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江苏农村商业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以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架构和职能第五条信贷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各种战略规划,下达任务、督促相关支行组织清收和管理不良贷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考评,对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协助支行及时处置,对权限外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为本行不良贷款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不良贷款的风险管理和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一)不良贷款总体清降目标和计划的制定。
(二)各支行全年不良贷款清降任务的分解和考核.(三)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和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测、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相关工作.(四)不良贷款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五)各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
(六)问责不良贷款的责任界定和问责发起。
(七)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清收奖励的审核.(八)权限内不良贷款的分类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九)根据管理需要牵头组建大额不良贷款清收组织。
(十)对需要进行诉讼的不良贷款,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督查相关支行对诉讼后资产的管理.(十一)建立和管理黑名单库,并及时补充不良客户信息。
(十二)负责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并对核销、冲销和置换贷款的后续清收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本行的不良贷款确认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五级和十级风险分类,受理风险预警,负责风险损失预估和界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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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
第六条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
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
原则上,贷款逾期3 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3 个月内不能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制订了还款计划仍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支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
第八条提起诉讼前,责任人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摸清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确定诉讼的最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诉讼的,当事行须将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当事行指派专人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条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有权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
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告总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对确定律师代理贷款诉讼案件的,当事行应按法律程序与其签定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当事行聘请律师时,应与其商定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立案后,当事行要在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做到举证材料真实、充分,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
己方主张的事实,确保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十四条提起诉讼后,被告方归还借款或原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在落实好诉讼费用的基础上,方可撤诉。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各支行应在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有资产抵押的,应及时申请法院裁定优先受偿。
第三章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各支行在开庭前要积极做好准备,派员准时参加法庭审理,带全所有证据原件,以便当庭出示,并与对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十七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诉讼案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十八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㈠书证(借款合同、借据、抵押、保证合同、抵押登记权利证书、抵押物清单、催收通知书、还贷证明单、还款时开出的支票、承诺书、还款协议、对账单和;
㈡物证;
㈢视听资料;
㈣证人证言;另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㈤当事人的陈述;
㈥鉴定结论;
㈦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使贷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有效得到落实。
严禁支行擅自作出减收贷款本息、免收诉讼费用等放弃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变卖资产迹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日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第四章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要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执行,不得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凭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可向公证机关的同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各支行要及时、准确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线索提交给法院,
为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一手资料。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以资抵债的,抵债资产的价格认定和抵债资产的取得程序等按照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决定发放债权凭证的,要及时申领债权凭证。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在领受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各支行依债权凭证提出执行申请,应提交债权凭证、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决定将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通知债务人。
各支行和受让该债权的第三人应持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和已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遗失债权凭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向法院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免收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包括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
费、其他诉讼费、邮资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和以资抵债时的资产评估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未经总行批准,支行不得垫付任何诉讼费用。
岗位清收贷款的诉讼费用由支行全额垫支;责任清收贷款的诉讼费用,原则上由支行垫支50,清收责任人垫支50,特殊情况支行垫支的诉讼费需超过50的,由总行研究决定;支行需要垫支诉讼费的,必须先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在财务相关科目中垫付。
第三十四条垫付诉讼费的审批程序为:支行申请—风险管理部初审—分管(风险管理)(见附件)行长审核—总行行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经诉讼收回的款项,应优先冲减垫付的诉讼费用,然后再收取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对支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收回的,凭人民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向总行书面报告,经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因玩忽职守造成诉讼费用不能收回的,总行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列支诉讼费用的审批程序为:支行申请--风险管理部初审--财务会计部复审—分管(财务)行长审核—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支行要按季向总行报送诉讼案件明细表。
第三十八条各支行应明确专人登记诉讼案件管理台账和诉
讼费用台账。
第三十九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权凭证等法律文书应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入贷款档案资料中专夹保管。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对照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的责任:
1.因诉讼不及时而错过清收时机,造成难以清收或损失的。
2.因举证材料不充分导致败诉或诉讼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的。
3.因怠于清收,导致贷款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胜诉权,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损失的。
4.因玩忽职守而丧失执行时效的。
5.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总行批准擅自放弃权利,形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
6.因保管不善导致法律文书损毁、遗失,造成债权追偿困难或丧失债权时效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总行要求对相关贷款采取司法途径清收的,支行应在限定时间内按本办法要求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如确实无需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支行必须具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理由。
否则,总行将相应调整该支行不良贷
款清收指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费垫支审批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