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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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评促建。

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客观公正。

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

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督导机构对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实施的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第四条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方式第五条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第三章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第七条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学前教育政策评价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学前教育政策评价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辽宁站
到2011年,全省举办学前教育的单位有9352个,独立设置的幼儿园 8661所,其中公办及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占28.9%;民办幼儿园 6156所,占71.1%。在园幼儿86.2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4%; 76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了学前三年教育,180所幼儿园成为具有 引领、辐射作用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2011年,全省幼儿园教职工6.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4.0万人,专科 及以上学历专任教师达到65.4%,镇区及乡村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任教 师占46.5%(乡村专科及以上学历37.2%) 2011年,全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7.33亿元,占教育财政总投入的 1.30%(全省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8.16亿元,占教育总财政性教 育经费的1.29%)
2011年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1997年
2005年
2008年
2011年
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网络巡展
政策文件 项目实施 重大活动 经验案例 发展成就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站
➢现实基础 ➢发展目标与任务 ➢发展原则 ➢主要举措 ➢重大行动计划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站
学前教 育三年 行动计 划—— 辽宁站
大连市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旅顺口区 金州新区 长兴岛 高新园区 花园口 保税区 长海县 瓦房店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专任教师 2011年
7883 563 393 916 1597 310 1322 138 229
4 29 130 911 791 550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辽宁站
按“十二五”规划,我省3—5周岁人口将 不断增长,由2011年的100.94万人增长到 2013年的125.6 万人;按到2013年全省入园 率达86.5%计算,在园幼儿将由2011年的 86.2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109.3万人。

强化督导 为教师队伍建设护航

强化督导  为教师队伍建设护航

强化督导为教师队伍建设护航作者:何秀超来源:《北京教育·普教版》2013年第09期教师是教育事业的关键和核心,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同年,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委集中出台了6个配套文件,涉及农村义务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教育改革等,以点带面,着力破解涉及教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评估题中应有之义。

教育部的配套文件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出,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评估,把优先保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及时补充新教师、依法理顺教师管理职能等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针对教师教育,强调要“开展教师培训专项督导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教育督导是最重要的手段和最有力的保障。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是教师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各地对教师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一样,使得当前我国教师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亟待提升等诸多问题,这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期望。

特别是在落实《意见》及教育部6个配套文件要求,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就是要抓好教育督导这个关键环节,通过督政,监督地方政府在财政经费保障、健全编制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督学,监督校长转变观念、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

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9 1黑龙江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权重得分自评复评认定政府职责(300分)教育地位(10分)1.教育摆位优先凸显。

在本地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动摇,切实保证教育发展做到“四个优先”,即:优先规划、优先投入、优先保障、优先安排;“五个纳入”,即: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纳入城建和基建计划、纳入干部配备和编制调整计划(10分)教育规划(10分)2.教育规划科学前瞻。

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认真制定了以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要载体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创建省教育先进县(区),促进县域教育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扎实有效地得到落实(10分)教育管理(90分)1.完善落实领导与监督机制。

把教育发展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和办公会,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10分)2.按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了“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完善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健全“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高中段教育坚持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明确乡镇政府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教育职责,有效落实共管机制(20分)3.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和问责制度。

建立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人大、政协定期开展对教育工作情况的监督视察检查,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10分)4.建立政府对中小学校管理制度。

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

依法制定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增强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10分)5.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督导评估的原则:(一)发展性原则。

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

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第六条督导评估主要内容:(一)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

刘明远—专业成长:生涯规划与教育科研

刘明远—专业成长:生涯规划与教育科研

2012年
2月6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2月12日,教育部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5月19日,教育部举办首届学前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 7月5日,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成立 10月9日,教育部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12月31日,教育部启动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


《指南》突出的几个特点
1.幼儿是积极主动的学习者。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最 重要的是要为幼儿创造机会和条件,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 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鼓励、支持和引导幼儿去主动探究和学习。 2.珍惜童年生活的独特价值。要充分认识生活和游戏 对幼儿成长的教育价值,把握蕴含其中的教育契机,让幼 儿在一日生活中,在与同伴和成人的交往中感知体验、分 享合作、享受快乐。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以质量为 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 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强化教学环节、提 高教育质量上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 “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 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 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1年
2月25日,教育部成立学前三年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5月31日,胡锦涛视察湖北十堰柳林幼儿园 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中央财政学前 教育项目 9月5日,全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场推进会召开 9月5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7个重大项目启动 12月28日,教育部发文禁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12月31日,三部门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教督〔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教育部制定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于2020年4月底前将本地制定的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所辖县2030年前接受督导评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教育部。

教育部2020年2月18日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审核认定,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导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

各地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二)坚持标准。

国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督导评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可靠。

(三)公开透明。

加强督导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注重实效。

通过客观评估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实际成效,督促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教督〔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已经2023年第30次教育部党组会(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3年12月29日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基本原则:(一)树立正确导向。

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

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

(二)注重条件支撑。

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

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

(三)促进规范办园。

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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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2.02.12
•【文号】教督[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开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请各省(区、市)将《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

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

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组织对所辖市(地)、县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汇总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监测统计结果,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2),并结合当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情况,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见附3)。

第九条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每年报送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监测结果,对各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全国学前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章表彰与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

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
3.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
附2:
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
: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年月日
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
填报要求
一、严格按照监测指标要求,填写统计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表3、表4中相关数据要与上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报表及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一致,并以Excel格式报送。

三、表3(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基本情况汇总表)只在2012年报送,以后不再重复报送。

注:“实施范围”指项目覆盖的范围,如全省(区、市)、农村地区、部分贫困地区或县(详细列出),家庭经济困难群体等。

表2: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配套文件汇总表
注:1. 发文单位指省(区、市)委、省(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厅(教委)、××局联合发文(详细列出)等,可另附文件稿加以说明。

表3-1: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基本情况汇总表
注:1.“公办园”含公办性质的幼儿园;2.“乡镇中心园”,指公办园中包含的乡镇中心园数,含街道办中心幼儿园;3.“无证园”指未取得办园资格证书的幼儿园,并且不计毛入园率。

注:1.“所占比例”指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总经费中的比例;2.“幼儿教师数”指园长和专任教师数;3.“在编教师”指有具事业单位编制的幼儿教师;4.“取得资格”指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注:1.“公办园”含公办性质的幼儿园;2.“乡镇中心园”,指公办园中包含的乡镇中心园数,含街道办中心幼儿园;3.“无证园”指未取得办园资格证书的幼
儿园,并且不计毛入园率;4.“幼儿教师数”指园长和专任教师数;5.“在编教师”指有具事业单位编制的幼儿教师;6.“取得资格”指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注:1.“所占比例”指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总经费中的比例;
2.“乡镇中心园”指本年度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数。

附3: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
: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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