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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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摘要: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核心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的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一、定义和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的,如发放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

2.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一般性、无目标个别性、间接性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1.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对特定个案进行处理的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行政决定或行政指令等手段实施的,例如签发行政许可证、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以确保公平、合法、公正的处理个案。

2.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针对普遍类型事项的处理。

相较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更多涉及到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大量的不同个案,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实施方式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

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审查和裁决。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通常是通过行政决策、法规制定等方式进行的。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政法的⾏政⾏为1. ⾏为的涵义 ⾏政⾏为指⾏政主体⾏使⾏政职权对相对⼈产⽣法律效果的⾏为。

第⼀,⾏政⾏为的主⾏政⼈员 体是⾏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政机关组织体(包括⾏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政⾏为必须是⾏政主体⾏使⾏政职权的⾏为。

第三,⾏政⾏为必须是对相对⼈的权利义务产⽣法律影响的⾏为。

⽐如,有⼀些⾏政主体的⾏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政,⼀般不可能对⾏政相对⼈产⽣权利义务的影响。

2.⾏为的类型 (1)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区别可从三⽅⾯进⾏: a) 看该⾏政⾏为终结时相对⼈是否明确、固定。

b) 看适⽤效⼒是“⼀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

c) 抽象⾏政⾏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的⾏政规范性⽂件。

(2)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区分主要应看⾏政⾏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如果涉及的是⾏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为必然是内部⾏政⾏为。

反之则为外部⾏政⾏为。

(3) 作为⾏政⾏为和不作为⾏政⾏为。

(4) 单⽅⾏政⾏为和双⽅⾏政⾏为。

(5) ⾏政法律⾏为和⾏政事实⾏为。

这是借⽤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

⾏政法律⾏为和⾏政事实⾏为的区别建⽴在相对⼈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政主体的意思表⽰决定这⼀点上,它是⾏政活动的元形式。

3. ⾏为的构成要件和合法要件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要件、⽬的要件。

合法要件:⾏政⾏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个⾏政⾏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

它的选取应考虑要件的同层次性、涵盖性、均衡性和不重复性。

其具体要件包括:第⼀,⾏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

第⼆,⾏政依据合法且充分。

第三,⾏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第四,⾏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4. ⾏为的效⼒ ⾏政⾏为的效⼒是指⾏政⾏为在法律上所发⽣的效果。

包括: (1)公定⼒。

⾏政处理的公定⼒指⾏政处理⼀经作出,除⾮有重⼤、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表⽰尊重的⼀种效⼒。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开出荒唐处罚单 活活气死八旬翁

重庆胡佐忠发出违反殡葬改革条例处罚单,以处 罚他为父亲土葬的违 规行为,其在世的84岁老父亲为此荒唐的处罚 单,前天下午在 洛碛镇镇政府大院被活活气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 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 效力。 1.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2.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3.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的义务。


工商局在办理完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登记1年 后,发现因为工作疏忽,而导致错误变更 登记,应当: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中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 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 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 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 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 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 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 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 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 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 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行为概述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行政行为概述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 行政行为概述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仅剩10天左右的时间啦, 要抓紧时间复习啦, 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行政行为的分类: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e.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A.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

B.具体行政行为:a.行政处理:(一)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b.行政合同。

c.行政监督检查。

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a.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b.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

c.能否反复适用。

3.几种特殊行政行为:A.行政终局裁决行为:a.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

b.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 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

c.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B.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 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

4.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就推定为合法, 相对人必须遵守。

只有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决定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社会的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内容、时效和强制性等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范围较窄,针对特定的个案、具体情况以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个别个人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2. 特点:a. 明确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具有明确的对象。

b. 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c. 时效性: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有明确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对个案进行处理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d. 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适用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

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2. 特点:a. 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而非特定的个案。

b. 一般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对一类事项做出统一的规定。

c. 时效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长期有效的,不受特定时限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1.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案的具体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般性规范性的处理。

2.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事项的个体。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1. 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个别适用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决定或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系统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法条。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权益、义务等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处理”。

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个案而做出的决定或处理,它们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权利。

例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个人申请驾驶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交通违章罚款、环境污染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就属于行政裁决范畴。

行政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效力。

3.4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在公共事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荣誉、奖金等激励措施。

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艺术成就奖励等都属于行政奖励范畴。

行政奖励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个法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列举了其中一些重要的法条: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救济;•第四十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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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首次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正式解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文件,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并以它们拥有行政职权为前提。

第二,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性使得它与内部行政行为相区别。

第四,单方性。

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第五,法律效果性。

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即它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或使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义务减少,或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权利减少。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对该行为的质的评价,而并非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在理论上,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称为假象具体行政行为或假行政行为。

它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二、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

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四、法律效果的存在
五、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为权限合法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瑕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

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明显错误”。

有以下几种:
1、误写和误算
2、表述不明
3、机械故障
(二)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
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不属于法律补救和行政救济。

它是为了消除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使行政主体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相一致。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的,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违法”,在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

按照违法(瑕疵)的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补正
(二)一般违法(瑕疵)——撤销
(三)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无效
第五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源于法的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第三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是一种潜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法律效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生效时间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二)执行力的追溯
与法律一样,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在能够保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并有利于相对人的条件下,也可以具有追溯力。

(三)效力的延迟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延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时效告知错误。

第二,附款规定。

第三,不可抗力。

(四)效力的中止
包括非法中止和合法中止两类。

(五)失效时间
失效的原因和时间有以下几种: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以及其他失效情形。

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
——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处理概述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
行政处理(其法定表现形式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运用最为广泛的执法手段,也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要形式。

(二)行政处理的特征
1、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处理的对象是特定的。

3、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处理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5、行政处理具有可救济性。

6、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征
1、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4、必须依法作出。

5、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
(四)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

3、审核。

4、批准(或拒绝)申请。

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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