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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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提供证据的要求」1.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殊证据种类)是一种动态证据,通常在事后难以取证或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

(1)现场笔录侧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制作者为行政机关,制作时间为行政程序中。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

(2)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书证(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物证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4.视听资料(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电子数据(1)复合性: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高科技性: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3)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

6.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途径,可以在行政机关采取不公平或非法行动时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外部和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和行政裁量行为。

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法律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证明法律事实的方法。

一. 证据的种类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事实的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种类的证据:1.书证书证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公文、合同、证明、信件等。

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因为在行政行为中,往往有书面的记录。

2.物证物证是指一些有形的、直接反映法律事实的物品或典型的物品,如工业品、农产品、图片、视频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陈述的人的陈述。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往往是指在行政行为中直接涉及到的个人或机构。

4.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通常是由专业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它们有较高的权威性,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用的鉴定意见有技术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产业评估鉴定等。

二. 证明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当原告提起诉讼时,他须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举证。

一旦原告证明了与本案有关的一些事实和证据,被告就需要谈论对方提供的证据,并提供相反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证明事实时,证明标准是“确凿性证据”。

这意味着证明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直接的、完整的、客观的、可靠的证据,以证实他所主张的法律事实,从而引导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 如何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在案件中调查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需要发出法院调查取证要求书,通知相关证人和机构协助配合调查。

2. 实地考察当证据与物品相关时,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例如,当涉及建筑工程或公共设施时,法院可能要求在实地考察现场。

3. 征询专家意见在某些技术性问题上,需要征询专家意见。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意见有技术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产业评估鉴定等。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行政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因此,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非常重要。

一、案件事实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的案件事实审查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证据的发掘、证据的运用和证据的评价。

1、证据的发掘行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主动发掘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行政法官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以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行政法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以了解案件事实。

(3)行政法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要求提交证据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行政法官可以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进行补充问询,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

2、证据的运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官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断证据的认定价值,也就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及该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行政法官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具有严谨的学术素养和严格的逻辑思维能力。

3、证据的评价在案件事实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法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证据能否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包括真实性、稳定性、公正性等。

当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矛盾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官需要根据审理原则,进一步按照证据的分量、供述的数量、质量等综合判断证明力,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的审查分析。

二、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以客观现实为依据,追求真理,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因此,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审查应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详细讲解。

那么,⾏政诉讼中,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如果要承担,承担什么举证责任?店铺⼩编为你讲解。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政诉讼举证原则《⾏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但在⾏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定的举证责任。

⼆、⾏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也负有⼀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若⼲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该⾏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政⾏为存在。

《⾏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政机关作为或者由⾏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政机关不作为的⾏政案件。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第(卷第$$期#!!!!!!!!!!!!!!!)&*+,-.&/01-&,1,23451,167+-71&,8&..929":&.’(’%&’$$""""""""""""""""""""""""""""""""""""""""""""""""""#民主与法制浅析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龚!鹏!谢!雁"湘潭大学!湖南湘潭;$$$"@#!摘!要"!!!证据为正义的基础"#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发现真实的重要保障#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应该加强和完善法院的调查取证$推动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合理化$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关键词"!!证据收集%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3!!!文章编号"$""(#;"@<$!""#%"$$#""!(#"!!!一&行政诉讼证据收集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础!事实需要被证明$制定法有一个条件性结构%当事实构成得以满足时!则一个确定的法律结果应被确认或认定$因此!某一具体案件法律裁判的正确性!不仅以有关规范的具体应用为前提!而且并首先以合适地查明和确定相关事实为前提$&$’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的本质特征$边沁指出(证据为正义的基础)$&!’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不会自动出现在程序中!只有通过诉讼主体去收集证据!才能获得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主要体现为对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调!并且由于其诉讼主体的特殊!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具有鲜明的特点$*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从此条规定可看出!现行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有如下特点%其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以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其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对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主体具有恒定性$但是也有在特定的条件下!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情形$例如!当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提起时!举证责任有例外!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明被告应当作出却没有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二&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对于何谓法院调查取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其阐述主要从调查的含义展开$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证据之调查!因其作用不同!得分为形式调查和实质调查两种!前者!重在证据资料之收集!属于立证范围,后者!重在证据态度之发见!属于判断范围$在采当事人进行主义之立法例!形式的调查!属于当事人,而实质的调查!则属于裁判者$在采职权主义之立法例!不论形式的或实质的调查!均属法院职权范围$)&<’也就是说!调查收集证据既包括形式上的调查收集证据!还包括实质调查!即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我国法院调查取证中的(调查)应指对证据的形式收集和调查!不包括对证据的实质审查判断$证据的实质审查判断出现在庭审中的法院认证过程!属于认证范畴!不属于证据的收集范畴$因此!法院调查取证是有别于当事人举证的又一种证据调查收集方式$法院调查取证是指法院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一方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更能够利于发现真实$由于我国原告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参与诉讼的能力差异很大!法院不能消极-中立的维系当事人的对抗!必须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去!积极主动地(审被告)!保护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行使取证权的弱者!才能有利于发现真实$另一方面!行政诉讼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而不局限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特定争议$如果法院只注重于当事人的争议!失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将严重背离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因此!为实现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法院应该主动地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推进诉讼的进行!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调查取证进行了一定的规范$*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公民调取证据$)但这一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证据$在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此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法院调查取证的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削弱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权利的趋势$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考虑到法院调查取证的特殊作用和意义!应该以加强和优化法院调查取证为出发点来完善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首先应明晰法官调查取证的地位$需要认识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是主次关系!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可以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与当事人在获取证据问题上的相互关系并非分工关系或相结合的关系!而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所以!法院查证所获得的证据应与申请方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一样接受质证$在举证不能时!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应该从调查取证的前提-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以及取证的要求等角度进行完善$第一!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以当事人充分举证为前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强调了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目的在于指出法院调查取证应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为前提$这是符合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的要求$因为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理应最清楚!有责任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事实$法院调查取证的直接目的主要在于审查评定已有的证据!不能完全包办代替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亲自收集证据$对于被告而言!负有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其诉讼中的举证能力一般也不会发生困难$这样!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不应很频繁地发生!取证范围也应根据审查证据的需要而有所侧重$对于原告而言!应在行政诉讼受案条件-在主张赔偿问题-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以及被告不作为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在保证证据的客观-公正性的要求下!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在一定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证人调取证据$关于证据的收集!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主义取证观点!认为举证是&下转第<"页’(!!收稿日期"!""#I "=I $<!第一作者"龚!鹏"$>=>I #!男!湘潭大学!""@级法学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陈晓东!信息产品缺陷及相关问题初探%&K’!""#"""""""""""""""""""""""""""""""""""""""""""""""""":&.’(’%&’$$损害"例如某人设计一个化学实验的过程#但其只是从理论上推导#自己也并未在实验室中进行试验#不料载有实验该过程的手稿丢失#被一学生捡到#该生在家私自按照此手稿所载之设计进行此项实验#结果实验发生爆炸"由于该手稿所载信息产品$事实上未流通还不能称之为产品%尚未投入流通#所以该设计者无须承担责任"!’信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造成损害的信息产品缺陷在信息产品原始创制人或信息产品制作人控制范围内并不存在#或者是在投入流通以后产生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某计算机软件是以光盘形式发行的#某甲购买了一张正版此种软件#某乙也需要此种软件#于是某甲自己用计算机刻录了一张赠与乙#但不幸刻录时染上病毒#导致乙在安装时系统崩溃#重要资料丢失#损失惨重"&<’由于该软件在投入流通时并没有导致损害的病毒存在#病毒是后来认为造成的#因此该软件开发者和制造者均不承担责任"<’产品投入流通时的人类认识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鉴于人类的认识在某一阶段总是有限的#对于客观世界的探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特定时空下有其局限性"因此#信息产品所承载的信息不可能是绝对的永恒的真理#因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如果缺陷的产生是当时人类认知水平所不能发现的#则应当免除其责任#否则便不会有人为知识的发展而勇于探索#因为探索得越多#其潜在责任也就越大";’受害人有过错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受害人有过错指的是受害人非正常使用信息产品或误用*滥用信息产品"#对此所引起的损害#被告可以损害并非由该产品缺陷所引起为由进行抗辩#当受害人的过错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真实的财务报表#由于自身知识的不足#而作出了错误的决策#导致损害#则不能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使用已不具时效性的信息产品!前文已述#信息产品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时效性#某一信息产品可能会被后来之认识和研究证明为有缺陷或是错误的#但该信息产品却还在流通中"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产品已不具时效性的情形下使用者仍使用此信息产品而导致损害#那么该信息产品生产者可得免责"如上例中#某考生使用"@年政治考研大纲进行复习#参加"#年考研政治科目考试#造成答题不顺#其当然不能主张赔偿责任#因为其显然知道考纲尤其是政治科目时事部分每年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自甘冒险或自担风险或受害人同意!指原告已经知道信息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但其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由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例如#例如#某课本提供了一化学实验的方案#并说明该实验对于操作要求较高#若操作不当#极易发生爆炸"某人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爆炸受到伤害#则不得要求该实验提供者承担责任"结!语信息产品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其造成的损害也日益增多"要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信息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信息产品缺陷的判定标准#采取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准确分配信息原始创制人和信息产品制作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应规定必要的抗辩事由#以消除信息产品发展的后顾之虞#促进人类知识发展"#注释&$’按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及美国多数法院的意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的不合理的危险"+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属于缺陷产品")+欧洲理事会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规定(如果一个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缺陷")+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该产品即存在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条规定#在自甘冒险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相应情况和比较责任的分摊#考虑减少对原告的赔偿#或者判决由原告自行负责"&<’此案例为笔者拟制"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盗版软件往往带有一定的病毒#在使用此种盗版软件时极易使计算机染上病毒#造成损失"因此许多计算机售后服务条款中常有此类免则条款"例如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中有(使用盗版软件而导致故障或损坏的)这一免则条款"参考文献$!周显志#叶丹J论信息产品责任的法律调整&)’J图书-情报-知识#!""@#$#%!>;I>#!!贺光辉J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再思考&)’J宜宾学院学报#!""@#$(%!;=I;><!&英’埃里斯代尔-克拉克#黄列等译J产品责任&L’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毛泽东选集,第$卷J北京!人民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丹+++++++++++++++++++++++++++++++++++++++++++++++++!"上接第!(页#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自然有责任提供所主张的证据"法官处于完全中立的地位#不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取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兼容并蓄模式"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只能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三种观点即职权主义取证观点#认为当事人举证应该强调#但对当事人客观上难以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我国的国情无法完全推行当事人主义的举证责任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应采第二种观点"并且应当确立在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由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或不可能收集到的.!*虽然当事人能够举证#但真实性*可靠性很低的#法官认为需要自己主动收集和调查的.<*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针锋相对#仅凭当事人提供或补充的证据无法认定的"第三#为了迅速及时地调取证据#保证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公正的审理#应当考虑通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依职权调查和设立申请颁发调查令制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来弥补行政诉讼中原告对抗能力的先天不足#实现行政诉讼中的实体公正"而制定诸类制度时必须要求一个前提#就是人民法院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其一#程序法定原则"收集和调查行政诉讼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制定科学的法定程序是制度得以获得权威和实体内容得以实现的最大保障"其二#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必须以客观*全面为指导原则"否则#将失去法院收集证据的意义#并且使法院陷入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角色中"其三#及时原则"收集证必须及时"及时是证的生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最后#鉴于我国目前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必要将举证引导规则引入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中来促使当事人充分举证#从而使法院的举证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正当性"其一#确立举证引导的原则"法院作出判决受当事人决定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限制#判决是法官经过道德过滤后的法律"因此#在对原告的举证进行指导和引导过程中#法官进行指导应当遵循宏观抽象性*原则性等原则"需要避免以实体内容性的引导而误导*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二#应建立具体操作规则对原告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如立案后*庭审前可向其发送!(举证须知)类型的举证指导书#告知原告如何提供证据*应该提供何种类型的证据*证据的取得的注意事项等#并告知其举证可能承担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还应当告知原告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内容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可分层次绝对原告的举证进行指导和引导"对于整个诉讼过程#法院可根据阶段进行相应的程序指导和引导"综上可见#法官调查取证虽非是对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最好的补充#但是却有利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建设#贴近行政诉讼立法精神"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准备修改的趋势下#理应占有一席之地"#注释&$’&德’乌尔弗里德-诺伊曼J法律论证理论大要&L’J郑永流#念春译J法律思想网#V77X!//R R R’.-R I7V1,T9+’P&5/6V&R’-6X?14b<"!##!""@/$!/<$ &!’A125&+9&,N K149,P9’B9Z7Q&&T#69P!;;=’$J转引自王利明J司法改革研究&L’J北京!法律出版社#!"""!<<<&<’陈朴生J刑事证法&L’J台湾!台湾三民书局# $>(<!<<$#转引自陈春华J民事证法专论&L’J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丹!" <。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证据是法律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能够为案件提供客观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正确收集和整理证据不仅能够帮助辩护律师或检察官明确事实真相,还能为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其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证据的收集1.明确证据类型:在开始收集证据之前,需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类型。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根据案件特点和法律规定,确定所需收集的证据类型。

2.调查取证:为了收集证据,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包括实地调查、询问研究对象、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

对于涉及物证的案件,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物品进行拍照、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

3.确保证据完整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不得篡改、删除或添加证据内容,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信。

二、证据的整理1.分类整理:将收集到的证据按照类型进行分类整理,以方便后续的查阅和分析。

例如,证据可以按照时间顺序、相关性等方式进行分类,确保证据的有序性。

2.编号标注:对每个证据进行编号标注,以唯一区分不同证据。

编号可以包括案件编号、证据类型等信息,便于于定位、检索和引用证据。

3.存档保存:将整理完毕的证据进行存档保存,可以选择电子存储或实物存储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可以建立访问权限,对于敏感证据进行加密保护。

三、注意事项1.合法合规:在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2.保密安全:在处理证据的过程中,需注意保守其内容和来源,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避免证据泄露、丢失或遭到篡改。

3.完整准确: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要求严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整理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核实,避免使用不准确或伪造的证据。

4.备份并複查:为了避免证据丢失或损坏,建议进行备份并定期复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摘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担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分担规则有其理论基础,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从司法实践上看,随着行政诉讼争议越来越多,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缺少一些理性的、清晰的、可供司法操作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

本文是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容入手,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价值基础进行论述,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目的、价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诉讼程序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诉讼法实施近十年来,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有其理论基础,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如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有悖于诉讼目的的情况时,当事人如何举证,法院如何调查取证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规则就显得太过于原则,无法适应复杂的诉讼实践,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从价值的角度分析当出现有悖于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时,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分担,法院可以以职权主义来加以适当干涉,展示了价值衡量在举证责任分担中的运用。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举证责任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现已发展成为各国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但各国对举证责任的概念的定义却各有不同。

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所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以及所承担的说服责任。

”⑴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说服责任,即提出的证据及证据组合,有多大的证明力度,能否支持其诉讼主张。

其他法系的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提出证据的责任,这和英美法系的学者观点相同。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1. 书证:即以书面形式保存的相关文件、凭证等,如公文、报告、备忘录、合同等。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品,如商品、土地、车辆等。

3. 视听资料:指与案件有关的录像、照片、录音等。

4. 鉴定意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的关于案件相关问题的鉴定结论。

5. 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口供。

6. 证人证言:由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出的口述陈述。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方法1. 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文件等。

2. 申请鉴定:当事人可根据需要申请法定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进行鉴定,以获取专业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3. 聘请证人:当事人可以聘请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证人的证言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4. 要求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要求勘验、检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获取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注意事项1. 保全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销毁、篡改或遗失。

2.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3. 证据充分性: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尽可能充分,确保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其主张。

4. 证据提供时限: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时限一般为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

逾期提供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拒绝采纳。

5. 证据质证与辩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必要的辩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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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证据收集
【摘要】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导致证据收集的难度很大,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实质的法律帮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的主张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

所以法律援助工作者需充分了解我国的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律援助;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复查性诉讼,是对另一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法律活动。

理论上,作为原告的行政当事人与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平等的诉讼主体。

事实上,原告、被告方通常是非公权力当事人和公权力机关,双方的地位和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极为不平等的。

在行政诉讼中,用来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常常掌握在被告或者与被告有一定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手中。

当事人很难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手中取得相应的证据,甚至会在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时面临不配合、阻挠、干扰等。

就我国目前立法状况而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相当不成熟,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收集证据存在诸多困难。

二、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困境
首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当事人大多属于弱势群体或受害者,很难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

他们大多是普通百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很多当事人不会说普通话,与其交流障碍重重。

但是他们大多又不懂程序,急于求成。

其次,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由于法律意识不足或者权力资源不足,没有能力收集到足够且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笔者曾接待过一个当事人,他刚坐下便开始长篇大论地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当我们请他拿出相关的文件材料时,他只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一份手写的“伸冤书”。

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法律工作者们往往有心而无力,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

最后,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只能接触单方当事人,只能听到和看到单方面的陈述及文件材料。

有的当事人为了赢得同情或支持会有意无意地隐瞒一些情况,趋利避害,所以他们的陈述通常是不客观的,很多时候只有文字资料才能反映客观事实。

比如说,很多当事人喜欢说对方在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内部有人脉且进行了权钱交易,但是,他们又往往拿不出实际的证据。

又比如说,在接办一个房屋拆迁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反复强调她的房屋被鱼肉乡民的“恶霸”强占了。

但是经过我们比对各项证据材料来看,当事人并没有产权证明,所谓的住房属于违章建筑,所以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了,而不是被所谓的“恶霸”强占。

三、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的建议
(一)注意询问当事人的技巧
首先,我们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

当事人往往叙述案情时带有偏见,使我们难以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向其讲清如实陈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实事求是地反映案情。

其次,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的证据,以证据证明事实。

比如说,在拆迁案件中,我们应当主动要求查看房产证,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利归属;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我们可以要求查看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各种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原件。

这些证据往往证明力很强,但是当事人未必能意识到它们的价值,所以我们应主动要求当事人出示。

最后,在向当事人进行口头询问时注意制作笔录,列出当事人可提供的有价值的证据清单,以备往后查阅相关证据、资料之用。

(二)重视书面文件材料
与当事人的主观陈述相比,很多时候文字资料更能反映客观事实。

查阅案件的书面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也是了解案件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

首先,应当认真、有重点地查阅及审查案件材料。

阅读书面文件材料应当粗看和细看相结合。

粗看是为了找出重点,挑出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细看的对象是重点材料,其内容通常是决定案件性质和确认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

通过查阅书面文件材料,可以审查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理清案件事实,看出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属实。

而且,很多书面材料往往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次,切忌片面、断章取义地摘录书面文件材料。

我们不应该只摘抄和复制能够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文件材料,而且也应当把能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摘录下来,不能单纯采取断章取义的摘录。

最后,认真阅读、分析已有的相关法院的判决书。

很多时候通过相关的法院判决书,我们能发现案件的关键及焦点问题,看出双方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以及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有针对性地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

我们也可以从判决书中了解诉讼双方在诉讼时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就这些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除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我们也可以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在一定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四)保持理智客观的心态
由于个人经历不同、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说话做事稍显稚气。

面对当事人的不幸遭遇,很多人会跟着一起悲伤难过、义愤填膺。

但是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我们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展现专业的素养。

更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给予当事人不当的提示甚至直接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

四、结语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的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渠道并不宽广。

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援助工作者不能有所作为。

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找到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尽到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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