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指的是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中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主体,如医生、律师、教师等。
由于特殊责任主体的工作性质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更加谨慎,因此其侵权责任也相对特殊。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在其专业领域内,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的一些常见情况:1. 医生的侵权责任:医生在诊断、治疗患者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如果医生在诊断或治疗过程中犯下错误,导致患者受到进一步伤害或损失,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如果医生在手术中疏忽导致患者手术失败或术后感染,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律师的侵权责任: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如果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疏忽或故意违反职业道德,导致客户受到损失,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如果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或未能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导致客户败诉或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如果教师在教学中犯下错误,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损失,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如果教师在实验课中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主体必须是特殊责任主体,即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中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人员;2. 主体必须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3. 过失或故意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4. 受害人必须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大小;5. 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当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成立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因为疏忽导致他人受伤。
然而,还有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们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一个显著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不需要全部满足这些要件。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还包括警示缺陷。
比如,某款电器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用户在使用时触电受伤,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虽然法律对特殊侵权⾏为做了相关规定,但现实⽣活中有很多复杂情况,那么,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特殊侵权⾏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不同于⼀般侵权⾏为,应适⽤特别责任条款的致⼈损害的⾏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明确加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民法典》第⼀千⼆百零⼆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六条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四⼗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千⼆百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因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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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第五章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
❖ 四、个人劳务接受者的责任承担
❖ 1.个人劳务提供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 担
✓ 第35条前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 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
❖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法释》第9条第1款:“雇员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 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问题1、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 ❖ 问题2、雇员是否为侵权人? ❖ 问题3、雇主是否有追偿权?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 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司考真题
♥ (2014-3-66-多)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 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 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
❖ 3.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司考真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02-3-5-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 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 事责任应则谁承担?
✓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
四、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 2.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 原则上:应包括全部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
对于损害赔偿,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被监 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 监护人全额补足。 ✓ 被监护人的财产,指价值较大的动产(如存 款、贵重首饰)和不动产。 ❖ 3.监护人责任的减轻 ✓ 第32条第1款,尽到了监护责任。 ✓ 第26条,被侵权人有过错。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 义务理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 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 竞合说等观点。
0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03 违务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也可能是第三人; 2、责任性质:过错责任(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 义务: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 准;特别标准) 3、责任类型:不作为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 维护公共安全;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直接责任)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 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补充责任)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他人遭受了损害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 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为损害发生或扩大提供了 便利和条件)
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1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1.责任主体:侵权人的监护人。
2.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责,但不能免责。
3侵权人本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他人损害的1责任主体:侵权行为人。
2.如果侵权人对其失控行为没有过错,只须进行适当补偿,而非赔偿。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行为失控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的1.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3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工作人员也包括临时员工。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1.责任主体:接受劳务一方(须为自然人)。
2.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不同于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也不同于承揽关系(交付的是劳动成果)。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1.责任主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且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2.部分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已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且要求取下侵权信息而未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全部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全部连带责任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合理判断,理论上存在网络服务提仁!者因“不知道”而不承担责任的可能。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他人损害的1.责任主体: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因第三人行为致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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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中具有特殊责任的主体,如医生、律师、建筑师等。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指特殊责任主体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侵权责任:
医生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其在医疗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专业义务和注意义务。
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医疗事故责任、医疗合同责任和医疗纠纷责任等。
2. 律师侵权责任:
律师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其在代理客户案件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
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客户受到损害,律师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违反职业道德责任、违反合同责任和违反法律责任等。
3. 建筑师侵权责任:
建筑师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其在设计、施工和监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如果建筑师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建筑物发生事故或存在质量问题,建筑师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筑师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设计责任、施工责任和监理责任等。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基于过失责任或故意责任来确定的。
过失责任是指特殊责任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故意责任是指特殊责任主体有意为之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在确定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侵权行为的主体:
特殊责任主体作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需要进行评估和判断。
特殊责任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2.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行为人,如医院、律师事务所、建筑公司等。
在确定侵权责任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3. 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如患者的身体健康受损、客户的经济利益受损、建筑物的安全问题等。
在确定侵权责任时,需要评估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可预见性。
4.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刑事责任则是指侵权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应承担的刑罚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特殊责任主体应当在专业领域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他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赔偿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同时,特殊责任主体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