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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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试行)

为督促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担保贷款业务要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要求,选择合法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并依法办理登记及他项权手续。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账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试点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与票据业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当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将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向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按月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对账单,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异常资金流向、违规操作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可以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第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以用股权、发放贷款产生的债权进行质押。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协议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审贷分离,交叉复核,严格执行权限审批制,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核算,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准确及时报送各类业务信息。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放置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在广告宣传、业务推介中,要明确只贷不存的性质,避免误导公众。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月向所在县市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贷款情况表;每半年报送利润表;年终上报业务状况表、贷款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报送资料由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保证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月季报表时间为下月5日内(节假日顺延),季度报表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年度报表时间为次年初20日内(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为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评级制度,采取一年一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州政府金融办在县市政府主管部门收集非现场检查信息及审查现场检查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经营状况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确定初步评级结果。经州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评价结果,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决定最终评级。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主要考核以下情况: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程度、职责明确程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程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程度等情况。

(二)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完备有效程度,及其执行到位程度。

(三)社会声誉。诚信经营和执行政策法规等情况。

(四)资产质量。资产风险分类准确程度,计提呆账准备情况。原则上,一类要达到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抵债资产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5%。二类要达到不良贷款率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00%以上;抵债资产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0%。

(五)经营业绩。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和成本收入比等情况。

(六)服务“三农”及当地经济发展。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等情况。

第十六条州政府金融办和县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一类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增加资本金规模,报请省金融办批准可逐步扩展业务范围,优先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对二类小额贷款公司要适时检查监管,可允许适当增加资本金规模,但不能扩展业务范围。

(三)对三类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检查频率,适当限制增加资本金规模,推进规范发展。

第十七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在省、州金融办及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工作。

(一)自律。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维权。依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

(三)协调。协调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调与银行机构之间的合作;

(四)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产品创新,进行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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