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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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版

公司法.第2版

《公司法(第二版)》是由中国法学会出版社发行的一部书籍,书中收集了我国在许多方面关于公司法的最新发展。

本书是对原版做出的修订,其内容更为丰富,更加系统地回顾了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并对新的公司章程、新的特定公司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本书以实务为基础,详细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及基本制度,还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公司法的研究方法及发展趋势等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同时,本书还收集了许多有关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及法律变更,以及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及法律变更的最新发展,使读者能够更好地认识公司法,并有助于公司在实务中的遵守。

本书是公司法研究的一部重要参考书,对公司法学者、企业管理者、学者、公司实务工作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为他们深入研究公司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也为他们在实务中妥善处理公司法的变更、解释及案例提供了参考。

公司法草案二

公司法草案二

公司法草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二(2020版)旨在保护公司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维护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全面、合理的公司章程,维护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依法组建合法公司。

公司的组建以向司法部门申请注册为准。

注册完成后,公司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公司的管理、按计入资本计算享受分红并具有减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权力等。

股东也具有义务,包括按计入资本计算支付股本份额、向公司贡献资本、不超出其投资比率范围进行投资和其他义务等。

三、管理机构。

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董事、总经理等。

董事会承担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责任;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监督;董事实施相关政策;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政策和负责经营公司的管理。

四、财务报告与外部审计。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送司法部门审核。

五、清算处理。

如果公司面临停业清算或偿付能力出现严重问题,司法部门将依法指定或委派第三方组织进行清算处理。

六、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政策,切实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司法(2章)

公司法(2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 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义务与责任 P126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二、 公司法 (一) 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以及 对内、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第二章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 199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二)练习题

公司法(二)练习题

公司法练习题(二)1、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

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2、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

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D.发起人胡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3、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首次出资额至少是A.50万元B.100万元C.500万元D.1000万元4、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

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5、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

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C.公司董事会同意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6、某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拟通过募集方式组建为华东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并打算发行股本5亿元。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 公司法(二)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 公司法(二)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公司法(二)第二章公司法(二)三、组织机构【知识点1】组织机构职权★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投资经营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议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5)修改章程权。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代表诉讼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P113)(2006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2.变更登记(P117~P119)(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相关链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答案】D3.注销登记(P119)(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解释】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本条是讲述规定事由提出股东诉讼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解读:1、本条是补充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诉讼资格的细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一、引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和解释的一部司法规范性文件。

该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适用标准,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法规范的司法解释1. 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出资,但在实践中,有时股东往往未能按时足额出资。

本解释明确了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法律后果,并规定了相关必要程序。

这一解释有效地确保了公司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司法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决策程序和程序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解释有助于保障公司决策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3. 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等重大公司行为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解释中明确了相关程序和手续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风险和后果。

这一解释对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债务公司债务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公司债务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中明确了公司债务的确定和清偿程序,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司债务的安全偿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意义1. 推动公司法的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通过对公司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的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公司法的适用和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这一解释的颁布对相关相关法律的不断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2. 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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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二)第四章公司法(二)第三讲公司财务与资本制度一、公司财务概述1.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所有者构成权益的构成: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二、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类型1.授权资本2.发行资本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5.催缴资本6.注册资本:章程上记载的发行资本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并于公司成立时一次全部发行并认足,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得发行股份的总额,公司成立时股份不必全部发行或认足,可由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在公司成立后自主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3.折衷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认足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股份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在一定年限内发行。

四、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募足。

规则:·典型代表:中国的注册资本制·不允许分次发行;·须一次认足,但可分期缴纳股款;·已原则上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

(一块钱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应当以具体资产充实抽象资本,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公司成立时的资本维持规则(1)禁止低于面额发行股份(注水股)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限定出资形式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非现金出资的规制·强制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成立后的基本维持规则(1)差额填补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利润分配规则·无盈余不分配利润·公积金制度(3)股份回购的限制公司不得回购股份,法定情形之外。

不得返还出资→资本的减少→债权人利益受损资本额可以变——章程修改(三)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非因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限制变化,尤其是减资)·股东大会决议: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增资与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维护比例原则)——会妨碍公司的融资、限制公司的扩大,因而没有绝对的确认。

不是“公司章程”约定,而是“全体股东约定”(表决票)对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减资的限制: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受偿的财产减少)第四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机关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1.公司设立的准则制与例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1人以上,人少便于谈判,人多可能构成证券法上逃避发行的方式)——法律对其管制少自治空间大(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独立性)2.股东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1.股东会(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具有召集权),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追究董事的责任(不愿)应召集而不召集(不能)召集权转向监事会监事会拒绝,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制度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由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的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并不必然与出资比例一致);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知识产权可以出资劳务不能出资(技术、研发)入股股东投票权的案例:张国庆案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救济当事人权利2.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人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立中应有公司股东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召集、主持和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或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定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拟订公司的具体章程;(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小型公司的特殊安排·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5.监事会(1)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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