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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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和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三)建设项目在试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环境管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环境管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1 —
—2 —
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3 —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4 —
四、厂界噪声污染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5 —
—6 —
五、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
六、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七、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
—8 —
—9 —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本年度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验收监测报告;
7、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合同;
8、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上述材料第3、4、5、7项需提供原件,待查验并留置复印件后返还申请人。

无委托处理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供第7项材料;排污量较少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供第4、6项材料;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且实施零排放的单位可不提供第6项材料。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第4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10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定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公告。

第六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xx〕30 号)的规定,《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深环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6日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三章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已公布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的区域。

第三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确定。

《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粤环〔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月23日以粤环〔2015〕9号发布自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且在当地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可在本规则的基本框架和总体要求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当地的交易规则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纳入全省试点范围的排污权交易统一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上进行。

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和登记结算系统。

第四条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可以在当地合法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当地没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在省统一的平台上交易。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50%,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69号)执行。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六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出让或受让排污权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经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四、厂界噪声污染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五、申请单位需附有关材料
六、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七、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
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本年度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验收监测报告;
7、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合同;
8、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上述材料第3、4、5、7项需提供原件,待查验并留置复印件后返还申请人。

无委托处理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供第7项材料;排污量较少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供第4、6项材料;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且实施零排放的单位可不提供第6项材料。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第4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公告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22【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依法规范我省的排污许可管理。

【总页数】4页(P6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相关文献】1.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19日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J],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 [J],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J],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号) [J], 无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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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变更后情况)申报编号:
—2—
—3—
—4—
四、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填写的信息及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年月日
—5—
附件
广州XX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排污许可证
的情况说明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一、变更许可证的具体事由。

(如: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已变为曾XX,并于X年X月X日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现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X条规定,向贵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现有(改建、扩建)项目的行业类别,主要产品的名称、年设计规模,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落实情况。

三、现有(改建、扩建)项目的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工艺及能力,废水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口规范化,废水排放去向,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种类及其近三年的实际排放量,废水执行的标准,是否按规定安装、联网、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如无规定,也请予以说明)等(如有改建、扩建项目,请一并予以说明)。

四、现有(改建、扩建)项目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工艺及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污口规范化,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种类及其近三年的实际排放量,废气执行的标准,是否按规定安装、联网、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如无规定,也请予以说明)等。

五、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如无相关规定需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也请予以说明)。

此致
20XX年XX月XX日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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