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西餐部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本处罚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法》及《西餐部厨房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拟定而成,具体条例如下:

一、违反健康管理规定:

1、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或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上岗操作的。

——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

10 元,厨师长5 元。

2、

健康证明过期或无效的。——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 元,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厨师长5 元。

3、培训证明过期或无效的。——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 元,厨师长5 元。

4、患有5 种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之一不汇报,仍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立即下岗,并处罚责任人100元,厨师长知情不报的,处罚100 元。

二、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未每天更换工作服的,或工作服不洁的,处罚10 元。

2、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的,处罚10 元。

3、在工作场所随处吐痰,处罚10 元。

4、将私人物品带入操作间,处罚10 元。

5、在操作间吃个人食品,处罚10 元。

6、在操作间挖鼻孔、挖耳朵、剔牙,且结束后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工作的,处罚10 元。

7、对着食品打喷嚏,处罚10 元。

8、留长头发,露出工作帽外,处罚10 元。

9、不洗澡,身体有异味的,处罚10 元。

10、手指破损未采取措施的,处罚10 元。

三、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操作要求的:

1、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放于保洁橱中

或工作橱内备用的,处罚20 元。

2、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不消毒的,处罚

50 元。

3、洗碗机蒸汽温度不达90 度的,处罚10 元。

4、洗碗机未清理内部卫生的,处罚10 元。

5、洗碗机未按规定配兑洗涤液的,处罚10 元。

6、餐具、饮具未定时用84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处罚20 元。

7、净餐具不入保洁橱内存放的,处罚10 元。

8、脏餐具与净餐具混放,处罚20 元。

9、保洁橱不处于密闭状态,处罚10 元。

10、用非专用布草擦拭餐具的,处罚20 元。

11、用非专用容器运送餐具的,处罚20 元。

12、备用的餐具,不加盖布或用非专用的布草盖餐具的,处罚元。

13、用过的烟缸与餐具混合一起清洗,处罚20 元。

14、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直接提

供给客人使用,处罚20 元。

15、餐具不经过刮垃圾及用洗洁精洗刷的工序直接过洗碗机

的,处罚10 元。

16、擦拭餐具的布草不干净,处罚20 元。

四、违反消毒要求的

1、冷房(裱花间、刺身房)刀墩使用前不消毒的,处罚

元。

2、冷房(裱花间、刺身房)不定时做紫外线消毒的,处罚

元。

3、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手部不进行消毒的,处罚20 元。

4、冰箱不定时做消毒清洗的,处罚20 元。

5、抹布不定时消毒的,处罚10 元。

6、消毒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10 元。

7、消毒的方法不安规定操作的,处罚10 元。

8、制冰机未定期消毒,处罚10 元。

9、制冰机冰铲存放不合卫生要求的,处罚10 元。

10、可乐机嘴未定时消毒的,处罚10 元。

11、饮料机未定时消毒的,处罚10 元。

12、饮料桶中当餐剩余饮料留下供下餐使用的,处罚20 元。

13、厅面对客使用的杯具不定时消毒的,处罚10 元。

14、咖啡壶不每天消毒的,处罚10 元。

15、筷子不定期消毒的,处罚10 元。

五、食品加工操作不按要求的:20 20

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不戴手套,处罚 10 元。 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不戴口罩,处罚 10 元。 工作中不戴帽子的,处罚 10 元。 工作中不戴围裙的,处罚 10 元。 进预见间不洗手,处罚 10 元。

刀墩混用,处罚 10 元。 抹布混用,处罚 10 元。 有放食

品的容器混用,处罚 10 元。 使用不洁的抹布,处罚 10 元。 原料不洗直接加工,处罚 10 元。 水池混用,处罚 10 元。 刀墩案台使用后不清理的,处罚 10 元。 垃圾桶不盖盖,处罚 10 元。 带纸箱、塑料袋可以去除存放的食

品,带外包装袋进加工 间,处罚 10 元。 使用过期的变质原料加工菜品,处罚 100 元。 热菜出品达不到规定温度,处罚 20 元。 餐具、用具不分区域放置或放地下,处罚 10 元。 生熟食品,海鲜、肉类混放,处罚 50 元。 放同一个餐台,无分区标识,处罚 10 元。 食品传递无防尘措施的,处罚 10 元。 热菜出品不测温度的,处罚 10 元。 放冰箱存放的熟肉制品不按规定加温直接提供给客人使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的,处罚20 元。

23 、叠香巾违反卫生要求的,处罚10 元。

24 、直接用手抓拿食品的,处罚10 元。

25、掉地上的食品捡起来直接使用的,处罚20 元。

六、食品存放

1、不打保鲜膜的,处罚10 元。

2、不打日期的,处罚10 元。

3、食品混放的,处罚10 元。

4、不按规定的存放方法进行存放的,处罚10 元。

5、已开包装的食品超过内部规定的保存期限的,处罚10 元。

6、存放食品的温度达不到保存要求的,处罚10 元。

7、食品原材料落地或贴墙存放的,处罚10 元。

8、存放的食品有霉变现象的,处罚20 元。

9、食品过期的,处罚10 元。

10、未定期查食品保质期的,处罚10 元。

11、使用超过酒店内部规定的保存期限,如牛奶等食品的,处

罚2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本条列举了八项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内容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0680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施工的保障,也是我们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我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如下: (1)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网络体系,分段分部做好安全检查与防护,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每一成员要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上级有关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天(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自由裁量权 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 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 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 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 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 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 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 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对 个人处以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 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由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代为清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 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 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 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 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 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 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未经批准,在主要街道两侧建 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 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 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 刻画、涂写的 责令改正,处 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处 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最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局机关或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和学校要确定一名行政人员为本单位(学校)网络安全责任人,领导网管员(网管机构)做好本单位和学校的网络和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条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填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入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解读】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明确规定了13 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是性质恶劣、一旦生产 经营就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本条第1 款前五项内容是生产经营必然会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单独列举出来,在本条中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第1 款第6 项是本法第 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 条中性质尤为恶劣,旦违法 38 条中明令禁止的内容,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也应给予最严格的处罚。第2 款增加规定了明知从事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第3 款增加规定了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本法第49 条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的使用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针对第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F拘留。这里要说明以下四点:一是执法主体调整。修订后 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取代了原来“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监管部门职责调整情况相一致,体现了统一综合执法的新态势。 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较多,既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的财产罚,又有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实行拘留的人身罚。相比于财产罚,吊销许可证或者拘留的处罚更为严厉,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上述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方法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方法 1 (五)、安全管理制度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安全保证体系运行过程中,明确每一位职员的职责,进行 分工负责,发挥各自在安全生产管理当中的作用,是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安全生产得到保证,其主要人员职责如下: (1)项目经理职责 A.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B.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与项目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C.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依据企业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项目相关制度。 D.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和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落实。 E.参与或主持本项目安全管理策划、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文件等工作。 F.负责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专款专用。 G组织并参加对项目管理和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 H.组织并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I.参加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特殊防护设施的验收。 J.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K.组织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并进行交底和演练。 L.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2)生产经理职责 A.组织项目施工生产,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B.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C.组织实施安全专项方案和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 D.组织对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的验收。 E.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 F.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层的安全意识。 G组织项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H.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组织抢救人员、保护现场。 3)项目商务经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此外,对于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也需要获得相应许可。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这里要说明以下三点: 一是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三个部门要依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承担的职责来

住院病历管理处罚条例1

病历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我院病历质量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准确、规范地完成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和减少医疗争议,加强医务人员的病历证据意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利。 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山东省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对不合格的病历作出如下处罚: 1.乙级病历一份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 2.丙级病历一份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30元。 3.对不能按时完成运行病历者,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份。对不能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病历上交,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 二、病历原则上不借出,需要自查病历的医务人员必须在病案室完成自查工作,每月自查病历时间为5天。 三、对丢失病历资料者,按如下标准处罚: 1. 遗失一份病历罚款400元,从遗失者奖金中扣除; 2. 遗失病历引发的医疗纠纷及事故,遗失者必须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住院病历质量控制 一、目的 住院病历是对住院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诊疗过程和疾病转归的客观记录,具有重要的医疗、教学和科研价值。同时具备医疗及法律文书的作用。因此,要求医护人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住院病历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医疗和教学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质控范围 临床各科室出院病历和在院运行病历及门诊病历。 三、质控程序 1、基础环节质量控制由科室质控小组对运行病历进行经常性检查。 2、环节质量控制,每月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到科室对运行病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科室质控小组反馈,重大问题提

安全 环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目录 1概述错误!未指定书签。 2适用范围错误!未指定书签。 3安全管理错误!未指定书签。 3.1职责.......................................................................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实施程序...............................................................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1教育与培训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2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4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3.2.5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6违章情况考核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7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8劳动制度............................................................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9安全操作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4环保管理错误!未指定书签。 4.1环保设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1环保设施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2环保设施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环保设施和环保事故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即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 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组织食品生产、检验食品质量、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已经制定公布了958项有关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多数食品有了国家标准可依。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这些标准将由卫生部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且更新很快,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却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未能覆盖全部食品。同时,还有一些食品生产、食用范围往往局限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暂无必要制定国家标准的食品,如地方传统食品。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 食品没有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的现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但由于技术要求或者制定程序等原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依据本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且经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通过各种实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收集国内外的有关信息,再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布程序,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有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时制定不出来。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前,可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来填补该食品的标准空白。二是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对于这些尚无必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地方特色食品、地方传统食品予以保护扶持,由当地有关部门对这类食品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并且随着市场逐步成熟,交通、物流发达,商品流通性加强,多数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制定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研究论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依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后,该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3)本公司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和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5)定期组织对本项目的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6)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和施工队负责人参加。 2)公司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公司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安排,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4)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和计划。检查内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同时应将文明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5)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司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内各部分和施工队发生和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举报。 6)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周会,规定在每个星期五晚上召开。 7)落实健全当天施工班前、班后会制度,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本项目的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2)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1〉项目部经理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

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西餐部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本处罚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法》及《西餐部厨房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拟定而成,具体条例如下: 一、违反健康管理规定: 1、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或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上岗操作的。 ——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2、健康证明过期或无效的。——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3、培训证明过期或无效的。——下岗办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回, 每晚一天处罚责任人10元,厨师长5元。 4、患有5种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之一不汇报,仍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立即下岗,并处罚责任人100元,厨师长知情不报的,处罚100元。 二、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未每天更换工作服的,或工作服不洁的,处罚10元。 2、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的,处罚10元。 3、在工作场所随处吐痰,处罚10元。 4、将私人物品带入操作间,处罚10元。 5、在操作间吃个人食品,处罚10元。 6、在操作间挖鼻孔、挖耳朵、剔牙,且结束后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工作的,处罚10元。 7、对着食品打喷嚏,处罚10元。 8、留长头发,露出工作帽外,处罚10元。 9、不洗澡,身体有异味的,处罚10元。 10、手指破损未采取措施的,处罚10元。 三、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操作要求的: 1、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放于保 洁橱中或工作橱内备用的,处罚20元。 2、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不消毒的,处罚 50元。 3、洗碗机蒸汽温度不达90度的,处罚10元。 4、洗碗机未清理内部卫生的,处罚10元。 5、洗碗机未按规定配兑洗涤液的,处罚10元。 6、餐具、饮具未定时用84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处罚20元。 7、净餐具不入保洁橱内存放的,处罚10元。 8、脏餐具与净餐具混放,处罚20元。 9、保洁橱不处于密闭状态,处罚10元。 10、用非专用布草擦拭餐具的,处罚20元。 11、用非专用容器运送餐具的,处罚20元。 12、备用的餐具,不加盖布或用非专用的布草盖餐具的,处罚20 元。 13、用过的烟缸与餐具混合一起清洗,处罚20元。 14、使用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直接提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人员上岗前须知 第一条、员工进场时,必须办理劳务证和上岗操作证,否则不准安排上岗。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服从工地负责人指挥。 第三条、操作前不准喝酒,不准带小孩进施工现场。 第四条、现场内不准赤脚、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和硬底鞋。 第五条、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第六条、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支架设施及安全装置,不准任意做非本工种工作。 第七条、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件、材料或杂物。 第八条、井(字)架吊篮不准乘人,吊装设备下面不准站人。 第九条、不准带电作业,不准在烟火禁区丢烟头、不准高攀井架、脚手架等。 第十条、不准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违者重罚,严禁无证开机,更不准让他人代开机,工作时,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执行如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定为四级检查,即:l、班组日检。2、工地项目部周检。 3、公司月检。 4、总公司季检。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二、公司月检:每月月底,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总工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技术科、工会、劳工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公司属下的各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性安全检查,并在每月二十八日召开由以上检查成员及各工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安员、施工员等参加的生产会议,通报当月安全检查情况。 三、公司质安科必须对各工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将发现的隐患及时向工地指出,以书面通知工地限期整改,并复查。对愈期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甚至勒令停工整顿。 四、工地周检:各工地必须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质安员、施工员、材料员、机电管理员及各班组长参加,每周至少对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自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隐患通知书,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整改,以保证施工安全。 五、班组日检:工地各班组长每天班前,必须对本班组的工人正确使用“三宝”情况、身体状态和施工所用的机电设备、施工环境安全防护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准工人上岗作业。 六、工地安全员必须每日捡查安全作业情况,并作好登记记录。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人经教育三次再违反者进行罚款并登记造册。严重违反者勒令停止作业。 七、分管施工员在日常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和工人违章操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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