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行政主体只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而不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这种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上的不一致,在理论上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并形成了代为责任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和中间责任说等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学说。
1国家赔偿责任,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基本上没有法治可言,国家权力也并非来源于法律,奉行的是“君权神授”,因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不存在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尽管近代法治也同时得以确立,但国家赔偿责任长期没有得到承认。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长期奉行“英王不能为非”的原则,因而国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这种情况直到1947年制定王权诉讼法以后才得以改变。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据主权者的公务豁免理论,也不承认国家赔偿,并且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改变。
3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治得到了重大发展,平等观念更为深入。
国家与个人尽管在立法上并不平等,但在法律适用上却仍应坚持平等。
于是,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纷纷建立起来。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前就存在冤、假、错案的平反。
但这并非一项法律制度,只是一项政治措施。
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宪法第41条第3款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第八节;行政赔偿

第八节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
(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一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 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法学自考题-32_真题-无答案

行政法学自考题-3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__A.过错归责原则B.无过错归责原则 C.公平归责原则 D.违法归责原则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法律后果归属于______A.国家 B.行政机关和本人 C.本人 D.行政相对人3.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政机关应当赔偿的是______A.城管队员王某在执法中打伤围观群众李某,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 B.公安民警张某下班回家途中撞伤群众赵某,赵某要求赔偿医疗费 C.乡政府拆除张某违章建筑后,张某跳河自杀,张某的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 D.黄某因邻里纠纷受到在市工商局工作的邻居李某的侮辱,黄某向工商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表现形式不包括______A.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 B.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 C.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 D.使用武器、警械违反约定程序5. 下列情形中,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是______A.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 B.国家行政机关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 C.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D.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6. 张某因被怀疑偷窃,被派出所民警打伤,因伤势过重死亡。
在该案中,赔偿请求人是______A.张某本人 B.张某所在单位 C.张某的女儿D.民间公益组织7.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有权要求赔偿的是______A.死者配偶的弟弟 B.死者的伯父 C.死者的女儿 D.死者的妹夫8. 民警王某在执勤中将完全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撞伤。
在该案中,赔偿请求权人是______A.张某父母委托的律师 B.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C.张某的委托代理人 D.张某本人9. 下列有关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B.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C.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D.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10. 某市某公安分局干警万某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如果该受害人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______A.某市财政局 B.某市公安局 C.某市某公安分局 D.某市人民政府11. A市某公安派出所民警张某执行公务时因违法导致王某受伤,王某提出赔偿请求,此时赔偿义务机关为______A.张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 B.张某所在地派出所 C.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 D.国家12. 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确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D.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13. 在行政赔偿案中,经复议维持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______A.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和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 D.复议机关或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14.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前提是______A.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B.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系行政机关所为 C.行政机关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得到确认 D.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15. 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一般是______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16. 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的方式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1、支付赔偿金。
这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
在此情况下,支付赔偿金成为一种恰当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生命权或健康权受损害的,应当依据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
损害的程度可分为一般伤害、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均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
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赔偿更加便捷、适当的,则采用其他方式。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而且由于它是将原财产完好无缺地归还原占有人,所以这种赔偿方式较容易被接受。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及返还财物两种具体状态。
返还金钱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返还对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证金、担保金及其他款项;返还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征收和摊派的费用等。
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等。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遭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适用金钱赔偿。
4、其他赔偿方式。
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的是:第一,这三种方式均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方可使用,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第二,这三种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并适用;第三,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是损害影响范围和补救范围基本一致。
国家赔偿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违法⾏使职权的⾏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包括⾏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
国家赔偿责任,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般的法⼈组织或公民不能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为主体。
(2)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必须在执⾏职务中实施了侵权违法⾏为。
执⾏职务之外的⾏为及执⾏职务中的合法⾏为均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执⾏职务中的违法⾏为必须造成了损害结果。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类:
⼀是⾏政赔偿责任,即⾏政机关或⾏政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是冤狱赔偿责任,即司法机关因错羁或错判刑事被告⼈造成损害时,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法机关、军事机关执⾏职务中的某些⾏为致⼈损害时,也可产⽣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二、行政赔偿的主体是什么1、行政赔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赔偿委员会公函一通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
然而,行政行为并非总是完美无缺,有时可能会出现错误或不当,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时,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就成为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点,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法律途径。
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获得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的程序方面,一般包括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及赔偿的支付等环节。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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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违法原则
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
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行政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行政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如何协调?
在代位责任理论之下,行政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行政公务人员,因而可以认为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一元的,即行政公务人员;国家并非真正的责任主体;
在自己责任理论之下,行政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于此情景下,如果行政主体是多元的,即并不限于国家,那么行政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也是多元的;反之,如果行政主体是一元的,那么,行政赔偿责任主体也是一元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如此,如何协调行政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之间的矛盾,则是迫切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及判断
《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1节虽然使用了“赔偿范围”这一术语,但其下文仅仅是有关“致害行为”类型及“受侵害的权利”的类型。
事实上,如果把“行政赔偿范围”理解为“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的话,那么,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并不仅仅取决于“致害行为”、“受侵害权利”这两个因素,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等都是决定行政赔偿范围大小的重要因素。
所有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发生量变,都会引发行政赔偿责任范围的改变。
因此,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行政赔偿范围或国家赔偿范围的大小,应当从加害主体、致害行为、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实际损害、受侵害权利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而不应单凭任何一个因素的范围大小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