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统一性问题剖析

索 出 国 际货 物 买卖 中货 物 所 有权 转 移 时 间 统一 性 的发 展 趋 势 。 关 键 词 : 际 货物 买 卖 ; 险 转移 ; 有 权 转 移 ; 有 权 转 移 时 间 国 风 所 所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DF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9 2 1 ) 6 0 2 —0 1 7 —1 9 ( 0 0 1 — 0 3 3
作者简介 : 蒋丽 君 (92 , , 南 驻 马 店 人 , 士 , 丘 师 范 学 院 ( 南 商 丘 46 0 ) 济 学 与 管 理 学 系助 教 , 事 产 18 一)女 河 硕 商 河 7 00 经 从
业 经 济与 贸 易政 策 和 贸 易实 务 方 面 的研 究 。 收 稿 日期 :0 0 0 -0 21- 4 9
的债 权 ; 而对 于 已经 交付 货物 且 又未得 到 买受 人付 款 的出卖 人 而言 则 意 味着 在 买 受 人破 产 时 是仍 保 有 货
物 的所 有权 还 是 已经 失 去 货 物所 有 权 仅 得 到无 担 保
种类 货物 时 。在没 有 被确定 为 合 同项下 的货 物 时 , 货
定, 此外 , 比利 时 、 埃及 、 加利 亚 、 保 波兰 、 萄牙 、 马 葡 罗
尼 亚等 国亦 采用 此种 立法 体例 。 ]
同公 约 》 以下 简 称 《 约 》 是 国 际 贸 易领 域 迄 今 为 ( 公 )
止 最 为详 尽 的一 部统 一 实 体 法 。《 约 》 公 中也规 定 出 卖 人有 义务把 货 物 所有 权 转 移 给买 受 人 ,并保 证 他 所 交付 的货物 必 须 是第 三 方 不 能 提 出任 何 权 利 和请 求 的货 物 。 所 有权 转 移 的规 定 不 仅 仅是 一 种 制 度 上或 法 律 上 的抽象 规定 ,在 实践 中也 具有 非 常明确 的意义 . 尤 其 是在破 产法 中。 货物 所有 权转 移 的实践 意 义在 于其 转 移 时间决 定 着 已经 支 付 了货款 的买 受 方 是得 到 了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杜 素 华
( 东营职 业学院, 山东 东营 279 ) 50 1 【 摘 要 】 国际货物买卖 以转移货物 的所有权 为 目的, 货物所有权 的转移 涉及 买卖双 方的切身 利益 , 国际贸易的纠 纷 与所有权的转移也存在着密切的关 系, 因而所有权何 时转移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 的法律 问题 。文章通过对各 国关 于所
的规定 。 ( 9 2年华沙一牛津规 则》 13 第六条 , 除依照第 二十条第( Ⅱ) 款 的规 定外 , 货物所有 权的转移 时间 , 就是 卖方将 有关单据 交 到买方掌握 的时刻 。 第二十条第 ( 款规定卖 方依 据法律对订 Ⅱ) 售 货 物 所 亨 有 的 留 置 权 、 留权 或 中止 交货 权 , 受 本 规 则 的 保 不 影 响。即此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
一
、
有可 以遵循 的统一实体法 。 《 联合 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 同公约》 对货 物所有权 转移 问题 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只是在第 五十条笼统地 规定 , 方必须按 照 卖 合 同和本公约 的规定 , 交付货 物 、 移交一 切与货物 有关 的单据 并转移 货物所有 权 。公 约的第 四条 将公 约的适用 范 围作 了界 定 , 中( ) 明确地排 除了合 同对 货物所 有权可 能产生 的影 其 b项 响。 公约采取这种 回避态度 主要 是因为各 国对所有权转移问题 的法律 规定 的差 异较大 , 以达 成一致 , 难 以致公约放 弃 了对 它
有权转移属 于物权法范 围,而货 物买卖合 同属 于债 权法范 围。 因此买卖合 同不 能解决所有权转移 问题 , 需要买卖双方 另就货 物所有权转移 问题订立物权协议 ,即买方 即使 占有 了该 货物 , 但双方没有 达成物权转让合 意 , 所有权 也不能转移 。达 成所 有 权转让协议 的 , 物所 有权是在 卖方将货 物交付买方 时发生转 货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货物的交换和运输。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内容。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交易的核心问题。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买方成为货物的合法拥有者,可以享有货物的使用权和盈利权。
货物所有权通常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转移,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买卖双方、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发生在货物交付的时刻。
货物交付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如传统的装运交付、提货交付和挂靠交付等。
在货物交付之前,卖方通常保持货物的所有权,而在货物交付之后,买方即成为货物的合法拥有者。
风险的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迟等。
为了明确责任和风险的转移,国际贸易通常采用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规范,该通则明确了卖方和买方在交货和交付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Incoterms规定,卖方和买方可以在交货和交付过程中约定转移风险的时间点。
常见的Incoterms规则有EXW、FOB、CIF等。
以FOB(Free On Board)为例,卖方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负责运输和风险,一旦货物装上船,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而在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规则下,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风险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前转移给买方。
风险转移的影响因素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同类型的货物面临的风险不同,如易碎货物容易损坏,需特别谨慎处理;易变质货物容易腐烂,需要加强保鲜措施。
2. 运输方式和工具: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对货物的安全性和风险有直接影响,如海运、航空运输相对较安全,但成本较高;公路运输成本低,但风险相对较大。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这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还对贸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分担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要理解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得明确所有权的概念。
货物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则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有多种。
其中,合同约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
例如,双方可能约定在货物交付时所有权转移,或者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转移。
这种方式给予了双方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意愿来确定。
另外,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也会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比如,在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术语下,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所有权通常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在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所有权的转移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通常更注重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习惯。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法律可能会对所有权转移有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法国,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取决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在德国,所有权的转移可能与交付和物权行为相关。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卖方而言,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他们需要承担货物的风险,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
一旦所有权转移,这些风险通常就由买方承担。
同时,卖方也希望尽快实现所有权转移,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回货款。
对于买方来说,获得货物所有权意味着他们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和使用,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主张相应的权利。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引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国际商业交易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其中涉及到商品的所有权转移。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包括转移的时机、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通过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合同双方更好地处理所有权转移问题,保护自身的权益。
所有权转移的时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所有权转移通常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
一般来说,所有权转移的时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1. 交货时的所有权转移:在一些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买卖双方约定商品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后,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商品交付完成,买方即可享有商品的所有权。
2. 付款时的所有权转移:在一些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买卖双方约定商品在买方付款时所有权转移,买方在完成商品付款后,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以转移商品的所有权。
3. 其他条件下的所有权转移:除了交货和付款时,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其他条件下的所有权转移。
例如,当商品通过海运等特定方式运输时,可能会在仓库签收后、保险公司赔付后或其他特定条件下进行所有权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的时机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研究适用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和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1. 实际交付:实际交付是最常用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之一。
在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交货凭证,买方接收商品后即可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实际交付通常适用于可移动的商品,如原材料、成品等。
2. 预付款:在一些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在未实际接收商品前提前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简版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货物的权益归属问题。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概念、方法和影响,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风险。
1. 货物所有权转移概念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从自己转移给买方的过程。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通常发生在交付货物的时候,但也可以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发生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目的是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货物所有权转移方法2.1. 单纯交付最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是通过单纯交付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就自动转移给买方。
这意味着买方可以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2. 电子交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交货的方式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在电子交付的方式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通常是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的电子文件交换来实现的。
这种方式更加便捷和高效,有助于加快交易的进行。
3.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影响货物所有权转移对买卖双方产生一系列影响,包括权益变动、责任转移和风险承担等。
具体影响如下:3.1. 权益变动一旦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便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有权支配货物并享受货物所带来的权益。
此时,卖方失去了对货物的所有权,仅享有买方支付货款的权利。
3.2. 责任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后,卖方的责任和义务通常就会转移到买方身上。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风险和损失,包括运输途中的损坏或丢失等。
因此,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后,买卖双方应事先协商和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在合同中进行细致的规定。
3.3. 风险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后,买方将承担货物所带来的风险。
这包括货物的质量问题、损坏风险和运输风险等。
买方有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保护货物。
同时,买方也有权利对货物进行检验和索赔,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为您提供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别让“所有权未转移”束缚反腐手脚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所遵循的原则,并有专业合同律师为你提供合同方面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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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2008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2000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
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2000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
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 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
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
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
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
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2000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
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
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
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
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介绍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货物的所有权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来进行。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1. 交付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通过交付来实现。
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并让其接受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
2. 货权转让合同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货权转让合同来明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条件。
货权转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3. 货物标记在一些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货物的标记来实现。
当货物上的标记或标签显示买方的名称或其他身份信息时,这表明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买方。
4. 货物保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可以通过货物保险来实现。
当卖方购买货物保险并将保险金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意义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还可以帮助解决潜在的纠纷和争议,使得国际贸易更加顺利和可靠。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风险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货物的交付可能会受到物流和运输方面的问题影响,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出现延迟或错误。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法规差异也可能影响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尽管存在一些风险,但通过合理的合同约定和风险管理措施,可以降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风险,并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结论货物所有权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来进行,例如交付、货权转让合同、货物标记和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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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摘要: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及买方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
但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各国政治、法律制度及交易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距离等原因,《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就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等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这样各国在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严重分歧,这严重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
制定统一的所有权转移的实体法公约因此势在必行。
关键词: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国际货物买卖,由于货物买卖从本质上说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所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
目前各国有关立法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上也尚未有可以遵循的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是卖方的一项义务。
该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中将会经常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是,该公约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也对当事人提出了必须注意所有权的问题,如果卖方不注意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或者对所有权转移不作出适当的约定,一旦买方破产,买卖标的物就有可能作为买方的破产财产被进行清算,卖方就有可能落个钱货两空的局面。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依此规定来看,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或者把货物交付给买方后,合同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为买方所有了,那么,一旦买方破产,这些货物就会被确认为是买方的财产而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如果这时卖方还没有收到或没有全部收到买方应当支付的货款,卖方受到损失是必然的。
所以,卖方注意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对于避免这方面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并且,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物风险的转移是息息相关的。
风险是基于所有权发生的,在很大程度上风险是随着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例如,在国际货物交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货物灭失损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种损失的风险将随所有权转移,由买方负担。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必须交货或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买方必须收受货物和支付价金。
这两项行为的统一,就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是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货物风险转移是指货物意外灭失、毁损由谁承担,何时、何种方式由卖方移转给买方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和货物的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装运港交货系统合同居多,由于买方付款通常在卖方装船之后,就出现货物的风险转移在先而所有权转移在后的情况。
在风险转移制度上,有些国家采取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即谁控制货物、占有货物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是这种观点,如该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有些国家则采取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一致的原则,即“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法国与英国持此观点。
实际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也是同步的。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将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做法。
《合同法》这样规定有利于风险承担者在风险损失发生后估计损失,向保险人求偿以及救助,或处置受损的货物,而且有利于迅速解决因风险承担而发生的争议,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转。
①因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同步。
在这些“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的国家中,所有权的转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务价值。
当然,在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国家,风险转移制度对所有权制度就无关紧要了。
三、当事人破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当事人破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中,若一方当事人破产,有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比如,货物所有权未转移时,买方做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支付了货款,此时卖方破产,则买方可能遭受很大损失。
相反,若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在还没有付款时就已经破产,则卖方可能遭受很大损失。
②由此可知,由于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的不统一,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破产,则由此可能给对方带来严重的影响。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这一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中的破产法律事实关系密切。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出于实务的考虑,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应引起足够重视。
但是,所有权转移制度恰恰是在各国法律的规定中大相径庭的法律制度。
四、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限,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即“合同成立主义”,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意大利民法典》几乎逐字逐句接受了《法①杜素华:“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生产力研究》NO.4.2009。
②王金兰:“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制度之研究”,《河北法学》NO.6.Jun.2004。
国民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其第1448条规定:“当事人间买卖契约无瑕疵,所有权当然同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相关标的物与价金获得应当一致,物之交付与价金之支付尚未进行者亦同。
”此外,比利时、埃及、保加利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等国亦采用此种立法体例。
③德国法律认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应订立独立的物权转让合同。
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订立物权协议。
根据这一协议,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的原则。
在国际惯例中,目前对所有权的转移做了规定的是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的规定。
在《华沙—牛津规则》中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买方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的时间。
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是采用当事人的意思主义,于合同订立的时的转移,也不是从实际交货时转移,而是在交单的时转移。
④此外,根据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有效地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则在完全付清价款以前,或依照另外的约定外,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各国在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总体而言,各国法律主要有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以货物交付确定所有权转移;二是以合同成立确定所有权转移;三是将货物所有权与买卖合同相分离,即双方须就货物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合意。
但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时。
实践中,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纠纷,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五、统一法实体法公约的设想各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物权法律问题,因为“民法、刑法等法律,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功能作用所决定,其条款绝大多数属伦理性条款”⑤而带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地域特点,这种特点会对国际贸易带来种种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③徐进:“从CISG第四条看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总第569期。
④张学慧:《国际经济法教程》,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修订版。
⑤覃有土:《商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适用公约,只能对所有权转移冲突进行间接调整,而不能直接调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使解决当事人所有权转移所适用的法律处于暂时未定状态,或者使贸易界人士翻阅大量的国外法律规定,这或者不利于交易安全,或者浪费交易成本。
尽管各国或地区的有关立法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采取的规定不同,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影响相互渗透,各国还是存在协调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今几乎各国的立法制度都允许当事人自行做出约定来规定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只有在买卖当事人没有规定时,移转才适用法律规定。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当事人的自行约定是决定买卖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首要条件,因为在一定的前提下它能够排除各国的法律效力,这前提当然是买卖当事人的这种约定要与各国现行的立法不相抵触。
此外,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的自行约定也是卖方保留买卖货物所有权和处置权的重要方法之一。
⑥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各国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实践进行总结和归纳一集对自身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会越来越小,统一的、专门的实体法公约出现的国内条件也将会越来越成熟。
另外,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未成文的性惯性做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当事人具有足够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这种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国际惯例,也为统一的、专门的实体法公约的制定提供了国际条件。
统一的实体法公约的出现也将会有利于国际货物贸易安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和谐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各个国家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联系越来越密切,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实体法公约的诞生是非常有可能的。
⑥徐进:“从CISG第四条看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总第56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