务 院 各 部 门规 章 规 定 的 帮助 或 者 方 便条件”。据上两个规定 ,“ 不正 当利益”有两种 : 一种是 “ 违 反法律 、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这 种利益的特点是利益本身违法 , 故可称为 “ 实体违法的利益”; 种是 “ 违反法律 、法规 、国家政策和 国务院各部 门规章规定 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 这里的“ 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不是利益本身 , 而是为实现利益而提供 的帮助或者帮助条件。[ 3 根据刑法的谦抑 性原则和罪刑法定 的精神 ,不正当利益应该严格遵守 限于违反 法 律规 定 的利 益 或者 只 是 违反 法 律 规定 提 供 便 利或 者 条 件 的情 况 。举 例 来 说 ,如 果 在某 些 事 项上 规 定 了获 得 资格 的限 定 条件 才 能取 得 相 关 利 益 ,但 不满 足 限定 的条 件 也 获 得 了利 益 ,可 以 认定 为他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至于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也 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违背 的程序 , 才能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违反程序 , 使请托人的利益从不确定到确定 , 同时 , 可能使其他合法竞争者失去了本来可以得到或可能得到的 利益 , 因而其所谋取的利益就具有不正 当性。此外 ,程序具有独 立的价值 , 可使运作和决定的过程具有公正、民主的外观 , 从 而 提高实体决定的公信度和可接受性。 三、受贿案件 中 “ 打招呼”的认定 笔者认 为,在司法实践 中,不能把所有的 “ 打招呼”都归 类到受贿 的范畴,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笔者看来 ,打 招呼应该按照程度进行划分三类 :a .“ 随口说说”类型 ,这种情 况下 ,行为人是为了顾全请求人的面子 ,随 I Z l 说说 ,行为人是 否做交代 ,不会影响他人 的行为 ,即是否说过这句话 ,不会影 响他 人 的行 为 ;b . “ 认 真对 待 ”类 型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是 为 了 请 托 人 的要 求 而去 “ 打招 呼” , 自己也 想 对 方卖 给 自 己面 子 , 但不确定对方会不会按照 自己的意思去做 ,对方不听 自己的, 行为 人 没 有 办法 。如果 对 方 按 照 自己 的要 求做 了 , 自己是 认 同 的;C .“ 命令式 ”类型 , “ 打招 呼”一定能够让对方按照 自己 所说 的去做。上述的不同情况 , “ 打招呼”可 能符合 《 刑法 》 第 三百八 十五条的犯罪 构成要件 ,也有可 能符合 《 刑法 》第 三百八十八条的犯罪构成要件, 当然 , 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根据具 体 的情况 可 以分 为 以下 四种类 型情况 : ( 1 )“ 随 口说 说 ”+不能 利 用 他人 职 务 上便 利 +收取 钱 财 + 正 当 &非 正 当 利益 =违 纪 行 为 。如 某 领 导人 对 法 官 说 ,这 件 事 你 们 要 依 法处 理 ,在 这 种 情 况下 ,行 为人 根 本 没有 想 利 用 自 己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去帮助请托人,但其又收受 了请 托人 的财物。笔者认 为这种情况只是一种违纪行为 ,根据公务 员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可,不宜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 ( 2 )“ 认 真对 待 ”+利 用 他人 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收取钱财 + 非正 当利益 =斡旋受贿。在满足这种公式的情况下 ,是典型的 斡旋受贿,在处罚时直接援引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的规定
又不 完 全 的意 志 自由 ;④ 在权 钱 交 易 中 的作 用 区分 : “ 利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 ”在权 钱交 易 中起关 键作 用 , 而 “ 利 用职 权或 者地 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权钱交易中仅起基础性作用 。 笔者认为 , “ 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可作以 下几点理解:首先 ,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 , 并且这种职权 已经有 了一定程度 的影响,是能够给他人意志带来某种实质性 影 响 ,但 是影 响 的程 度不 足 以完全 改 变 他人 的意 志 ,即被 利 用 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不这样做;口 其次 ,行为人利用职 权或者 由职权 而产生的影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是抽象的,它 能够让人感受到它的存在 , 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带来意志上 的作用力 ,而此种作用力会左右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 职务活动或者职务行为时在选择方向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最后 , 被利用 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承担一种 “ 无形 ”的压力,即作为 被利用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忽视或拒绝这种影 响,也就是拒绝了 行 为 人 的 这一 约 束 意 志 的影 响 力 时 , 自己就 可 能 承 担某 些 不 利

2 . 为他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 最 高 人 民法 院和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共 同颁 布 的 《 关 于在 办 理

务之便 ; 不是谋取任何利益 , 而是谋 取不 正当利益 ;②刑法第
三 百八 十五 条 的规定 与第 三百八 十八 条 的规 定 , 应 当说 是普 通与
司法实践
z hi g on g f a i r Ua n dl
浅 谈受贿 案件 中 “ 打招呼”的认定

( 5 5 0 0 2 5

李 小斌

Hale Waihona Puke 贵 州大学法学院 后果。
贵州 贵阳)
摘 要 : 随着 我 国反 腐 力度 的加 强 ,贪 污 受贿 案 件 如 雨 后 春 笋般 冒 出,切 切 实 实 的让 民众感 受到 了国 家惩 治 贪 腐案 件 的 决 心。 在 司 法 实践 中处 理 受贿 案 件 时 , “ 打 招 呼 ” 不 宜全 部 认 定为 利用 职务 上 的便 利 。 笔 者在 此抛 砖 引玉 , 以期得 到大 家重视 , 文 中只代表 个 人观 点 ,希望 大家 予 以斧正 。 关 键词 :受贿 ;斡 旋 受贿 ;打招 呼 ; 。 职务便 利 党 的十八 大强 调 司 法 公正 ,树 立 司法 权 威 。在 民众 认 同反 腐 倡 廉 的 同时 ,笔 者 认 为 不 能 因 民意 而绑 架 刑 事 法律 ,成 为讨 民众 欢 心 的牺 牲 品 。在 处 理 受 贿案 件 中 , “ 打招 呼” 的行 为是 每个 刑辩 律 师不 可越 逾 的问题 。在 司法实 践 中 ,只要符 合公 式 : 送 钱 +办事 =受 贿 罪 , 即可 被认 定 为 受 贿罪 。因 此 ,在 受贿 案 件 中很少 用 到 “ 斡旋 受贿 罪 ”。 斡旋 受贿罪 的独立价值 有 学 者认 为 ,因 为第 三 百 八 十八 规 定 ,符 合 这 个 构 成要 件 的 以受贿 罪 论 处 ,因此 没 有单 独 存 在 的必 要 。笔 者 不 认 同这 种 观 点 ,虽 然 第 三百 八 十 八 没有 规 定 单独 的罪 名 ,但 是 不 可否 认 它属于一个完整的犯罪构成 ,它应该有其 自身的现实意义。笔 者赞 同马克昌教授给 出的理 由 : ①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犯罪构 成的要件有所不同 , 如不是利用 自己职务之便 , 而是利用他人职
特别 的关系;③斡旋受贿的行为人毕竟不是利用 自己职务之便 , 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于普通受贿罪 , 法定刑应轻 于普通受贿罪 , 因而有必要规定为独立的犯罪。Ⅲ笔者认为,应该挖掘 《 刑法 》 第三百八 十八条的内涵 ,根据罪刑法定 的原则精神 ,如果行为 人不违反这个规则的内容 ,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 、斡旋受贿 的客观认定条件 1 . 利 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在认 定斡旋受贿时 ,一定要区别于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区 别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从如下 四个方面区分 :①从行为手 段上区分 : “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可通过行为人 自己直接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 , 也可通过第三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而 “ 利用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则必须通过第 三人才能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 ;②从制约关系上区分 : “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的行 为人与第三人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 而 “ 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则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③在利用他人职务 时对第三人意志 自由影响上区分 : “ 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所指令的第三人没有或基本没有意志自由 , 而 “ 利 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斡旋的第三人则有较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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