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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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3 秦律

法制史3 秦律

再次,对于司法官吏的违法行为,法律还专
门作了规定。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活动, 不能及时发现的,叫做“不胜任”; 知道而 不敢论处的,叫做“不廉”; 处刑不当,失 轻失重的,叫做“失刑”; 罪当重而故意轻 判,或罪当轻而故意重判,叫做“论狱不 直”; 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减轻情节, 故意使犯人逃脱制裁的,叫做“纵囚”。
(三)调整经济关系,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
秦国家为集中全国的物力、财力投入统一战争,自商鞅 变法起就着手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 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首先,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所一直推行的 重农政策,在法规中到了充分的反映和贯彻。其次,手工业 在秦经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秦的手工业主要是官营的,秦 律对官营手工业的管理,从产品的品种、规格到劳动力的调 配,及劳动定额,技术工人和培训等都有法律规定的标准或 根据。再次,秦律对市场的管理,是颇为严格的。《金布律》 对作为货币流通的布帛、钱币的规格和使用,以及商品的标 价等,都有所规定。
(五)关于行政强制 秦代的行政法规要求民众必须履行各种繁重的义务,若不履 行义务则会受到制裁。这种制裁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施予的. (六)关于行政处罚 由于秦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很 难分清楚。相对而言,对百姓不履行法律之义务及违反一般 社会治安的行为而给予较轻微的处罚,均可视为行政处罚。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
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①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②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③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秦朝的法律形式和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了解秦朝的罪名,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行政法律制度、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掌握秦朝的司法制度、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教学难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陈景良著:《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商鞅对秦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战国时期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于商(今河南内乡),故史称商鞅。

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因而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信任。

商鞅为改变秦的落后现状,实现强秦的目的,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秦的强兴起了重大作用。

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的,但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在《法经》的基础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制定了新的秦国法律。

首先,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强调法律的实施。

(“法”《说文》上释意为“平之如水”,强调法的平齐即公平;“律”《说文》上释为“均布”---调节音律的工具,即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强调法律的实施。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商鞅变法与秦朝的统一★(一)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爵制度(二)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三)全面推行奖励耕作,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四)对全国进行新的行政区划(五)推行重法严刑政策二、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一)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1、以法为本2、一断于法3、轻罪重刑(二)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三)刑法文明的滞后(四)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五)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第二节秦朝统一封建法制的建立一、立法活动——统一法制的建立二、法律形式1、律:基本的法律形式(1)律典:《秦律》(2)单行律条:《盗律》、《田律》等2、令、制、诏:命为制,令为诏3、式4、廷行事:司法判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廷行事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又废之。

”意思是依法而论,官吏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处以罚盾以上的刑罚,那么,按廷行事除对违法之官处以罚盾以上刑罚以外,还要撤职永不叙用。

秦的这种判例法还可以补法律文件之不足。

因此,廷行事也是秦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5、课、程6、法律解释(法律答问)★第三节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一)罪名1、降敌罪2、不敬国君罪3、挟书罪4、以古非今罪5、言论罪(二)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身高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诬告反坐3、加重原则4、减轻原则5、连坐原则(三)刑罚制度1、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磔2、肉刑:黥、劓、斩左趾、宫3、徒刑(作刑)男犯女犯(1)城旦、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隶妾(4)司寇(西周时的司法官员名称;秦朝的徒刑种类之一)(5)候4、羞辱刑:髡、耐5、财产刑二、民事法律(一)社会身份与民事权利(二)所有权:国家所有、私人所有(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1、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均须经官登记2、夫妻地位3、财产继承:诸子均分三、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一)强化对官吏的管理(二)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第四节秦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廷尉★(二)地方:郡守、县令三、诉讼审判制度(一)诉讼形式★1、公室告2、非公室告(二)调查、勘验秦告子案“爰书”实例《告子》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参考史料-中国法制史3

参考史料-中国法制史3

《中国法制史》史料3——秦朝法律史料秦朝史料一、法家理论的史料(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狠为俗,非有文法以教训于天下也。

(《汉书·董仲舒传》)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与同罪(族)。

(《史记·秦始皇本纪》)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

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

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

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也。

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

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

是故主能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

……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

……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

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

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

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

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

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

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

(《史记·李斯列传》)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为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

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

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

置诸侯不便。

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

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史记·秦始皇本纪》)二、秦律中有关农、商、经济的法规史料雨为澍,及诱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其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国家的统一和法律的实施。

本文将从秦朝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内容、法律实施与监督以及法律的影响等方面来论述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秦朝法律制度以「法者,国之大脉也」为宗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统一度量衡、文字、货币和法律,是秦始皇统一六国的重要措施之一。

秦朝法律以国家法典为核心,保护的是统治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力很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贵贱,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

二、法律的内容秦朝法律内容丰富,包括刑法、民法、律令、徭役法等。

刑法主要包括谋反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中对叛乱、盗窃等罪行有着严厉的刑罚规定。

秦朝的律令包括了各种规章制度,如户籍制度、土地法、税收法等。

徭役法规定了劳动和兵役的义务与权益,如兵籍制度、边塞防御等。

民法则规定了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制度以及继承制度等。

三、法律实施与监督秦朝的法律实施严格,由中央政权直接控制,通过各级官员来执行。

秦朝设置了多个官职,如郡守、县令、县丞等,负责管理和司法审判。

此外,秦朝还成立了御史台来监督官吏的行政和司法活动,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

四、法律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为后世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为中国法律史上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其次,秦朝法律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的思想,对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秦朝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也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综上所述,秦朝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法律制度以国家法典为核心,追求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该制度对个人行为有着严格的控制,便于统治者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

秦朝法律内容丰富,包括刑法、民法、律令和徭役法等。

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经过严格的层层审查与管理。

秦朝司法制度论文

秦朝司法制度论文

秦朝司法制度论文篇一:中国法制史论文九中国法制史论文九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摘要: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

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

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

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文从法律形式、刑罚内容和相关的特点等方面对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作出简要的介绍。

关键字:秦朝刑法制度影响利弊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

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

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

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罚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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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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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名 1
犯罪 2 3 4 5
三、刑罚 (一)死刑 1五刑 9.族刑 10.车裂
(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 (三)笞刑
(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
(五)髡、耐、完刑 (六)迁与谪 (七)收刑 (八)废刑 (九)赀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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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一、创立皇帝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
三、官吏管理制度 (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 标准:
1 2 限制:
1 2
职权
(二)选任的方式 1 2 征召 3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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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立法
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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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立法 第三节 经济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及立法概况
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 2 3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4、财政货币管理

统一货币:全国范围内只允许使用国家所确定的货币, 制币权由国家决定垄断,民间私铸钱币属犯罪行为。 秦代统一货币的规格和比价,并用法律确保货币流通。 以金、钱、布为流通货币,布的规格有具体要求,不合 格不得流通。 货币比价:十一钱折合一布,以出入钱折合黄金或布, 应按法律规定进行。 货币流通过程中,好坏钱应一起使用,不得挑拣选择。 财政审计方面: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账目检查制度。
吏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买酒罪、逃避徭役罪、逃避
赋税
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
(二)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 3、加重原则:
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教唆同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减轻原则:
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 粟内史、少府 (2)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郡县制。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丞、县尉。 乡:有秩、乡老、啬夫、游徼。 里:里正、里典,十里为亭,设亭长。




畜牧业:设厩啬夫、牛长等官职,分别负责牛马的饲养 和管理。
用法律形式保护农田水利、山林、河鱼等自然资源。


2、手工业管理 设置官啬夫、工师、工室丞、曹长负责手工业作坊 的管理。对手工业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及劳 动力调配、劳动量的计算都有规定。


3、商业管理
调整商业市场:禁止和打击非法商业和非法经营、 保护和规范合法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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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秦代法律制度
而今天下一统周。

而今天下一统周。

礼乐文章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

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

却是春禾换日头,却是春禾换日头,天下由来不固久。

二十年间不能守。

不固久。

二十年间不能守。

卯坐金头带直刀。

卯坐金头带直刀。

第一节秦代的法律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为主,(一)以“法”为主,“法”、“术”、“势”综合为治的原则“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刑赏兼备,(二)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二)令、制、诏(三)式(四)法律答问(五)廷行事
(一)律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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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制、诏
令是秦以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后来,秦始皇改皇帝的命令为制诏,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式
一般泛指公文程式 --《封诊式》
(四)法律答问
是一种以答问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做的正式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五)廷行事
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是秦律的补充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
1、秦中央政府
2、秦地方政府
1、秦中央政府
宰相
奉常典客
皇帝御史大夫
郎中令宗正
太尉
卫尉太仆廷尉治粟内史少府
2、秦地方政府
郡——郡守——郡尉县——县令——县丞
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审民能,以任吏”“审民能,以任吏”
第三节刑事法律
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1、犯罪的经济原因
2、犯罪的政治原因
3、犯罪的生理原因
(二)犯罪构成
1、犯罪的主体方面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的客体方面
二、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二)诽谤妖言罪(三)盗窃罪(四)盗徙封罪(五)以古非今罪(六)妄言罪(七)非所宜言罪(八)投书罪(九)乏徭罪 (十)不得兼方罪
三、刑罚体系
(一)死刑(二)肉刑(三)劳役刑(作刑)(四)流刑(五)耻辱刑(六)财产刑(七)连坐刑
(一)死刑
枭首、弃市、腰斩、车裂、戮、定杀、具五刑、囊扑、凿颠、抽肋、镬烹
(二)肉刑
黥、劓、刖、宫
(三)劳役刑(作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妾
4、司寇
5、罚作
6、候
(四)流刑
包括迁、谪、徙等
(五)耻辱刑
髡刑、完刑、耐刑
(六)财产刑
包括有赎刑、赀刑。

(七)连坐刑
1、亲属连作的族刑
2、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连作
3、军队内部的军事连作
4、邻居之间的邻里连作
四、刑罚的适用原则及制度
(一)刑事责任年龄、时效、从旧兼从轻(二)原心定罪原则(三)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四)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五)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六)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七)诬告反坐原则(八)自首减刑原则(九)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第四节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一)名籍制(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定(三)债权
(一)名籍制
官府把百姓名姓、财产登记到簿籍上称为名籍。

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或身高)才能取得登记名籍的权利。

(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定
原物、孳息物的区别主物、从物的区别
(三)债权
1、因契约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二)手工业立法(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强调“经官”强调“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

《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二)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秦规定有“弃妻”制度,(三)秦规定有“弃妻”制度,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弃妻时也要去官府登记,否则即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四)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歧视赘婿。

(五)歧视赘婿。

《法律答问》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
第五节秦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二)地方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丞相
2、御史大夫
3、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两级,司法行政合二为一。

二、主要诉讼制度
(一)诉讼程序(二)诉讼原则
(一)诉讼程序
1、诉讼的提出
2、告诉的限制
3、案件的审理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1、诉讼的提出
(1)官诉(2)举发
2、告诉的限制
(1)限制子告父母及奴隶告主人(2)禁止诬告和轻罪
3、案件的审理
(1)原、被告双方到庭(2)讯问(3)调查(4)审讯记录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1)读鞫
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做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乞鞫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鞫必须在一审判决的提出才能审理。

(二)诉讼原则
1、有罪推定原则
2、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原则
3、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4、证据原则
4、证据原则
(1)以被告人口供为定罪依据原则(2)官吏举告与民人告奸必须举证原则(3)广泛收集证据原则(4)各种证据必须祥载笔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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