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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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是否确认公司法人的合法身份,以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问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标准:一、控股股东的独立性控股股东是否与公司形成了独立性,即控股股东是否能够独立决策、独立融资、独立支配公司资产,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对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只有在控股股东和公司独立并保持相应的法律关系时,才能有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银行账户独立性公司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是否单独用于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能够反映公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同时,在银行账户和流水账单方面是否存在伪造、捏造等问题。

三、财务报表真实性公司法人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全部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虚增营收、虚减成本、虚增利润、虚假账务等问题。

财务报表真实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公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公司是否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制度,是否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全体员工和管理层。

公司管理层是否根据相应的制度来管理和事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相关方的关联性公司的股东、经理、财务人员、法人代表等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是否存在牵涉到公司损害的行为。

此外,公司的账户是否被恶意收收取高额手续费用,也需要进行审查。

六、公司的执照和行政许可公司是否在成立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执照和行政许可。

如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假冒注册等行为。

总的来说,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应该否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当公司法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与其宣传行为不符合时才能相应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时,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具体案例分析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管机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之间,因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互相转移、占用资产、股份或利益等,且该行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害,需要对公司的法人身份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但仍有近代或者现代的哲学家或者法学家继续沿用传统的人格概念来表达 自然人所具有的一般社会地位或者法律地位。也有个别国家民法典在对自然人人 格的概括保护之规定中使用“人格”一词。例如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项规 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
一、人格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把过时的人格理论作为法技术手段有条件地重新利用的工作,是由德国人 来完成的。其目的,当然不是为了给相互平等的自然人重新带上身份区分的面具, 而是为了将这一经过改造的面具戴到某些“适于成为交易主体”的团体的脸上, 使之与其他团体相区别,而这些拥有人格面具的团体,就是被称之为法人的那些 社会组织。在此,“人格”或者“法律人格”被赋予了一种新的特定含义,即其 仅具有“形式上的‘人,的内涵”,人格的身份区分功能由此在另一种意义上得 以复活。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
1.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否认; 2.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否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导致公司与其背后的东被视为一体,则股东对公 司的债权相应的被否定,因为哪有自己向自己主张债权之理。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和责任界限模糊,从而追究股东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对公司、股东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当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的责任归于其背后的股东。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1. 具有特殊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是针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

2. 违反公平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责任界限,使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

3. 具有救济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救济因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一)对公司的影响1. 公司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不再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混淆。

2. 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3. 公司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二)对股东的影响1. 股东的责任风险加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加大其责任风险。

2. 股东的权益受损: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无法从公司中获取应有的权益。

3. 股东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股东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三)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1. 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而保障其债权。

2. 供应商和客户: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影响公司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导致供应链和市场需求受到影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上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法人和
其股东或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开,使得公司法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责
任得以区分的情况。

一般来说,公司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对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

以下是
三种情形:
1.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当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导致对他
人造成损害时,法律可以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法
人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法人以非法手
段获利,而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时,法院可以裁定否认公
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2. 公司法人不具备真实性,如果公司法人的设立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公司法人在设立时就不存在真实意图和真实资本,以及未按法
定程序成立公司,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所有人的
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通过虚假资料进行注册,或者以欺诈手
段取得公司法人地位,法律可以否认其法人地位。

3. 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淆,当公司法人与其股东或管理人员
的资金混淆,或者公司法人未能保持独立的财务状况时,法律可以
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资金被用于个
人私人用途,或者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混淆不清,法律可以裁定否
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个人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公司
交易的诚实和公平,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独立地位而逃避法律责任。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法律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所
有人的个人责任,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一)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制度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应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应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应用提要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的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和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旨在促进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公司法人制度的问世,创立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两大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

公司法人制度既具有以效益为特征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也具有出资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平衡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为鼓励投资积极性、股份自由流转及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司实践中,股东会将其在公司中享有的各种控制权力来尽量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甚至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加之公司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的“庇护”,使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自己的损失向股东直接请求责任承担。

因此,当公司股东存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等行为时,则就不应该继续维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斧正事实上已存在的对债权人不公平、不正义的现状。

此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暴露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漏洞。

对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

一方面在有关法律当中严格限定公司法人制度,强化分离原则;另一方面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但又不必要全面否定公司人格的情况时,西方国家创制了一种保持公司法人制度的本质而又突破该制度限制的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法人的面纱”。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是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nì xiànɡ)否定的适用(shìyòng)问题股东(gǔdōng)滥用公司法人(fǎrén)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tōngcháng)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

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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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 (2002 )06-0085-04

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产生和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 进程,由分散的个人人格到由数人聚集而成的团体 人格,最后到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英美法学者形 象地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的 “面纱”(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这层 “面纱”将公司与其成员(股东)分隔开,使得股 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债权人不能穿过这 层“面纱”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1862年英国的 公司法已对公司的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和合股原则 作了明确规定。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于萨洛蒙诉萨 洛 蒙 有 限 公 司 案 ( Salmon V Sa1mon& Co.Ltd. , 1897)中率先在司法判例中确立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原则,明确了合法成立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 织,它与公司成员(股东)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 体,两个主体各自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 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 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在大陆法系方面,德国民法 典( 1896年)、日本民法典(1898 年)和瑞士民法 典(1907)等,都对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作 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标准将 法人与合伙进行严格区别。[1] 1892年德国颁布了世 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从此,有限责任公司 在德国和其他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公司法人人格制 度在历史上乃至现在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股份有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发展 的高级形态,目前仍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由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公司 能够独立拥有财产,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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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也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过失不会导致法人人 格否认的适用。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之规定:“行 使权利,以对他人施加损害为目的而获利的,是不 允许的。”澳大利亚民法第1295条第2项也规定: “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施加损害者,对所造 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在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实 际发生场合中,若权利的行使显然具有损害他人的 目的,则施加损害者负无限责任。”主观滥用说主 张严格限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以维护公司 法人制度的稳定性,它要求受害者去证明滥用者具 有主观故意,这在实践中是相当困难的,因而主观 滥用说从法律技术上来讲,很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 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而客观滥用说是指在判 断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公司的法人人格时,只要从客 观方面进行判断就可以了,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 心理状态。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2项规定:“权利 明显的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并未强调行为人应具 有主观故意。由于客观滥用说大大地减轻了受害者 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真正 发挥作用,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客观滥用 说。如日本,早期受德国法的影响,规定“有关利 用公司形态的违法需具有不当目的”,但由五十年 代末期司法判例中开始采用法人人格否认时起,无 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主张客观滥用说的 越来越多。即便是主观滥用说的创始国—德国在其 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采纳了客观滥用说。[7]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尤其是股东有限责 任制度的确立,被西方学者誉为“现代社会最伟大 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在无限责任制度下,因为投 资者要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可 能因一个很小的失败的投资,而造成倾作者简介:黄丽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讲师。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瑕的, 尤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 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其呈现为一 柄双刃剑,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 度的不合目的性。[4]其缺陷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方面:
l.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 法人人格制度的基石,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分配机 制,它并没有消除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只是对 这种投资风险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公司以公司的全 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 的状况,股东由于有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屏障,公司 债权人不能穿过公司的面纱,直接向股东行使追偿 权,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投 资风险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节制地或滥 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就使公司债权人面临更为严 峻的风险挑战,最终必然会危及到市场交易的安全 和交易秩序。[5]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自本世纪初美国法院首次提出“揭开公司面纱 原则”,很快为其他国家所接受,无论是英美法系 国家的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以不同的 方式认可了这一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以判例形 式确立该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以成文法 上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作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法律依据。 所 谓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 纱”(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在 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 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 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 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 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 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 的,而非普遍适用的。[6] 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对整个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 定,而是针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在某些特定情 况下表现出来的不合理性加以弥补,意欲使公司法 人人格制度能更好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因而,各国 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都采取极 其慎重的态度,一方面要通过对那些虚假法人人格 的否认,扶正公司法人人格体系内已经偏移的利益 平衡体系,另一方面又要避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影响整个公司法人制度的稳定性。即使在英美 法系国家,法官在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所 掌握的条件也相当严格;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 均要通过立法严格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条 件和程序。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滥 用公司法人人格,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公司法 人人格,学术上有主观滥用说与客观滥用说之分。 主观滥用说指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公司的法人 人格时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不仅要求在客观 上有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的外在行为,而且要求在
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体 地说,公司法人人格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 是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财产虽然由组成公司的成员 (股东)的出资构成,但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交 给公司,该财产就与股东的其它财产相分离,由公 司独立支配,股东再也无权直接处置该财产。股东 以放弃对自己出资的所有权,来换取对公司享有股 权。二是公司意志独立。公司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 产物,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意志 独立具体表现为:尽管公司在设立之时,其权利能 力的设定要受到创立人意志及国家意志的影响,但 公司一旦成立,在其存在的整个期间内,便以其独 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机关)为其意思机 关,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2] 三是公司责任独立。法人承担独立责任和拥有独立 财产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支柱,而独立责任是独 立财产的最终体现。实践中也往往把是否能承担独 立责任视为一个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最终标 准 。[3] 公司责任独立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于偿还 公司债务,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向公司的成员(股 东)追索,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股东的有限责任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
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现代工业社会 中,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 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各种侵权行为遭受损害,而成 为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与公司交往时,无法履行 自己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也无法事先采取有效的 防范措施,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于赔偿他们所受 到的损失,而股东又有有限责任的保护,结果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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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丽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 广州 510420)

摘 要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被西方学者誉为“现代社 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在公司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虽然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依然存在, 但它容易沦为股东(或董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的这一缺陷也日益突出,因此,需要有一 个相应的制度来平衡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扶正公司法人人格体系中倾斜的公平正义目标体系。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是这样一个制度。本文分析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价值和存在的缺陷、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性质及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建立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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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们的投资欲望被严重的抑制了。有限责任则使 投资者的风险是限定在一个预先设定的范围,即仅 限于其出资额,他的其它财产不会被波及,这大大 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投 资的欲望,使公司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地聚集资本成 为可能。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国家, 生产力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市场需求突飞 猛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单个资本已经无法适应 形势的发展,资本集中的趋势比任何时期都更加强 烈。有限责任制度在分散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 望、扩大经营规模、降低公司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正 好满足了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公司法人人 格 制 度 对 20 世 纪 世 界 经 济 的 巨 大 发 展 是 功 不 可 没 的,对现在以及将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将发挥重要 作用。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具体的适用情形,各国 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适用范围较窄(如英 国),有的国家则较为宽泛(如美国),总的归纳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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