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总结

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总结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总结》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领域的裁判规则。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涉及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其实务操作和法律后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因此,对于债务加入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债务纠纷,也对于完善我国的债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The summary of the judgment rule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issue of debt inclusion in legal practice aims to deeply explore and analyze the issue of debt inclusion in legal practice, as well as the judgment rule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in this field. Debt addition, as a special form of debt bearing, involves the equ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ors, original debtors, and new debtors, and its practicaloperation and legal consequences are quite complex. Therefore, studying the issue of debt inclusion in legal practice not only helps to understand and solve debt disputes in real life, but also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China's debt legal system.本文将从债务加入的概念界定入手,详细阐述其法律特征和实践应用。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
债务加入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所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包括债务加入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条件、效力认定等方面。
二、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
债务加入具有以下特点:1.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并非债务主体,而是承担担保责任。
2.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加入的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合意成立:债务加入需要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
4. 担保责任: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主债务。
三、债务加入的适用范围债务加入适用于以下情况:1. 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加入债务。
2. 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第三人加入债务。
3. 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加入债务,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债务加入的主体。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与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
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仍需承担原债务,但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具有优先性。
3.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主债务。
五、债务加入合同成立条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务加入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合同的当事人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加入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不违背公序良俗:债务加入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债务加入效力认定1. 合同成立:债务加入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生效:债务加入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解除:债务加入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2)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3)债务加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债的加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加入,又称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化。
我国《民法典》对债的加入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债的加入的概念、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的加入的概念债的加入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化,即原债务人或债权人将债权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债的加入分为两种形式:债权加入和债务加入。
三、债的加入的种类1. 债权加入债权加入是指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加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部分债权加入:原债权人将其债权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全部债权加入:原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2. 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加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部分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将其债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全部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四、债的加入的条件1. 债的加入必须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进行。
2.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3. 债权债务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4. 债权债务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五、债的加入的程序1. 债权债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向第三人发出债权债务转让通知。
3. 第三人同意债权债务转让。
4. 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
六、债的加入的法律效力1. 债权加入的法律效力(1)原债权人丧失债权,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原债务人丧失债务,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原债务人丧失债务,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原债权人丧失债权,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七、特殊情况下的债的加入1. 法定债的加入法定债的加入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化。
如继承、赠与、遗赠等。
2. 情事债的加入情事债的加入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化。
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之一,债的加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以及交易的稳定性。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债的加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债的加入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的加入的概念债的加入,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的加入包括债务的全部加入和部分加入,其中债务的全部加入称为债务转移,部分加入称为债务分割。
三、债的加入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35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无效。
”第536条规定:“债务转移的,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
”第537条规定:“债务转移的,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视为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 《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1)合同编关于保证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保证的规定,适用于债的加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2)合同编关于抵押、质押的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抵押权、质权在原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四、债的加入的适用条件1. 债务人必须具有处分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具有处分债务的能力,即债务人有权决定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2. 债务必须合法、有效债务人转移的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4. 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第三人必须愿意承担债务,即第三人同意成为新的债务人。
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共同债务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债务的加入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承担方式,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围绕债务的加入适用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1. 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2. 债务加入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共同债务人。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第六十五条: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百二十三条: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债务加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六条:担保人以其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第十七条:担保人以其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加入的,担保人应当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加入后,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共同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向债务人、第三人同时主张。
债务的加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债务的加入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指的是债务人在原债务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债务加入不仅能够扩大债务人的融资渠道,还能够增加债务偿还的保障。
然而,由于债务加入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一、债务加入的定义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以下简称“原债务人”)与新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新债务人”)达成协议,由新债务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属于债务承担,具体而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加入原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加入的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债务加入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真实债务加入协议应当由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真实意愿达成,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内容合法债务加入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形式合法债务加入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债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五、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协议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新债务人或者二者共同履行债务。
债务加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加入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受到《民法典》的调整。
本文将围绕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析。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条件(1)债务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愿;(2)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3)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
3.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债务;(3)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得以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三、债务加入的实务解析1. 案例一: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愿意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乙公司同意债务加入,并与甲、丙公司签订债务加入协议。
解析:本案中,丙公司自愿加入债务,且得到乙公司同意,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丙公司成为债务人,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2. 案例二:债务加入协议未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因丙公司未履行债务,乙公司起诉甲、丙公司。
解析:本案中,甲、丙公司未在债务加入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承担,导致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视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丙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3. 案例三:债务加入协议无效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公司加入债务,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后甲公司以债务加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解析:本案中,若债务加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院可判决债务加入协议无效。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法官说2015-10-12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寥寥几条与债务加入间接相关的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范之中。
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为大家分享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展示争议焦点、捋顺理论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对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借鉴,内容详实,法律人不要错过哦。
文/向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债务加入”的内涵解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目前学界对于指代这一现象的法律用语尚无定论,还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概念指代同一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7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
有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部分接受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同时相较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用语,"债务加入"的用语更加简练,本文统一采用"债务加入"的概念作为论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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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规则集合: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解析| 法官说2015-10-12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却并不多见,寥寥几条与债务加入间接相关的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范之中。
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为大家分享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展示争议焦点、捋顺理论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对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借鉴,内容详实,法律人不要错过哦。
文/向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债务加入”的内涵解析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目前学界对于指代这一现象的法律用语尚无定论,还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概念指代同一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以下简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7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
有鉴于司法实践中已经部分接受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同时相较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用语,"债务加入"的用语更加简练,本文统一采用"债务加入"的概念作为论述对象。
债务加入并不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这是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最大差别。
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债务转移的场合,原债务人在转移给第三人的债务范围内,不再承担债务;而在债务加入的场合,原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而脱离原债务关系。
债务加入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从债务,并且适用现行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而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的是同一债务,并无保证期间的适用。
现行法关于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都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而关于债务加入在中央层级法律规定中无明确规范依据。
由于缺乏更高层级规范的指导,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对于债务加入问题也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只有短短3个条文,对于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关于债务加人的争议问题并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引。
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务加入的争议问题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却面对大量的债务加人纠纷。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焦点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在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并未明确约定是否免除原债务人义务,有观点认为,除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另有相反观点认为,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因此,除从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不免除原债务人义务。
(二)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有三种观点:(1)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属于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不负民事责任。
(2)目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的形式和责任均未规定,因而不能定性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并列的清偿责任。
(3)由于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所承担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偿还责任,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因此,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三)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也有三种观点:(1)如果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原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为原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后,原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务人偿还。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应自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原债务人求偿。
针对以上争议点,理论上关于债务加入的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审判经验,都能够为妥善处理债务加入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债务加入的理论分析(一)构成要件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比如演出合同中某知名歌星的出演义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对于债务须具有可转移性作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并不能僵化理解,原本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如果在债务加入的环节,取得了债权人同意,其不可转移性可能不复存在,并不会因其原本具有的不可转移性而影响债务加入的效力。
例如知名歌星的出演义务,如果债权人同意由另一个同样或者更加知名的歌星代为演出,则该另一个歌星加入到原演出债务中并无不可。
另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本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同样可以新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该等约定,从而使债务加入顺利实现。
实践中,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先行改变债务性质的方式来达到交易目的。
2.债务加入合意的成立与生效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债务加入合意可以由三方当事人共同形成,也可以仅由其中两方当事人形成。
由三方共同形成时,债务加入合意成立即生效;由两方当事人形成时,其成立和生效尚需具体分析。
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三种表现形式,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
按照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的观点,三方合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两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债务加入。
在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意思表示无效因素的情况下,三方合意形成有效的债务加入并无疑问,而对于(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两方合意,在并未经过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自愿共同履行债务,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使债务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一般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加入合意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即可生效,即使违背了债务人的意思,也应认可其效力,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结论。
但对于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中规定的第三人单方承诺,则需要分情况区别分析:如果债权人依据该承诺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则相当于接受了第三人发出的债务加入要求,转化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两方合意,而如果债权人明确或者以行为表示不接受第三人的单方承诺,则因为并无任何债务加入合意形成,自无债务加入法律效果产生。
关于债务加入的两方合意,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中只列举了(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两方合意,似乎认为另一种(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两方合意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债务加入。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债务加入合意,尽管债权人没有参与,债务加入合意仍然成立并生效,但以存在债权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为必要。
在此种场合,尽管债权人并未明确对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加入合意表态,但是在第三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加入合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受领。
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未明确或以其行为表示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加入合意,在第三人怠于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二)法律效果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1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责任形式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确定了在当事人之间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
但是关于第三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由于目前(中央层级)法律(司法解释)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对此尚无定论,有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类型化等观点。
但是不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了性质和内容上同一债务。
在此前提下,应予关注的问题是:1.当事人之间关于责任形式的特别约定有何影响;2.第三人享有何种抗辩权;3.第三人偿还债务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1.当事人关于责任形式的特别约定有何影响与连带责任相对的责任形式是按份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第三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则需要根据特别约定是否经过了债权人同意而判断其效力。
在三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特别约定的场合,特别约定自然对三方都有效;而在两方特别约定的场合,需要区分特别约定由哪两方作出而分别判断。
一是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由于经过了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有效,另外,按份责任减轻了债务人的部分负担,对其并无不利,在债权人与第三人关于债务加入的约定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于按份责任特别约定的效力应作相同解释。
另外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并且在第三人偿债能力弱于债务人的情况下,按份责任的特别约定势必将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该等特别约定对于债权人并不当然有效。
但是,参照上述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两方债务加入合意效力的论述,如果第三人依据按份责任的特别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受领,而在第三人怠于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部分债务。
2.第三人抗辩权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分为三个方面:(1)债务自身瑕疵产生的抗辩权。
比如债务合同无效、债务尚未到期、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2)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虽然是关于债务转移情形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但是不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在性质和内容上与原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并无不同,所以可以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