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念辨析

国际法概念辨析
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

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臂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2、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比较

相同点:

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

1.适用的范围不同

a)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b)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

a)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

b)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c)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

a)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

b)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3、庇护与域外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与领土庇护不同,域外庇护是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关于域外庇护的问题,现代国际法并不承认这种庇护

庇护的地点是庇护国本国领土,而域外庇护地点是庇护国本国领土以外的国家领土

域外庇护只限于在改过驻外的使领馆、军舰和国有航空器内,而庇护则不限

庇护的一句是庇护国本国的属地管辖权,而域外庇护则是对驻在国属地有越权的侵犯,对国家主权的干涉

国际法上承认和允许庇护行为,而不承认域外庇护

4、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

联系: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在行政系统上,领事馆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

区别: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收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事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收国全境,而使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5、庇护与引渡

[作者:詹建军转贴自:点击数:783 更新时间:2009-10-24 文章录入:本站整理]

一、引渡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 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二)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三) 可引渡的罪行

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

(1) 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

(2) 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

(3) 非法劫持航空器;

(4) 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四) 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 引渡的效果

引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有关引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

二、庇护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国家关于庇护问题通常在有关的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国家从属地管辖权的意义上,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只要不违背其国际义务。因政治原因而请求的庇护,即政治庇护是庇护的一种,也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也包括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包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其应当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并且庇护国不得准许其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

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虽然某些国家之间有域外庇护的实践,但它们都是基于相互的协议或同意并规定了庇护的特定范围,并且只能在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不存在可以进行域外庇护的一般规则。

6、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领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不是

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1、大陆架不管上边水域,仅对海床土上的资源享有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不仅包括对底土的管辖权,还包括对水域的管理

2、范围不同

3、权利性质不同

专属经济区经宣告才有效

大陆架是固有的权利,不需要宣告

4、具体权利不同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有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保全的管辖权,大陆架则没有

联系:

在200海里的范围内有重叠

在权利上都规定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自然资源、海洋勘探等的权利,都是专属权

行政法概念辨析

1,罚款与执行罚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2,是否具有制裁性:前者具有制裁性,后者不具有制裁性 3,前者是相对人违反管理秩序,后者是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 4,适用不同:前者适用“一事不再罚”,后者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相同点: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不确定) 2,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行为,后者是刑事强制措施2,目的不同:前者是惩罚与教育,后者是预防和保障 3,前者是行政权,后者是司法权 4,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强制的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后者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 6,执行场所不同:前者拘留所执行,后者看守所执行 相同点:都是法律规定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不同点:1,主体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行政机关 2,对象不同:前者是特定的,后者是不特定的 3,能否反复适用:前者不能,后者不能 4,影响权益方式:前者直接,后者间接 5,具体表现形式:前者行政处理决定,后者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同点:1.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2,都是通过法定形式来实施的3.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不同点:1,在行为性质上:前者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后者既可能是行政行为, 也可能是司法行为 2,对象上不同:前者对人身,财产,后者除了对人身财产,还可对行为 3,主体上: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法院或具有强制执行权机关 4,期间上:前者是暂时的,后者是终了性 相同点:1,它们都具有强制性,2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不同点:1,职权来源不同:,前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后者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职权性质不同:前者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法定方式不同:前者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后者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相同点: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6,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外部行政行为,后者是内部行政行为 2,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行为处罚法,后者依据公务员法 3,制裁的原因不同:前者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后者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 4,制裁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 了积极的影响。而以后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对外掠夺和扩张相适应的诸如“领事裁判权”、“租借地”等规则和制度,则对国际法的进步产生了消极和破坏作用。18、19世纪,国 际法开始从欧洲传到美洲及亚洲的一些地区。中国近代较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是林则徐,他在广东禁烟时就请人摘译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国际法著作的片断。李鸿章也曾希望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适用国际法规则,并专门请人翻译了西方的国际法著作。但当时的西方列强认为,整体上,国际法只适用于西方“文明国家”,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是“非文明国家”或“野蛮民族”,基本没有资格适用国际法。那时的国际法不是整个国际社会的,而仅仅是欧洲列强支配下的国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绪论 一、行政法概念 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 1、成文法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 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 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 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 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 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 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 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 利益。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解释下列概念和术语

一、解释下列概念和术语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5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7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8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9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0 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1 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2 行政指导 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得主动的管理行为。 13 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4 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5 行政救济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为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16 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7 行政赔偿 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8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专业:诉讼法学 姓名:张欠欠 学号:104753110268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一、法律概念具有目的性 每个法律概念都是为了用言语来表达出一定的、区别于其他概念的、自己独有的含义,特征。比如我所学的诉讼法专业中有民事诉讼个刑事诉讼,就两个名词的概念而言,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总和。而刑事诉讼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为诉讼法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区分出哪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诉讼,以及对一个案件应该按照哪个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则需要通过各自的法律概念所表达的含义、目的进行区分。民事诉讼表达出的目的含义是解决各个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上诉,而刑事诉讼表达的含义是解决以国家机关为主要主体的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活动。当发生一个案件时我们便可以通过对其目的的分析从而对该案件进行归类。各个部门法也都对自己这一类案件的特征、目的通过一个总括的法律概念给出了解释。 二、法律概念具有自由裁量性 虽然法律一般都要求禁止法官对法律的自由裁量,但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某些含糊性的规定却又需要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法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都面面俱到的给予列举,再说现实生活那么的富于多变性,法也不可能说跟随着社会的变化一天天的进行修改,这样法就失去了稳定性,就会对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准则带来不可捉摸的感觉,因此这些客观事实又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约束他们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比如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民事诉讼法中诉的利益的概念表述是这样的: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但对于该诉有没有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认定呢?这时候便需要法官根据法律概念的表述进行自由裁量,认证有无必要和实效。因此我认为法律概念的表述一般的都留有一定的自由空间,而不是绝对的,这就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的前提和基础。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 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运行的一整套制度。国法是一个作为规国家运行,是国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 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

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部分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5.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6.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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