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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3.10.07【实施日期】1983.10.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0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日)废止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称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郊县农村村庄、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和乡(或公社)以下的集镇。

第三条郊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归集体所有,国营农场、林场、牧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员有按照规定用途对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在这些土地上,未经批准,严禁建房。

第四条本市人多地少,村镇稠密,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尽量利用空地、宅基地。

农村建房原则上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严禁乱占、滥用以及出租和变相出租土地。

第五条村镇建房用地,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乡人民政府和市农场管理局、国营农场都必须加强对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统一规划第六条村镇建房应在村镇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

村镇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原则制订。

第七条村庄规划要尊重历史习惯和群众意愿,合理制订。

原来自然村很小,住房分散的村庄,应逐步进行调整,做到相对集中。

对拆并村庄的老宅基地,必须还耕,使耕地面积不减少或者能有所增加。

在村庄规划尚未制订和批准之前,社员建房一律不得动用耕地。

第八条集镇规划要和村庄规划协调一致。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镇,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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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X上海
201X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样的?201X年的上海农村宅基地政策未出台,所以还是按照原来的执行哦!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在郊野乡村经营一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因此无法登记注册。

上海市工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册为个体户,后来为给员工交社保,只能跑到附近的开发区再注册一个公司。

”崇明聚银庄园度假村总经理沈国兴坦言过去为企业住所的问题“折腾”了好多次,他表示政策放开后,打算把新公司迁回农村宅基地,还打算把自己的小微企业包装上市。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禁的除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有居民小区里的会所,如果其未曾规划用途,或者要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办法》规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就可作为企业住所。

这条口子开后,一些居民小区会所经过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言顺地吸引企业注册入驻,以更丰富的经营业态为小区居民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精编范文】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新政策-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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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新政策-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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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新政策
继土地确权之后,农村宅基地确权也在广大农村如火如荼的开展。

下面是小编就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这个问题进行有关政策解读。

农户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并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政策依据:
依据一:《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依据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最后需要强调一点。

中国幅员辽阔,但各地数量和质量都不均衡,因此国家对于宅基地面积这块在之前并没有做统一标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土地新政策告诉你:正常超占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
2018年土地确权就将全面完成了,在此期间对于许多违规的宅基地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但是农村许多农民会将自己的房子做的比较宽敞,有时会占用额外的土地,那么农民们就担心这些额外占有的土地国家要怎么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啦!正常超占的宅基地在明年确权之后会这样去处理:1、村民可以采取自制的处理办法,集体在一起去商讨、研究最后在做决定就可以。

毕竟宅基地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

2、农民的宅基地一旦超出正常的标准,那么也可以去扣除农民相应承包的土地,这样去做一个地的总数的平衡。

3、对待超出的宅基地的部分,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说的简单点,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缴一些费,少用些土地呢,
就可以适当得到一些奖励。

(主要也是鼓励村民节约用地嘛)4、要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建设规划的工作,对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总体实际面积的标准较低的地区,可以去适当的调整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要做到人均的实际分地面积与规划中是一样的。

所以,农民朋友们,自己家的房子若是占用了集体的土地,也不要太慌张,以上就是国家主要对农村超占的宅基地的实用面积一些相关处理,自己要提前做好了解,以免最后造成大的损失!。

2018-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word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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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201X年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1】一、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4、主要适用政策(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1X]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1X]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动迁的主要原则从111号文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人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而不是户口数!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一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人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兼顾户口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面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

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精选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完整版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8最新】关于政策的建议书word版本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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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政策的建议书篇一:农业政策建议书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区,要求按照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定符合地区情况的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宏观大背景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近年来,伴随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非农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领域出现了中心衰退、外围增长的“空心化”现象。

“空心村”不仅导致我国土地资源的浪费,更己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

根据不同的空心村类型,解决好村庄建设中的土地、资源、环境、设施、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成为村庄整治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论文研究的问题是“空心村”整治对梅州新农村建设是否产生影响,如何通过对“空心村”进行治理,促进新农村建设。

本文首先针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理论研究相对较少的具体情况,从理论研究开始,提出治理“空心村”不但能有效地节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而且对于搞好城镇建设,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等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继而以梅州地区“空心村”为例,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及拍摄图像等的实地调研方法,结合现状和理论研究成果,根据梅州地区全面空化型、边缘空化型、中心空化型、季节性空化型四种不同的空心村类型提出符合实际的空心村整治对策。

论文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空心村”的整治问题,以期为梅州地区推至全省乃至全国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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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宅基地征收补偿条例,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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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
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

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
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
于30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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