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化工厂节能检查管理办法(4篇)

化工厂节能检查管理办法化工厂是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之一,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给社会和企业带来了巨大负担。
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化工厂节能检查管理办法。
一、制定区域节能政策1.政府应加大对化工行业的节能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提高企业节能意识,推动化工厂的节能潜力的充分开发和利用。
2.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化工厂节能管理政策,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形成科学、合理的节能机制。
二、加强化工厂节能宣传教育工作1.加强对化工企业员工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和能力。
2.加强化工厂节能技术的推广和交流,组织开展节能经验交流会、技术培训班,提高化工厂的节能管理水平。
三、建立化工厂节能评估机制1.制定化工厂节能评估标准和方法,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化工厂定期进行节能评估。
2.对化工厂的节能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四、加强化工厂能源管理1.建立和完善化工厂的能源监测和管理系统,实时、准确地监测和记录能源消耗情况。
2.加强化工厂的能源审计工作,通过能源审计找出能源浪费和节能潜力,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3.建立化工厂的节能目标管理制度,将节能作为化工厂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定期进行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五、加强化工厂设备能效管理1.建立和完善化工厂的设备能效评估制度,对化工厂的设备能效进行评估和监控。
2.采购和更新化工厂的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能效水平,并优先选择能效高的设备。
3.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能。
六、加强化工厂的污染治理工作1.建立和完善化工厂的污染治理制度,对化工厂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和管理。
2.强化对污染治理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能。
3.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和排放数据的统计,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
七、加强化工厂的能源综合利用1.对化工厂的废弃物、废水和废气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精编版】

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对违法用能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第二章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第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依据职能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二)受理对有关违法用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三)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有关工作情况;(五)协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六)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应当接受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九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节能监察专家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

附件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促进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或授权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节能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监察概念)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节能监察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授权、委托和指导下,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原则)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机构主要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通过节能监察,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能源浪 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我国工业领域的绿色低碳发展做 出了贡献。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01 02
节能监察力度仍有待加强
尽管节能监察机构已经较为完善,但在一些地区,由于人力、物力等条 件的限制,节能监察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对违规用能企业的处罚力度也 不够严格。
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如何更 好地理解和执行《工业节能 监察办法》,以及如何通过 技术创新来提高能源利用效 率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和 探讨
未来还需要继续加强对工业 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 更好地支持工业绿色低碳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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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的影响及措施
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01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
可持续发展水平。
提高社会公众环保意识
02
办法的出台将增强社会公众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关
注度,促进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加强政府与公众互动
03
办法要求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和处罚结果,增强
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近年来,国家对工业领域的节能减排要求不断提高,出台了 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旨在推动工业领域的绿色低碳发展。工 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家工业主管部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目的和意义
目的:加强对工业领域的节能监察,推 动工业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企业节能意识有待提高
一些企业缺乏节能意识,对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不够重视,导致能源利 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03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2016-08-19 08:10:30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4月27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工信厅节函〔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工业硅)、造纸(纸浆、机制纸和纸板)、纺织(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专项节能监察,力争实现行业企业全覆盖。
(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对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用户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本专项监察应覆盖前述细分行业企业。
(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2020)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节能监察总队:《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8日印发的《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6月16日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推动工业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察活动(以下简称工业节能监察)。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的行为。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工业节能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及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监察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电子邮箱。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2016-08-19 08:10:30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4月27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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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节能监察制度,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提高工业节能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实现节能减排。
二、切实做好工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设备调整更新、工业能源节约管理等工作,积极开展节能实践,不断提高工业节能水平。
三、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规范操作,完善管理体系。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通过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及时发现工业节能问题,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完成。
五、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政策和惩处措施,严肃处置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完善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工业节能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节能政策。
七、建立完善的节能信息记录和报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节能报告,及时更新和确认节能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