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撤销时的法律后果
网购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兼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

撤销合同的考量因素,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生的影响,以及商事 交 易 的 特 性 无 法 凭 借 单 一 的 民
第三,这与网 络 环 境 的 特 性 有 关。 有 的 法 院 认
① 参见:赵人伟诉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7) 渝 0106 民 初 7151 号
⑤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 93 年北消简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书。
⑥ 参见:赵人伟诉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 渝 01 民 终 6017 号 民
事判决书。
⑦ 参见:郑晨诉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6) 浙 0781 民初 3109 号民事判决书。
景,可以分为线下买卖合同和线上的电子商务合同。
一、考察:《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颁布前
线下交易中发生的 标 价 错 误 案 件 较 少,而 线 上 电 子
裁判观点多元
商务交易面向更多 主 体 展 开,标 价 错 误 的 案 件 更 容
易发生,且造成 的 影 响 更 大。 当 出 现 电 子 商 务 合 同
———兼评《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第 19 条
沈明焱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 摘 要]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特意将标的物的价格作为重大误解的客体加以规定,意在对
实践中消费者“ 薅羊毛” 的情形予以回应,经营者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然而该条规
定忽视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关注消费者 是 否 诚 信 以 及 经 营 者 有 无 过 失,商 事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2套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2套客观题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 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依法编制()A 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B 缴税记录和资产负债表C 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D 财产清单和税收清单参考答案:A2. 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分为()A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 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C 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D 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和决议行为参考答案:C3.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自然人或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形式,也可称为“商自然人”或者“商个人”。
A 有限责任B 优先责任C 补充责任D 无限连带参考答案:D ( 4. 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A 商事账簿关乎投资者、商主体、第三人、诉讼和国家等诸多利益,商主体必须妥善保管商事账簿B 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C 真实性是商事账簿编制重要原则之一D 历史上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强制主义及分别主义参考答案:B5.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这与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活动之间是有重合的。
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不同。
A 调整对象、利益本质、调整手段B 价值理念、法域、法理C 法律性质、法律规则、法律制定D 调整方式、利益归属、理论产生参考答案:A6.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据合并后公司是否继续存在,可将公司合并分为()A 存在合并和消失合并B 合一合并与另建合并C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D 完全合并与不完全合并参考答案:C7. 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A 法人性B 团体性C 营利性D 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参考答案:D ( 8.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破产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破产法31条理解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般说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
这一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本条将可撤销的行为限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的行为。
此外,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不能撤销。
依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例如,直接将债务人财产赠与他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高价买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购进产品或者服务;低价卖出则正好相反,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卖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行使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1.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3)存在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明显不利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
(4)合同已成立: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
三、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告终止。
(2)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如果合同标的物为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动产本身及其孳息;如果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返还的财产应当包括不动产本身及其孳息。
(3)赔偿损失: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撤销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
(4)恢复原状: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法释[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合同被撤销后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被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合同被撤销的后果进行分析。
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欺诈;(二)胁迫;(三)重大误解;(四)显示公平。
”据此,合同被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四种情形。
三、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即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
2. 恢复原状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返还原物: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如:交付的货物、支付的款项等。
(2)赔偿损失: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利息: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支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的利息。
3. 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货币: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货币,包括本金和利息。
(2)返还因合同取得的实物: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实物,如货物、设备等。
4. 恢复合同解除前的状态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解除前的状态。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恢复合同解除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解除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款项等。
(2)恢复合同解除前的财产状态: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解除前的财产状态,如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支付赔偿金等。
5. 民事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赔偿损失:当事人应当赔偿因合同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小编希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当公司在申请破产后,相关法院就会进行受理,那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在此期间是否需要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接下来,请跟随的小编一起去详细的了解吧。
一、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债务人对债务提供担保
债权人这所以会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是因为:
1、若债务人没有担保资产,则债权人的借债风险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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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撤销时的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明确列出了可撤销的几种情形,但未对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为弥补这一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公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相关行为自始无效,民事行为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交易发生前的状态;债务人为出卖人的高值低卖交易撤销的,买受人应将所购买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债务人应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返还买受人,该债权可以按照公益债务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因被撤销而丧失效力,管理人收回被处分的财产或恢复被处分的权利,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也就是说,在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因行使破产撤销权被撤销时,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在理解和运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时,应参考各种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包括市场价格、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债务人交易的动机和目的、债务人的支付能力状况、交易行为是否为债务人的经营范围、交易环境等。
另外,如果是通过拍卖等公平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财产的,即使价格较低,也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财产。
在有机会以较高价格出售时却以低价出售的,如果无合理的理由,即使在规定的可降低价格幅度内,也属于低价出售财产。
此外,交易对象与破产人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也是判断债务人行为有无恶意的标准之一。
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可按公益债务处理。
所谓公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或财团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总称。
《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由债务人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公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据此,公益债务是在破产费用后其他债务前清偿的债务。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