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一点儿思考

关于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一点儿思考
关于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一点儿思考

关于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一点儿思考

时值我委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精神之际,我们立足于本职工作,反思如何促进和完善标准工作,浅谈管锥之见,以图抛砖引玉之效。

国家药品标准是一个国家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的体现,更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行使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定依据。国家药品标准从本质上来说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受特定时期医药领域的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高低的限制,制定的初衷也是国家为了使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所保障,从而维护公众的利益。国家药品标准的形成机制决定着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并对其工作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到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绩效。因此,随着药品监管工作实践及所处环境的发展变迁,尤其是近期国务院提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的要求,必须不断地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的形成机制,从制度方面来促进和保障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水平和质量科学全面抬升。

一、整体思考

(一)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紧迫性

1.医药领域科技水平发展飞速,现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形成机制难以适应。当今随着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的实施、“大健康”产业概念的提出,在生物技术领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高新技术在医药产业的应用,既改变了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式,也使得药品生产技术日新月异,对国家药品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和工作效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医药领域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国际化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国原料药制造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原料药生产企业进入到国际医药经济贸易大循环中。截至2010年,我国在国内上市的医药企业有185家,在海外上市的医药企业有59家。医药领域经济全球化的活动趋势更加明显,市场开放性显著增强,我国的药品标准开始进入与国际药品标准体系的加速融入阶段。由此带来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在内的药品监管国际化新命题。因此,应尽快建立与药品监管国际化相适应的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

3.我国药品监管的法制化、科学化,迫切要求改革和完善国家药品标准的形成机制。在当前国家药品标准的形成过程中,仍然存在“闭门定标准”的现象,制定标准的过程缺乏监督,疏于对标准的技术审核、把关,甚至由于标准制定的随意和缺位导致药品生产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现象仍有存在。随着我国药品监管的科学化、法制化程度日益提高,过去那种对于标准工作中缺乏监督和管理,随意制定和修订药品标准的现象应该严格杜绝。

二、总体思路

当前应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水平,遵循法制化、科学化、公开性、协调性原则,加强系统考虑和顶层设计,编制国家药品标准的发展战略规划,完善标准法规体系,创新标准管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国家药品标准化工作,夯实保障基础,促进国际合作,改革和优化服务于我国公共卫生和药品监管的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实现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与国际相接轨的机制优化目标。

(一)原则

基于对国家药品标准的理解和分析,对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改革和优化,应遵循法制化、科学化、公开性、协调性原则。

1.应遵循法制化的原则。法制化的本质在于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保障多数人的权益,强调法治的公益性和权威性。在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优化过程中,遵循法制化原则意味着要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规定和约束国家标准形成的过程,并对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与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相配套的各类法律和规章制度,实现有法可依。一方面要通过具体的法规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将优化后的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过程固化下来,使国家药品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各个环节都遵循法定程序,由传统的“拍脑袋”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将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各种“潜规则”通过法制化的途径形成稳定、透明的“游戏规则”,增强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将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明确责任追究制,以保障责任能够在实践工作中得到具体实施和履行。

(2)要保障国家药品标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能得到坚决执行,做到有法必依,实现依法制定和管理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制定的所有国家药品标准都不能违背相关的法规;二是在制定国家药品标准过程中,不得根据个人或部门、委员、企业的利害关系而随意曲解变通相关法规,任意改变“游戏规则”。

(3)要对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以做到违法必究,有责必问。

2.应遵循科学化原则。在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国家药品标准的科学性是其重要的属性之一。国家药品标准在形成过程中,应该对标准的科学性进行研究。科学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保制定标准所基于的实验和数据真实可靠。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需要大量的科学知识,涵盖药品研究的各个学科和领域,既包括药品的物理化学特征,又包括药品生产的过程和工艺,也包括药品的安全性以及检测方法的相关知识。

(2)强调制定标准过程的系统思考。国家药品标准的各种影响因素和各个工作环节,构成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有机系统。在制定过程中要强调标准的整体性、动态性、结构性和协调性,注意掌握药品质量和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对应规律,把药品的整体与局部、内部客观条件与外部表现特点、主要目标与次要目标进行系统思考、综合分析。

(3)重视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了保障国家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科学性,应借用“外脑”(药典委员、专家学者),充分考虑专家学者在技术审核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要充分发挥并且合理整合现有的药典委员会、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专业咨询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壮大专家咨询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专家学者在国家药品标准领域进行经常性、前瞻性的专项调查研究和战略性思考,逐步建设形成一支业务精、水平高的委员、专家队伍,为国家药品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科学的技术审核意见。

3.应遵循公开性原则。药品的信息不对称特点,使得在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所产生和制造的相关资料信息难以及时被公众掌握和理解。在对标准的形成机制进行优化时,应体现出国家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过程透明。其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建立国家药品标准工作信息公开机制,将国家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保密法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透明化,使得社会各界

不但能了解到国家药品标准是如何形成的,而且还可以通过有效合理的路径来参与到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另一方面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来推动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公开和透明,在网站设置信息公开的专栏,通过网站论坛、反馈意见邮箱等方式,为公众及时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制定提供便捷的渠道和技术手段。

遵循公开性的原则,不仅仅是为了宣传国家标准,促使标准能够得以顺利实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公开,标准可以有机会经受更广泛的“同行”评议,从而降低标准存在的差错。

4.遵循协调性原则。国家药品标准是协调的产物,每一个标准的形成都是药品监管部门、生产企业、标准管理部门、公众等方面意见不断协调、统一的最终结果。协调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制定过程中的协调,最大程度减少所制定标准在颁布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大程度地保证标准的可适用性,并且满足现有的药品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在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过程中应注重对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和诉求进行协调统一。在协调工作中,一要坚持国家和公众利益第一,兼顾相关方利益,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协调沟通方式。二要建立健全由各部门、专家委员会、生产企业等各方人员和代表参加的协调制度。加强标准管理部门与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协调,解决重要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三是健全协调决策制度,提高决策效率。完善委员票决制,并明确协商时限,避免久拖不决、延误时机的现象。

上述四项原则,彼此相辅相成,互为目标。可以说,法制、公开是保障科学、协调的手段,科学、协调是法制、公开的实现目标;做到以法制来促进公开,凭科学来保障协调。

三、有关策略和建议

针对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的特点,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的合理结构,遵循法制化、科学化、公开性、协调性的原则,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逐步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与国际相接轨”的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得以有效实施。

(一)科学优化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所选择采取的标准管理体制,主要体现的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在药品标准工作中的应发挥的作用和参与方式。由于各国采取的标准管理体制都是基于本国国情发展形成的,各国的国情及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不同,其管

理体制必将存在差异。我国近年来组织开展了不少国际间的药典标准工作论坛,在开展以药典标准为主题的国际交流中也很难判断出那哪个国家、哪一种标准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关键在于标准管理体制的模式是否符合国情、药情,是否能对于保障用药安全、促进产业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当前,国家药典委员会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的组织制定者,不仅仅充当审核、制定国家标准的角色,还应是一个国家标准的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尽可能地使标准的制定具备时效性、相关性;另一方面应积极为国内开发提供出更多、更好的标准信息数据、档案等服务产品。

(二)准确界定制定对象

随着我国药品监管理念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们逐渐对药品标准的定位和作用有了科学的认识。普遍认为,在实践中应对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的对象进行清晰界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并不是所有的药品以及药品的所有技术要求都需要制定出国家标准。同时,从近年来陆续发生的“齐二药”、“欣弗”、“佰易”、“甲氨蝶呤注射剂”、“刺五加注射剂”等一系列药害事件中也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药品标准在监管工作中所承载的责任是有限的,应界定清楚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对象。

具体来说,国家标准制定的对象应是具有多个注册标准的同一药品或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规定的药品的一些通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1)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质量要求和生产规范的药品,主要是指临床常用(必需)、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且已在我国生产的药品。对于部分仍在专利期的独家产品,考虑到国家标准的公开属性,一般不建议制定国家标准;(2)通用技术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药品标准中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格式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药品的通用名称、理化性质、检验方法、质量指标、规格等技术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检定的通用技术要求;对药品安全性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和限度;对药品质量进行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价等方法。

(三)清晰描述转化途径

清晰描述不同标准之间的转化的途径,是提高工作效率的良好策略。一般而言,国家药品标准是在已存在的各种药品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而来,因此,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工作中,重点是对注册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的转换途径进行梳理。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建立二者转换途径。

一是界定不同标准的内涵及管理要求。对不同标准的内涵进行解释,强调国家药品标准是针对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是颁发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个性化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核心;在管理方面,注册标准应按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管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

二是限定不同标准的产生条件。应对需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和注册标准产生的情形分别进行限定,从源头上区分开不同标准的产生条件。

三是构建注册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良性循环的链条。在注册标准基础上,国家药典委员会依照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计划和企业、公众提出的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组织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在复审环节设置返回至药品注册标准的通路(有2种情形,一是对国家标准修订的内容涉及到对药品制法或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二是被终止标准效力的国家标准,企业若需恢复生产可以申请获得注册标准后生产。),待同品种存在有多个注册标准之后,根据药品监管的需要,再次启动该品种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

(四)优化设置工作程序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主体和工作制度,只有与相应的工作程序相结合,才能形成一个互相联系、有序运行的有机整体。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药品标准就是按照一定工作程序形成的产物。制定出优质高量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关键,就是在于按照科学、合法、公开、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是一个周而复始、不断提高的过程。在国家药品标准工作中,每一个标准就是标准管理部门的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样,药品的标准也需要在形成过程中进行质量管理。根据PDCA循环模式,结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实际和需求,可以将整个标准制定工作划分成计划、实施、检查、处理/提高四个阶段,形成一个标准制定工作的循环模式,从而通过程序设计来加强对标准制定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抬升标准制定的质量,维护国家标准的公正和权威。

1.在制定国家标准的计划阶段,主要是站在战略的高度,对国家标准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方向、质量要求、工作步骤等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确定工作的目标和实现这个目标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根据标准制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工作内容可以具体细分为两个不同层面的工作,一是编制符合我国国情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药品标准战略规划”;二是要围绕战略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2.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或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的复审结果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修订)、审批、颁布国家药品标准。

3.在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检查阶段,主要开展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二是对已制定发布国家药品标准的具体实施,以及对标准执行、实施情况的监督,来检验标准自身的绩效。

4.在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处理/提高阶段,主要是针对市场抽验、产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通过对标准的评估和复审,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标准提高计划方案。对于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应纳入药品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组织进行修订完善。对由于长期不生产或没有样品等因素,导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国家标准,应终止该标准执行效力;并规定在药品国家标准终止执行效力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在完成标准研究提高工作后,经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对于已被监管部门撤销或退市的药品,应废止其药品标准。在处理/提高阶段,通过修订、终止、废止国家药品标准等有效手段,达到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为进入下一个PDCA/I循环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

我们说,制度是一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保障。在国家药品形成机制中不仅要明确制定的主体和机构,而且还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主要是指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制度的设计对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尤为重要。现阶段主要应着手建立信息公开、委员咨询审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1.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建立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各种信息资料和文档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将有助于协调作为组织制定国家标准的药典委与标准起草单位、检验单位、公众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之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划、立项、审核结果、草案等都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和公示。

2.在国家药品标准形成过程中,建立药典委员咨询审议制度,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从制度和程序来上保障委员的咨询审议权。在现有标准制定工作程序中明确委员咨

询审议的环节,规定标准的研制资料只有通过药典委员的审议表决之后才可以转变为国家药品标准;其次,增强委员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咨询审议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深刻理解国家药品标准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作用,每次审议均体现的是代表国家对公众作出的一种承诺。再其次,完善委员的遴选制度,把知识渊博,责任心强,敢说真话的科学家遴选到委员队伍中来。

3.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工作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建立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绩效考核、民主评议、警示奖罚制度,加强对各环节的制约和控制,明确各个岗位的权利和责任,有效地防止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工作中存在的工作失误和随意性,增强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主体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六)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国家药品标准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1.国家药品标准工作和研究经费的投入是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战略的必要保障。经费来源可能影响到标准制定的结果和公正,因此,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经费应当来自于国家财政,而不是来自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药品标准经费保障机制是保证机构运行、履行职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之一。在多途径夯实经费保障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国家药品标准评估经费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2.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智力保障主要是体现在标准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方面。组织在高校药学专业开设药品标准、《中国药典》相关知识的课程;组织为药品检验机构、企业质量检验、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提供国家药品标准培训。

(七)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药品生产企业是国家药品标准的主要实践者,国家药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和引导产业的发展方向。随着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实施及其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药品标准”大环境下,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性会越来越突出。正是由于国家药品标准对整个产业或具体品种的生产会具有较大的影响,生产企业对国家药品标准格外关注,企业希望通过参与标准的制定,确立其在同品种生产企业中的主导地位,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另外,标准是质量的检验依据,在公众心目中标准是与质量画等号的,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制定本企业所生产药品的国家标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其效果比媒体广告

和公益形式也有过之而不及,可以大幅增强其在各种市场招标评比中的竞争力,提高其市场份额。所以业界有“一流企业靠标准,二流企业靠技术,三流企业靠广告”之说。

(八)推进标准的质量认证

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是被世界各国公认的能促进标准有效实施和推广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是合格评定中的两种重要认证活动,普遍适用于各种产品(包括涉及人身健康与安全类产品)。但是,我国对于药品的合格评定,只存在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缺少对药品质量的认证(产品认证)。对于药品质量的合格评定主要是凭借药品检验机构按照执行标准的检验来评判,这种仅依靠是否符合检测指标来判定药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方式,往往容易导致和助长了“合格假药”的现象发生,这也一直是药品质量监管的诟病所在。为此,建议参照美国USP认证、欧盟药典适用性认证(COS)等国际通用规则以及国内的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方法,对执行《中国药典》标准的药品开展认证工作。目的是确认执行《中国药典》的药品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强调执行《中国药典》标准就是高品质药品的象征,增强《中国药典》的适用性,引导企业执行“良好的药品标准”。

(九)促进国际间协调合作

当今,药品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药品标准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能加强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全球药品标准合作与协调机制,不断促进相互间交流与合作、深入拓展合作领域,形成优势互补、技术共享,实现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共同发展,共同受益,对于各国不断完善药品标准制定,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综上,是我们围绕“建立最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重要目标,对改革和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长期思考的一点总结。我们相信,随着全体“药典人”在药品标准工作中各种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对药品标准形成规律的认识也将逐步清晰和准确,国家药品标准的形成机制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2020年第1批国家药品标准批件公告(

2020年第1批国家药品标准批件公告(2020)2020年1月20日 修订批件 2 辛伐他汀分散片 片剂 XGB2020-001 WS1-(X-006)-2010Z-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修订颁布件 3 藿香正气胶囊 胶囊剂 ZGB2020-9 WS3-B-2266-96-20-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修订颁布件

4 妇科养血颗粒 颗粒剂 ZGB2020-15 WS-5001-(B-0001)-2014Z-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1日 修订颁布件 5 xx补肾胶囊 胶囊剂 ZGB2020-13 WS-1046(ZD-0436)-2002-2012Z-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1日 修订颁布件 6 复方蛤青胶囊 胶囊剂

ZGB2020-16 YBZ18112005-2009Z-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1日 修订颁布件 7 xx养血糖浆 糖浆剂 ZGB2020-17 WS3-B-2339-97-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1日 修订颁布件 8 xx 丸剂 ZGB2020-8 YBZ15012005-2014Z-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简介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除《实施意见》外,9部委还同时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根据规定,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目录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

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

990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

990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用于规范和指导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 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品种的确定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及修订的需要,确定药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二、候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选择 1.原料的选择应满足适用性、代表性及可获得性的原则。 2.原料的性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3.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及相应特性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 三、候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 1.根据候选药品标准物质的理化性质,选择合理的制备方法和工艺流程,防止相应特性量值的变化,并避免被污染。 2.对不易均匀的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在制备过程中除采取必要的均匀措施外,还应进行均匀性初检。 3.对相应特性量值不稳定的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在制备过程中应考察影响稳定性的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稳定性,并选择合适的储存条件。 4.当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制备量大时,为便于保存可采取分级分装。 5.候选药品标准物质供应者须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能力,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试验方法、量值、试验重复次数、必要的波谱及色谱等资料; (2)符合稳定性要求的储存条件(温度、湿度和光照等); (3)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引湿性研究结果及说明; (4)加速稳定性研究结果; (5)有关物质的鉴别及百分比,国家药品标准中主组分的相对响应因子等具体资料; (6)涉及危害健康的最新的安全性资料。 四、候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 候选药品标准物质按以下要求进行标定,必要时应与国际标准物质进行比对。 1.化学结构或组分的确证 (1)验证已知结构的化合物需要提供必要的理化参数及波谱数据,并提供相关文献及对比数据。如无文献记载,应提供完整的结构解析过程。 (2)对于不能用现代理化方法确定结构的药品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分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药品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等。 3.纯度及有关物质检查 应根据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及有关物质的检查项,如反应中间体、副产物及相关杂质等。 4.均匀性检验 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必须进行均匀性检验。对于分级分装的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凡由大包装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时,均应进行均匀性检验。

中国药物分类标准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药品注册标准附件

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2.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33.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3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35.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36.其他。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确定药品标准物质特性值的过程,是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工作的一部分,为保证药品标准物质特性值的准确性,需要多个实验室协作研究。为建立规范的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是指在多个具有同等能力的实验室间,使用一个或多个法定方法,各实验室所得试验数据按统计程序进行处理后,得到药品标准物质的特性值。 中检院标准物质管理处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协作标定工作的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和协调协作标定工作。 第四条中检院业务科室(以下简称组织者)负责组织与实施相关品种的协作标定工作,组织者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协作标定计划的起草; (二)协作标定作业指导书的编写; (三)协作标定数据的统计处理; (四)协作标定技术报告的起草。 第五条组织者应当于协作标定工作开展前向标准物质管理处提交《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设计方案》(见附件

1)。包括:样品名称、申请科室、协作标定工作的必要性、拟参加实验室的要求和数量、日程安排、试验方法、数据的统计处理分析原理、协作标定费用预算等内容。 (一)协作标定的样品应通过分装前检查,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分装后样品的均匀性与稳定性应符合要求。 (二)必要时协作标定的组织者可发放调查表(含拟标定实验方法的SOP),对拟参加的实验室进行该项检测的资质与能力进行调查。 (三)协作标定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1. 参加实验室的数目 通常协作标定的实验室的数目为3-6个,随所需测定程序的复杂程度而变化。 对于化学对照品的协作标定,参加的实验室数目一般为3个。 对于生物标准物质的协作标定,参加的实验室数目不少于3个。 2.单元数及重复测量的次数 对于首批研制的化学对照品通常单个实验室可进行1-2个检测项的测定,在短时间内每个检测项需进行2-5次重复测量(即一份样品平行称样、测定2-5次)。对于原料量少且价格昂贵的品种每个单元的重复测量次数可减少为2次。

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管理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1.药典标准 2.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一至二十一册 3.卫生部化学、生化、抗生素药品第一分册 4.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一册至六册; 5.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蒙药分册、维吾尔药分册; 6.新药转正标准1至88册(正不断更新) 7.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一至十六册; 8.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心系分册、内科肝胆分册、内科脾胃分册、内科气血津液分册、内科肺系(一耳鼻喉皮肤科分册、经络肢体脑系分册;)、(二)分册、内科肾系分册、外科妇科分册、骨伤科分册、口腔肿瘤儿科分册、眼科 9.国家注册标准(针对某一企业的标准,但同样是国家药品标准) 10.进口药品标准 1级标准:就是《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药典委员会制定,每5 年修订一次。2010年新版中国药典分3部,一部中药标准,二部化学药标准,三部生物制剂标准。另外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级标准:是局颁标准(国家药监局)或部颁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开头字母WS是卫生部批准的,药品标准开头字母 YB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3级标准:基本已经废除,一般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药炮制或中药饮片标准。在药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它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审核、批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标准品、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品、药用辅料对照品及药包材对照物质等。 第四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对标定的药品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分装与包装条件、成本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五条中检院设立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中检院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面技术审核,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规范的审定。

第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标准修订中新增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申报与受理,申报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其研究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报、备案办法》及相关类别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品种原料的制备或采购。对于特殊来源要求的药品标准物质,可通过采取自行制备、向有关机构或特定人群收集的方式,获得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对于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应由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并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检院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第九条标准物质管理处可以组织有能力的药品检验所、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单位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十条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定期进行特性量值的稳定性核查。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需经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批准后,标准物质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测试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0、5分/每空,共20分) 1、基本药物就是指适应(基本医疗 )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 )获得得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基本特征就是(安全)、(必需)、(价廉)、(有效)。 3、国家采取实行(统一采购配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补偿机制)等措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得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5、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 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 )。 7、(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与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8、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负责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对存在安全隐患得药品,按规定及时(召回)。 9、基本药物得指导价格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原则上由政府制定统一得(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1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得县(市、区),政府举办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得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11、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得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得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第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12、参与基本药物招标得配送企业,应当就是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等相应资质得药品经营企业。

13、医疗机构在优先与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得基础上,可以根据病情实际,使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得执行基本药物政策得(非目录药物)。 14、医患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得问题,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参保人利益得代表,作为医疗服务最大得购买方,应该发挥(团购)效应。通过(谈判)得方式,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与药品提供方协商确定付费方式与标准。 15、2009年9月 ,卫生部制定下发《关于调整与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得意见 要求各省(区、市)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16、2009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已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得所有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并列为(甲)类药品。 17、(零差率销售),就就是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按实际进价销售,不再加价。 18、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得地方,可以采取(不占编制聘用)得办法,择优将村医纳入统一管理,其工资水平与当地乡镇卫生院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19、政府对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得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得方式给予补助。 20、社会办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得基本医疗服务,也可通过(医保基金)购买服务得方式得到收入。 二、单选题(1分/题,共20分)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 ) A 国家举办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B 省级举办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C 政府举办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D 县级举办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注册变更国家局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药品-试剂-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实验室药品试剂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1目的 1.1规范实验室药品试剂的管理,遵循既有利于使用,又保证安全的原则,管好用好化学品,加强安全教育。 1.2为确保试验室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规范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可比性。 2范围 2.1实验室内所用药品试剂及标准物质。 3职责 3.1 药品试剂保管人员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做到药品试剂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3.2标准物质的购置由化学分析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试验室主任审批后,材料员到国家标准物质管理中心购买。 3.3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药品试剂的安全使用。 3.4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标准物质购置计划的审核与标准物质报废的批准。

3.5检验组负责监督对标准物质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报废的审核。 4药品试剂及标准物质的保管 4.1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保管,并有账目。 4.2标准物质购入后,有理化检验工程师与化学分析室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化学分析责任人负责上账登记、标识并设专人保管,填写标准物质管理一览表。 4.3在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及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应分柜存放。 4.4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4.5易挥发试剂应贮存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4.6剧毒试剂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7试剂使用应有记录,剧毒试剂的领用需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4.8配制的试剂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4.9定期检查试剂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理。 4.10配制的试剂除有特殊规定外,存放期不应超过3个月。 4.11应定期检查试剂是否齐全,所缺试剂应及时申请购买。

国家药品西药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二册)

国家药品西药标准 国家药品西药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二册) (100种) 棓丙酯 拼音名:Beibingzhi 英文名:Propylgallate 书页号:D2-274 标准编号:WS-10001-(HD-0108)-2002 C10H12O5 212.20 本品为3,4,5-三羟基苯甲酸丙酯,按干燥品计算,含C10H12O5应不得少于98.0%。 【性状】本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 本品在乙醇、乙醚中易溶,热水中溶解,在水中微溶。 熔点本品的熔点(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C)为148~150℃。 【鉴别】(1)取本品少量,加氢氧化钠试液10ml,加热,发生丙醇臭。 (2)取本品,用水制成每1ml中含10μg的溶液,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2000 年版二部附录ⅣA)测定,在272nm的波长处有最大吸收。 (3)取本品少量,加水溶解后,加三氯化铁试液1滴,即显蓝色。 【检查】干燥失重取本品,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0.5% (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L)。 炽灼残渣取本品1.0g,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N),遗留残渣不得过0.1%。 硫酸盐取本品0.5g,加水20ml,振摇,滤过,取滤液,依法检查(中国药 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ⅦB)。如发生浑浊,与标准硫酸钾溶液1ml制成的对照液 比较,不得更浓(0.02%)。 重金属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 录ⅧH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砷盐取本品1g,置于底部及四周铺有1g无水碳酸钠的坩埚中,加水少量,搅拌均匀,干燥后,先用小火灼烧使炭化,再在500~600℃炽灼使完全灰化, 放冷,加盐酸5ml与水23ml使溶解,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J)。 含砷量不得过百万分之三。 【含量测定】取本品约0.2g,精密称定,置烧杯中,加水150ml溶解,加热 至沸,在不断搅拌下加入硝酸铋溶液50ml,继续加热,使沉淀完全,放冷, 用称定重量的垂熔玻璃坩埚滤过,沉淀用稀硝酸(1→300)洗涤,在110℃干燥至 恒重,所得沉淀的重量与0.4866相乘,即得供试量中含有C10H12O5的重量。 【类别】抗脑血栓药。 【贮藏】严封,在凉暗干燥处保存。 【有效期】暂定2年 曾用名:通脉酯、没食子酸丙酯、赤芍801 硝酸铋溶液的配制称取硝酸铋5g,置锥形瓶中,加硝酸7.5ml,振摇使溶解,再加水至成250ml,滤过,取滤液10ml,用氢氧化钠滴定液(1mol/L)滴定,以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审批稿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 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 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 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 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 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 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 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 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 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 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 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

药品标准

第三节药品标准 一、药品标准概述 1.药品标准是指对药品的质量指标、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成分或处方的组成;含量及其检查、检验方法;制剂的辅料;允许的杂质及其限量要求以及药品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等。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等应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不同的项目。 2.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及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颁布的其他药品标准,以及与药品质量指标、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和规范。 二、药品标准的分类 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分为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 1.国家药品标准分类《中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1)《中国药典》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核心,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 《中国药典》于1953年编纂出版第一版以后,相继于1963年、1977年分别编纂出版。从1985年起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药典,现行版为2010年版《中国药典》。 2010年版《中国药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九版药典,本版药典收载品种总计4567个,与2005年版《中国药典》相比新增品种1386个;一部收载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和单味制剂共2165个,其中新增1019个,修订634个;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用辅料共2271个,其中新增330个,修订1500个;三部收载生物制品131个品种,其中新增37个,修订94个;药典附录新增47个,修订154个。药用辅料标准新增130多种。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这类药品标准是指未列入《中国药典》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以及与药品质量指标、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和规范。 (3)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经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和国际惯例,国家标准是市场准入的最低标准,原则上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应高于行业标准。所以,药品注册标准不得

关于在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制说明书二维码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制说明书二维码的指导意见 我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药品说明书文字内容多,因客观原因导致纸张尺寸小,说明书字号小于5号标准字号时,企业应以药品说明书二维码方式在药品包装上印刷,并以药品补充申请形式向省局提出备案; (二)药品说明书字号大于等于5号标准字号,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药品包装上印制药品说明书二维码,并以药品补充申请形式向省局提出备案。 二、申报形式及资料 (一)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药监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和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的备案事项,申报资料如下: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称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准和统一制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3、修订药品标签样稿,在左下角预留二维码印制位置,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5、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说明书的文件。 7、提供新修订说明书的w o r d版,字号不得小于5号。 (二)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和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的备案事项,提供如下资料: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称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准和统一制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3、修订药品标签样稿,在左下角预留二维码印制位置,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en

Guideline for Preparation of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Reference Standards This guideline is indicated for normalizing and guiding preparation of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reference standards and ensuring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drug standards. I. Establishment of varieties of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reference standards Varieties of reference standards to be prepared should b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use requirements (varieties, purpose) put forward in setup and revision of national drug standards. II. Selection of candidate materials for reference standards 1. For selection of materials, the principles of suitability, representation and availability should be followed, and the quantity needed should be satisfied. 2. Properties of material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use requirements. 3. Quantity value spectra of homogeneity, stability and other relevant properties of material should be suitable for purposes of the corresponding reference standards. III. Preparation of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s 1. Select rational preparation procedures and crafts according to physicochemical properties of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s and prevent contamination and value changes of corresponding properties. 2. For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s the corresponding property values of which cannot be homogenized easily, not only necessary homogeniz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n the process of preparation, but also preliminary homogeneity test should be carried out. 3. Where values of corresponding properties of a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 show the trend to be unstable, factors affecting its stability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process of preparation and necessary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its stability, and a suitable environment should be selected for storage. 4. When the prepared amount of a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 is large, graded subpackaging may be applied for convenient storage. 5. Suppliers of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s should have favorable experimental conditions and capacity and provide the following data: 1) Completed data including test methods, values, number of repeated times of tests, necessary spectra and chromatograms; (2) Storage conditions (temperature, humidity and light irradiation) complying with stability requirements; (3) Hygroscopicity study results or hydroscopicity description of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s; (4) Results of accelerated stability study; (5) Specific data about identification and percentages of related substances, relative response factors of principal ingredients in national drug standards; (5) Latest safety data related to health risks. IV. Standardization of candidate national drug reference standards Candidate reference standards are standardized as per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Conditions permitting, comparison with international reference standards or pharmacopoeial reference standards of advanc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such as Europe and America should be performed: 1. Characterization of chemical structures or compon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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