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院收费票据 定稿
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1]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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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215号⽂[1]物价局⼭东省物价局、⼭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07⽉05⽇鲁价费发[2001]215号省卫⽣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我省卫⽣⾏政主管部门卫⽣防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有关监测、检验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过去的有关规定⼀律废⽌。
今后如需制定和调整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按《⼭东省⾏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级价格⾏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通知的贯彻,对本辖区卫⽣⾏政主管部门和卫⽣防疫机构的收费情况进⾏⼀次彻底清理整顿,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符合“票款分离”条件的收费项⽬实⾏“票款分离”。
本通知⾃2001年8⽉1⽇起执⾏。
省物价局、卫⽣厅、财政厅(88)鲁卫计字第67号⽂同时废⽌。
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东省卫⽣监督和卫⽣防疫机构监测、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卫⽣监督机关和防疫机构收费⾏为,促进卫⽣防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东省⾏政区域内各级卫⽣监督机关和卫⽣防疫机构。
第三条卫⽣监督、防疫服务的收费项⽬包括:(⼀)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品申请审评费;(三)卫⽣防疫监督管理证件费;(四)卫⽣防疫监测和卫⽣质量检验费;(五)预防性体检费;(六)预防接种劳务费;(七)委托性卫⽣防疫服务费;(⼋)疫情处理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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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鲁价费函[2002]15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经商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
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结束——。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门诊类收费说明一、凡来院就诊者均收取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与专家门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1、一次处方连续注射;2、取化验和各种检查结果;3、健康查体;4、当日医生指定院内转科;5、家庭病床。
二、镶牙、配眼睛、全部镶、赔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
三、理疗、针灸、推拿按一次挂号费。
四、门诊诊疗费在患者挂号时一并收取,收费范围仅限于临床科室(医技、护理等科室不得收取,一个诊疗过程只准收取一次诊疗费;诊疗过程包括主诉、现病史、检验、检查、诊断、处理;一次诊断多次治疗、健康查体和医生看检验、检查等报告单不得另收诊疗费。
五、家庭病床巡视不另收诊疗费。
六、健康查体包括内、外、五官、皮肤等检查,如需做化验、特检、透视等另收费。
婚前查体指;查血(白血球计数、分类,红细胞计数,血色素)、尿常规、查滴虫、霉菌、淋球菌、梅毒血清学检查(USR)、肝攻、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AA)、胸透、泌尿生殖器检查,建卡、发证、宣传资料等不得另收费。
一、门诊类住院类收费说明一、院床位的计算以天为单位,即当日入院的,按一天计收,出院当天不收费。
二、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审定;执行二级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报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审定。
三、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和产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产科病床的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2元,不得再另收消毒、隔离费;烧伤病床床位费在普通病床床位费基础上每天加收3元。
四、诊科设立的病床凡按普通病床设施标准配备的正规病床,按普病床收费标准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简易床,按门诊简易床收费标准执行。
五、通病床的取暖费、空调费按实际开放天数计算,不开不放时不收。
六、病床设施配备标准:1、普通病床:床、被、褥、床垫、床单、枕头、枕套、被套、床偷柜、椅(凳子)、暖瓶、脸盆、痰盂、便器、电扇及病员服装,每张病床占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20XX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0XX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篇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票20xx1号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为适应公益事业接受捐赠工作需要,加强财政捐赠票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xx5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票样附后)。
二、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包括公募基金),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捐赠收入,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实物捐赠,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
三、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顶部中间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财政部监制”椭圆形印章。
四、自20xx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旧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非定向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于20xx 年10月30日停止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版票据的发放、核销及监管工作,加强对捐赠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界定捐赠票据发放范围,进一步规范捐赠专用票据使用管理。
对违反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2、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3、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山东省捐赠票据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xx年1月28日印发篇二:非税打印维护说明非税打印维护说明一、登录非税征管系统网页1、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2、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内网)3、联通Vpdn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记住后面的Fszg四个字母一定要大写二、进入系统下载打印程序1、登录非税征管系统后,点击左边栏的【信息发布】菜单2、点击右边的【非税票据打印管理程序下载】,进行程序下载,请下载到d盘或者e盘。
票据管理制度定稿

票据管理制度目的规范票据管理,加强资金防范意识,保证资产安全,确保票据结算工作有序进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应收、应付票据的管理。
职责票据安全保管及正确使用是公司每位员工的职责。
由于票据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有关责任人必须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管理。
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公司发票、手写收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和缴销管理。
制度内容票据管理以“责任到人、手续齐全”为原则。
票据种类4.2.1银行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4.2.2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网打发票、机打发票、手写发票);4.2.3收据:手写收据、收费系统机打收款收据;票据填制要求4.3.1发票及收据填制要求:发票、机打收据或手写收据的填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收费细项、业主名称、房号、收费期间)要齐全,日期、单价、数量、面积、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数量和金额要准确,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大、小写一致,涂改无效;经办人签字工整,发票须加盖“发票专用章”,项目用于收款的机打收据或手写收据须加盖“收款专用章”,财务部出纳用手写收据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4.3.2银行票据填制要求: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人民银行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4.4.1发票的领购:须严格按税务局《领购发票的规定》办理。
4.4.2发票的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大额定额发票存根联和顾客联的顾客名称和开票日期必须填写齐全清楚。
填用发票后,必须在发票本封三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医疗服务收费,收费票据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函﹝2005﹞65号【发文日期】2005-05-08【实施时间】2005-05-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其他注释:条款失效,《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及《》(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包括:,手工开具,《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71302;,微机开具,发票代码《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为71205;,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4;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壹元版的发票代码为71000,伍元版的为71001,拾元版的为71002,贰拾元版的为71003。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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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金额
山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修)
年月
医疗机构类 型:
日至
性别:
医保类别:
个人支付金 额
收费项目
(发票人 员类别/
病历号: 年 月日
金 个人支付金
额
额
住院天 数 社: 会保 障 收号 费项 目
住院 号:
NO.00000000 00
金额
个人支付金 额
第 三 联 存 根 联
合计(大写):
预缴金额: 医保统筹支 付收:款单位 (章):
个人帐户支 付:
பைடு நூலகம்
注:
1、黑色 字体为打 印文字。
2、如果 出现一次 打印多张 票据的情 况,则第 一张打印 14-16行 内容。
补缴 金额: 其他医保 支收付款:人 (签章):
个人支付金 额:
¥:
退费金
额: 个人支付
金额: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