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煤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矿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

Meikuang Dizhigongzuo Guiding Shiyi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释义2014年7月22日目录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与基础资料- 15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15-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25-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30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40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66 -第一节地质观测-66-第二节资料编录-85-第三节综合分析-89-第四节地质预报-94-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98 -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98-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102-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115-第七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118 -第一节基本要求-118-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120-第三节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质工作-125-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132-第五节露天煤矿的工程地质工作-136-第八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139 -第九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144 -第十章附则- 150 -附录A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提纲- 150 -附录B 煤矿(建矿、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54 -附录C 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容与要求- 158 -附录D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编写提纲- 161 -附录E 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62 -附录F 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65 -前言煤矿地质工作是在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直接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地质工作,是煤田勘查工作的继续。
我国煤矿分布围广、地质条件复杂,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中,约有60%~70%为冒顶、瓦斯爆炸、突水等事故,而所有这些事故都与煤矿井地质工作有很大的关联性。
煤矿生产实践和大量的事故教训业已证明,煤矿地质工作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和解决煤矿建设和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地质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矿〔2006〕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7月2日3时50分左右,河南省平煤集团新峰一矿发生一起水库溃堤倒灌井下的事故。
初步了解,7月1日22时至7月2日3时左右,新峰一矿矿区降了特大暴雨,5个小时降雨量达353mm,由于距矿井1.8km的上游水库溃堤洪水倒灌井下,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及部分大巷被淹没。
事故发生后,该集团主要领导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措施得力,紧急启动水灾应急救援预案,井下作业人员全部沿避灾路线撤离,未造成人员伤亡。
正在郑州开会的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闻讯后,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7月5日6时50分,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雷家沟煤矿宋家沟井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
初步核查,当时井下有48人作业,事故发生后40人自行出井脱险,8人被困井下。
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华建敏国务委员对事故抢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监管总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
经抢救,2人生还,6人死亡。
雷家沟煤矿是地方县营煤矿,生产能力21万吨/年,井下正常涌水量为120-150立方米/小时,该矿共有两套生产系统,即雷家沟煤矿主矿和宋家沟生产井。
初步分析,雷家沟煤矿宋家沟生产井在4#煤2402工作面运输巷掘进作业过程中,由于对井田范围内老窑区的地质情况不清,未执行有关探放水的要求,导致透水事故发生;透水水源为矿井的老窑积水,透水量约1000立方米。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水文地质类型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水文地质类型统
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7.05.04
•【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17]16号
•【施行日期】2017.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水文地质类型统计分析
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7]1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摸清全国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现状,分析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全国煤矿水文地质类型最新划分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结合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煤矿水文地质类型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分析报告(主要包括现状、存在的问题、措施及建议),并填写附表,于2017年7月31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对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及电话:刘芳亮,************、64463047(传真)
电子信箱:*********************.cn。
附件:煤矿水文地质类型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煤矿”
• 在《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中明确了矿井仅指地下开采的煤矿
。
.
➢ 第一章 总则(增加3条):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 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
➢ 讲解提纲:
•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三、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 四、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五、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 六、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 七、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 八、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 • 九、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 • 十、附则 • 共计10章100条(原《矿井地质规程. 》总计8章77条)
(3)本《规定》新增的关于瓦斯地质问题采用2009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规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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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源条件变化
深部未曾开采区域,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如地温高、压力大、瓦斯问题 突出等等;
据统计,我国已探明煤炭资源中,埋深超过千米的约占50%,目前我国煤矿 开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目前平均采深已达500多米, 采深超过千米的矿井47处,年产能9456万t,最深超过1500m。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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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规定2014.3.1实施,替代1984《矿井地质规程》
(试行)和1983《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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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016年最新).

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水文地质观测工。
二、上岗条件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3条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4条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
三、安全规定第5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6条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察、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7条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
水文地质的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第8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9条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紧急情况应直接向矿调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10条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有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四、观测准备第11条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12条必须备齐观测工具、专用记录簿,并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现场记录应用铅笔填写,以防水浸后造成记录模糊不清。
五、观测第13条检查地面观测孔,其中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意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冲洗。
第14条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第15条备齐原始记录表。
第16条固定观测人员,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防水路线。
第17条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
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地质点的观测。
第18条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在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修改为:“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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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征求意见稿)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2)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2)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3)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5)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5)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7)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8)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0)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1)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14)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16)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16)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8)第三节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19)第四节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21)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22)第六节注浆堵水 (24)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26)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29)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31)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32)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32)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34)第九章法律责任 (35)第十章附则 (37)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37)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38)三、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39)四、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42)五、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43)六、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43)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50)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51)九、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条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煤矿要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特征出发,根据矿井及其周边是否存在老空积水、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和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矿井涌水和突水分布规律及水量大小、煤矿开采受水害威胁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见表2-1)。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煤矿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提交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二。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5年重新确定一次,但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突水量首次达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应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防治水必备报告一、井田地质及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报告。
二、建井设计和建井竣工报告。
其他报告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五条防治水必备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图件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
煤矿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六条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必须认真收集、整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长期保存,每半年补充修改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的必备资料图件新建矿井应按矿井建井期有关规定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
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
并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包括: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任何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都必须编写和提交闭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未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区(井),应补充水文地质测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传统的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⑴气象资料收集一般应有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
其中降水量应收集百年之内的两极值。
⑵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调查⑴着重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⑵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应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⑶对地质构造应基本查明其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调查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要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调查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
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调查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
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调查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调查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调查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
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
要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还要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的主要内容一、气象观测凡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应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应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
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只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
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三、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⑴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⑵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⑶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⑷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⑸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⑹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⑺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⑻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
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
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在采掘过程中亦必须坚持观测。
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之前,每7~10天观测一次,随后每月观测1~3次,雨季或遇有异常时,需增加观测次数。
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观测工作要求同步进行,每次必须按固定的时间和顺序在最短时间内测完。
要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 ,取值可用平均数。
测量工具使用前应校验。
有条件的矿区应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六条 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