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可以再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得行政赔偿
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帅,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2)>(3)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4)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5)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2)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3)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不得反复无常2、行政立法的性质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一);(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3)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4)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三)…(四)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1)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2)性质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规范的活动。
(3)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4)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三)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不从属于权力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5、行政处罚的种类答: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答:(一)保障公正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
(2)合议制度(3)听证制度(4)调查制度{(二)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的基本制度(1)表明身份程序。
行政法 简答题

简答题一、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力;(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4)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5)行为和结果直接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行政主体资格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获得授权的非政府组织(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送达五、行政许可基本原则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行政许可便民和效率原则;4.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五、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由此给许可持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七、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设定范围:四项标准和准则可以设定的事项不可设定。
八、行政许可一般的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听证)九、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行政处分、其他人事处理、民事纠纷十、行政复议机关包括:行政主体本身、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直接申请复议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委托的组织作出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二、赔偿范围:行为范围. 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金逸凡3090102170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受领人权利义务关系相关人对象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内容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不同学说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法律名词的概念的不同解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扮演的角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文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课本1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的解释,而通过阅读文献,学生发现人们对行政相对人的认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即从行政行为所指向或者说所针对的人就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法学者所称的“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承受者,相当于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即对谁发生效力。
这里的受领人并不一定指的是个人,按照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般说法,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举例说明,在各国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受领人”这一概念,如《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使用了“官署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官署欲与其或己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人”这两个概念。
解析其中的用词词“欲为”、“所谓”、“处分”这三个动词和“与其”这一介词,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相对人就是官署行政行为的对象。
相似的,在《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中有规定:“得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为利害关系人”2,这里用了“利害关系人”一词,大同小异。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也有“纳税义务人”、“被处罚人”等体现上述观点的词语,同样的,这里的“人”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种看法,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就是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应的的一方。
但是相对人不一定是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有学者直接从管理与被管理角度出发,认为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也就是教材所支持的观点。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于是他们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要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也就是一般认为的行政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作者:于厚森、郭修江、杨科雄、牛延佳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规范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问题、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化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
关键词: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重点条文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0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以及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精准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的规定为基础,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等院内外相关部门的意见,还多次邀请行政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参加调研座谈并听取意见。
行政法学(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1.如何理解行政的含义?行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的职能。
1.行政是与分权理论相联系的;2.现代行政是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3.是一种执行和管理行为;是一种服务行为;4.是一种受立法行为制约的行为。
2.行政国家的特征是什么?1.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大量增加2.行政职能大为扩张3.行政权力大为膨胀4.行政自由裁量大为增加3.如何理解行政法的含义?①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②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③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4.什么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什么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简单地说行政关系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四大类型,即: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內部行政关系。
5.什么是行政权?为什么要规范与控制行政权?如何控制与规范行政权?一、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原因:1.行政权客观上存在滥用或者违法现象。
2.行政权有扩张的趋势①行政权有向立法领域扩张的趋势;②行政权有向司法领域扩张的趋势;3.在我国,行政权內部存在职能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
三、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措施: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3.通过行政监督法,制约行政权的规范运用;4.通过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规范行政权的责任和义务。
6.什么是公行政?什么是私行政?一、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①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和管理活动②非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是现代国家改变传统单一国家行政而适应国家和社会生活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和管理活动。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1)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 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 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2) 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在依申请的行政
行为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由于许 多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行政主 体不可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虚假,则行政许可或 登记必须予以撤销,且申请人不得主张行政赔偿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 申请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 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性负责。
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 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和外国组织,也可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也即成 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 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其大 意是: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限制,则 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4.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依行政法规定而享有的、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辅相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则具有相对应的义务,即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权。
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
这种申请权利是程序性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可能是请求得到某种实体利益,如对颁发许可证提出申请;也可能是请求开始或进行某种程序,如申请听证或才加听证程序等。
2、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现在政策的制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权利。
3、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
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等。
5、收益权。
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
具体有得到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的权利,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得到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等等。
6、受平等对待权。
即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是以个体身份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的,而行政相对人个体之间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行政主体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对每一个个体的行政相对人都有平等对待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则具有收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7、陈述、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辩解,并驳斥行政主体的理由、依据的等权利。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法》(2020年含答案)_18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必看考点高频试题:1、多选题《行政处罚法》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_____。
A: 保障相对人陈述权B: 保障相对人申辩权C: 保障相对人法律救济权D: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AB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故A、B、C项均应入选。
2、单选题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决定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这是行政程序的_____制度。
A: 辩论B: 通知C: 说明理由D: 资讯公开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是给当事人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以避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让当事人知道处罚的依据。
因此,这种过程是说明理由制度,目的是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3、单选题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_____A: 行政相对人B: 行政机关C: 行政机关D: 检察院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4、多选题行政指挥有_____等不同的类型。
A: 专业指挥B: 口头指挥C: 书面指挥D: 会议指挥参考答案: BCD本题解释:B,C,D【解析】行政指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13头指挥,即领导者用口头语言表达其权力意志,要求下级服从。
第二种是书面指挥,即领导者通过发布通知、决定、公告等书面文件对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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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可以再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得行政赔偿闫实【案情简介】原告:乐都县绿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
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
原告绿源公司不服乐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乐政(2006)4号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于二OO六年三月九日向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诉称,二OOO年元月二十六日,原告通过乐都县下营乡人民政府公开拍卖取得了乐都县下营林场及其周边2.2万亩土地50年的土地使用权,经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审查,颁发了[乐集用(2001)字第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通过乐都县计划委、海东计划委等14个主管部门批准,开发林业、种植中药材、养殖牛、羊、鹿,饲料加工及民族特色旅游开发等,并投入巨资建鹿、羊舍及温棚,整修公路等,先后投资达3022298.90元,由于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辩称,在向原告颁发[乐集用(2001)字第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向下营乡大庄等八个行政村桑杰等776人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并没有给绿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承包给原告绿源公司“四荒”地面积足够2.2万亩,乐都县人民政府在颁证时无违法事实存在。
原告绿源公司虽在下营乡南大山种植了部分云杉,属于在他人使用的退耕还林地中侵权抢种,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对绿源公司投资修的羊舍、鹿舍和温棚,评估价值过高,而且原告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原告绿源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都是该公司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应自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所举的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与赔偿有关的证据来进行质证,充分说明被告在推卸责任,且被告现在出具的证据都是被告自己捏造的,原告无法质证。
被告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所举的证据都合法有效,原告绿源公司的损失,都是该公司自己造成的,与被告审批的“四荒”地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应当予以赔偿。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损害赔偿须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事实方能构成。
本案中,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颁证的行政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部分直接经济损失,鉴于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购买草种开支35000元、修建道路4.8公里开支81996.98元[委托评估价]、购买价值为62400元的大黄以及支销人工工资26112元等直接损失共205508.98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原告修建鹿、羊舍等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绿源公司要求赔偿经营费用84059.90元、招待费34373.20元、差旅费30821.55元、发电机1台1600元、帐篷2顶2400元、办公设备7647元、电话一部1042元、砖混结构在建工程投资193676.39元、库存材料6650元和承包下营林场成材林所要求赔偿的422298.9元等请求,经查,该方面开销系原告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开支,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亦不应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承包费58000元的请求,因该承包费是由乐都县下营乡人民政府收取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
原告应就该问题与乐都县下营乡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关于原告提出栽种树木的赔偿请求,因原告所栽种的云杉和杨树至今仍实际存在,且都栽种农民退耕还林地及下营乡国有林地中,不能视为经济损失,应由原告与下营乡政府核清事实后协商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508.98元;二、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乐都县人民政府承担;三、驳回乐都县绿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总的来说有两个,一是本案的被告向原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向其他行政村颁发《林权证》的行为是否违法。
二是对于原告的诸多赔偿请求哪些应由被告来赔偿。
【法理评析】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的权属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而林权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在本案中,被告给原告颁发的乐集用(2001)字第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给乐都县下营乡大庄行政村桑杰等776人发放林权证,所确定的土地范围与林地范围部分重合。
同一机关对同一土地进行两次确权,因而被告存在违法颁证的行政行为。
二、本案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范围为“(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购买草种、大黄、修建道路等因违法行政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因而此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除此以外的损失,并非由违法的行政行为导致,所以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提示:目前,我国国家赔偿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条件,即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由此而来的国家赔偿程序相对较繁琐。
我国《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已将此程序修改提上日程,但目前还未通过。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未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承包地上种果树、挖鱼塘等。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果园上建房、取土挖沙、开矿建厂、打坯烧砖和建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