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知识(1)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
1.保险概念:
保险是指一种商业保障,它是指当承保人承担有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
事故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过程及其产生
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基本上,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
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约定,以期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分类:
根据不同的保险客体及保险标的物,保险可以按如下分类:
(1)财产保险。
指为保障保险标的物的财产价值,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包括建筑物险、机动车险、船舶险、货物险等等。
(2)责任保险。
指由于商业活动产生的责任而出现的损失,保险人
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有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企业责任险等。
(3)人身保险。
指保障人身安全,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主要有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抚慰、补偿。
3.主要保险合同:
(1)普通保险合同:指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形
成的单一保险关系,并属于把此类保险关系不受保险法规限制的概念。
保险学基础知识总结

《保险学基础知识总结》一、保险的定义与本质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它通过集合众多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将个体面临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群体中,从而降低单个个体的损失程度。
保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 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涉及到经济补偿和资金运作。
2. 互助性:众多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体现了互助共济的精神。
3. 法律性:保险活动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 科学性:保险的费率制定、风险评估等都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
二、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1.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保障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 信用保险则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健康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
- 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
(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1. 强制保险: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自愿保险: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自愿选择购买的保险。
(三)按照保险经营主体分类1. 公营保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经营的保险。
2. 民营保险:由私人或企业经营的保险。
三、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要素1. 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基础知识PPT课件保险的性质功能及作用

二、保险学说的评价
(一)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 损害的补偿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说:
1、损失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损失分担说。 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 3、危险转嫁说。 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 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障范畴 社会保险
社 社会救济 会 保 社会福利 障
社会优抚
保险范畴 社 社会养老保险 会 社会医疗保险 保 工伤保险 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商 业 财产保险 保 险 人身保险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比较内容 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 社会保障种的社会保险
属性
保障对象
权利与义务对 等关系 待遇水平
各国的保险公司都从经济角度出发,协助被 保险人进行减损和防损。
保险支持着许多损失控制方案。
7. 保险推进资本有效配置
保险人会选择为最有吸引力的企业、项目和 经理人员承保和发放贷款 。
保险人从而可以鼓励经理人员和企业家按代价
多寡及损失程度,由当事人双方所签定的合同约定
救济
的受益者所获得的救济金的多寡取决于救济者的救
济及好恶,由救济方单方面决定。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职能 补偿损失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积蓄资金职能 (二)防灾防损职能
三、吴定富主席的三大功能说
经济补偿 资金融通 社会管理
5. 保险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
金融体系和中介评估风险,进行风险转移、汇 集并降低风险。
(1) 风险评估定价:保险人在为企业和其他人 的潜在损失标价的过程中,引导被保险人①量 化其引起风险和降低风险行为的后果;然后② 更理性地对待风险。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及其运作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保险的历史、定义、原则、分类、合同、赔偿、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和归纳保险学的主要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学的原理。
一、保险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1 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转移自身某种或者某些风险的社会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基本原则1)大数定律: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大量参与,具有更好的风险分摊和更加准确的风险预测能力。
2)互助共济原则:保险是一种集体风险转移的方式,参与者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互助和共济。
3)契约精神:保险合同具有契约性质,合同的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的分类2.1 按保险对象划分1)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等风险。
2)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2.2 按风险类型划分1)寿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如人寿保险、意外险等。
2)财险:主要保障财产安全,如车险、火险、健康险等。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类型3.1 保险合同的要素1)合同当事人: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身份和权益。
2)保险标的:指合同中具体约定的保险对象。
3)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风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4)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5)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3.2 保险合同的类型1)定额型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合同。
2)浮动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四、保险赔偿的原则和方式4.1 保险赔偿的原则1)实际损失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赔偿。
2)最大限度原则: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赔付。
3)恢复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促进被保险人恢复受损的状况。
4.2 保险赔偿的方式1)一次赔付制: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次性给付赔款。
保险学知识

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交通强制险是第三方责任险)3、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4、保险制度:是指个人平时付出很少的代价给保险机构,一旦其本人或家属遭遇意外事故损害无法应付时,由保险机构付给相当数量的补偿费用,使其应付事故的能力增强的一种社会共济制度。
5、保险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7、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按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
9、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10、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二、解答题1、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共同点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
(2)区别①目的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欺诈坑骗、图谋暴利。
②手段不同。
保险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风险为原则,以转移风险为动机,以大数法则为计算风险损失的科学依据;赌博是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全以偶然性为前提。
③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或减少; 赌博的结果变确定为偶然,是风险的创造与增加。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一、保险学的定义保险学是研究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学科,主要涉及保险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内容,旨在使用相应的保险手段去控制或减少风险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2、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3、保险标的:主要是要保险的财产、权利或有价值的负债;4、保险期间;5、风险事故的发生;6、保险金额和一般条件;7、保险费;8、声明等;9、保险责任和责任范围;10、投保单;11、保险单等。
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性标的:主要指人身和财产的具体细节;2、权利性标的:主要指投保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延续性;3、责任性标的:指投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承担的义务等。
四、保险条款1、投保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关于投保的条件、责任及其它约定的条款;2、保险责任条款:约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3、保险金额条款: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免赔率及免赔基数来确定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及其范围;4、免责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的引起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情况;5、解除条款: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终止事宜的条款;6、费用条款:保险费以及赔偿支付的费用等。
五、保险实务1、投保前的准备工作:需要对投保的标的和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及时了解投保的标的和风险的近况及其变化;2、投保期间的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对标的的风险状况及其对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被投保的事故的发生;3、赔偿实务:被投保的事故发生后,需要根据投保的标的及其条款进行相应的认定和赔偿;4、保单变更:在保险期间内,可能需要根据变更的投保要求进行保单的变更,以确保投保人的合法利益;5、终止实务:终止保险合同过程中,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终止指引进行终止操作,以确保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学原理 考点 知识点

1、物质风险因素(有实体物质本身所导致的风险)2、道德风险(不诚实、不正直)3、心里风险(侥幸、过失)4、与风险事故的区别是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而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1、避免风险2、损失控制3、风险中和4、风险自留5、风险转移1、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欺诈、获取暴利。
2、动机不同:保险利己利人、转移风险;赌博损人利己、冒险获利3、科学依据不同:保险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位存在和发展的科学依据;赌博完全是以偶然性为依据4、结果不同:保险变危险为安全,赌博是变安全为危险1、社会保险: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与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损失补偿;经济给付(人生保险) ;2、派生职能: 1 防灾防损职能(经验丰富的保险人提供减少损失的方法)2 融资的职能(时差性提供了保险资金运用和投资的可能性)1、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代理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表明已经按照保险办理正式手续,只等签订正式保险单。
3、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中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
4、保险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5、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背书、批单和赴约等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动。
2、在财产保险中,特殊险种(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可不必得到保险人的许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而一般险种相反。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变更可不经过保险人(以死亡为保险标的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制定下) 不需经过保险人,但是若把被保险人变更为受益人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而被保险人的变更属于保险标的的变更,一般要用新保险合同代替旧的保险合同。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保险学原理是指在保险业务运作中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的基础。
保险学原理的理论知识点,不仅是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了解的基本常识。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必须在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勒索、不欺诈,否则保险合同将无效。
2、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互利原则,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该在相互获得利益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
3、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将无法被承认和执行。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组成,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附合保险危险的财产或人身。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购买的保险金额,一般等于被保险财产的价值。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开始日期、结束日期。
4、保险费:保险费是指保险合同的费用,也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5、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或代为承担其经济损失的责任。
三、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对某一危险所收取的保险费用。
2、保险费的构成:保险费由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等因素构成。
3、保险费计算的影响因素:保险费的计算受到保险公司产品、被保险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风险评估越高,保险费率越高。
四、保险索赔的基本原则保险索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的行为。
保险索赔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理赔必须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将无法通过。
2、保险理赔必须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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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基础知识第一章保险导论第一节保险的形成和发展一.危险与保险㈠危险客观存在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始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
有些危险是自然规律使然,生老病死,谁都难以避免;有些危险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水火无情,谁都望而生畏;有些危险来自人类本身,战火动乱,谁都难免遭劫;有些危险则源于法律责任,侵权违约,谁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越来越理性化,保护自己和驾御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然而,危险却并不因此而退却,相反,旧的危险消除了,新的危险又出现了;有些危险则不但难以消除,反而呈现出复杂化的演变趋势。
可以说,危险就象人类的影子,只要人类在地球上生存,它就形影相随。
㈡人类在抵御危险活动中创造了保险正因为危险如形影想随,所以,如何规避、消除各种危险;危险发生后,如何消解或弥补危险造成的损失,成为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长期抵御危险的活动中,人类不断积累经验,创造了许多有效的方法。
1.采取回避危险的措施采取回避危险的措施,简单易行,但往往不太可靠,而且需要有替代方法。
如某人觉得乘飞机太危险,就改坐火车或轮船,但这种回避措施,其实建筑在误解基础上,因为火车或轮船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远高于飞机。
有些国家发生了针对平民的恐怖事件,其他国家便发布公告,告诫本国公民避免前往,不啻是一种有效的回避措施,但不从根本上消除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还会在其他意想不到的地方发生。
2.居安思危,预作防备有些危险是可以预想的,人们就在危险尚未发生之时,居安思危,采取积极的防备措施。
如持续储蓄以备年老之用;加强锻炼以防疾病;安装防盗门窗以防盗贼入室;安装煤气报警器以防煤气泄漏等。
在中国,还有“养儿防老”的古训,以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方式,防备生老病死等人身危险。
但这种防备措施,若仅在个人或家庭范围内进行,其抵御危险的能力极其有限,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都市化、职业化、核家庭化的趋势,均大大削弱了个人或家庭抵御人身、生活危险的能力。
3.认知危险发生的征兆某些后果惨烈而宽泛,又经常发生的危险,人类在痛定思痛后,就试图探索其发生的规律,以便在危险出现征兆时,及时逃离或防备危险。
如地震、火山爆发、热带风暴、龙卷风等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人类始终在研究、预测、预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不过,就目前的预报水准而言,人类离成功还相去甚远,事实上,上述巨大灾难,每年都还在肆虐人类。
此外,即使预报成功,人固然可以逃离危险区,但财物的损失依然难以避免。
4.组织御险共同体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是群居的,而群居的原因之一,就是人类个体势孤力单,只有聚集在一起,才能在险恶的环境中生存下来。
因此,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部落,实质上就是一种御险共同体,只不过其自然形成,并从事其他活动。
人类有意识地组织专门的御险共同体,是因为某些群体面临着共同危险。
如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们,面临着被巨石砸伤砸死的危险;古罗马的士兵们,面临着战死的危险,他们自发组织起来,共同出资建立基金,资助死亡成员的遗属,体现了互助共济的崇高理念。
这种自发组织的御险共同体,即使在现代社会,也依然存在,继续发挥着一定作用。
如单位里的互助基金、同乡会等。
5,组织保险活动保险的萌芽,孕育在御险共同体中;保险活动,就在人类共同抵御危险的实践中发展起来。
最初的御险共同体,由于其自发性质,职能简单、规模很小,因而抵御危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于是,人类逐渐意识到,抵御危险的能力,与组织规模密切相关,组织规模越大,危险就越分散,化险为夷的功能就越强。
人类为大规模组织御险共同体而努力。
于是,出现了专事组织活动的商事主体,利用精心设计的保险商品,尽可能多地吸引面临同类危险的公众;利用集腋成裘汇集的保险基金,提供经济保障,补偿不幸遭遇危险事故的参加者,商业保险活动由此产生。
于是,政府利用其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和行政体系,在国家范围内组织保险活动,利用强制征缴的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组成保险基金,给予遭遇危险的公民以物质帮助,社会保险应运而生。
二.保险的形成和发展㈠保险的雏形保险的雏形,产生于自发组织的御险共同体中。
表1-1 保险的雏形㈡保险业的产生保险从雏形状态发展成为有意识、有目的的商事活动,一方面是由于通过商业保险,可以组织大规模的御险共同体,一方面是因为长期以来,人类积累了丰富的御险经验和技术,使经营保险成为可能。
于是,出现了专司承保各种危险的保险业。
保险业的诞生,标志着保险从雏形走向成熟;标志着近代保险的形成。
表1-2 保险业的产生㈢现代保险的发展1.现代保险业的规模目前世界上共有保险公司1万余家1,遍布世界各国,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业也越发达。
美国有保险公司5000余家,伦敦有500多家保险机构,香港也有300余家。
2010年,世界保费收入为43390亿美元,其中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11661亿美元、日本5574亿美元、英国3100亿美元、法国2801亿美元、德国2398亿美元、中国2146亿美元、意大利1743亿美元、加拿大1155亿美元、韩国1144亿美元、荷兰971亿美元2。
2.保险深度和密度3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是反映一国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密度,指按一国家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是反映一国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3.现代保险公司的规模保险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
1998年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为法国安盛527亿美元;德国安联468亿;日本生命511亿;2011年排名前三的已猛增为安盛1622亿美元;荷兰国际集团1471亿;美国伯克希尔哈撒韦1362亿。
中国保险公司30余年间发展尤为迅猛,至2011年,已有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在世界保险公司中分别排名14、31、34和44。
此外,还有台湾地区的国泰保险排名28。
1据1986年2月下旬日本《保险每日新闻》统计,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公司总数为13484家。
其中欧洲4505家;拉丁美洲1085家;亚洲888家;非洲457家;北美加拿大和美国6093家。
2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世界保险业》,载《sigma》2011年第2期。
3保险深度是指保险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险密度是指国民人均保险费。
㈣现代保险发展的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潮流,现代保险也日益国际化,其发展趋势是:1、危险越来越集中所谓危险集中,是指每一危险单位(保险单)的保险价值越来越大。
像卫星保险、工程保险等,动辄就是几十亿、几百亿美元的保险金额。
2、承保力量过剩,保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力量过剩,是就保险发达国家而言,这些国家的保险市场呈现饱和状态,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向海外扩展,争夺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
3、保险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保险业中出现了不少跨国经营的超级大公司,而且,保险公司之间购并联合的趋势明显,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4、各国对保险业经营的规制趋向于缓和所谓规则缓和,主要表现在禁止兼营和兼业规制上的松动。
如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开始允许财产保险公司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经营人身保险;允许人身保险公司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使得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出现了互相渗透的趋势。
5、新危险不断出现,新险种日益增多由于新危险不断出现,出现了许多技术性要求高的新险种,保险范围不断扩大,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迅速。
6、再保险业务越来越重要由于危险越来越集中,通过再保险分散危险的必要性就越来越突出,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了强制再保险的险种和比例,而再保险的发展,则进一步促进了保险业的国际化。
三.中国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业保险的雏形,早在几千前的中国就已经出现,保险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
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实施国家保障,商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直至完全停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险业有了突飞猛进发展,1980年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增长,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从1992年起已经开放的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入。
在中外保险公司的合力下,中国的保险市场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保险机构的数量为证,80年代初的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而截止到2012年3月,保险市场已经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0家、财产保险公司62家、人身保险公司68家,再保险公司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1家。
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保险中介机构,30年间也从无到有,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此外,还有177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性质、特点和要素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人类抵御风险的一种方法,以后又发展成为共同抵御风险的一种制度。
在界定保险的概念时,我们应当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考察。
㈠广义的保险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包括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多种保险形式。
合作保险是保险的原始形态,通常具有自发、小范围、保障有限等特点,中国企事业单位自发组织的“职工互助基金”,即是一种最简单的合作保险。
商业保险即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而社会保险,则是政府组织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㈡狭义的保险狭义的保险,又称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书所称保险,均指狭义的保险。
二.保险的性质㈠经济性在现代国家中,保险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保险渗透进工业、农业、商业等各个经济领域,走进千家万户,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公民生活提供广泛的经济保障,通过管理、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来消解人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稳定。
所以,有人把保险比喻为“精巧的稳定器”。
㈡后备性从提供经济保障、事后补偿的性质看,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后备制度。
保险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价值,其提供经济保障的资金,实质上是对社会所创造价值的一种扣除。
这种扣除,可以认为是国家有意识的安排,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必不可少的后备制度,其中包括鼓励、支持民间采取保险形式来互助共济。
由此,可以说保险是国家整个后备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㈢金融性银行、证券和保险被称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保险公司被划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这一性质看,保险是一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营实质上又是一种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