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

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

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省、省属市工会由财务、事业、办公室、经审办、财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建立财产(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主席领导。

设立资产管理处(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管理工会及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

县、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由分管财务的主席负责,并指定人员做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即财务部门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维护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工会组织及事业单位要经常向职工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和宣传,增强财产管理人员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责任心,依靠群众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五条工会财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

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财产计划、采购、验收、供应、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变卖、调拨、维护、养护、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第二章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1)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4)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5)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6)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7)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合规使用,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公司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收支管理基本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

公司工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

公司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重点用于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

公司工会会计部门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

第二章工会经费管理要求第三条公司工会组织的职责(一)要按规定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组织开展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的审批,并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总行工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

(四)协调公司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关系。

第四条工会会计核算管理要求公司工会会计核算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由工会委托同级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代为处理会计事务,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受托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坚持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工会经费账户管理公司工会应设立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9.28•【文号】总工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9月28日总工发[2007]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全总设立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组织,具有一定数量和价值的固定资产。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工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份资产都能得到合理的使用。

2. 安全可靠原则: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加强安全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可靠使用。

3. 科学高效原则:工会资产的管理应采取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资产利用率。

三、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1. 登记与档案管理工会应建立完善的工会资产档案,包括资产登记、存档、变更等信息的记录,并定期更新和核对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购置与清理管理工会在购置或清理固定资产时,应制定明确的购置与清理流程和程序,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并且在购置时,应充分考虑资产的实际需要和合理配置,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3. 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会应制定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的范围、条件和限制,同时加强资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长久的使用寿命。

4. 盘点与审计管理工会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和审计,核实资产的数量与价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正常性。

五、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1. 提高工会资产利用率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工会可以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固定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效益。

2. 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良好的资产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和影响力。

3. 保障职工的权益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福利和权益保障的水平。

六、结论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会效益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工会组织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工会资产管理水平,为职工的福利和权益保障做出更大贡献。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0.11.28•【字号】沪工总审[2000]217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总审[2000]21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已经上海市总工会第十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所属工会经审会遵照执行。

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总工会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市总经审会十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同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全总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级工会经审会,包括基层工会经审会和基层以上各级工会经审会。

第三条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在召开全体经审委员会议审查同级工会年度经费决算前,组织力量依法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监督;经审会若设经审办的,应由经审办承担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

审计结果应作为全体经审委员会议审查年度经费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审查审计依据(一)工会法、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企事业单位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全总有关规章制度;(三)上海工会系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工会所办企业财务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会经费收支审计、计拨经费审计、财产管理审计、各专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审计的实施办法等上总和上总经审会有关规章制度。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为了强化基层工会的建设,制定了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展开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强化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保持社会主义道路,保持无产阶级专政,保持共产党的领导,保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展开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强化法治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展开社会主义劳作比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作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展开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确保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5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工会财务管理制度(通用21篇)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通用21篇),欢迎大家分享。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一、为了科学地管理好使用好北京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工会各项经费,加强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维护财经纪律,特制定中心工会财务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定,遵守财务纪律。

二、按照工会财务制定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按照《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若遇重大支出超出预算,必须提交北京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好预算、决算工作,按时上报上级工会。

三、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按规定确立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按上级工会规定管理好、用好中心工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四、按照机关工会要求,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五、工会财务管理由中心工会主席一支笔负责,一切经费支出均由中心工会主席审批后执行。

六、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七、认真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审查,按时做好财务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做好财务账目的管理,及时整理归档。

八、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要建立、健全工会会计账簿:总账、收入支出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及固定资产明细账,录入凭证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工会财务管理制度1为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会财务工作水平,根据《工会法》、《会计法》及《江苏省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拨缴和会费收交管理(一)工会经费拨缴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须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工会经费拨缴上级工会,60%划入本单位基层工会经费帐户。

40%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的办法是:由地税收缴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划入市总工会委托地税收缴的专用账户,由财政代扣代缴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市总工会与市财政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2、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由税务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

工会建立后,将筹备金按60%比例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3、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可以凭工会或税务局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税前列支。

(二)工会会费收交会员应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

奖金、津贴、补贴和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作为交纳会费基数。

计算会费的"工资收入"是: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企业单位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均作为工资收入交纳会费。

39.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作,达到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目的,依据《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原则,每年初编制《工会经费收支预算》。

工会的预算要经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集团工会,经集团工会常委会审核批准,工会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预算,做好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对工会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按年度出具审查报告。

第四条工会财务部门每年要如实向公司和集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有关账套和凭证等资料,并汇报财务工作情况,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五条工会财务部门要妥善保管现金和财务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及时记账和编制《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及时向公司和集团工会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

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规定,对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支出,必须拒绝执行。

第二章现金、银行支票管理第七条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工会经费收缴发票,并当日入账、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出纳员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

第九条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互借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条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出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使用范围,不足转账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采用现金支付。

与集团工会之间的往来,采用电汇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时间、用途和限额,并办理领用审批和登记手续。

支票签发后,应在七日内向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虚假用途的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和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_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_工会是工人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集体组织,是劳动者争取自身权益的重要平台和组织形式。

自中国工会运动开展以来,工会在通过与雇主谈判和签订合同以及代表劳动者维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工会财产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是工会在资产管理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法规。

下面我们将从这个法规入手,从工会财产的定义、工会财产管理的目的、工会财产管理的方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加以阐述。

一、工会财产的定义工会财产是指工会从劳动者身上筹措来的资金、物品、设备、建筑物和财产权益等一切资产。

工会财产种类多样,有不同的用途和归属,例如:(1)会费和捐款(2)代表团建设基金和教育基金(3)文化设施,如社区中心和阅览室(4)劳资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和权益例如,提供给工会的雇主福利计划贡献或收入,由工会持有和管理的养老基金,协助工人购买房屋的房屋购买协议等。

这些都是工会的财产,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二、工会财产管理的目的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会财产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利益,增强工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是工会资产管理的基本规章。

通过工会资产管理的科学合理化,可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工会服务质量的提高,提高工会组织形式和工会声誉,促进工会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等。

三、工会财产管理方式(1)设立工会资产管理部门为保障工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依法使用、管理、处置的原则,需要为每一个工会设立相应的资产管理部门。

这个部门的责任是:1.立即设立并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作;2.建立工会财产管理系统和运作流程,确保工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监督管理;3.负责制定和实行工会资产管理方案,监督执行情况;4.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会财产实行监督、管理和处置工作。

(2)设立一套完整的工会财产管理制度工会财产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制定:1. 了解和掌握各种类型的工会资产资源的信息,建立工会资产基本档案和投资管理台账,确保财产资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保管和使用工会财产的方法和制度,建立保管档案,交代明确的职权和工作流程,形成责任与权利的一定约束;3.做到工会财产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工会财产的作用,及时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推进工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工会事业的长足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4.制定职工之间以及与工会之间的资产管理制度;5. 核算和修订工会财产管理制度,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

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

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省、省属市工会由财务、事业、办公室、经审办、财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建立财产(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主席领导。

设立资产管理处(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管理工会及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

县、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由分管财务的主席负责,并指定人员做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即财务部门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维护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工会组织及事业单位要经常向职工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和宣传,增强财产管理人员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责任心,依靠群众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五条工会财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

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财产计划、采购、验收、供应、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变卖、调拨、维护、养护、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第二章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1)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4)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5)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6)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7)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第七条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章工会财产的标准与分类第八条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

对单价虽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

如燃料、试剂等。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

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为易耗品。

第九条工会固定资产一般可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用房屋、事业用房屋、宿舍及附属设施、其他建筑物等;(2)通用设备——空调机、木工刨床、空压机、冷藏柜、水泵、电梯、锅炉、电焊机、供暖管道线等;(3)专用设备——空气交换器、消毒柜、复印机、照像机、装订机、放映机、胶印机、医疗器械等;(4)交通运输设备——各类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等;(5)电器设备——电风扇、吸尘器、电暖器、洗衣机、调光器、电冰箱、微波炉、冲击钻、电机等:(6)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收录机、录像机、投影机、打字机、电视机、扩音器等;(7)仪器仪表——各种钟表、磅秤、万用表、真空压力表、天平、显微镜等;(8)文化体育设备——健身器、钢琴、荡船、手风琴、风琴、台球桌、乒乓球台、蹦蹦床等;(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各类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各种资料等;(10)家具用具及其他——各类桌柜、架、椅、床、被、褥、服装等,凡不属于以上九类财产均属之。

固定资产目录的编号,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作代表符号,按类、项、名称、物品四个等级,实行六位数编号,类、物品各设两位数项、名称各设一位数。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自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工会财产的计价和折旧第十条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1)新建、购入、调入和政府、行政拨给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计价,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2)加工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用计价。

不单独核算自制工料费的,可按估价入帐;(3)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及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估价入帐;(4)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增加其功能,不包括一般维修消耗材料)时,将新增加开支金额加入固定资产原值;(5)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一般不计提折旧,个别需要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报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工会财产增减变动的管理第十二条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核准后的基建决算及完工清册、说明书、竣工图组织验收,并由主管工会的基建财务部门编报竣工决算,经上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审批,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据以作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购入财产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专项购置单独报批。

购入、调入的财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技术设备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据以作财产增加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自制财产也应由财产管理部门验收,填制财产验收单,办理入库和报帐手续。

第十五条工会财产在本级工会内部调拨,由主管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制《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

工会财产在上下级工会或同级工会之间调拨,由上级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后进行。

调出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调拨单》,注销财产帐面原值,所得价款作其他收入或事业发展基金入帐。

第十六条财产的变卖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多余或闲置财产的变卖或转出投资,需要报主管工会批准;工会机关一般财产的变卖,经工会委员会审批。

工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凭证,注销财产帐面原值,所得价款作其他收入或事业发展基金处理。

第十七条工会事业单位财产报废、报损,由单位填制《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并附书面报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工会备案,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工会审批;县以上工会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注销财产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工会组织撤销,其财产交上级工会;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交合并后的工会;工会企事业停业,其财产交主管工会,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第六章工会财产管理的要求第十九条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登记制度。

所有的财产、物品都应登记入帐,填制实物登记卡片,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要建立健全财产的入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检查、维护的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

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库存财产、物品要有相应的保管人员、较好的库房和适用的设备,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便于清点和发放;在用的财产、物品,要先经管理部门登记,建立管理卡片,财产物品要贴标签,标明其名称、编号、使用部门及保管人;贵重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财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

对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管理、使用人员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财产保管、使用情况考核指标,对爱护工会财产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工会要定期给予奖励。

第七章工会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会兴办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占用工会房屋、设备、场地等,要根据不同经营项目和方式,签订投资或有偿使用的合同。

实行有偿使用的,按月(季)计提或交纳资产占用费。

年资产占用费应不低于资产投入额的8%计算;属于投资的,可按投资收益的办法处理。

无论投资或租用,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及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工会资产,用于经营创收活动的部分,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投资或有偿使用合同,其投资收益或资产占用费,都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事业发展、弥补经费不足,逐年递减拨入经费。

第二十五条工会房屋、设备、交通工具、场地等对外投资、联营、出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财产的价值,并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投资,联营或租赁的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投资收益、租赁收入作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用工会结余资金(经费)兴办工会企业或对外投资、联营,应根据不同经营项目和方式,明确投资或借贷关系,签订合同、协议,收取投资收益或资金占用费。

年资金占用费一般应高于10%,具体比例可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由主管工会财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工会及其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营单位占用的工会资产有变动时,应报主管工会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

第八章工会财产清查与核算第二十八条工会财产每年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妥善处理,以保持帐、物相符。

发生非常损失和意外事故及主管领导和保管人员变动或上级工会统一布置,要随时进行清查。

第二十九条工会财产清查工作应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

财产清查要有组织、有领导,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

清查时要以帐查物,以物对帐,并填写《工会财产盘存表》和《财产清查结果报告表》作为原始凭证,调整有关帐目,保证帐物、物卡、帐卡相符。

事业单位财产盘亏应报主管工会备案,超过万元的,报主管工会审批处理;县以上工会财产盘亏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工会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财产明细帐和实物保管明细帐,进行金额和数量核算。

财会部门以金额核算为主,辅以数量核算;财产管理部门以实物数量核算为主,辅以金额核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