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

合集下载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jiěshì)三全文及解读(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shěngpàn)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qīn zǐ jiàn dìnɡ)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年或者不能独立(dúlì)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注意性规定。

虽然婚姻法在此之前已经有规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子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到法院,很多时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而该条解释明确了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生产管理的收益包括孳息和因经营管理而得的收益。

其实,自然增值不应视为收益。

而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的状态,只是其交换价格的增加,如房价上涨、股票价格上涨、股东权益的增加。

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指国债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

但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一方房屋进行经营的收益、对牛养进行饲养后产出的子、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收获的作物等系劳动和生产经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jiānhù)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民通意见》第20条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运用。

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其他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 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 “意见稿“ 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 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第十七条规定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 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规定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 关于房子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 “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 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 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 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 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请看好你的房子。
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违者必究 违者必究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解读《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作者:练昌红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夫妻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登记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本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保护婚前个人财产的要求,且又照顾女方利益,较为合理。

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其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本条规定的适用前提虽然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归属问题,但是该条规定使用了“不动产”一词,因此,其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不动产的处理问题。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购买不动产存在多种情形,第十条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第二,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第三,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第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不动产权属纠纷才能适用第十条的规定,其他情形,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不动产登记于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后贷款购买不动产,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等都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按揭购买不动产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分期付款买卖。

在按揭购房中,银行将贷款划拨给开发商后,按揭人定期偿还银行贷款。

当银行以购房人名义将购房款划给开发商时,购房人对开发商的房款交付义务就完成了,此后的还款只是对其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中的还款义务的履行。

妇女权利视角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妇女权利视角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妇女权利视角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修改后,最高法院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现在又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

我认为司法解释三的一些条款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比较好地平衡了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

比如第四条赋予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经常有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的女性问,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离婚。

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这就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

再比如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堕胎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理上肯定了生育权的绝对权和支配权性质,明确否定了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妇女堕胎的自由受到了应有的保障。

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向法院再次请求分割。

鉴于我国目前在婚姻财产方面一般女方处于弱势的客观事实,这些条款实际上保护女方的作用更大一些。

司法解释(三)的另一些条款却不符合《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精神,不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如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十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客观地说,第七条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第十条充分注意到了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购置的房产“共同还贷”和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变化,要求产权人就另一方的贡献和不动产增值向另一方作相应补偿,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

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再解读


司法解释实现了与 《 物权法》 规定的衔接
物权法律制 度是私法 财产制度的基石, 与婚姻有关的财
产 归属 关 系也 应与 物 权 制度 不相 违 背。 最 高人 民法 院曾多 次运
必 然 导 致 离婚 时 女 方 利益 受 损 。 在 民众 看 来 , 司法解 释 加 剧 了 用 物 权 理论 修 改 其颁 布 的 《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这 种 趋 势, 因为一旦将 来婚 姻 生活 发生 变故 , 房屋 归 男方所有 ,
首付款 , 婚后夫妻共 同还贷成为了常态, 离婚时此类房产如何
《 关 于房屋 、 土 地权 属 由夫 妻 一方所 有 变 更为 夫 妻双 方共 有契
分割各地法 院判决各异, 长此以往 必然有害司法之权威以及人 税政策 的通知》,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屋、 土地权属原
们 对 法 律 的信 仰 。 2 0 1 1 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 出台了 《 婚 姻 法 司法 解 归 夫 妻 一方 所有 , 变 更 为 夫 妻 双方 共有 的 , 免 征契 税 。 该 规 定 释( 三) 》( 以下 简称 《 解释 ( 三) 》 ), 其 中第十 条 规 定 对 此 提 超 越 了私 法 领域 , 对 公法 领 域 的 税收 法 律 制度 产 生了影 响 。
机会, 而中国缺乏美国式的离婚扶养制度 , 一旦离婚, 女性的生 明显 的 逻辑 矛盾 。 因此 在2 0 0 1 年《 婚 姻 法 》的修 改 中废 止了该 活质量必然严重下降。 因此财产利益成为妇女离婚时考虑的必 司法解释 。《 婚姻法解释 ( 一) 》明确规定: 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 要因素。 民众认为司法解释导致女方在离婚后丧 失了获得房屋 因婚 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为夫妻共 同财产。 这 是物 权理论对 所有权 的机会, 在房价飞涨 的今天, 女方离婚后无法承担高昂 司法解 释 的修正 。 的房价, 本来 因离婚而受到严重影响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 维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练昌红(华东改法大学)喃要l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夫妻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三、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夫妻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登记记一方。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合理,因其符合《物权法》不动产归属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本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保护婚前个的“登记主义原则”和《婚姻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精神。

一些人财产的要求,且又照顾女方利益,较为合理。

反对者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不动产的所【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有权,应将该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尽管该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是购买方于婚前与卖方共同达成,并没有另一方的参与和意思表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示,因此该不动产也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机械地按照房行,其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归属的标准,那么很可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能出现对购买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有时购房人由于种种原因,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迟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其在婚前就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方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获得了购房合同中的全部债权,故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离婚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平。

保护夫妻个人财产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个人创造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财富的积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该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机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当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没有在婚后还贷的自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易生争议。

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较为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对于婚
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但对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还贷问题也是易生歧义的问题,司法实务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