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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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的特征:①社会基础②法律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③创制方式: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④实施机制: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3.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各国所遵守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事实上总是得到各国的遵守。

③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只是少数例外,违反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亦指国际法规范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①物质要素——通例之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方式上的一致性②心理要素:经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优势和局限优势:普遍适用性局限:形成的缓慢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2)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②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③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和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加以编纂的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国际法律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

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社会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的实践,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通行原则是在国际社会中广泛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

国际司法实践是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合作共赢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方式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要求国家通过对话、协商、调停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武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进行干涉或干预。

合作共赢原则指出各国应该通过合作与互利共赢来实现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谈判是通过双方当事国进行协商和磋商,以寻求争端解决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裁决,当事国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是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或其他相关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判决,当事国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结果。

总结: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的来源包括条约、通行原则、惯例和司法实践,而国际法律的主要原则则是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不干涉内政以及合作共赢。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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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定义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2)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各个主权国家(3)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4)国际社会没有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三)国家为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以及国家的特性和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关键地(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四)什么是国际强行法/国际强行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选择、违反或者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五)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六)国际法的编撰把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整理为系统的条文,并把正在形成的规则、原则和制度法典化以促进其发展。

(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国际法原则,指国际法中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的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

(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四个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九)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传统国际法的对立物而出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第三世界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意识在国际法上的反映。

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系统的完整体系提出的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科学地反应了当代国际关系的新特点。

(十)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十一)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国义务的国家。

条件:一是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国义务;二是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国地位。

义务:a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b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如军事同盟条约c在他国的战争中,遵守中立规则d不采取任何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十三)国际法的承认原则/不承认原则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十五)国家继承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a国家继承的主体是国家。

b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涉及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c国家继承的发上原因是由于国家的领土变更。

(十六)“国籍”这个词理解的新的发展趋势1传统的国籍仅与自然人相联系,现在的国籍还与法人以及股东相联系2.传统的国籍仅与国家相联系,但按照欧盟条约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也是欧盟的公民3.传统的国籍强调个人与国家的有效联系或真正联系,《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指出,国籍应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取得。

(十七)“国籍”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意义a国家通过国籍来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并依据国籍确定对本国人进行属人管辖和保护,包括行使外交保护。

b个人依据国籍作为国际国的公民,享有国籍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国籍国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八)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一国(授予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十九)外交保护应遵循的原则(1)只有在本国国民的损害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的情况下,即本国国民受损害的事实与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况下,受损害国民的国籍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

(2)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3)寻求外交保护的个人应具有保护国的持续国籍。

(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行使外交保护必须采取和平手段。

(二十)庇护的概念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二十一)引渡的原则a双重犯罪原则。

又称相同原则,通常是指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在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b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c专一原则。

又称同一原则,是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d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e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十二)难民的特征a难民是留在其本国以外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人。

b难民是因为正当理由畏惧政治迫害而留在他国的人。

c难民是畏惧政治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国籍国保护、不能或不愿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

排除在难民之外:该人犯了国际文件中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该人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罪行;该人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以被认定为有罪。

(二十三)不推回原则1951年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致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二十四)领水的概念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领域。

(二十五)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或变更方式1先占。

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条件,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主体必须是国家,实行有效的占领 2时效。

指一国占有他国部分领土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受抗议或反对,从而取得该被占领土的主权。

3添附。

指因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

4割让。

指一股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5征服。

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二十六)现代国际法确认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是人民自决。

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之殖民地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方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建立独立国家或选择其他政治地位;另一种是由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决定领土的归属。

条件: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表达意愿,没有外来干涉及武力威胁;投票有效,没有足以影响投票结果的舞弊行为。

现代国际法虽然承认交换领土和收复失地的合法性,但它们都不是现代国际法确定的领土取得方式。

(二十七)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a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b促进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

c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d保障各国的公海权利。

e保护环境与资源。

f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二十八)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

b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c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三十)造法性条约概念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

(三十一)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颁发的,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首长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内部参加条约谈判的代表。

实践中,国家主席签署条约也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三十二)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书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基本规则:只有有关条约允许保留且得到所有其他当事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时,保留才能够成立。

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但下列情况除外: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

条约保留一般存在于多边条约中,极少见于双边条约中。

(三十三)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之前的适用,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

下列情形下暂时适用:条约本身如此规定;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

条约具有暂时适用条款时,国家暂时适用该条约的义务由其参加的议会条约创立。

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国家的义务通常是以赞同具有这种效果的决议或协议的方式而产生。

如果一项条约条款或协议表明只适用于签字国,则它只有在谈判国签署后才对其适用。

开始暂时使用的日期,可以是条约通过或签署的日期,或谈判国可能约定的任何其他日期。

即使在条约生效后,暂时适用在那些尚未批注条约的国家之间仍可以继续存在。

(三十四)加权投票制加权表决制是一种根据成员国实力的大小、责任和贡献的多少以及利害关系的轻重等因素来分配投票权的一种表决方法。

形式很多,有的是以各国经济利益和人口因素作为加权的标准;有的则把成员国的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重投票权;另外还有把所有成员国分为各种利益集团而分配投票权的情况(三十五)安理会的职权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a它可以促请争端各当事国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b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c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d任何会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非会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

2.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a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b 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c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系);d如上述措施不足时,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包括成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或其他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3.其他方面,a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b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c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判决;d同大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e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联合国秘书长:f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三十六)联合国的宗旨p228(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

(4)协调各国行动。

(三十七)大国一致原则(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表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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