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纳税评估流程优化

纳税评估流程优化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监控的一种手段,对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纳税评估流程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纳税评估流程的现状当前的纳税评估流程通常包括信息采集、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等环节。
信息采集环节主要依靠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系统以及外部获取的第三方数据。
然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时难以保证,影响了后续评估工作的质量。
案头分析环节,税务人员需要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疑点。
但由于分析方法和工具的局限性,可能导致一些潜在问题未能被发现。
税务约谈环节,部分纳税人可能对约谈不够重视,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增加了评估的难度。
实地核查环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影响核查的效果。
评估处理环节,对于评估结果的处理方式和标准有时不够明确和统一,容易导致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二、纳税评估流程存在的问题(一)信息采集渠道有限目前,纳税评估所依赖的信息主要来自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和有限的第三方数据。
对于一些新兴的经济业态和复杂的交易模式,信息采集存在较大的困难,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
(二)分析方法和技术滞后在案头分析阶段,仍主要依靠人工经验和简单的数据分析工具,缺乏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和模型。
这使得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深度受到限制,难以发现深层次的纳税问题。
(三)税务约谈效果不佳纳税人在约谈中可能存在隐瞒或谎报情况,而税务机关在约谈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约束手段,导致约谈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四)实地核查难度大实地核查需要税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但实际工作中,部分税务人员可能由于专业知识不足或工作经验欠缺,无法有效地开展核查工作。
此外,实地核查还可能受到纳税人的阻挠和干扰,影响工作进度和效果。
浅议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纳税评估中存在旳问题及对策[中文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旳迅猛发展, 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 作为深化改革旳新生事物, 纳税评估旳发展也面临着新旳机遇和挑战。
纳税评估是征管与稽查旳一种中间环节, 其职责是对纳税人提供旳纳税资料进行核对和加工, 形成足以证明纳税与否有不正常旳指标体系, 从而在理论上推算出纳税与否合法合理。
鉴于纳税评估旳职能, 广泛获取纳税人旳有关数据资料是至关重要旳, 特别是新旳征管模式运营后, 为理解决征管虚化问题,对纳税公司实行纳税评估是绝不可少旳。
自从我国纳税评估在实践中履行以来, 纳税评估起到了相称好旳作用。
大多数意见觉得: 纳税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旳客观规定, 也是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进行旳必然成果。
建立纳税评估模式, 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旳, 并且在实践中也获得了明显旳效果。
特别是在税收管理和反偷逃税旳工作中, 纳税评估更有着不可替代旳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纳税评估体系旳建立还处在初级阶段, 虽然获得了不错旳成绩, 但是其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大家对此结识不一致, 各地开展工作也很不平衡。
本文仅就纳税评估问题提出某些见解。
核心词: 纳税评估问题对策一、纳税评估概述1.纳税评估旳概念。
广义是指各有关主体从税收角度对有关旳各类涉税交易、事项、成果旳评估, 涉及涉税旳资产评估、正常旳交易评估、纳税申报表余额评估、纳税遵从整体评估等。
狭义旳纳税评估仅指对纳税申报成果作出旳评估。
本文所指旳是狭义旳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旳纳税申报资料, 以及平常掌握旳多种涉税信息资料, 按照一定旳程序, 运用一定旳手段和措施, 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旳状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旳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 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纳税申报行为中旳异常状况, 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旳管理活动。
2.纳税评估旳特性。
主体旳积极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提高税源监控水平旳一种依职权旳行政行为, 在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始终处在积极地位, 税务机关可根据评估需要, 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关信息, 也可针对评估中发现旳疑点告知评估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旳解释阐明。
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pínɡ ɡū)管理试行方法(fāngfǎ)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nà shuì)评估管理试行方法(fāngfǎ)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管理(guǎnlǐ)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效劳,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构建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22】43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照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错误和疑点问题,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效能;同时,优化纳税人关系管理,就申报纳税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宣传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帮助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纳税评估的范围包括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所有纳税人往年和当年或当期〔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下同〕的所有税种的申报纳税情况。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规定实施。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全面开展、三管齐下、部门联动、健全机制〞的原那么全面标准开展工作。
“全面开展〞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评估工作;“三管齐下〞是经济数字模型评估、软件评估和人工案头评估三种模式一并应用;“部门联动〞是各级、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人教监察部门共同参与,互动协作;“建立机制〞是探索和逐步形成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局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22】102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纳税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包括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纳税评估案例]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案例]纳税评估](https://img.taocdn.com/s3/m/ae4a0434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2.png)
[纳税评估(pínɡ ɡū)案例]纳税评估篇一:[纳税评估(pínɡ ɡū)]地税局自查税收工作汇报地税四分局作为市国家高新区地税管理机构,面对近2万户纳税人,在开展评估、检查前,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税收(shuìshōu)自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主要(zhǔyào)做法1、在开展纳税评估前,向纳税人发放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
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就是针对目前地税分管的税种,分税种认真梳理出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可能发生(fāshēng)的涉税点,整理成涉税风险提示,再根据涉税风险提示内容设计成类似健康体检表式样的涉税风险提示表,把一个个涉税风险点逐一列示。
并把整理出来的涉税风险提示和涉税风险提示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对照自身的经营情况,分税种对照计算应纳税情况,以便于纳税人自我发现问题、进行自我整改。
2、在开展日常纳税检查前,进行第一次税收自查。
由于分局管理的纳税人近2万户,而从事纳税检查人员只有6人,要想对近2万户纳税人检查一遍,按每人1年检查48户计算,时间要70年,这不太现实。
那只有分行业,分重点、分区域、分税种开展税收自查。
从4月开始,分局就开展了对房地产、建筑业行业、高收入行业、中介业、药品经销业等5大行业的自查辅导会,自查辅导会采用座谈、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网络交流、QQ群等多种形式开展。
3、根据第一次税收自查情况,开展税务约谈,进行第二次自查。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少许纳税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对税务机关开展的自查工作不配合,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制止话,势必会影响其他纳税人自查心理。
四分局对申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有的纳税人确实不认真自查。
针对这些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发出税务约谈检查通知书,以约谈形式对纳税人进行询问,让纳税人主动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再一次让纳税人进行自查。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7feec1155270722182ef707.png)
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之欧阳术创编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21.02.02 创作:欧阳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纳税评估指标第六条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税源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税源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日期:2006-8-17] 作者:市税务学会[字体:大中小](作者:灵台县国税局曹勇)税源分类管理是根据地域特点和管理需要,针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找出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办法;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监控的一种手段,可以弥补征管改革过程中管理弱化等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文明思想,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一、税源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税源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管理方法粗放、措施单一,对生产经营规律掌握不准,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监控乏力,管理方法与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相差甚远;二是新的个体增值税政策实施后,钻政策空子,变换经营手段偷、逃避税的问题将会进一步凸现,而与税源管理实际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个体税收分类管理机制尚未从根本上建立,对取得免税待遇后又达到起征点的业户,一些税务人员在管理上滋生松懈麻痹行为,税源管理出现真空地带,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有所抬头,制约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三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大部分国有集体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或个体经济,且这些小企业大多财务、税收会计核算制度不尽健全,隐匿应税收入,零负异常申报现象较为普遍、税收秩序混乱,税务部门管理方法欠缺,管理手段单一;四是税务稽查检查方法单一,查处打击不力,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偷漏税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四是征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运用科学发展观把握税源管理内在规律,科学定位经济落后地区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实现方式,勇于探索,富于实践,做实做好税源精细化管理这篇文章。
针对税源分类管理不尽到位、存在征管盲点、死角的问题,进一步构建与税源实际相适应的分类管理机制,形成管户到人、责任分明、无疏漏的户籍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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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4.03.24 • 【字 号】沪国税稽[2004]21号 • 【施行日期】2004.03.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税务约谈,能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由事后的“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管理型”转变,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形成新型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税务分局应积极研究和探索税务约谈制度,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 二、市局确定市财税二分局、南汇、虹口、徐汇、奉贤区税务局等五个分局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其他各税务分局也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试行工作,为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三、为了确保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税务分局应全面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初期可先利用CTAIS税收征管资料和金税工程等数据,结合纳税人上报的各种财务报表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同时探索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市局也将积极调研、开发本市的纳税评估计算机软件系统。 四、要加强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实施的组织管理。各税务分局的稽查(管)科作为开展税务约谈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分局税务约谈工作,在具体进行税务约谈时,原则上由税务管理所指定专人开展约谈工作。 五、在试行工作中,各税务分局对遇到的问题要同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税务约谈工作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约谈处理、约谈审核和约谈监督六个步骤。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在税务检查前进行,进入税务稽查程序之后不得采取约谈方式。 第五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已依法纠正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拒绝约谈或逾期不自查自纠或不依法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适用税务约谈的纳税人类型包括: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一般适用约谈方式,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适用稽查程序;B类、C类纳税人既适用约谈方式,也适用稽查程序。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纳税人不适用约谈方式。 (二)纳税人经营期连续在两年以上,且经营业务比较稳定、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适用约谈方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不适用约谈方式。 第七条 对举报的案件、上级督办的案件、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专案检查的案件,以及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检查范围和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涉嫌骗购、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伪造、倒卖其他发票的,不得采用约谈方式。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异常情况或涉税疑点之一的,可以实施税务约谈。 (一)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存在疑点,收入构成明显偏低的,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与纳税申报数额不相匹配的; (三)应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相匹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四)应收、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明显偏高或有异常情况的; (五)与同类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比,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 (六)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税种和税率,但纳税申报异常的; (七)在减免税期间或减免税到期前后,经营额或利润额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 (八)应税房产原值较大,纳税申报数明显偏低的; (九)购销合同签订频繁,印花税缴纳额度明显偏低的; (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与职工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 (十一)企业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会计科目之间存在不相匹配或有异常情况的; (十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价格结算不合理,或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价款、费用的; (十三)其他可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纳税评估 第九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采取信息化等手段,对纳税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就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此确定约谈对象的方式。纳税评估由资料审核和对象确定两个环节组成。 第十条 资料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等反映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相关资料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 (三)纳税申报情况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逻辑关系; (四)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审核内容。 进行资料审核后,评估人员应填制《税务约谈纳税评估分析表》(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一),确定约谈事项。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的确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资料审核的结果,将发现涉税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约谈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所经纳税评估后初定,报主管科室审批确定,并向税务管理所下达《税务约谈任务单》(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二)。 第十四条 在对纳税人评估和资料审核后,暂未发现纳税人有涉税疑点的,应在《税务约谈纳税评估分析表》上注明评估结论,经主管科室审定后,立卷归档。 第四章 约谈辅导 第十五条 约谈辅导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后,就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宣传和辅导的过程。 第十六条 负责约谈的税务人员接到《税务约谈任务单》后,根据《税务约谈纳税评估分析表》和被约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应拟订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十七条 负责约谈的税务人员在约谈前应制作《税务约谈建议书》(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三),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员、财务人员及与涉税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同时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约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税务约谈建议书》。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约谈的,应在收到《税务约谈建议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约谈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约谈辅导可采取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采取当面交流方式时,一般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正式约谈前,税务人员应向约谈参加人讲明约谈的目的,向纳税人告知有关事项。在约谈过程中,应对约谈参加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第二十条 约谈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填制《税务约谈记录》(见税务约谈文书之四),记录员可由参加约谈辅导的税务人员担任。对当面交流未能说明清楚的问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五章 纳税自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经约谈辅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申报并依法纠正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约谈后,应要求纳税人在10—30个工作日内就涉税问题进行自查,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自查纳税情况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税务约谈自查报告表》(见税务约谈文书之五)。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经自查存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补缴税款。 第六章 约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约谈处理是指在纳税人自查后,由约谈人员对约谈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约谈过程中,纳税人对涉税疑点能作出合理解释,并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约谈人员制作《税务约谈工作报告》(见税务约谈文书之六),报审理人员审核后,立卷归档。 在约谈辅导后,约谈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约谈自查报告表》及自查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认为纳税人的自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能及时纠正差错,补缴税款的,应制作《税务约谈工作报告》,报审理人员审核后,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在约谈和纳税人自查过程中,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或有关问题有争议的,税务管理所应将有争议的问题上报分局相关科室,由分局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正确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约谈辅导过程中,纳税人如有拒绝约谈辅导或未进行自查的,或发现纳税人存在故意偷逃税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加强日常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立即实施税务稽查。 第七章 约谈审核 第二十九条 约谈审核是对整个约谈工作进行最后审核的过程。各税务分局应确定审理部门负责约谈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审理人员对约谈实施人员提交的《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以及所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和约谈处理四个步骤的资料是否齐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