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73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企业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凡未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审批项目和核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备案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第五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由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银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市)、区政府的权限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享有关管理信息,为投资人申请项目备案提供便利。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发文字号】甬经信软件[2015]2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26【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5〕26号)各县(市)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管委会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现将《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1月26日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市“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甬经信企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企管〔2014〕144号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鼓励作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原《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创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中小〔2011〕22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管理提升的扶持力度,推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5月28日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等文件要求,设立宁波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和自主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示范企业、优秀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补助,以及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专家评审验收、义诊对接、成果征集和宣传交流推广活动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自愿申报、产业导向、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财建〔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组织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要求,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打造一批重大示范项目,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申报城市原则上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鼓励地方与中央企业联合申报。
适当考虑东、中、西、东北地区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合理布局。
二、支持内容支持城市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示范项目,“点”上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开展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示范,加快数智技术、绿色技术以及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一)“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打造智能工厂。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甬经信节能〔2013〕401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3〕401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原甬经资源〔2011〕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的《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2月18日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甬政发〔2012〕77号)、《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连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节能竣工验收、能效监察的依据。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是:(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非“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经外经[2009]30号
![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经外经[2009]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51a0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0.png)
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经外经﹝2009﹞30号)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为做好2009年我市维护产业安全工作,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我委特制订《2009年宁波市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2009年宁波市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方案2009年,我市将一如既往地重视贸易救济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服务。
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做好产业安全数据库监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撰写监测报告,编制预警信息。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维护产业安全工作。
各地要根据《宁波市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产业安全维护工作,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本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推动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作,构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一是稳定并提高数据报送率。
根据商务部《关于转发产业损害报表制度的通知》精神,继续做好我市产业安全数据库工作。
做好监测企业的数据催报、稽核工作,在巩固数据报送率基础上,提高数据报送质量,确保监测企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产业安全数据月报和年报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重大项目前期谋划和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重大项目前期谋划和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重大项目前期谋划和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投资、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上的作用,确保“十三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如期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重大项目前期谋划和推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眼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开展项目前期推进机制改革,精准聚焦补短板,精准发力创优势,全力实现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新突破、民间投资新突破、报批开工新突破,更好形成抓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十三五”投资稳定较快增长,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为我市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作出贡献。
二、重大项目标准与分类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农林水利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10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高新技术或先进制造企业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交通、城建、能源项目10亿元人民币以上;服务业项目10亿元人民币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已批外商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其他项目。
重大项目分为谋划类和前期类。
谋划类是指各地各部门围绕“十三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根据产业主攻方向,加大研究谋划力度,提出具体产业环节和目标企业清单,每年策划一批重点招引和升级改造项目,作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超前期储备项目开展招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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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经信投技〔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经信投技〔2021〕90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现将《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产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积极培育新型制造模式,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意见》(甬党发〔2019〕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的实施意见》(浙转升〔2020〕4号)、《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技术大改造行动计划(2020-2022)》(甬工强办〔2020〕4号)、《宁波市深化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2.0版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甬制高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鼓励企业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鼓励项目融合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自主安全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工业软件。
鼓励结合安全生产、绿色环保等要求加大智能化技术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中第3、第5、第6条相关项目;第10条市级(含)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面向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绿色石化、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与新兴服务、关键基础件、智能家电、时尚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文体用品、节能环保)、前沿产业(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氢能、空天信息及其他前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产业链、工业强基等重点发展方向,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申报、评定、验收核查和政策扶持的产业投资项目和智能制造项目。
其中,智能制造项目还同时面向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重点行业。
产业投资项目包括:列入市级重点扶持计划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和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等四类项目。
智能制造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建设项目,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包括基础性、行业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共享制造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项目申报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期。
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按照上级申报通知和认定文件确定。
(二)项目投资额。
产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两类项目,其中新建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成本,下同)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设备、外购软件及技术,下同)在50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在700万元(含)以上。
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和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投入在200万元(含)以上。
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确定。
(三)除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
其中,产业投资项目应列入市经信局当年度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库。
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应列入市经信局当年度“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计划库。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内容第七条产业投资项目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数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
自项目开工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建设项目和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
第八条项目投入包括设备、软件和技术三部分。
(一)产业投资项目: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配套服务的研发检测类设备及智能物流、智能仓储、智慧用电、安全生产、生产用模具等配套设备。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
技术主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等。
(二)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智能制造装备和计算机硬件设备。
智能制造装备主要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加工单元、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等智能装备。
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包括数据存储、工厂网络、通信、智能终端等设备。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
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三)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设备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服务器,用于网络安全、通讯、控制相关设备,用于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硬件和样品样机等。
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
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软件委托开发、安全评测、专利(专有)技术服务等。
第四章评定要求第九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评定要求。
(一)产业投资项目:(1)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生产制造符合《宁波市重点产业链投资导向目录》的产业化项目。
(2)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实现优化产业链配套协作、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产业链主导能力、供应链畅通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等目标,由产业链龙头(关键环节主导)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或横向同类)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的产业化项目。
项目由项目主要实施企业会同联合体其他合作方联合申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投入按联合体在甬投资金额计算,项目主要实施企业的投资占比要求在50%以上。
(3)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是指生产应用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关键技术的产业化项目,或列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计划等目录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4)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生产制造符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基础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根据国家级或省级项目评定要求和认定结果确定。
(三)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是指由工业企业、试点行业地区或试点园区主导,由试点应用企业联合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创新团队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应用5G和工业互联网技术进行企业内网改造,开展融合应用创新,以实现生产核心或外围环节优化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由试点应用企业牵头会同其他合作方联合申报。
(四)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项目:是指由工业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为建设主体,面向工业领域实施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或典型场景等融合创新应用,实现人、机、物全面连接的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
第五章管理流程第十条市经信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定,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经属地经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市经信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根据上级发文名单确定。
第十一条产业投资项目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开工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
项目开工建设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对于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并有开工现场照片;对于技改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并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并已发生50万元以上项目实际投入款项支付。
第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详见附件1),经属地经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经信局同意后予以认可,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调整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未经审核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
(一)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主要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服务)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建设期需要延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6个月。
(三)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建设目标要求,需要终止项目建设的。
(四)其他有必要申请的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验收核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竣工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竣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期及购置的设备、技术及软件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文件(或调整批复)的要求;(二)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进入试生产阶段,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达到下达计划数的70%以上且满足第六条第(二)款项目条件有关内容;(三)项目完成各项主要建设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