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格式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格式[科技报告编号] 公开范围[延迟期限]科技报告报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持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写说明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是指课题研究方向的一项或多项研究报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可以参照此格式编写。
二、科技报告一般包括封面、基本信息表(附件1)、目录、正文、附录(包括插图清单、附表清单等)和参考文献等部分。
正文可按引言、主体和结论三部分撰写。
引言部分包括描述研究背景和意义、前期研究基础、研究范围和目标、研究思路和总体方案等。
主体部分包括逐一论述各项研究内容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研究结果等信息,提供必要的图、表、实验及观察数据等信息,并对使用到的关键装置、仪表仪器、材料原料等进行描述和说明。
结论部分包括阐述主要研究发现,可包括研究成果的作用、影响、应用前景,以及研究中的问题、经验和建议等。
三、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层次清晰。
本领域的专业读者依据这些描述能重复调查研究过程、评议研究结果。
四、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研究人员编写科技报告,并按重大专项管理的要求审核和提交。
五、每份科技报告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共同签署承诺书(附件2),附报告参考文献之后。
附件1:科技报告基本信息表1.报告名称中文(20字以内):英文:2.报告作者及单位(原则上五人以内)中文:英文:3.使用范围(分为公开和延期公开,延期公开需明确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4.编制时间(YYYY-MM-DD)5.报告编号(单位机构代码+课题编号+/顺序号,XXXXXXXXX -- NNNNUUNNNNNN/NN)6.备注(需要注明的一些特殊事项,如延期公开报告的查询权限、免责声明、报告与其它工作或成果的联系等,100字以内)7.摘要中文(1000字左右):英文(不超过2500个字符):8.关键词中文(3-8个,以分号隔开):英文(3-8个,以分号隔开):9.支持渠道项目(课题)名称主管部门计划名称项目(课题)编号科技领域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不超过5家)总经费(万元)国拨经费(万元)负责人起始日期截止日期10.联系人姓名单位电话E-Mail附件2承诺书本人完全了解国家科技报告的有关规定,同意国家按照规定收藏使用科技报告,并承诺本科技报告中所有的研究内容和数据信息真实可靠。
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

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鲁科办发〔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推动我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开展,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工作是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坚持以服务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
纳入以上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规划财务处为全厅科技报告工作主管处室,负责科技报告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把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申报部署、立项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管理环节,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第六条山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情报院”)负责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复审、收藏和共享服务,具体职责是:(一)编制科技报告工作规范,承担科技报告宣传和培训工作;(二)建设和维护山东省科技报告的呈交、审核和服务系统,提供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三)承担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统一编码、加工处理、集中收藏和分类管理工作;(四)对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五)定期向科技部呈交山东省科技计划非涉密和解密科技项目的科技报告。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科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立项报告。
主要内容: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背景、工作基础、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我市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 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交流。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 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模板】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5号)要求,加快建立山西省科技报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指科技人员为了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成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推进山西省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和共享。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七条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第八条山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宣传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科技报告标准规范,指导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科技报告工作;(二)开展山西省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三)建设和维护山西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积极融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开展山西省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四)统计分析山西省科技报告的产出情况,推动山西省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五)对接国家科技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科技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科技项目的申报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申报质量和评审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申报范围1. 科技项目的申报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研项目。
2. 科技项目的申报主体包括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科技人员。
3. 申报内容应符合项目要求,内容真实可信,如有造假行为将受到处罚。
三、申报流程1. 项目申报前,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项目相关政策和要求,填写申报书,明确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2. 项目申报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研究方案、预算等,经过机构内部评审后,再提交给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 项目审批过程中,管理部门将依据申请书、评审意见等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退回。
4. 项目批准后,申请人需按照批准条件和要求进行项目执行,并按时提交相关报告、结题报告,经过验收合格后才可结束项目。
四、申报管理1. 申请人需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造假、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项目资格并追究责任。
2. 申请人需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材料,如有遗漏或不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补充或重新提交。
3. 项目申报要求遵循科学研究规律,确保项目的可行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否则将不予受理。
4. 项目申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如项目涉及保密信息,需签署保密协议,确保项目安全进行。
五、申报奖励1. 对于申报的优秀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和资助,以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报高水平科研项目。
2. 奖励内容包括科技项目经费、科研成果奖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等。
3. 奖励标准和方式由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六、申报监督1. 对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纠纷,可以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管理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处理结果。
2. 对于涉嫌违规行为的项目申报人,管理部门将进行严格处罚,包括取消项目资格、追缴项目经费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本规定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是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科技部牵头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相关制度规范,会同有关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工作。
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
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doc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进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重要意义1.进一步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作用是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必然要求。
“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明确项目实施各方责任,赋予课题组科研自主权,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完成,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持续增加,科研规模日益扩大,课题承担单位日趋多元,创新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的需求十分迫切。
法人单位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了解项目研发信息、把握项目进度、加强资源整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于项目实施等方面具有优势。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要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重心下移,增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晰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保障项目(课题)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总体要求2.进一步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作为计划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强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加强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加强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加强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加强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加强计划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国科发计字2006329号

国科发计字…2006‟329号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主要支持《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
第三条863计划按照研究开发任务的性质,选择若干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
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
第四条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
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1—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
863计划的管理原则为:(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863计划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863计划实行政府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
863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四)定期评估,注重绩效。
863计划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
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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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奖励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
(一)各计划主管司局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
—1—
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相关业务司局、中心应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二)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建设和维护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2—
呈交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第八条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一)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
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非涉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3—
(二)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三)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科技部相关中心审核、业务司局批准。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通过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或指定渠道呈交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
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第十一条科技部相关业务司局和中心应在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对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
“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4—
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
第五章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科技部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申报成果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5—
第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