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规定,结合湘价服〔2012〕87号和湘价函〔2013〕95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包括: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宗地图绘制等3项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取消土地信息咨询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四、各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6年6月20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5月30日附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自然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一)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费根据不动产登记主体情况,分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可收取不同服务内容的登记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湖南非税收入网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省级 省级 省级
事业性 事业性
湘价费[2001]328号 湘价费[2001]328号
省级 中央 中央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事业性 行政性 行政性 行政性 行政性 行政性 行政性
▲
湘价费[2003]75号 湘价费[2001]328号
▲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 5 店)资格证 ; 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 铜牌或纸牌;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 6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7 2、考试考核费 (1)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 (2)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3)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 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 (4)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收费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6
分类
部门 号
变更登记费 红十字 会 ▲
序
收
费
项
目
项目 级别
收费 性质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资金管 理方式
一般预算
四
18 1、导游人员初级救护培训收费
省级
事业性
湘财综[2006]34号、湘 财政专户 价费[2006]134号
五
食品药 品监督 ▲ 19 1、新药审批费 (1)第一、二类 ①临床研究初审费 ②生产审批初审费 (2)第三类 ①临床研究初审费 ②生产审批初审费 (3)第四类 ①临床研究初审费 ②生产审批初审费 (4)第五类 ①临床研究初审费 ②生产审批初审费 (5)技术转让、仿制审批初审费 ▲ ▲ 20 2、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初审费 21 3、已生产药品再注册费 (1)生产企业 (2)医院制剂 22 4、已有标准药品审批费 (1)国家药品标准 (2)省级药品标准 23 5、证照工本费 (1)《药品生产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Ⅱ类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注册证 ①注册费(含证) ②换证费 24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2)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25 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26 8、药品检验费 27 9、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28 10、药品质量认证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项目一览表

(2)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 元) (4)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 (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地产交易事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服务价格项目 (6)1亿元以上 2、计时收费 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 1、查询费 (1)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2、证明费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 3、复印费(地籍资料) 五、代办服务费(自愿委托) 1、占用农用地 2、占和非农用地和老宅基地 每小时 每宗次 每宗次 每平方米 每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0.06‰ 50-50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 象 湘价服(2004)155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使用票据种 类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元 不超过30元 备注
单位:80元个人:40 元 单位200元个人50元
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 0.8 30元
地产交易事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服务价格项目 一、地产咨询服务费 1、口头咨询:高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中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初级职称最高不超过 2、书面咨询(按咨询难易) 二、地产经纪费 1、转让、抵押代理(按成交额)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100万元—500万元以内 (3)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 (4)1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 (5)5000万元以上 三、地价评估费 1、计价收费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每小时 每小时 每小时 每份 按成交价 按地价总额 计算单位 90元 50元 20元 200-500元 5‰,最低收2000元 3‰ 2‰ 1‰ 0.8‰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收费对 使用票据种 批准机关及文号 象 类 湘价房字(1997)72号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 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0.3% 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算 备注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 号 收费 项目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国有建设用 矿业权 地使用权 1.80% 1.50% 1.00% 0.40% 3.00% 2.50% 2.00% 1.20% 依法设立、 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属 于同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 地(矿)产 有形市场的 土地(矿 产)交易机 构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 备注
第 4 页
依法成立, 取得省级以 上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颁 发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 估资质证 书,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独立 执业,承担 相应法律责 任的机构。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 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 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 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 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 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 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 探与取样测试工作。
第 1 页
序 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机构
服务内容
备注
出租
单位:400元/宗 个人:100元/宗
抵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 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 (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 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 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 登记发证。
成交额 500万元及以下
挂牌 拍卖 出让 转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地 0.10% 0.10% (矿) 产 50亿元以上 0.06% 0.07% 交 1 易 服 协议出让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 务 土地矿产 按1000元计收。
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件:
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执收单收费对象及范由县及以上价格、财政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各级自然资源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政主管部源行政部门确定或个由县及以上价格、财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20%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政主管部资源行政部门确定县级以上不动办理登记的单位或个登记机8055010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各级自然资源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非农业项目建政主管部单
—1 —.
收费对象及范执收单—2 —.—3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湘价服[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湖南省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 号 2.5 3 湘价费〔2003〕42号 每证 每证 每证 5 50 20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具体规定见文件 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 房屋白蚁防治机构 具体规定见文件 屋所有人
领证者
3
附表一:
湖南省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必收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注:必收性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中必须交纳的收费。 单位:元
序 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号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及范围
执收单位
备注
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长沙、株洲、湘潭 2 外的其余市、州
住宅 办公用房(含配套设 施用房)及工业生产 厂房 商业类 除长沙、株洲、湘潭
由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公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3%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3%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4%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 具体规定见文件 部门 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 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3 县(市)
住宅 其他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1.5%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 价的2.5% 湘价费〔2009〕169号 、 湘价费〔2010〕 186号 每件 每件 80 550 房屋登记申请人 房地产主管部门 具体规定见文件
二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 2 非住宅
2
三 白蚁预防费 1 屋 2 装修房屋 四 土地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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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减半征收。变更土地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
行政性收费
3、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湘财综[2008]39号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用于闲置土地管理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6、测绘仪器检测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受委托检测仪器的单位
测绘仪器检测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借阅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20元/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50元/天用于地Biblioteka 成果资料保管费用开支事业性收费
12、证书工本费
(1)勘查许可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100元;2、其他地勘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3、换发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
用于矿产登记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小型矿产地:3000元/每矿;中型矿产地:5000元/每矿;大型矿产地:7000元/每矿
用于评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11、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征收对象
执收单位
征收标准
用途
减免条件
收费性质
1、用地管理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8]39号)
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行政性收费
4、土地复垦费
同上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用于土地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行政性收费
5、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08]39号
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2)采矿许可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变更换发证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3)土地使用权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领证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特制证书:20元/证(证书种类可自愿选择)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1、全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2、半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5%收取。3、单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收取。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以及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按100元/亩标准征收。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6、单独选址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按协议价收取;7、统征按全包标准征收。
受检单位
测绘产品质检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5]158号
用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9、采矿登记费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湘价费[1993]42号
申请登记的矿山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初始登记费:大型矿山,每矿500元;中型矿山每矿300元;小型矿山每矿200元。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5000元亩或75元m2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行政性收费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用于土地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行政性收费5土地闲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用于闲置土地管理费用开支行政性收费6测绘仪器检测费湘价费199342受委托检测仪测绘仪器检测单位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用于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事业性收费7测绘成料收费价费字1992176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利用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事业性收费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测绘产品质检单位详见湘价费2005158用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事业性收费9采矿登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湘价费19934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初始登记费
用于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2、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预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合资、参股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行政性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