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预防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实现防治结合。
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各级人员、各岗位的防污染责任,确保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运用科学管理方法,不断完善防污染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防污染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成立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船舶防污染办公室,负责日常船舶防污染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四、防污染措施1. 船舶运行管理(1)船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确保船舶符合防污染要求。
(2)船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染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船舶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航线,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船舶燃油管理(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减少燃油排放。
(2)燃油储存、装卸、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油泄漏。
3. 船舶废弃物管理(1)船舶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船舶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制定船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2)定期开展船舶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对船舶防污染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防污染措施落实到位。
2. 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防污染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3. 对违反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船舶防污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1. 目的:为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确保船舶操作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国海域的国内外船舶。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1.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实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及船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船舶污染预防措施
1. 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应符合环保标准。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处理装置等。
3. 定期对防污染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
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
2. 禁止在敏感海域排放任何污染物。
五、应急响应机制
1. 船舶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进行定期演练。
2. 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1.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污染。
2. 责任方应承担污染清除和赔偿责任。
七、培训与教育
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组织船员进行环保法规和防污染技能的培训。
2. 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八、监督检查
1. 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对船舶进行防污染检查。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船舶,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海事管理机构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模板进行修订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治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相应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为确保公司所属船舶防治水污染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接收行为的合规性编制本方案。
一、使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XXXXX公司所属全部船舶。
二、防污染规定(一)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公司法人为船舶防污染防治及防污染设施、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机务部经理是公司所有船舶的水防污染防治及防污染设施、设备的具体负责人,对各船舶的防污染防治及防污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定计划并进行具体指导;各船的船长是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轮机长、轮机员是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管理的实施人。
船长、轮机长对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要负全面责任。
(二)防污染管理办法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舶垃圾处理报备单》等防污染文书;400总吨以下船舶应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垃圾记录簿》、《舶垃圾处理报备单》等防污染文书。
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染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染措施;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染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400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回港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并填写《舶垃圾处理报备单》向公司报备;6.禁止向内河或湖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任何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存储至一定量后应集中存储至危废间中,由专业持证污染物处理公司回收处理,应向污染物处理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油污水转存操作规程》、《船舶加油作业规程》;熟练掌握《防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加油应急预案》10.定期进行防污染专项应急演习,提高防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三、防污染设备管理(一)制作台账,按期检测1.防污染设备设施的标准必须符合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强制性规定和规则;同时考虑上述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防污染设备设施。
船公司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营,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防污染方针本公司始终坚持“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人员更健康”的防污染方针,努力实现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三、管理目标1. 保证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 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4. 执行强制性公约、规则、规定和公司采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及海运行业组织建议性规则、指南、标准,规范公司船、岸的操作;5. 明确公司SMS(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6. 保持公司SMS有效运行。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公司防污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污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 设立防污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防污染措施,包括制定防污染计划、监督执行、检查评估等;3. 各部门应设立防污染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和上报。
五、防污染措施1. 船舶防污染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船舶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转运;- 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确保船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2. 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制定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船员防污染培训:- 定期对船员进行防污染知识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加强船员对防污染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操作防污染设备。
航运公司安全防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1. 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2. 航运公司应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3. 航运公司应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 航运公司应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1. 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确保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制定和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2)组织安全与防污染教育培训;(3)监督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工作;(4)处理船舶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污染事件;(5)定期检查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设施;(6)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沟通,及时报告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情况。
四、安全与防污染措施1. 航运公司应确保船舶符合国家和国际的安全与防污染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与防污染设备。
2. 航运公司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与防污染检查,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 航运公司应加强对船舶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与防污染意识。
4. 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和污染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监督与检查1. 航运公司应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航运公司应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
3. 航运公司应将安全与防污染工作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其指导。
2023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的影响。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水、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方面。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要求船舶所有人、船东、船员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国际公约和规范,确保船舶操作符合环保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1. 废水管理:规定了对船舶废水的排放限制和处理要求,包括厨房废水、生活污水、船舶舱液、洗草液等。
2. 废油管理:规定了船舶废油的存储、处理和排放要求,要求船舶将废油存入指定设备中,不得将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3. 废气管理:规定了船舶排气中的污染物含量限制,尤其是对于船舶使用燃油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了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求,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存储和妥善处理。
为了确保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IMO对船舶进行定
期检查和审查,并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相
关人员进行处罚。
船公司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
负责监督船舶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船舶运营者和船员来说是一项重
要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损坏水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损害水生物资源的现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水域范围内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个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公安、环保、环卫、民防、港务、船检、卫生检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门和渔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要求)船舶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防污证书。
第七条(防污染设备的运行管理)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和维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八条(操作和记录)船方从事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作业、生活污水作业或者船舶垃圾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操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号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林202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相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驳运、清舱、洗舱、供油和接收、修理、打捞、拆解、包装、充罐、清除污染危险品污染,以及其他水面和水下船舶的建造作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及其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总则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和文件,由国家海事局或者其认可的机构颁发;外国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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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制度X船务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版)目录一、总则----------------------------------------------------------- 3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3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4四、机舱防污染管理----------------------------------------------5五、加装燃、滑油防污染管理---------------------------------10六、压载水防污染管理------------------------------------------13七、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14八、其它防污染管理事项---------------------------------------15九、船舶污染事故呈报程序和索赔---------------------------17十、船舶污染事故罚则------------------------------------------19一、总则1、为了保护水域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减少经济损失,根据《73/78防污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排污染海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定本管理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
3、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国际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排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定船舶管理防污染规章制度,调查和处理船舶重大污染和违章事故。
4、公司机务部主管船舶污染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内外法规及有关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文件;负责船舶排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监督指导、协助船舶维修、检查排污设备;负责船舶排污染的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海务部负责货物装卸的安全以及协助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安全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1、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由船长负责主管。
2、船舶设立防污染管理小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船舶日常防污染工作。
防污染管理小组成员:组长:船长副组长:轮机长组员:大副、大管轮3、管理小组的职责(1)、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国际国内防污染法规和上级有关防污染文件,严格执行国内外港口防污染规章,具体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的防污染工作。
(2)、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船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消除污染,减少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3)、调查了解污染事故现场和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污染程度。
(4)、审查污染事故报告,如实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根据公司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船员给予奖励的意见。
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1、船舶防污染文书包括:(1)、《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2)、《油类记录簿》2、关于《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管理(1)、船长应遵照船舶证书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2)、船长根据签发《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和检验日期,如期申请船检部门对本船防油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3、关于《油类记录簿》的管理(1)、各类船用《油类记录簿》A、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的作业记录B、《油类记录簿》应由轮机长记录并保管。
C、每记录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
(2)、《油类记录簿》应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如实正确记录。
(3)、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年月日顺序计入空栏。
(4)、《油污记录簿》每记录完一本,应在船保留三年,三年后上交公司机务部。
(5)、如需新的《油污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港监认购。
四、机舱防污染管理1、(1)、机舱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内外防污染法规,增强防污染意识和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检查落实防污染措施。
(2)、轮机长全面负责机舱防污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人员做好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组织轮机员制定防污染设备工作规程及设备更新改造、备件申请计划等。
(3)、二管轮负责机舱防污染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按轮机长的指令和遵守防污染规则进行污水排放和油污处理。
(4)、值班机工操作防污染设备时,需二管轮认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5)、轮机长应把防污染工作列为每月安全活动日的内容,检查防油污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的制度具体措施。
2、机舱污水排放(1)、停泊在锚地、港池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机机舱安全时,可申请港监,经同意按要求排放(机舱大量进水除外)。
(2)、航行在特殊区域以外的船舶排放污水应遵照73/78防污染公约(附原1第9条)A、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B、船舶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C、船舶正在航行途中;D、排出物的含油量小于1000pm;E、船上所有设备油水分离器、过滤器设备正在运转。
(3)、航行在特殊区域内的船舶排放污水应遵照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1第10条)A、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B、船舶所有油水分离器、过滤设备正常运行;C、油水过滤设备备有停止装置,当排出物含油量超出15ppm时,该装置能够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4)、船舶航行排放机舱污水,应加强与驾驶台的联系,做好《油污记录簿》的记录,注意排放时间和排量的填写。
3、防污设备的管理(1)、加强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防污染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船舶防油污设备有故障影响正常排放,船上无能力排除故障时,应尽快报公司主管部门联系修理。
(3)、油水分离器处在正常状态时,禁止乱设接头或软管,绕开油水分离器强行排放。
(4)、在非正常的情况下,禁止使用通用泵及消防排放机舱污水,联通通用泵和消防泵的污水阀应关严、关紧。
(5)、确认使用专用泵排放压载水和消防水,并保证所用的管系清洁无油污。
联通压载舱的总阀使用后应及时关闭。
4、防止油污、污水漏入舱底(1)、燃油、滑油转驳舱柜时要谨慎操作,杜绝转驳时漏入舱底。
(2)、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柜,不得放入舱底。
(3)、保持机械设备的油管、阀门、道门等不滴漏。
(4)、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柜,不得倒入舱底。
(5)、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柜,不得倒入舱底。
(6)、燃油、滑油等集油柜中出现高油位时,应及时驳空,一防止溢入舱底。
(7)、油柜及其他设备的集油盘联通各集油柜的管路应保持畅通,有损缺部位应及时修复。
(8)、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各海淡水泵的填料盆根及管系有无泄漏现象,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舱底水量。
(9)、严禁将洗涤剂倒入舱底,以免造成油水分离器监控失灵。
5、油污、污水舱柜管理(1)、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油舱柜、污水舱柜的容量和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
(2)、驳运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污油舱水时,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
(3)、驳运污油舱根的液位警报系统,要经常检查测试,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4)、污油舱柜、污水舱柜高液位报警时要及时处理,以防溢入舱底。
(5)、二管在抵港前应将污油污水舱柜的污油舱处理妥当,并将剩余存量报告轮机长。
6、申请处理油污、污水程序(1)、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船舶所在港的港监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由港口指派接收船、车到船接收。
(2)、接收作业完毕,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接收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港监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并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存档。
7、污油、污水接收注意事项(1)、当机舱超过船上的储存能力时,应及时向船舶所在港口当局申请接收。
(2)、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连接号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紧固另一舷的盲板。
(3)、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漏油的应急工具、用品。
(4)、指定专人进行操作与排放。
(5)、加强与接收方的联系,确认泵启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批量等。
(6)、加强输送管道的检查,严守当值岗位,防止发生冒油。
(7)、接收作业结束,在确认输送管路内无残油后方可其拆除。
8、燃油油渣的处理(1)、燃油产生的油渣禁止排入大海应通过焚烧或抵港申请接收处理(2)、各港口当局根据出渣率询问轮机长油渣去向时,轮机长必须有明确交代。
(3)、由于燃油产地不同,燃油出渣率也不同,主管加油人员应要求供油商提供所供油渣率,留船备查。
(4)、应将作业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9、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1)、机舱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的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自燃。
(2)、禁止将油污垃圾倒入海中。
(3)、油污垃圾的处理A、航行中采用焚烧炉烧掉。
B、抵港时申请港口当局接收处理。
(4)、油污垃圾处理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情况,应及时《油类记录簿》1项。
10、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使用管理(1)、停航期间(对有要求的港口)A、将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开动运行。
B、或将生活污水和粪便存入粪便柜内,待港接收。
(2)航行中不得将粪便柜的污水和粪便顷刻排光,应以不小于4节的航速,以中等速度进行排放。
(3)、无粪便柜的船舶,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定,采取临时防污染措施。
五、加装燃、滑油防污染管理1、总则(1)、船舶加装燃、滑油工作的总负责人时轮机长,任何加油的文件、单据、油样等应交轮机长本人签署并予以确认。
(2)、船长应将加油港口的防污染规定及加油要求,及时通知轮机长。
(3)、做好加装燃、滑油全过程是指:油船到达到离开本船或本船靠上至离开加油码头。
在此期间各个部门应将加装燃、滑油作为全船的工作,通力合作,加强值班责任心,防止发生油污染事故。
(4)、原则上加油工作必须在白天完成,若必须在晚上加油时,必须增加值班人员和准备充足的照明设备。
(5)、油船、散装化学品船舶加油时,必须在装货前或完货后再锚地完成。
(6)、靠码头加油时,应牢固系泊船只,所用缆绳应良好,有足够的拉力。
值班水手应经常巡视及调整系泊缆绳,在潮水涨落大的港口更要加强上述工作。
(7)、加油场所悬挂“船用油移动操作程序”及禁止吸烟告示牌。
2、加油前的准备(1)、主管加油的轮机员在制度加油计划时,应预先计算好所加油舱的存油量,安排好加油油柜的加油量及加装程序,并留有合适的空挡,先受油的油舱空挡应在20%左右。
(2)、主管轮机员应会同大副商定装油舱序及加装量,调整好船舶吃水,保持船舶平衡,首尾吃水差应0-1米为宜。
(3)、寒冷天气受油,应提前对受油舱予以加温,防止已进舱燃油因流动性差影响测量,发生冒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