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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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5月16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浅谈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式

浅谈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式发表时间:2020-08-14T03:05:30.50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0年第9期作者:金宇[导读] 风险共担的科技服务模式,变被动的科技服务为主动的、合作式的科技服务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人才开发中心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摘要:从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的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员自身不同角度阐释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
关键词:科技特派员制度;方式2002年,新疆作为全国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试点以来,结合自身农村农业发展情况,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将科技政策、科学研究与农业发展相结合,采用科技人才与当地特色农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服务模式,搭建促进新疆农业创新发展的科学技术服务平台,建立了科技特派员与企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乡土人才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服务模式,变被动的科技服务为主动的、合作式的科技服务模式。
1.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做法(1)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在新疆推行的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成立了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运行原则和实施方案,明确了新疆开展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工作方向及重点,落实开展相关工作经费。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作为负责具体实施的各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了针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办法,协调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职称评审、财政支持等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作为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的主要部门,出台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州科技局根据此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了《自治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及技术引进项目申报指南》等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同时联合财政、人事、农口等部门,首先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给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以大力支持。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及今后的工作思路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自2002年从试点、扩大试点到全面推广,历时七年,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管理体系不断健全,运行机制不断优化,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工作基础不断强化,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以人为本、分类指导、探索理论、注重实效”的新疆模式,促进了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进展情况及目前的现状(一)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稳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1.试点阶段:在探索中逐步推进(2002年6月~2004年3月)。
2002年6月,我区启动了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成立了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组织部、农办、财政厅、科技厅、人事厅、发改委、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农科院、畜科院、林科院等13个部门组成的“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科技厅设立了办公室,首先在昌吉州选择了昌吉、阜康、吉木萨尔三个县市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
2004年2月,分别在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召开了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决定扩大试点范围。
2.扩大阶段:健全政策体系,开展理论探索,进行分类指导(2004年4月~2007年1月)。
2004年4月,自治区决定在昌吉州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随后,在吐鲁番、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博州、伊犁、阿勒泰、塔城等9个地州的27个县市也相继启动了试点工作。
2005年,又将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与科技扶贫工作结合起来,把和田地区的于田、墨玉两县纳入试点范围。
在自治区试点的同时,各地州也选择部分县市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2005年6月,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建立并开通了新疆科技特派员网站,组织开展了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调研,完成了“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政策支持体系与评价体系”研究课题。
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制度

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制度1. 简介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指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设立的一项特殊岗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选派优秀科研人才到其他地区进行科技合作、技术转移和项目推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
2. 特派员选拔与培养2.1 招募对象内蒙古科技特派员招募对象主要为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科研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和优秀青年学者。
招募对象需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并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
2.2 选拔程序•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报名。
•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学历、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
•笔试面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考察其学术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综合评定:综合考虑笔试面试成绩、学术成果、项目经验等因素,确定最终选拔名单。
2.3 培训计划选派的特派员将接受一定的培训,包括科技管理、项目管理、交流合作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将根据特派员的具体任务需求进行定制化,旨在提高特派员的工作能力和战略眼光。
3. 特派任务与工作内容3.1 特派任务内蒙古科技特派员主要承担以下任务:•科技合作:与其他地区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开展合作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共享。
•技术转移:将内蒙古自治区的科研成果转移应用到其他地区的生产实践中,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
•项目推进:协助推进重大科技项目,在其他地区落地实施,并提供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3.2 工作内容特派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科研合作: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计划制定、实验设计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技术培训:为合作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科研水平和技术能力。
•项目管理:负责协调和推进合作项目的进展,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资源整合: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的科研资源和其他地区的需求,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来源: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
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工作室建设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为科技特派员开展的科技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必要的交通、差旅、资料印刷、图书资料购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建设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备案一年以上且在年度绩效评价中排名在全省前20%的工作站(室)给予后补助奖励等。
资金补助标准:对于个人工作补助,对科技特派员按照三方年度合作协议开展活动给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对于工作站(室)补助,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工作站(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工作站(室)不超过5万元;对备案一年以上且在年度绩效评价中排名在全省前20%的工作站(室)给予后补助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工作站(室)每年不超过2万元。
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监督检查: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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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兴署字[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字〔2007〕24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行署同意,现将《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新时期解决农村“三农问题”,吸引科技人员进入新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一项创新制度。
为了深入推行科教兴盟和人才强盟战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三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和技术保障的有效机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富民强盟的发展思路,抓住自治区137个厅局帮扶我盟分困嘎查村的契机,重点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高起点“嫁接”一批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加速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区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加快我盟新农村建设步伐,推动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1、富民为本的原则。
要积极把先进实用技术和管理理念带入农村,送到千家万户,通过科技服务带领广大农民增产增收。
同时还可以通过兴办科技企业或参与生产要素入股与群众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统一体。
2、项目带动的原则。
要利用自己所具备的专业技能,按照做大做强区域支柱产业的要求,选择科技项目。
以支柱产业培育和发展为主线、以项目为切入点,有效集成各种资源,抓实创业任务。
3、按需下派、双向选择的原则。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应遵循“自觉自愿、组织选派、双向选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4、典型示范的原则。
要以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大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为依托,扶持培育示范户和实施示范项目,树立科技示范典型,引导带动群众致富。
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制度

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制度(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1.1 目的和意义1.2 特派员的定义和职责二、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助农十年成效显著2.1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发展历程2.2 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和规模2.3 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主要成效和贡献正文一、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1.1 目的和意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而制定的。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2 特派员的定义和职责企业科技特派员是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指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
二、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助农十年成效显著2.1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内蒙古自治区自 2003 年开始启动科技特派员工作试点,至今已经走过 10 年。
在这 10 年间,科技特派员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 1 个盟市、3 个旗(县、区)扩大到 12 个盟市的 102 个旗(县、区)。
2.2 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和规模经过 10 年的发展,内蒙古科技特派员队伍已初具规模,共有 7300 多名科技特派员活跃在农业生产第一线。
其中,选派型科技特派员 6401 人,占 87.5%;自发型科技特派员 910 人,占 12.5%;法人科技特派员1146 家。
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更加合理,创业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2.3 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主要成效和贡献在过去的 10 年里,内蒙古科技特派员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自治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技创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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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力口强对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支持科技特派员与专业大农户、涉农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是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已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各地县(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信息化建设;
(三)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科技特派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
(五)其它费用。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创业启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验示范费: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引进及试验材料消耗费用。
(二)检测化验费:样品的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所需费用。
(三)租赁劳务费:实施项目的咨询、租赁劳务费用。
(四)会议差旅费:相关的住宿、交通及会议费用。
(五)资料信息费: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信息化建设支出内容包括:加强基层农村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普及与技术服务等信息化建设经费。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支出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日常的经费开支,以及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相关的各类会议支出。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支出内容包括:每年对全区科技特派员进行培训以及奖励科技特派员先进典型所发生的各类经费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请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立项。
程序如下:
(一)科技特派员根据下派地点的实际需求提出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科特办向地州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办公室申报。
(二)地州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对需要自治区给予支持的项目报自治区科特办。
(三)自治区科特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评审或评估后编制项目计划,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给自治区科特办,由自治区科特办将项目资金根据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情况,下达到试点县(市)科特办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
地州科特办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要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做好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各地科特办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科特办。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试点县(市)科特办如发
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没有按照签订合同内容执行项目,应立即终止项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科特办。
第十七条科技特派员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各地州科特办。
地州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完成后,地州科特办要及时组织验收。
科技特派员与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地州科特办备案。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科技特派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地州科特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州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