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行政电子公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确保我校电子公文管理规范、科学和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学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包括收文、发文、校内报告等。
涉密及不宜公开的电子公文不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电子公文管理的内容包括电子公文的生成、传输、办理和归档等。
第四条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经批准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的电子公文,同正式印发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传输系统的结构与建设第五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由公文处理系统和公文交换系统组成。
第六条公文处理系统分校、院两级建设,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公文处理系统。
第七条公文交换系统进行校级、院级公文处理系统以及各单位内部公文处理系统间的公文交换。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电子公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整体规划、建设完善、技术保障,并对各单位公文处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与维护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其相应设备,负责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公文处理系统的建设须遵循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统一身份、数字签名、公文交换等规范,并统一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与校级公文处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公文处理系统进行公文交换。
第三章各类用户及职责第十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及职责由校长办公室依据相关公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用户及职责如下:系统管理员:指学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管理工作。
模块管理员: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各个模块的管理员,负责收文、发文、校内报告等模块的使用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质量,经行领导批准,总行开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以下简称”公文传输系统”)。
”公文传输系统”的运行将使我行公文运转从传统的邮寄方式改为网上传输。
为确保公文传输系统高效、安全、畅通运行,充分体现公文网上传输快捷、准确的优越性,同时为了对”公文传输系统”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传输是公文传输中对邮寄收发方式的一种替代形式,因此带红头和印章发出的电子公文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为了保证”公文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各行办公室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信息电脑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技术保障,办公室负责”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使用,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和操作。
第二章公文传输范围第四条总行、分行不涉及密级的行发文件、总行各部(室)、分行各处(室)文件、信息、简报,紧急事件的情况报告、资料等均可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传输。
第五条带密级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原则上一律不得传输。
如确需传输带密级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三章电子公文的制作流程第六条电子公文的签发手续按照同级纸质公文的签发手续办理。
第七条各部(处)拟稿人在将文件内容打印后,按要求逐项登录电子发文稿纸,并将文件格式转换成纯文本(TXT)格式,附加在发文稿纸中”阅览文件信息”区段的”正文文件”位置上,按”发送到发文登记库”按钮发送到”收发文管理员”处,同时将纸质公文送交”收发文管理员”。
第八条打字人员负责用方正或书生排版系统制作电子红头、编辑排版和定义盖章等工作。
电子红头为一次制作,长期使用。
打字人员在文件编辑排版时,必须按不同的办文单位和公文种类嵌套相应的电子红头,并将电子印章设定在能够嵌压在签发日期的位置上,排版生成二扫文件(PS2或S2)。
第九条对于没有附件的公文或正文与附件可同时排版生成二扫文件(PS2或S2),收发文管理员用书生软件对其盖章打包加密后生成电子公文(GW格式),不能将小样文件直接传输。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办字[2002]8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办字[200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部分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的通知》(办字(2002)62号)第九项规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形成的电子数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非密级信息类情况报告、简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其他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电子公文的传输处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纳入机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制。
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公文传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文传输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文的传输过程和管理工作。
三、公文传输方式1. 电子邮件传输:公文可通过单位内部邮件系统或公共邮箱进行传输,传输前应进行文件加密,并确保传输链路安全。
2. 网络共享传输:公文可通过单位内部网络共享平台进行传输,需设置权限控制,确保只有有关人员可访问。
3. 传真传输:对于需要传输纸质公文的情况,可使用传真进行传输,传输前应确认传真接收方的正确性。
四、公文传输管理要求1. 保密性要求:对于涉及机密性的公文,传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2. 完整性要求:传输过程中不得对公文进行任何篡改或更改,接收方需确保收到的公文与发送方一致。
3. 及时性要求:公文应尽快传输到指定接收方,接收方应及时查阅和处理,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4. 验收要求:接收方收到公文后,应及时进行确认验收,并向发送方提供回执,确保公文的传输与接收得到记录。
五、公文传输管理流程1. 发送方准备公文:发送方完成公文起草、审核、签署等工作,并确保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选择传输方式:发送方根据公文的性质和机密程度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根据需要进行加密处理。
3. 传输公文:发送方将公文传输到指定的接收方,并确保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4. 接收方验收:接收方收到公文后,进行确认验收,并向发送方提供回执,记录公文的传输和接收情况。
六、公文传输管理责任1. 发送方责任:发送方负责公文起草、审核、签署等工作,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进行传输。
2. 接收方责任:接收方负责确认验收公文,及时查阅和处理,并向发送方提供传输回执。
3. 管理部门责任:管理部门应对公文传输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传输管理机制和流程。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黔府办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实现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省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应用,确保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安全有效,节约行政开支,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贵州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贵州省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带有二维条码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活动。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市(州、地)、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职能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
第六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4•【字号】赣府厅字[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33号2007年3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和电子简报的通知》(国办函〔2002〕69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为使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各部门之间,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文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方案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O f fi ci al D oc um ent T r an sm is si on C e n te r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 普通用户 (4)1.1登陆系统 (5)1.2公文签收 (5)1.2.1 操作界面介绍 (5)1.2.2 提示助手 (6)1.2.3 如何签收公文 (7)1.2.4 文件签收情况 (9)1.2.5 文件搜索 (10)1.3公文管理 (11)1.3.1 发布文件 (11)1.3.2 管理文件 (13)1.4文件资料 (15)1.4.1 操作界面介绍 (15)1.4.2 提示助手 (16)1.4.3 如何签收资料 (16)1.4.4 资料搜索 (19)1.5资料管理 (20)1.5.1 发布资料 (20)1.5.2 管理资料 (23)1.6会议通知 (25)1.6.1 如何签收会议通知 (25)1.6.2 如何签到和反馈 (27)1.6.3 查看签收和签到情况 (29)1.6.4 查看反馈情况 (30)1.7公告栏 (31)1.7.1 发布公告 (31)1.7.2 管理公告 (32)2 管理员用户 (34)2.1登陆系统 (35)2.2公文签收 (35)2.3会议通知 (36)2.4文件资料 (37)2.5文件管理 (38)2.5.1 文件类型管理 (39)2.6资料管理 (41)2.6.1 资料类型管理 (42)2.7用户管理 (45)2.7.1 群组管理 (47)2.7.2 添加用户 (49)2.7.4 用户维护 (53)2.8数据库管理 (58)2.8.1 系统基本数据 (58)2.8.2 公文文件管理 (59)2.8.3 资料文件管理 (60)2.8.4 会议文件管理 (60)1 普通用户下面操作以“县委办”用户做为例子,详细说明做为普通用户使用系统的各种操作步骤。
1.1 登陆系统打开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地址,出现如下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17篇)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范文(精选17篇)1.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为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确保公文处理的高效、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1.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使用为保证公文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各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并通过培训和指导,确保使用得当。
在使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2.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管理规定。
起草人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和规范进行。
审查人应对起草人提交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文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3.公文的签发和传输签发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分类和编号,确保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在传输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安全和机密性,避免泄露。
4.公文的归档管理公文的归档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可靠和方便查阅。
归档人员应注意公文编号和分类,保证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5.公文处理的时效为确保公文处理的时效和有效性,各单位应设立公文处理的时限和进度控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进度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及时签发和及时传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为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确保公文处理的高效、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公文管理系统的使用为保证公文处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各单位应配备合适的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并通过培训和指导,确保使用得当。
在使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二、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公文的起草和审查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管理规定。
起草人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意思,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和规范进行。
审查人应对起草人提交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文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三、公文的签发和传输签发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分类和编号,确保公文的有序、规范和高效。
在传输公文时,应注意公文的安全和机密性,避免泄露。
四、公文的归档管理公文的归档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可靠和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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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65号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平台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备案。
第七条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密码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
(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八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密钥、IC卡等密码设备应当按照中办机要局的要求管理: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配用的“公章密钥库盘”、“系统管理卡”、“公章卡”、“用户卡”,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二)国务院办公厅使用中办机要局制发的“公章密钥库盘”,各地区、各部门使用中办机要局制发的“系统管理卡”。
(三)各地区、各部门使用的“公章卡”和“用户卡”,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制发。
(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密码的安装及密钥的定期更换:省(区、市)人民政府与省(区、市)委机要局联系办理;国务院部门与中办机要局技术服务中心联系办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应将密钥更换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备案。
第九条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绝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文件运转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九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部门的电子简报传输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应当参照此办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电子公文及电子印章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严肃性;
(二)所使用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须经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认可;
(三)所使用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必须与国办配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具有良好的兼容性,经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