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价格管理整改措施
疫苗接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疫苗接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预防接种工作存在的问题门诊接种规范性不强门诊接种工作的规范性是保证接种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但是部分地区门诊接种仍然不够规范,这与接种门诊规模小,空间不足以及器械消毒不标准等因素有关。
从这些门诊的接种情况来看,疫苗名称标注不清晰,档案建立不完善,接种日期安排不合理,同时在接种工作开展中秩序混乱,容易导致门诊接种中产生纠纷。
疫苗管理工作落实不彻底通过对疫苗管理相关规定研究来看,我国在疫苗管理工作开展中不严格,容易引发疫苗质量问题和事故。
疫苗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疫苗自身存在附加剂或者疫苗被外界因子污染等方面的问题;第二,疫苗运输中管理不到位,由于温度等方面的影响导致疫苗的免疫力降低;第三,疫苗注射中没有及时注射完的疫苗存放方式不当,长时间的开口存放导致疫苗污染或者滋生有害物质,影响疫苗注射效果。
疫苗接种登记不规范疫苗预防接种中需要对适龄儿童的年龄、体温、过敏史等方面的信息做好登记,如果在接种中对登记的内容出现疏忽,将会导致疫苗接种证的信息不完善或者出现错误。
疫苗接种证是疫苗注射的主要依据和凭证,同时被纳入到法律系统中,如果不能认真对待接种记录,会导致凭证出现漏记的情况,引起安全事故,相关人员也会以渎职罪论处。
当前人口流动大,出现大面积的人户分离问题,同时计划生育外儿童的住址迁移和变更等,导致部分儿童无法及时完成接种工作,在上级检查中只能应付了事,出现接种记录与实际接种情况不符的问题,造成纠纷或者影响传染病预防。
二、预防接种工作的防范措施加强对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当前疫苗接种主要是通过接种门诊进行接种,同时接种门诊也是接种知识宣传的重要窗口和渠道。
在预防接种工作开展中需要严格根据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门诊接种器材、抢救药物和设备等医疗设施。
并对门诊接种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保证在接种工作中的有效落实。
同时在接种门诊的公示栏中粘贴预防接种人员的工作证件和照片等个人信息,以及各种疫苗的名称、免疫效果、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说明疫苗接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和接种后的注意事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二类疫苗价格调查的通知-冀价管[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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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二类疫苗价格调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二类疫苗价格调查的通知(冀价管〔2013〕3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河北省疾控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二类疫苗价格秩序,了解和掌握二类疫苗流通过程中的成本、费用以及价格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类疫苗的价格专项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河北省疾控中心、各设区市疾控中心以及部分县(区、市)内的接种机构销售的,由接种者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二类疫苗,包括所有品种、剂型、规格的进口和国产疫苗。
二、调查分工省局负责省疾控中心的调查,及对各设区市的调研指导。
各设区市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含扩权县、市)疾控中心及相关接种单位的调查。
具体要在本辖区内选择6-8家疫苗接种机构(含疾控中心、接种门诊、医院等,其中市级单位不少于1家)和3-5家批发经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市级经营单位不少于1家)作为调查对象。
三、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为各调研主体2010-2012三年的二类疫苗实际购销数量、购销价格、成本费用、库存以及盈亏等情况,以及冀价行费(1998)1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调查中,请有关被调查单位按要求填报调查表(见附件一),同时对二类疫苗今后的价格管理政策提出建议。
各设区市要于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的调查,并根据各自的调查情况撰写调研报告。
6月10日前将调研报告与汇总后的调查数据(格式见附件二)一并上报省局,电子版发邮件至**************。
省局医药价格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兼传真)。
二类疫苗的采购,管理,使用流程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使用流程二类疫苗采购、管理、使用流程一、采购申请当需要采购二类疫苗时,由各单位或疾控机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申请中应包括所需疫苗的品种、数量、使用对象和时间等信息。
二、供应商资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疫苗供应商,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三、采购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卫生行政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供货期限等相关条款,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四、疫苗付款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各单位或疾控机构及时向供应商支付疫苗款项。
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等方式。
五、疫苗运输和存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采用符合规定的运输方式和储存条件将疫苗送达各单位或疾控机构。
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应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六、疫苗登记和分发各单位或疾控机构收到疫苗后,应进行登记和分发,确保疫苗的使用对象和时间等信息准确无误。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疫苗库存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存储和使用过程安全有效。
七、疫苗使用计划制定各单位或疾控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疫苗使用计划,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对象、接种方案等信息。
在使用计划中,应充分考虑疫苗的效期和使用风险等因素。
八、疫苗使用过程监督在疫苗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应定期对疫苗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疫苗使用后效果评估在完成疫苗使用后,应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收集接种对象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疫苗使用提供参考。
十、疫苗废弃物处理对于已经使用过的疫苗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未使用完的疫苗,应按照规定进行退回或销毁处理。
同时,应加强对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非法倒卖等不良行为。
新疆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新疆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疫苗的效果和安全性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新疆地区针对二类疫苗采购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新疆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采购范围和原则2.1 采购范围新疆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地区所有涉及二类疫苗采购的机构和个人。
2.2 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应及时公开,确保所有合格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公正公平原则:所有采购决策应该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效率经济原则:采购过程应高效、经济,以确保疫苗的及时供应。
•依法合规原则:采购过程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
三、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机构应根据实际疫苗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需求应包括疫苗类型、数量、质量要求等。
3.2 供应商选择采购机构应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布采购公告,并邀请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供应商的经验、实力、价格等因素,采购机构评估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3 签订合同采购机构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责、数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
3.4 采购执行与监督采购执行阶段,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疫苗,采购机构应对疫苗进行验收。
同时,采购机构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5 结算与支付采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应商相应的款项,并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
四、采购管理与控制4.1 采购计划管理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采购计划管理体系,确保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2 供应商管理采购机构应对供应商进行管理,建立供应商档案,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履约能力等。
4.3 风险管理采购机构应对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采购的安全和可靠性。
五、责任与监督5.1 采购机构责任采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办法,保证疫苗的质量和供应的及时性。
5.2 监督机构责任相关监督机构应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的公正、公平和合规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甘肃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制定全省疫苗接种方案,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
各市州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之前,按照《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开展补偿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湘价医[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医〔2010〕188号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疫苗价格秩序,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减轻疫苗接种者经济负担,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精神,现将我省加强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湖南省疫苗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号令)、《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疫苗价格管理实际制定。
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疫苗生产流通企业、使用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在我省境内,符合有关卫生和药品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疫苗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疫苗生产流通企业,均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疫苗出厂价格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疫苗出厂价格,现行出厂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规定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一)。
其他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出厂价格,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新的疫苗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前,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疫苗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自主确定。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5篇)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院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我院目前尚未使用二类疫苗。
第二条各岗位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
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
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
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
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
药剂科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的及时接种,产房接种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药剂科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
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药房在接收一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本院不得直接从疾控中心以外的单位或厂家直接购入或接收疫苗。
第九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领取下发数。
对二类疫苗差价率政策的效果分析及思考

各级疾控 中心一般采用平均成本法或先进先 出 法核算二类疫苗成本。二类疫苗具有品种多 、厂家 多、 价格变化快等特点 , 例如 H I B 、 狂犬疫苗就有几个 生产厂家 ,由于大多数县级疾控中心 的疫苗没有实
以前 , 二类疫苗一般 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 、 市场 竞争情况 自行定价并备案 , 具体价格 国家不干涉 、 不
管制 , 疫苗企业为 了让相关单位多推销疫苗 , 疫 苗零 售价 中已预 留了充分 的利润空间给各级疾控中心和 接种单位。由于地方财政对公共卫生机构投入不足 , 各 级疾控 中心 出于创收 的 目的对二 类疫苗 加价过 高, 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浙江省二类疫苗价格管理政 策坚持公益性原则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 的政策建立
3 2 3 0 0 0 )
玲
3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卫生财务核算管理 中心 , 浙江 丽水 3 2 3 0 0 0 ;
4 . 浙 江省 丽 水 市财政局 , 浙 江 丽水
摘要 : 以浙江省二类疫苗实行流通差价率 的管理办法为切人点 , 分析实施二类疫苗差价率价格政策 的效
果, 研究二类疫苗流通差价率价格政策带来的影响 , 分析差价率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并提出对策 。
表 2 丽水 市二 类 疫苗流 通 环节 利润 ( 万元 )
工工资增加 、行业标准提升等 因素增加 了单位生产 成本 ; 另一方面与顺加差价率政策有一定的关联 , 各 级疾控 中心根据 购入 价和差价率计 算疫苗销售价 ,
中标的同品种同规格不同厂家 的疫苗价格不一定相
同, 进价高的疫苗加价的金额也会更高。各级疾控中
疫苗在流通和零售环节 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加清 晰透 明, 大大缓解预防接种过程中出现 的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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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
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供应科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等内容每月月底上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签字允许后方可采购。
为进一步加强我站二类疫苗管理工作,规范二类疫苗采购、收支等行为,根据《灵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站对本单位二类疫苗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未发现二类疫苗存在不规范管理的行为。
恭敬的各位领导、同仁大家好:
在坐的各位都知道预防接种是针对传染病综合性预防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接种疫苗使接种对象获得对疫苗所针对传染病的免疫力,是控制乃至泯灭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行政行为。
因此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是落实免疫规划,搞好卫生防疫、保护人民健康、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策略。
但是要达到上述目的,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认为这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点就是要有优质高效的疫苗,这也是预防接种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
达到所谓的优质高效的疫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这些文件的精神指示来工作。
2022 年9 月安徽省无为县发生的违规采购疫苗导致 5 名村民接种狂犬疫苗
后,无效 1 人病发死亡的事件值得我们警钟长鸣。
此类疫苗不能按照合格的疫苗流通、冷链、储存与运输以及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从而产生的危害性是无法估计的。
篇一:中医院关于市政府纠风办物价检查情况的整改措施 xxx 中医院关于 xxx 政府纠风办物价检查情况的整改措施
2022 年 11 月政府纠风办对医院进行了专项检查,医院重视,召开办公会及全院中层人员会议,通报了市纠风办检查情况及医院处理意见,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医务科、药械科、护理部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工作管理小组;医院根据纠风办的检查结果作出以下整改措施。
通过市纠风办的这次检查,使我们认识到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加强制度建设,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形成长效机制,长期坚持,抓紧抓好,以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杜绝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有此类现象发生。
中医院
2022 年 11 月 30 日篇二: 2022 年医院评价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2022 年医院评价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医疗)
(一)病历书写
县农合办会同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医保中心近期对我院进行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找出了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医院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现汇报如下:
医院要求全体医务人员本着“以病人为中心守信利民服务”的原则做到“合理诊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让病人在我院诊疗的过程中真正感受到“公开透明、取信于民”。
今后我们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做好院内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严格遵守服务
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医疗服务工作的发展,以上内容,敬请领导
提出珍贵指导意见。
“民以食为天”。
食品价格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当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
价格,缓解价格过快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群众过上安定、
舒心的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国内国
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市场价格,特殊是食品价格浮现较快上涨。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做出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保障供
应的部署。
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国务
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暂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目的是抑
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心理预期。
这是有关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
*年 5 月以来,我国部份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
大幅度上涨,并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较大幅度上升。
今年 1 月
上旬, 36 个大中城市猪肉、豆油、牛肉、羊肉和鸡蛋价格上涨幅度较大。
价格上涨对人民群众,特殊是对部份艰难群众生活造成为了
较大影响。
面对价格上涨,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
哄抬价格;个别单位捏造扩散涨价信息,渲染紧张气氛,严重扰
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暂时干预措施,是彻底必要的,也是符合泛博人民群众利益的。
但是,有人提出,行政管制价格有违法嫌疑,提价申报制的法律依据何在。
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
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份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依据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对涨幅较高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六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因此,实施暂时价格干预措施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当合法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稳定价格的基础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合理竞争,促进总供求基本平衡。
这次政府采取的暂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和稳定群众预期,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发挥作用赢得时间,也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还要看到,此次实行暂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方式,要求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非冻结价格,也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
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并明确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并非我国的独创之举。
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不管是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预价格的法规和先例。
例如,法国 1986 年 12 月 1 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和竞争的法令中规定,在浮现特殊状态、公共灾害或者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暂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其价格主管机关(物价管理局)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某商品或者服务的最高价。
从实践来看,各国也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干预价格的先例。
日本政府在 1973 年石油价格暴涨时期曾经对钢材、盐、酱油等 59 种商品的提价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对特大百货商店的价格实行限制。
美国历史上也曾经采取过短期内冻结价格的行政干预措施。
欧盟 2005 年对食糖实施价格干预,并且向来对食糖采用生产配额管理。
最近,韩国政府决定对部份公共产品设定
价格上限,不允许有关企业在*年上半年内上调水费、电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并引导有关企业下调电信费和燃气费的收费标准。
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代表泛博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政府依法实行暂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做法,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大多赋予了正面评价和充分肯定。
不少群众评论说,“是应该出台政策干预了,不要让涨价成为趋势。
”“当前物价上涨包含了不少不合理的因素,该好好管理了,否则就是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
害。
”“暂时价格干预措施消除了我们老百姓*年心头大患,我们不必恐慌地过日子了!”这些说法和态度,也表明暂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及时、适当、得民心的。
《2022 年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来源于,全国公务员共同的乾坤-尽在。
欢迎阅读 2022 年暂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