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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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医疗器械管理有关的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独立或与其他设备或产品结合使用的器械、装置、用品、材料以及相关程序等。

第二章医疗器械分类和分级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按照其危险程度、临床用途和技术特点,分为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具体分类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按照其功能和临床应用范围分级管理,分为特殊医疗器械、重大医疗器械和普通医疗器械。

具体分级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条医疗器械分类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法定证照。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严禁生产和销售未取得许可证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医疗器械流通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应当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出售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销售,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涉及医疗器械的进口和出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检验。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监控,并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

第五章医疗器械使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使用的资质,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监测和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
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包括医疗器械的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
等环节。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
安全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
策缴纳税金,并按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商业
保险,保障经营活动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必须遵守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
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并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监督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格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质认证办理流程图
4.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律,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指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从事医疗器械的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3.商业保险:指经营者为自身及相关经营风险进行保险投保的一种商业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选择、采购、验收、存储、保养、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器械使用质量。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医疗器械选择与采购第七条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根据临床需要和科学性选择合适的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等采购方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和采购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标准和保质期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购买登记制度,记录医疗器械的购置信息和相关文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验收与存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所购买的医疗器械进行严格验收,验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的存储台账,记录医疗器械的存储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医疗器械,建立不同的存储区域,避免交叉污染和混乱。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储存的医疗器械,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保证医疗器械整洁干净。

第四章医疗器械保养与维修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保养,防止医疗器械出现故障和损坏。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器械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许可第四条医疗机构应依法获取相应的医疗器械使用许可,确保所使用的医疗器械符合法规要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许可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器械规格、安全性能和操作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使用医疗器械。

第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医疗器械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安全性能的评估和操作维护的培训。

第四章医疗器械使用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使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风险评估应包括器械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使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外购医疗器械的使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购买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外购的医疗器械应进行验收,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备案和文书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备案,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书。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审查医疗机构的备案情况,确保备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处罚及法律保护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模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独立法人资格;(二)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学部门和药师;(三)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五)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按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单位的法定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的身.分.挣明文件;(四)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五)药学部门的设置证明;(六)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须经批准取得的许可证。

2. 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指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为确保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建立的一系列相关规范、制度和程序的体系。

...模板二:第一章医疗器械经营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1.2 原则(1)合法原则:医疗器械经营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的前提下进行。

(2)公平原则: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者利用信息技术管理医疗器械质量。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者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疑似不良事件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检验情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代理商及其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安全经营、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采购、运输、储存、配送等环节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于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使用问题。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保障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不被侵犯。

第三章医疗器械代理商的管理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代理商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的代理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代理商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用途,向销售对象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使用指导。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代理商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代理商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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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二)质量第一,安全可靠;
(三)技术创新,不断提高;
(四)依法合规,严格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进口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并将其报告给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点和生产规模的生产场所、设施和专用设备;
(二)拥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组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确保产品质量;
(四)拥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试验设施和手段。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和品质控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对产品进行全过程检测,并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

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其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及其包装和标志进行相应的注册、备案和标识。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经营规模和特点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用设备;
(二)拥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质量保证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购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医疗器械,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和库存档案。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及其包装和标志进行相应的注册、备案和标识。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销售凭证并保存销售记录,对其销售的医疗器械实行可追溯性管理。

第四章医疗器械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验制度,确保医疗器械运行的安全、稳定和有效。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库存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避免错误使用和滥用医疗器械。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注重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和检验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正常运行,并将其维修、保养和检验情况记录在医疗器械使用档案中。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事故。

如发生医疗器械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停止使用,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标识、检验和抽检等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能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泄露商业秘密、涂改证明文件或者与监督检查对象串谋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或者滥用执法权的。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医疗器械造成人身伤亡或者损失的,由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简要注释如下:
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矫正或者缓解人体疾病、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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