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管你是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你的贸易伙伴都会拿食品法典的标准以及WTO的协议来要求你。
如不是WTO的成员,则在双方贸易中,对方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符不符合WTO的协定。
进口国有可能对你出口的食品设置很多的技术壁垒,从而使你的出口食品不被接受。
由130多个国家组成的WTO,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来游戏。
在WTO有关协议中,与食品相关的主要有SPS和TBT两项。
这两项协定都要求成员国遵守透明度(对国内、国外)、不歧视和平等的原则。
此外,还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根据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
在贸易争端中,违背CAC标准的一方往往败诉。
国家食品标准只有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减少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
食品生产者需要国际标准,以使他们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吃的食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食品会更增加消费者的信任。
自1961年第十一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以来,CAC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如能参照遵循这些标准,既可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节省大量财力。
因此,CAC标准是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通行证,也是帮助我们顺利进入WTO的桥梁。
一、CAC简介(一)CAC的组织机构与职能CAC成立于1961年,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
CAC目前有25个分委会和5个地区委员会。
CAC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CAC工作的全面协调。
它有一个主席、三个副主席,每两年换届一次。
CAC工作内容是制定食品法典标准、最大残留限量、操作规范和指南。
CAC 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和促进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建立国际标准、方法、办法、消除贸易壁垒)。
食品国际标准及采用标准

建立良好的法规框架 促进科学原则与风险分析获得最广泛一致的应用 促进食品法典和多边法规基本原则及公约的衔接 促进CAC标准在国家和国际间获得最广泛应用
CAC的主要职能
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 促进国际组织、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 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 标准的制定工作 将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 修订已出版的标准
IFOAM《基本标准》
是IFOAM指导和规范全球有机农业运动的基础 和 指南,极具影响力,许多国家都将《基本标 准》 作为制定本国有机食品标准的框架或基础, 食品 法典委员会(CAC)也专门邀请了IFOAM 参与制定 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标准。
CAC法典标准制定
CAC法典标准制定原则
保护消费者健康
促进公正的国际食品贸易
以科学危险性评价为基础 考虑经济、区域和国家等合理因素
标准制定程序
一般程序 快速程序
法典目标
加强对消费者保护
CAC通过制定一套系统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法规,指导各国 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管理体系 CAC标准制定由多学科专家、消费者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 品管理部门完成 CAC标准制作过程中,出版了众多权威科学文章,召开各领域 专家咨询会和食品领域精英人士参与的国际会议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为实施全面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14000的特点
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环境管理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但对环境行为不作具体规定
要求对组织的活动进行全过程控 制 广泛适用于各类组织
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

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对比作者:陈晋元贺兆源卢阳谢恺舟张跟喜张涛戴国俊来源:《江苏农业学报》2021年第03期摘要:旨在對中国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新旧标准进行对比并将新标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关于禽类产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对比。
结果表明,中国禽类产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内容上已经更为完善,与国外的差距逐渐缩小。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了中国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禽类产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禽类产品中图分类号: S85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4440(2021)03-0754-09Comparison of the standards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 between China and USA, Japan, European Union and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HEN Jin-yuan1,2, HE Zhao-yuan1,2, LU Yang1,2, XIE Kai-zhou1,2, ZHANG Gen-xi1,2, ZHANG Tao1,2,DAI Guo-jun1,2(1.College of Anim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9,China;2.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e & Agri-Product Safe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Yangzhou 225009, China)Abstract: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domestic standards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 and to compare the maximum veterinary drug residue limit in poultry products between the new standard and the standards 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content of the Chinese new standard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 was improved compared with the old standard, and the gap between Chinese new standard and foreign standards gradually narrowed. Deficiencies of the domestic standard were found through comparative study,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to providereference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domestic standard about the maximum residue limit of veterinary drugs in poultry products.Key words: veterinary drug;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 standard;poultry products兽药的使用会使畜禽产品中存在兽药原形及其代谢产物的残留,而食用含有残留兽药的畜禽产品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1-4],如引起体内菌群失调、胃肠道感染[5]、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等[6-8],并能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作用[9-14]。
CAC、ISO、TBT协议、SPS协议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 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CAC是隶属FAO/WHO的政府问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CAC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
CAC是WTO认可的唯一向世界各国政府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也是WTO在国际食品贸易领域的仲裁标准。
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公平贸易。
1995年WTO/SPS、WTO/TBT协定正式承认CAC标准作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参考依据,从此CAC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了法律地位和权威约束力,符合CAC食品标准的产品可为各国所接受,并可进入国际市场。
CAC标准制定根据贸易需要,标准体系层次结构清晰。
CAC负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及产品标准,重点是世界分布范围广和经济效益较高的产品,其中有肉制品。
这体现了CAC标准较ISO与国际贸易结合更紧密。
CAC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制定商品和一般性(基础)标准时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已经建立的标准规格表明法典强调保证消费者得到的产品质量不低于可接受的最低水平,是安全无害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使得全世界食品生产者、安全管理者和消费者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全球统一的食品标准是公平的食品贸易、各国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的基础,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为唯一的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1960年和1961年是两个历史性的时期。
1960年10月,第一届FAO欧洲地区会议提出了一个广泛认同的观点:“作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质量和减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迅速形成的欧洲共同市场的形势下,需要就基本食品标准及有关问题达成国际协定。
”在此次会议过去四个月后,FAO开始与WHO、欧洲经济委员会(ECE)、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共同讨论有关建立一个国际食品标准计划的意向。
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决议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并敦促WHO尽快共同建立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
1962年,FAO/WHO联合食品标准会议召开,决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实施计划,共同制定食品法典。
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批准了,并且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
自成立之日起,CAC在食品安全领域做了大量工作。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指导纲要;1991年,召开了FAO/WHO食品安全、食物中化学物和食品贸易大会;1992年,举办了FAO/WHO国际营养大会;1995年,参与签署了SPS协议和TBT协议;1996年,举办FAO世界食物大会。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宗旨CAC的工作宗旨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国际间公平食品贸易。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CAC的组织机构包括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地区协调委员会,一般专题委员会、商品委员会和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亚洲 (泰国)
欧洲 (西班牙)
中东 (埃及)
非洲 (乌干达)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 易。
(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 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 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 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 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实施。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
和竞争。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 证
(五)成员国权利与义务 (六)加入WTO后对我国食品标准的影响。 WTO 的基本 原则 : 是 非歧视性 贸易 ( 最 惠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 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 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 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 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 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 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 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 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 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 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 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 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 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 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食品危害

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常见于人、动物肠道内; 许多类型不致病,在肠道内 有有益功能; 致病性大肠杆菌是通过环境 污染进入食品中的; 症状为:腹部痉挛、水性或 血性腹泻、发烧、恶心和呕 吐。 染病剂量:几个至上百万个
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为志贺痢疾样大肠埃希氏菌,致病症 状象痢疾,带有血便,痢疾菌试验呈阳性, 具有与痢疾杆菌同样的毒力,可侵入大肠 上皮细胞,形成局部炎症及溃疡。
肠道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EHEC)
也称为产佛罗细胞毒素大肠埃希 氏菌(Verocytoxin producing E. Coli , VTEC)或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E. Coli O157:H7), 可引起以血便和腹痛为主要症状出血性 肠炎,有时并发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的。
分布:天然存在人类肠道内
症状:腹泻、发烧、腹部痉挛和严重 脱水。
志贺氏菌 (Shigella spp.)
预防措施: ——消除人类粪便对水源的污染; ——改进加工人员个人卫生; ——禁止病人和志贺氏菌携带者进入 食品加工场所。
金黄色葡萄球菌 (Staphlococcus aureus)
金黄色葡萄球菌 (Staphlococcus aureus)
也称肉毒梭状芽孢杆菌 广泛分布于自然环境中:土壤、水、蔬菜、肉、奶 制品、海洋沉积物、鱼类肠道、蟹、贝类的鳃和内 脏等 产芽孢——强耐热性 厌氧生长 正常加热温度下存活 在真空包装、罐头食品和其他缺氧包装环境下生长
肉毒梭菌(Clostridium botulinum)
产生强烈的神经麻痹毒素——肉毒毒素 有A、B、C、D、E、F、G七种毒素类型 A、B、E、F与人类肉毒中毒有关 E型肉毒梭菌在水产品中最常见,3C仍可生长, 很少使食品产生腐败迹象 A型肉毒梭菌常见于陆上动、植物,使产品产 生腐败气味,A型菌芽孢比E型菌芽孢耐热性更 强
CAC、ISO、TBT协议、SPS协议

英文全称: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
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CAC是隶属FAO/WHO的政府问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问题的协调机构。
CAC 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人口的98%,我国是CAC成员国。
CAC 是WTO认可的唯一向世界各国政府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也是WTO在国际食品贸易领域的仲裁标准。
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消除贸易壁垒,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公平贸易。
1995年WTO/SPS、WTO/TBT协定正式承认CAC标准作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参考依据,从此CAC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了法律地位和权威约束力,符合CAC食品标准的产品可为各国所接受,并可进入国际市场。
CAC标准制定根据贸易需要,标准体系层次结构清晰。
CAC负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及产品标准,重点是世界分布范围广和经济效益较高的产品,其中有肉制品。
这体现了CAC标准较ISO与国际贸易结合更紧密。
CAC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制定商品和一般性(基础)标准时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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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分委员会
法典分委员会分为:
一般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
除外极少数情况,分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 主持,它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费用、管 理以及任命一名主席
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因此与所有产品分委员 会相关。一般问题分委员会有时也称作“横向委
一般原则委员会
4.如果CAC大会通过了该标准草案,则需按程 序步骤多次递交各国政府征求意见,如果进 行得顺利,该草案即可成为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按照标准的快速制定程序,原来 最多的8个步骤可减为最少5步。有些情况下, 制定步骤可能要重复。大多数标准的制定需 要多年时间。
5.CAC大会通过,它即被编入食品法 典(Codex Alimentarius)。
CAC起草和制定食品法典标准的基本 程序 主要包括:
1 成员国政府或CAC分委员会向CAC 大会提交制定某一标准的议案;
2.CAC大会或执委会作出决定, 同意制定该标准.
3 CAC秘书处安排起草,并征求各国 政府意见。
3.负责起草建议标准草案的分委员会 研究各方意见并作修改后,向CAC 大会提交标准草案(draft standard)的文本。
制定和审查CAC标准的主要原则
1 科学性——“危险性评估”,对人类 健康的保护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 则;
2 合理性—— 其它非科学因素的考虑; 3 协调性—— 各成员国都能接受。
食品法典产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
它包括以下项目: .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说明,主要成分及质量要素——规定了 食品的最基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只有FAO和WHO批准的食 品添加剂方可使用; .污染物; .卫生要求; .重量和度量; .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法典 标准执行; .分析和采样方法。
会议以一个国家为代表。各国代表 团都是由政府高层官员带队。 各国代表团还可包括工业界、消费 者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代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机构
法典分委员会 (Codex Committees):
负责起草标准并提交大会审议
协调委员会 (Coordinating Committees):
通过协调委员会,使一个地区或几个国家共同协调 本地区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地区标准。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1A卷 — 总则 .第1B卷 — 总则 (食品卫生) .第2A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总章) .第2B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 .第3卷 — 食品中兽药残留 .第4卷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包括婴幼儿食品) .第5A卷 —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第5B卷 — 新鲜水果和蔬菜 .第6卷 — 果汁 .第7卷 —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植物蛋白 .第8卷 — 油脂及其制品 .第9卷 — 鱼和鱼制品 .第10卷 — 肉和肉制品;浓汤及清汤 .第11卷 — 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他 .第12卷 — 乳及乳制品 .第13卷 — 分析和采样方法
委员会
.油脂委员会
.鱼和鱼制品委员会
.奶和奶制品委员会
.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
.糖委员会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
.植物蛋白委员会
.谷物与豆类委员会
.加工肉禽制品委员会
.肉汤和清汤委员会
.肉类卫生委员会
.天然矿泉水委员会
主持国 英国 挪威 新西兰 墨西哥 瑞士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美国 丹麦 瑞士 新西兰 瑞士
法国
.食品标签委员会
加拿大
.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
匈牙利
.食品卫生委员会
美国
.农药残留委员会
荷兰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荷兰
.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 澳大利亚
.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委员会 德国
.食品中兽药委员会
美国
商品分委员会
负责制定某一特定或类别食品的标准。 为了区别于“横向委员会”并说明其专 门职责,称为“纵向委员会”。它有16 个。
1963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第16次会议也 批准建立FAO/WHO食品标准计划,并且通 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章程。
代表性 ——CAC是一个政府间组织,而
不是非政府组织。
CAC是FAO/WHO直接领导下的政府间组织 现有成员国164个,覆盖全球人口的97%。
CAC大会分别在罗马的FAO总部和日内瓦 的WHO总部每两年轮流召开。已举办了2 4次大会。 全体会议参加人数多达500人。
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重要任务 起草和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s)的宗旨
正如CAC章程第一款所述, CAC的最高宗旨是: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 促进食品的公平贸易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起源
1961年11月,FAO第11次会议通过决议决 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
除了产品标准外,食品法典还包含一般性标准, 它适用于所有食品,而非针对个别产品。这些 一般性标准或推荐意见包括: . 食品标签; .食品添加剂; .污染物; .分析和采样方法; .食品卫生; .营养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 .食品中兽药残留; .食品中农药残留
《SPS协定》附录A:
1.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a) 在食品安全方面,国际标准、准 则和建议是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 留、污染物、分析和采样方法, 以及卫 生操作规范和准则等标准、准则和建议;
CAC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食品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1A卷 — 总则 .第1B卷 — 总则 (食品卫生) .第2A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总章) .第2B卷 — 食品中农药残留 (最大残留限量) .第3卷 — 食品中兽药残留 .第4卷 — 特殊膳食用食品 (包括婴幼儿食品) .第5A卷 —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 .第5B卷 — 新鲜水果和蔬菜 .第6卷 — 果汁 .第7卷 — 谷物、豆类及其制品,植物蛋白 .第8卷 — 油脂及其制品 .第9卷 — 鱼和鱼制品 .第10卷 — 肉和肉制品;浓汤及清汤 .第11卷 — 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他 .第12卷 — 乳及乳制品 .第13卷 — 分析和采样方法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 (SPS协定)》
1.为了最大可能使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一致, 成员国应将本国的相应措施建立在已有的国际标 准、准则或建议的基础上,除非本协定另有其他 规定(如,第3款)。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卫生或植物卫 生措施应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 必需的,而且符合本协定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 有关条款。 3.成员国可以制定或维持某一项高于国际标准、 准则和建议所达到的保护水平的卫生和植物卫生 措施;但必须掌握充分的科学依据,或成员国认 为符合第5条1-8款要求达到的保护水平。不过, 任何不同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所达到的卫生 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措施不得与本协定的其他 条款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