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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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公司内部各类设施、设备、物品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条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员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对危险作业、特殊作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九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公司整体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2. 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员工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少于8学时。

3. 安全生产检查(1)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自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同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3)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1)公司每年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2)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购置安全生产设备、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等方面。

6. 应急预案(1)公司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4篇)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4篇)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便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确保监管效果。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进行技术研究和信息化管理标准制定,推动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八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药品生产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第九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建立药品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工艺标准和流程;(二)药品原材料的采购和配送情况;(三)生产设备的维护情况;(四)产品质量的检验和追溯情况;(五)生产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情况。

第十条药品生产单位应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单位应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将药品生产信息及时上传至国家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单位应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药品流通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五条药品流通单位应建立药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药品的采购和销售情况;(二)药品的质量检验和监控情况;(三)药品的配送和库存情况;(四)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五)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供参考)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一、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1、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及其它各项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考核指标;3、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9、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3-9项为《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10、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果断做出决定;11、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12、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党委书记安全职责1、领导党群系统从各自的工作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职权作用,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把安全生产列入党群组织监督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2、加强党员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化理念。

调动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主动性、积极性,构筑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3、保证、监督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支持;4、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5、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6、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7、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8、支持行政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药品监管机构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信息化管理的有机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制第二条药品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制,包括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分析平台以及药品溯源和回溯体系等。

第三条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和完善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机构要求,向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信息。

第三章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内容第五条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报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二、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报送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供应链信息、销售记录等相关信息。

三、医疗机构应当向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报送药品采购、配送记录、用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公众可以通过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查询药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质量验证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第六条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收集、存储和传输的药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七条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手段,确保药品安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联防联控合力。

第五章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规定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药品监管部门所有。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详见《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

医药公司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公司的信息保密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确保公司的业务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药公司的所有员工、实习生、临时工以及外包服务商等在公司内从事工作的人员,并应当遵循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医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信息保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保密管理的科学和规范。

第四条医药公司应当加强信息保密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推动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医药公司应当依法保护信息的知识产权,加强对核心技术和重要信息的保护,防范外部竞争者的恶意侵犯和窃取。

第六条医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泄密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信息泄密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医药公司应当对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人员进行追责处罚,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医药公司应当加强信息保密管理的技术支撑和监督检查,防止信息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司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信息的保密等级和分类管理第九条医药公司对信息的保密等级和分类管理采取严格的措施,把重要和核心的信息进行加密和封存,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医药公司对信息的保密等级和分类管理分为普通信息、重要信息和核心信息三个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普通信息是指一般性的知识和技能,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没有直接的影响,可以公开或者和外部共享,但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重要信息是指对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有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但是可以和内部的员工共享。

第十三条核心信息是指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信息,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有重大的影响,需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外不得泄露,对内有限制的共享。

第十四条医药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保密等级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公司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医药公司质量信息管理规定

医药公司质量信息管理规定

医药公司质量信息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加强医药管理工作,规范医药公司质量信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的质量信息管理。

本规定中涉及药品生产、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的质量信息管理,旨在确保药品流通环节质量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及透明性,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

一、药品生产质量信息管理1.医药公司应当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环境等符合国家对药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医药公司应当明确药品生产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产品研发资料、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控制数据等。

3.药品生产应当按照标准流程、标准记录执行,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包括原始记录、管理记录、审核记录、验证记录,以及与质量相关的各类记录。

二、药品检验质量信息管理1.医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检验管理程序,并评估检验人员的技能及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2.检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有检验纪录必须有签名和日期,相关记录必须完整。

3.出现质量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

三、仓储物流质量信息管理1.医药公司应当确保仓储和运输环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对于药品运输,必须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所有运输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对于药品仓储管理,必须实行分类管理、保证质量、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要求定时检验,周期考核,并保持信息随时在线。

四、药品销售质量信息管理1.医药公司应当确保销售药品符合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程序,并详细记录销售过程和销售情况。

2.医药公司在销售前应当详细了解销售对象,包括经营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信用信息等方面,对于消费者,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购药凭证和处方。

3.药品销售需要严格控制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防止产生浪费。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成员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各项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成员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单位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按照出资人的职责,对成员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成员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成员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第六条成员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一)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三)年均轻伤率低于3‰。

第九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三)年均轻伤率低于2‰。

成员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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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成员企业安全运行动态,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和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办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的归口部门,各成员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上报。

第五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第六条成员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除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办,并于24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治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六)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一)格式填写。

第八条集团安全办任何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事发单位在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后,还要根据事态发展,随时将有关情况进行续报。

第十条事发单位应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安全办。

第十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包括新进、调出、退休、职务变化等)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二)。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成员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各成员企业应按月统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信息,填写月度安全生产报表(格式见附三至五),并按规定时间报送集团公司。

月度安全生产报表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每月25日上报);
2、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明细汇总表(每月25日上报);
3、企业职工伤亡月报表(每月1日上报)。

第十六条成员企业应将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十七条成员企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当于演练前三天通知集团公司安全办。

第十八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和成果、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安全办定期对成员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统计和通报。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成员企业,依据《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书》在企业年度安全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对于在安全事故报告中有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等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刑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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