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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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普示范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省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评估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决定对2019年度认定的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以及2018年度需复评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评估。

为做好本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三年以上的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即2019年通过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以及2018年度需复评的科普示范基地。

(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围绕科普示范基地条件建设、每年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获得的奖励以及示范带动和其它科普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见附件2)三、评估材料(一)证件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工作总结2020-2022年科普基地建设发展的工作总结,重点体现设施更新,科普活动开展,开放接待情况,科普作品创作,获得国家、自治区、盟市科普类奖及其他奖励,媒体宣传报道及其他具有示范性作用的工作成效。

(三)证明材料1.2020-2022年每年接待人数汇总清单并附参观登记本、参观函件、介绍信、门票减免优惠记录、预约登记本、旅行社团队登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没有接待人数统计材料的可使用年度举办科普活动的签到表或参会人员名单、媒体报道等体现科普活动参与人数符合申报要求的量化证明材料代替。

2.工作总结中涉及的各项工作成效的证明材料。

3.体现科普基地场地面积的房产证或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参观接待等相关管理制度。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科普基础设施,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培养公众科学素质为目标,对社会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原则,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全面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命名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科学性、实用性、实效性、特色鲜明、辐射广泛等标准进行。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科普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科普活动需要;(二)有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队伍,能够定期开展科普活动;(三)有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公众的需求;(四)有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能够持续改进科普工作;(五)有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周边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认定科普示范基地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三)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认定决定;(四)对认定为科普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管理与发展第八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每年制定科普工作计划,明确科普活动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开展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宣传等。

第十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提高科普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科普设施的安全、有效、适用。

第十二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材料和科普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效果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科普工作。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制度是指对于申请成为科普基地的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管的规定和流程。

一般来说,科普基地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机构资质:申请机构应具备符合科普基地认定标准的资质和条件,比如必须是一家合法注册的科普机构或非营利性组织,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科普资源:申请机构应具备丰富和多样化的科普资源,包括科学知识、实物展示、科普活动等,能够满足公众的科普需求。

3.科普效果:申请机构应能够展示过去的科普活动和效果,证明其有能力和经验进行有效的科普工作,能够吸引和服务公众。

4.场地设施:申请机构应具备适合进行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包括展厅、实验室、讲座室等,能够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科普环境。

一般而言,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制度是由相关科普管理机构或部门制定和负责执行的。

申请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和现场考察,最终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认定后,科普基地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并接受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认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科普基地的质量和
水平,增强科普服务的可信度和影响力,提高公众对科普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2024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____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____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____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____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

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

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提高科普基地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以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注重科普基地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科普教育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一定的场地和设施,能够提供科普教育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和设施。

(二)拥有相应的科普教育资源,包括科普教育展品、科学实验设备等。

(三)有专业的科普教育队伍,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等。

(四)有完善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

第七条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和认定:(一)基地的场地和设施是否符合科普教育的要求。

(二)基地的科普教育资源是否丰富多样。

(三)基地的科普教育队伍是否专业化。

(四)基地的科普教育计划和活动安排是否合理有效。

(五)基地的科普教育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如何。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认定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给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认定为科普基地。

第十三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认定的科普基地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其内容和形式要有针对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协调科普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费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素质教育计划,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考察和科技论文撰写等课外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与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区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内科发合字〔2019〕1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本年度申报的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包括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两种类型。

符合国合基地申报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以及科技中介组织等均可进行申报。

请国合基地申请单位认真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附件1)的相关要求,确定申报类型,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附件2),并提交对应的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3)。

二、组织推荐和认定程序(一)各盟市、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市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的申报工作,申请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部门的申报工作,申请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自治区高校、直属科研院所及中央驻区单位等直接申报,申请数量原则为1个。

(二)优先支持“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领域及符合自治区重点发展领域的国合基地。

(三)各申报单位填写国合基地申请材料(纸质版申请书1份、实施方案1份、电子版1份),由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盖章,并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

已是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自动备案为自治区国合基地,不受申报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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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 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盟(市)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章分类和条件第四条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等。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

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

主要包括:1、具有较强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

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

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馆、站)、气象台(馆、站)、地震站(馆)、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所等。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

(四)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等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5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四)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第六条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场馆类科普基地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 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种养殖场所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1.具有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区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20万元以上。

第三章认定与申报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八条基地认定的程序:(一)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由所在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三)科普示范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四)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工作;(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实地评审;(六)评审结果经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5日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和颁发牌匾,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之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报告。

内蒙古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称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普示范基地条件建设情况;(二)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情况;(三)获得奖励及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的情况;(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及示范带动情况;(五)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综合专家的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估不合格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评估优秀的基地,自治区科技厅以后补助的形式给予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评估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撤销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不断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自治区、盟市科普工作,参加自治区、盟市等各类科普活动。

支持基层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

(五)主动开展科普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示范基地的影响。

(六)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盟市科技局应制定盟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每年统筹安排并支持辖区内科普示范基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申报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电子邮箱:申报科普基地类型:□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编制申报承诺书本单位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申报认定流程,自愿申请申报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做出如下承诺:一、在申报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积极参与科学传播的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愿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要求的认定材料,并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本单位相信认定机构及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并愿意由认定机构委托的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四、在被命名“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积极承担科学知识普及的社会公益事业。

填报说明1、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所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申请书》,必须明确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类型。

3、表内栏目如实填写,无内容时填写“0”或者“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4、表内设计工作人员数量、开放天数、开放时间等数据均为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年度评估的科普指标数据。

5、“基地简介”栏主要介绍科普示范基地的一些比较详细的基本情况,如基地的性质、隶属关系、开放制度、运行管理、基地的展示形式和手段等。

6、“科普内容”栏主要说明基地主要普及的学科知识以及所涉及的特色科普内容活动等。

一、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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