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三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2、基层纪委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单一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纪委“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建议1、提高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要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要提高,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党员,每一位纪检干部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对党忠诚、坚持干净做事。
2、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意识,通过典型示范、专题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
3、创新监督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4、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仅对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还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依据《党章》、《国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索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实践阅历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根本方式。
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状况进展调查讨论,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根本成效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治理党员、监视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视、治理和教育,准时把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示、约谈等方式提示教育党员,做到早发觉早提示。
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视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特地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准时进展谈话提示,有力催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
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
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以“三式思维”管理有效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层运用

管理科学以“三式思维”管理有效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层运用◎陈磊李博雯程子华一、实施背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更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作为国有民生企业,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的要求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上来,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贯彻到基层党组织,使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
近年来,在巡视巡察、信访举报中发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仍存在一些廉政风险和违规违纪问题。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公司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对“四种形态”采取忽视和抵制态度。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管得太细太严,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认识不到“四种形态”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
另一种倾向是缺乏对问题线索的科学研判,缺乏对企业的总体把握,机械地处置问题线索,容易影响“四种形态”真正发挥应有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目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以下难点和阻力:(一)思想上存在疑虑。
“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工作形式上的创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新理念、新要求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
少数党员干部和员工对咬耳朵、扯袖子心存介蒂,甚至认为廉政谈话中的打招呼、早提醒一定是跟有关线索和问题牵扯在一起的,主观上觉得有被审视的感觉,心里会滋生不满或不安的情绪。
在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时,虽然相互之间也会红红脸,出出汗,但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顾及情面的成分较浓,在正衣冠、照镜子方面还蒙了一层面纱,剖析不够全面、彻底,不能完全帮助同志正视缺点和不足。
(二)方式上缺乏创新。
基层纪检部门因受以往执纪问责工作惯性思维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党政纪处分较多,针对“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运用不足,在运用实践中,局限于警示谈话的形式开展,缺乏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其他组织措施的能力,抓早抓小、关口前移上的效果体现不充分。
基层人民银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思考

一线调研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檸出口数量为目标的现金奖励政策,取消对出口不收汇的奖励,打消企业出口不收汇的冲动,促进全市外贸出口良性竞争与发展。
(二)依托岳阳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目前,岳阳具有“一区一港四口岸”区位优势和石化、现代物流等产业优势,可以引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大公司、大项目,大力发展粮食、肉类、固废等仓储、物流、加工产业;同时,在现有“两厂”等巨头企业的基础上,发展壮大产业链上的中小型外向型企业,为本地外向型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真正把岳阳进出口做大做强。
(三)协同完善部门之间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政策取向商务粮食、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完善外贸管理方面的相应政策,对于以恶意套取政府奖励甚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当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对相关企业实施联合监管。
如,凡是被外汇管理部门确认为出口不收汇的企业,海关及时限制其进出口报关业务,税务部门限制其出口退税,商务粮食部门取消其出口扶持政策。
(四)及时修订完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于违反“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政策原则的行为,设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以有效制止出口不收汇行为的发生,防止跨境资金流出风险。
(五)强化银行窗口指导银行在办理异地企业出口贸易融资时应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如调查企业近期的财务状况、进出口业务发展情况、上下游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
将“展业三原则”的工作要求逐渐融入日常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确保异地企业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在正常轨道上的有序、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湖南 岳阳 414000)(责任编辑:魏书传)基层人民银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思考张 帆 摘要: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党章,基层人民银行各级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把“四种形态”作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指针,认真学习领会、活学活用、经常使用,提高监督执纪工作质量。
四种形态学习体会

四种形态学习体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
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
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纪委书记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精品范文】
纪委书记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纪委书记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
作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得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严肃开展批评,加强教育监管,确保党内生活正常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好民主生活会,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也是聚焦“四风”改进作风的有效方法。
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实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谈心谈话、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开诚布公、揭短亮丑,直面问题和不足,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目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互相批评,广泛征求意见,深刻剖析原因,周密部署整改工作,持续推进作风转变。
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经受了一场深刻的思想政治洗礼,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得到的有力弘扬,党风政风和干部作风进一步得到好转。
二、突出抓早抓小,加强函询约谈,确保教育提醒常态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纪律检查机关深化“三转”的工作方向。
突出抓早抓小,及时掌握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及时提提耳朵、扯扯袖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48人(次),工作约谈35人(次),提醒约谈8人(次),告诫约谈3人(次),诫勉谈话18人(次),以啄木鸟精神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加强分类警示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党建与社团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工程塑料公司 殷红涛摘要: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改的党章也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写入党章,确定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
关键词: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监督执纪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党员干部对于“四种形态”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
有的认为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是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的理论提升,和其他部门没有关系。
有的认为管住大多数,就会放过关键少数。
有的认为反腐力度要减弱、反腐节奏要放缓,甚至出现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声音。
2.监督执纪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有的党委和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会议传达和文件印发上,一些具体工作和责任仅在嘴上“空跑”、在纸上“旅行”,压力传导递减,缺少具体抓手。
有的党委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把落实问责制度当儿戏。
有的纪委不愿得罪人,勇于担当的精神不足,敢于碰硬的意识不强,对反映的问题不敢大胆查办,只想当老好人。
3.监督执纪方式转变不到位。
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和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相比,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纪方式还需要提高和转变。
有的对“四种形态”的使用界限把握不准;有的使用谈话函询时的方式和程序不规范;有的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管不顾,认为小问题不必引起重视;有的存在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再去处置的意识,存在只想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有的将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处理廉洁纪律行为上,而对违反其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处分较少;有的在追究责任人员时只重视处理直接责任人,而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处分较少等。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寓意深刻,体现了反腐败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的战略考量,宣誓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严管就是厚爱”的谆谆之心,开启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
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挺纪在前的责任担当,强化监督职能,提升执纪能力,深入推进“三转”,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当好党的健康肌体的“守护神”。
一、在深化认识中启发自觉。
“四种形态”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需要,深化了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从范围上讲,由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拓展。
以前党风廉政建设聚焦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其他党员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谈论“老虎”落马案例、数据、地域分布甚至花边新闻的“外围看客”。
“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大多数,削除了大多数党员“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保证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严管之中。
二是从任务上讲,由重执纪查处向重日常监督转变。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聚焦在执纪查处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强力打虎拍蝇,赢得民众的广泛赞誉,但“治标”永远是权宜之计,“四种形态”才是推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跃变的永逸之策。
与注重查处相比,“四种形态”更关注对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用更加严肃的党内监督避免一种形态向下一种形态发展。
三是从时机上讲,由严重违纪介入向小过小错前移。
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地方出现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现象。
受此影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盯着严重违纪,重视查办大案,无视小错小节。
如果平时能多“正正歪树”“治治病树”,在小错小节上及时给党员干部提提醒、敲敲钟,我们的党员干部也就不至于出现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断崖式蜕变。
“除烂树”必然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更加关注对“小错小节”的执纪,注重把好“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的带电缓冲区,及时敲钟提醒,让“严管就是厚爱”体现在每个党员身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三
陈彦漫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如何理解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
其中,“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作为监督执纪的第三种形态,对应的违纪程度要重于“勤浇树”、“正歪树”,但要轻于“拔烂树”。
尽管在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中,工作重心更多是放在“勤浇树”、“正歪树”,但整个森林中的病树和烂树总是客观存在,且如果对病树不加治理,则极容
易蔓延成为烂树。
因此,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必须严格落实的管党治党方式。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一些人对第三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产生了这样的疑惑:
疑问一:发现严重违纪线索,如何达到“少数”的要求?
当前,反腐败取得了显著成效,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面对“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比例应当是少数”的要求,在现实工作中如何处理存量违纪线索和新发现的违纪线索?是否会为了达到“少数”要求而出现“重错轻罚”的问题?
其实,这种担心完全不必。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笼子”越扎越紧,执纪越来越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言,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剔除了此前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对此,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就是从严、全面治党管党的具体措施。
因而,贯彻落实“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而是着力改变以往“非案不查”的一些不当做法,将防线关卡提至“纪律”红线,将违纪苗头灭杀在纪律源头。
第三种形态
虽然提出了“少数”的价值导向,但对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无论数量多寡,则应绝不手软。
应当看到,“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疑问二:落实第三种形态,是否放弃对严重违纪线索的深挖?
持有这种疑问的同志,往往都有着一定的纪律审查经验,深知一些诸如贪腐、权钱交易的严重违纪问题,常隐藏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程序不到位等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
且违纪党员干部往往采取一定的反调查措施来掩盖严重违纪问题。
因而,在发现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时,如果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仅仅是浮于表面,放弃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深挖,极有可能出现漏网之鱼。
但事实上,这种疑问是忽视了新形势下纪委对纪律审查工作方式的转变。
新形势下,纪律审查工作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更多立足于抓早抓小。
在确保纪律审查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整个流程的时间。
对于涉嫌违反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尽可能先移送行政部门处理,以行政处罚作为纪律处理的前置程序;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
因而,严格执行第三种形态,并非是放纵严重违纪问题,而是要回归纪委的监督职能本位,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属职能,
从而达到全面高效的治党管党局面。
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纪律审查方式的转变。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两者关系如何把握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
其中,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可以看作是党纪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三种处分可以看作是党纪重处分。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常见的有停职、调整、免职等方式。
在运用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时,一般应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一是在给予党纪重处分时,一般应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如2015年,中央纪委依纪依规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二是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处分。
按照《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
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因而,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重处分。
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第三种形态
当前,在落实“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的形态时,纪律审查工作首要任务是贯彻“全面、从严”的要求。
要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中改变方式
落实“第三种形态”,要注重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的改变。
各级纪检机关要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等三个环节转变工作方式。
其中,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
各级纪检机关要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处于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
在纪律审查环节中,各级纪检机关要明确依“纪”监督的定位,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
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
各级纪检机关要改进审
理方式,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
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的准确适用。
要与其他三种形态相辅相成
落实“第三种形态”,既要注重发挥该种形态的特定要求,还要注重与其他三种形态的相辅相成。
“四种形态”在整体上,刻画了违纪党员干部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处理由轻到重的相应之策,提出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
只有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才会大大改善,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才会大大减少,所带来的结果才可能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
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对“少数”、“极极少数”的从严处理,就容易导致违纪行为的反弹和蔓延。
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只有在“四种形态”的整体框架下,落实第三种形态才有最大的价值和意义。
(钱良波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