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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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是指对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执行,但是有时候合同不能履行,面对这样的情况,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合同履行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

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前一种违约我们称之为“对方违约”,后一种违约行为我们称之为“主动违约”。

鉴于此,面临这二种情况时,法务经理就应该重点考虑如何进行合同救济,以尽量减轻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处理不当,就容易使企业扩大损失。

(一)对方违约的救济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

l、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在己方积极行使抗辩权的同时,也需要准确衡量他人行使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行使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却不知所措。

(二)主动违约的救济

当企业判断违约所带来的损害远小于因违约而带来的潜在利益时,企业往往会采取违约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法务经理而言,这是一个相当困难而又痛苦的判断。一旦作出了主动违约的决定,法务

经理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1、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

企业作出主动违约的决定时,一定要先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例如:对方的不当履行;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准备主动违约时,企业可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尽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然而根据诉讼法律规定,这种举证责任是由合同对方承担的,因此在必要时,可以促成这种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成就。当然,方案的设计要尽可能的完善。

3、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

我们常说,沟通创造价值,在主动违约的情形下,恰当的沟通可以消除因主动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通过适时的沟通,在支付一点违约金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法务经理的首选策

略。

由上文可知,对方违约的救济有行使抗辩权和行使保全措施,主动违约的救济有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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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7.html

?人格权侵害案件要哪些证据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6.html

?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介绍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5.html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4.html

?谈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3.html

?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2.html

?有关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1.html

?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有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90.html

?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流程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9.html

?传唤(强制传唤)法律依据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8.html

?刑事证据有哪些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7.html

?如何进行交换证据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6.html ?起诉书格式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5.html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内容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4.html

?“禁止令”执行机关及对刑法的影响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3.html

?三清山3员工私印假门票获刑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2.html

?拘传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1.html

?审判监督流程的特点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80.html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9.html

?什么是民事诉讼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8.html

?强制措施权的滥用形态分析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7.html

?重视对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6.html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如何认定证明效力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5.html

?拘传的程序包括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4.html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3.html

?审判人员如何认定全部证据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2.html

?终止难民身份不一定就是驱逐出境的前提条件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1.html

?什么是行政赔偿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70.html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9.html

?如何提高刑事二审裁判文书质量的探讨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8.html

?除权的效力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7.html

?如何递交民事起诉状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6.html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5.html

?申请执行书范本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4.html

?论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3.html

?交通肇事可以取保候审吗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2.html

?超期羁押种类形式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1.html ?再审案件是按什么流程进行审理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60.html

?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59.html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https://www.360docs.net/doc/561557234.html,/l/ss/735158.html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实际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与不能履行两种情形。拒绝履行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是故意毁约的行为,自然构成违约责任。 二是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要求。包括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不完全履行,即债务虽然已经履行,但是履行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进行,而且造成不适当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方面引起的。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等。瑕疵履行,主要指标的物的质量含有瑕疵,也可以指履行的数量、规格、方法、地点等不符合要求。加害给付是债务人的给付不但含有瑕疵,而且其瑕疵还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例如因电梯安装不合格而导致商场停业。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而且,如前所述,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迅捷公司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讯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政府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该土地流转义务的履行不存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w1] 、第六十二条[w2] 、第一百二十五条[w3]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

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合同履行案例

合同履行案例 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待,未实际估量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专门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缺失庞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刻,不打无把握之仗,专门是但涉及到违约金咨询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此外那个地点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样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庞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不管如何也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摘要: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关键字:合同约束力合同效力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的约束力与效力、成立与生效被许多学者论及。这既是一个实体的问题,也是法律概念间的逻辑问题。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未能解决这一问题,相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这意味着,有的合同在成立时并不生效,但却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在此,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已不等同,那么二者的内涵如何?同时,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中又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这里所称的有效与无效,又指何意,是指合同没有效力还是

指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可怀疑的法律判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或与“君子协议”无别。同时,合同也只能从其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之前合同尚不存在,当然不存在合同的约束力问题,虽然在合同成立前,可能会有复杂的订约过程,在此过程中,亦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特点 与不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合同在不同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般合同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得不当地阻碍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的效果。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条件的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如果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判断当事人 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的关系。(1)从行为目的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

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止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通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送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加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所有办公设施后该合同生效,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尚未搬出房屋,一般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合同生效。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附条件合同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即条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和之后亦不相同,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但是《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外,《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工作范文]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 篇一:协议书(只用作备案不实际履行专用) 协议书 (只用作备案,不实际履行专用) 甲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合同,合同约定了。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无误解的情况下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确认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此合同仅用作使用,不实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对双方无约束力。 二、因签订上述合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全部由方实际承担。 三、上述合同用作使用完毕后,双方办理解 除合同备案手续。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 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篇二:最高院案例以实际履行合同而非备案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最高院案例以实际履行合同而非备案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民申字第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彦玉,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清,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建公司)因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因疫情企业合同履行不能该如何处理_黄文娣

江苏法制报/2020年/3月/20日/第00C版 法学研究 因疫情企业合同履行不能该如何处理 黄文娣葛峰 面对疫情,企业不仅在业务层面经历着考验与挑战,合同履行困难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那么站在法院司法角度如何看待本次疫情?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试着提供相关法律解读,助广大企业在这场疫情中防控风险、共克时艰。 从法院司法角度出发,评判具体合同履行不能原因时,应当区分对合同履行造成障碍的是疫情原因或政府部门采取的行政措施,要将疫情明确界定为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两者本身划分也并没有那么清晰,我们只需根据实际个案需要进行判断如何适用两种制度即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鼓励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应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处理。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案件情况,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但须审慎把握。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疫情虽然会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但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会造成障碍。当事人一方主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要求豁免、减轻责任或者变更、解除合同,应当举证证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阻碍因素及影响程度,一般需要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是否存在替代方式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要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二是对于阻却合同义务履行的事由,要向权利人提供证明,例如延迟复工的通知、人员管制、交通管制的证明等;三是要筹划替代方案,义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四是双方当事人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克时艰。同时,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 第1页 共1页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一、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

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该怎么处理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该怎么 处理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就会失效,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该怎么处理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就会失效,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迟延履行类型有几种 1、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2)履行须可能;(3)未按期履行;(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如何界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如何界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 行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48条 [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 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 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 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 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 劳动合同的选择,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第48条》。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 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 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 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 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 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 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 作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篇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 实际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典型案例实际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时间: 2010年04月20日来源:丰顺商会作者:浏览次数: 521 [案情]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果品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20%的违约金。 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 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 [问题]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答案与分析]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订立后,标的就己特定化、具体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标的为基础,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标的的,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 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违约金只是对于违约行违约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影响原来合 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本案合同的标的——两台机器设备,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转卖给了第三人,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标的。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原告支付贷款,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

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常情况,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运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 第一、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应该注意的问题: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等。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这主要表现在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将租赁物买卖等。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依法产生、存在的组织。《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不能与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济组织(如内部车间、班组等)签订合同,因为他们对外不能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 2、审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主体的经营范围。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应审查其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3、审查合同主体过去履约的情况。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或是“五无工厂”(即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人员、四无资金、五无技术)而受骗上当时有发生。因此,应了解对方过去的信誉和生产经营活动,查证对方是否有条件保证合同的按期履行。 2’对授权委托人代理资格的审查2、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表现在除单位负责人以外的人没有授权或授权不明而签订合同。 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见,代理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其整体是代理法律关系,又包含着三部分内容。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法律关系 3、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签字、盖章人不一致或为亲戚、分支机构。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2009-10-11 22:49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时间长,履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风险发生,风险发生就意味着要加重一方的经济责任,或者导致工期延长。但是有些风险因素是无须双方承担责任的,最主要的就是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律师可依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委托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还包括战争等不能有合同当事人预见等社会因素。此外,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双方不能预见的因素,以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比如约定交通管制、法规修改、政策变化、物价急剧变化等社会因素。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赔偿标准进行过界定,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9.3有针对不可抗力费用承担的划分依据,而这个文本是业内比较常用的一个文本,其中有许多内容,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尤其是通用条款,通常人们在合同签订时不会对这块进行改动。如果你签订的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文本,则在第39.3有如下约定:“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场地内施工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害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等,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停工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的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如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纳了上述合同范本,且在《专用条款》等合同文件中未另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分别承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风险。 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Analysis on the effect and performance of house sal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随着我国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 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此,笔者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谈谈认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 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 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 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 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 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 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 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二、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法律所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因而为法的强制,属于责任的范畴。(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其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 2.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 3.合同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或者延伸。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中,常常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合同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首先是当为意义上的正常履行,即当事人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使合同目的得到正常实现。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态,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现象也在所难免.在合同目的不能得到正常实现时,强制实际履行不失为一项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救或者补充,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一种延伸。 4.合同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

能与解除合同并用。《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适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为解除合同,就是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

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 【摘要】近年来,关于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理论和立法逐渐改变,其趋势是自始不能仍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这种与传统理论相反的观点有能很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和无责任方的利益等优点,是合理的。我国立法未直接规定自始履行不能,但目前的立法对该类合同的规制是有效的。立法没有必要引进该概念,只需将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时的责任方式加以改进。 【关键词】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效力缺陷合理性 自罗马法确立自始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这一制度确立以来,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其无效。随着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愈渐复杂,其效力该如何界定,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立法、法学理论呈现了较大的差异。而1994年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取了一种完全相反的处理方案,其以合同有效为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和2002年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也采用了与之类似的规定。以上这些不同于传统理论的立法例所体现的趋势让我们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传统理论认为自始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否在现实中出现了缺陷?以有效为原则界定合同效力的处理方案是否更优越?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并对司法实践中应当就自始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作出阐述。 一、自始履行不能概述 自始履行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此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法学家赛塞斯曾提出过“给付不能的债务无效”的论断。履行不能是契约法核心问题之一,因为它的发生会影响契约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进而发生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作为履行不能之一的自始履行不能,涉及到合同是否能成立,或即使成立了,合同却因为没能得到履行而产生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问题。因而,它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说认为,以债务成立时是否有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为标准,将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与自始不能相对的是嗣后不能,即债务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可能。 传统理论和立法,嗣后不能是关于债务履行、违约责任的问题,对于合同效力没有影响。而对于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传统理论以确认其无效为原则。受罗马法影响,德国传统学理认为,在契约法上标的之何时不能,有极大意义,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多承袭之,如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契约,无效”,《瑞士债务法》第20条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6条也效仿德国法作了规定。合同因自始不能而无效,从表面上看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因为既然从订约时合同已不能履行,则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显然无必要,因此应宣告合同无效。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学者指出:“此项规定,并非基于逻辑之必然性,盖于此情形,法律仍可承认契约有效,而令债务人负不能履行之赔偿责任。” 而近年来,关于自始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理论和立法都有所改变,其趋势是自始不能不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将此种状态的合同视为有效,从而使债务人负债务违反的责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第311a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给付障碍已经存在的,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再区分缔约前的不能与缔约后的不能,而是将标的不能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我们从以下对传统理论和立法的缺陷的分析,以及对自始履行不能情况下仍认为合同有效的可行性和价值的考察,就能发现这种趋势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自始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传统理论及缺陷 (一)关于履行不能的分类与定位 以债务成立时是否由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履行不能被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依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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